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_党校课件_2_中央级校课件_[[中央党校师资力量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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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村规民约的运作方式与调整路径,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童吉渝,问题的提出,“村规民约”与男孩偏好有什么关系?,“村规民约”在关爱女孩的综合治理中能发挥什么作用?,调整“村规民约” 、推动性别平等之路在何方?,主要内容:,一、认识 “村规民约”,二、解析:村规民约的运作 与“男孩偏好”,三、调整村规民约的路径探索,一、认识,“,村规民约”,1、什么是村规民约?,2、村规民约的内容?,3、村规民约的形式和特点?,4、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的关系?,1、什么是村规民约?,广义: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狭义: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一村的村民根据习俗和本村实际共同约定,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和,利益表达,。,“村规”:乡村社会中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维护的是整体利益,事关全部或绝大部分居住于该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村民,相对长效的;,“民约”:对部分村民或某一特定事项而进行的某种约定(自约、受约和互约),一事一议,因人(男女)而异,以传统的乡土文化为核心价值。,“村规”与“民约”在实际运行中亦分亦合。,“村规民约”,是传统文化/礼治的延续,是治理乡土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形式和手段。,“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治规范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形式,是1980年以后出现的,82年修订的宪法第111条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村民自治”正式步入法制轨道。,2、,村规民约的内容,倡导性,内容:,提倡建立,良俗美风,和睦家庭,邻里关系,和公共道,德,规范性,内容:,禁赌、吸,毒贩毒,,禁打架斗,殴,禁偷,盗、抢, ,管理/惩罚性内容:,惩治破坏乡村秩序和,治安的,拖欠、抗缴,各项上交任务的、不,按村组要求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违章搭,建、不执行划生育、,溺婴弃婴、参与赌博,利益分配,内容,:,宅基地分男不,分女;承包地,待嫁女、出嫁,女、离婚女调整,时收回;女儿,婚嫁户口须迁,出;双女户只,能一女招赘,3、村规民约的形式与特点:,文本和非文本(成文和不成文);,显性和隐性(明确规定与潜规则);,草根和高级形式(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与村民会议正式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特点,村规民约是一种社会建构,可以建构村落的社会生活。,基于合意产生,是一种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的方式,具有自生自发和内生性,但受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具有综合性和软法性(社会整合/责任义务倾向的小宪法)。,是具有高度内生性的民间法/习惯法(特定时期、社区的文化传统)。,融乡土性与现代性于一体(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承接和接受了传统文化,带有浓厚乡土色彩的内容;为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环境和村落生活的实际需要,又必须进行新的乡土化改造),。,4、“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村规民约和乡村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一种社会动员和参与方式,是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基石和保障,;,村规民约,为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实现提供了,现实依据;,农村法治,是村规民约建设和乡村治理的,重要保证,。,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文化习俗/民约有强大的趋同压力),村规民约无论成文还是不成文,对村民而言,就是他们有秩序地生活的规范。,村规民约具有“类法律”性质,村委会处理村务时,只要所依据的“村规民约”条款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具有相当效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本村“小宪法”。,民间法往往自然指向传统文化,村规民约是乡土社会内生性的行为规范,是运用广泛、数量庞大的习惯法、民间法,具有草根性和历史延续性,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督指导和将国家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规范的运作,往往自然指向传统文化(包括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这与村民自治的法理精神(平等、独立主体基础上的契约与民主)是有本质差异的。