17519施工分包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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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其中一项满足就认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聘用退休人员合法),(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历程,第一版:,2001,年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第二版:,2007.3.13,原建设部印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现行),第三版:,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现行),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体情况,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维持了原有的资质分类总体框架,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将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执行。,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具体而言,与,旧标准,相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至少有如下“十大变化”值得重点关注。,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三)新旧标准对比“十大变化”,其中:施工总承包“四大变化”;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序列各有“三大变化”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数量保持不变,但部分名称改变,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类别数量未变,仍为,12,个,但部分类别的名称发生变化,具体如下:,首先,所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中去掉了“企业”二字,;,其次,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见标红部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变为“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变为“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变为“机电工程”。,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冶炼工程(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化工石油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变化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这三大方面,与,旧标准,相比,要求明显提高。,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说明如下:,1,、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2,、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3,、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4,、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5,、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求。,6,、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7,、减少了工程业绩中的施工类型,但适当提高了规模标准。,8,、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变化三:,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1,、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水力发电工程纳入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2,、取消了“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限制。,变化四:,调整了,4,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港口与航道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等四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均增加了“三级”资质,原来只有一、二级。,变化五:,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变化六:,合并了若干专业承包资质类别,部分类别名称发生变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三个类别是由,旧标准,中若干类别合并而成。此外,“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已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变化七:,调整了,9,类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发生变化,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变化较为特殊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增加了“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五个类别均取消了“三级”资质。,可见,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总体,变化趋势是减少层级。,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程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关于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能否承揽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争议。对此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给出了明确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据此,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行后,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36,类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如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等专业工程,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而未取得该项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则不应承揽该类专业工程。,关于具有专业分包资质能否承揽劳务作业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无论是总承包下的劳务分包还是专业承包下的劳务分包,均应分包给具有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见新标准“总则” ),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变化八:,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取得“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上述,13,个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划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其他工程领域内的大量劳务作业承包处于无法定资质的违法状态。,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变化九:,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变化十:,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具体如下:,1,、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2,、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3,、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4,、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5,、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这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八、,2015,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2001,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比,(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历程,第一版:,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第二版:,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7,号;,第三版:,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四版:,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现行),(二)相关规定,1.,住建部,2015,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以下规定:,九、,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后经调整过渡期改为,2016,年,6,月,30,日),。(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九、建筑企业资质管理,2.,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0,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中规定:,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3.,住建部,2016,年,6,月,29,日发布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九、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该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该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说明: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如何办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引入竞争性谈判,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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