,二、解析:村规民约的运作与“男孩偏好”,(一)从村规民约的功能看 作用?,(二)从村规民约的运作过程看 制定的影响因素与男孩偏好的利益导向?,(三)从村规民约的内生基础看 男孩偏好的深层原因?,(一)村规民约的功能:,1、,身份认定功能,(剥夺/给予),“游戏规则”,确定游戏圈边界,;,前提,对集体、村组的归属,;,认定标准,“户口” 。村民身份待定的:出/待嫁女、离婚返村女、上门婿、收养/过继的,外出读书或工作者。,潜规则,“性别歧视”。男性可无条件获得,女性因婚姻而定,在某些状况下被“合法”剥夺。,例,1:,湖北十堰市某村规定,对“不正当户口”“未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字认可的户口”不予承认村民资格。,例2:玉溪HT区LQ镇的所有村都规定,“凡是出嫁女无论户口迁出与否,均不视为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参加分配。” 剥夺出嫁女的村民资格(,出嫁女被边缘化/权利被剥夺,)。08年,该镇出嫁女未迁出户口“挂空户”的达238人。,例3、广东某村规定:“外村妇女嫁到本村,若其离婚,则就不再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的决定为由,拒绝发放给离婚妇女林某土地补偿费。(,离婚女权利被剥夺,),例4、河南省西峡县某村三组的村规民约规定:“男到女方家落户的对象必须是独生女或纯女户”。(,入赘女婿权利被剥夺,),2、维护乡村秩序功能,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等秩序;,保护集体资源:水利设施及水资源、集体林、田园、村道路和其他集体设施;,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家族/邻里等纠纷,惩治违反乡村秩序和村规民约的村民。,协调相关群体利益: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村集体、村民之间,村民家庭成员之间(供/赡养及继承等,涉及两性利益,)的关系。,例1:云南德宏州很多傣族村寨的“民约”/习俗里规定:男性村民造成未婚女青年怀孕而不愿与其结婚的,只需到女青年所在村寨摆酒席(“洗寨子”)宴请村里的长老及女方父母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两性利益关系:男性付出经济/钱,女性丧失健康和权力,),例,2:,云南德宏州很多傣族村寨的“村规民约”和习俗里规定:男到女家“入赘”或儿子娶媳妇进门,都是同等的村民待遇。家庭财产由承担父母养老责任的儿子或女儿继承。傣族村寨很多老人更愿意将儿子“嫁”出去,由女儿招婿上门,由女儿女婿养老(,“民间法”,在不同地区、文化传统中,对社会性别关系有不同的规范、正负效应,)。,3、集体资源和福利分配功能,水源、土地、山林、宅基地、土地股权、征地补偿款等。,往往都是按习惯法/潜规则来操作的,,都涉及了性别利益关系,(优先排序、剥夺与给予、利益倾斜、奖励与惩罚),),例1、玉溪YH村规定:出嫁女的承包地一律收回归集体所有,离婚妇女户口迁回的也一律不得再参与村集体分配。,例2、湖北省ZT村明确规定:村内宅基地的价格标准是平价:每间1200元;出嫁女:每间2000元;外来户:每间2400元,(,以男性、“本村人”为中心的优先排序、利益倾斜与分配),4、,道德教化、礼俗的仪式功能,评选道德楷模、红白喜事;,不成文的风俗习惯、禁忌等。,可以起到或,维护、强化或削弱男性中心性别秩序,的作用。,例,1:,湖北省LW村规民约中的村风民俗共6条涉及到: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倡导精神文明、弘扬正气、学好科学文化、诚实信用,勤劳致富,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黄、赌、毒”等。,例2:河南YC的丧葬习俗规定:报丧必须由儿子去;女儿的钱要入礼单(,女儿是外人,)儿子的不入礼单,办丧事剩的钱都是儿子的;出殡时摔老盆一定是儿子摔(象征,儿子继承,)。,5、乡村治理的整合功能,融乡土性与现代性为一体适应社会变迁,城市化进程、男女平等国策、村民自治等新的制度安排;,协调内生秩序与外在条件不同地域/传统文化的乡土秩序,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 ,基层政府指导、人大的监督;,村务/公权力运作与公民权益的维护等。,案例: 修订村规民约,维护上门婿权益,安徽居巢区烔炀镇中李村,以前的入赘女婿,不分配自留地和自留山等。05年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关爱女孩”项目,结合农业税取消、独生子女已到婚配年龄等,修订了村规民约,明确规定要给入赘女婿户分配土地和宅基地,优先自留地和自留山,优先推荐招工、评选模范等。现全村1200户,有23户是上门女婿户,改变了单一、传统的 “从夫居”婚居模式,。,(二)村规民约的运作 制定的影响因素与利益导向,1、村规民约的制定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2、村规民约/潜规则的利益导向集体资源分配的“男孩偏好”!,1、村规民约的制定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1)国家指导与监督,(通过,法律、外在性规范)。,“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国家指导与监督(法律规范):,制定程序,要民主、合法:村民会议是制定主体;,内容,要合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合法监督:,村规民约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法律/正式的规范是一种外在性规范,需要转化为内在性规范才能发挥实际效力。,(2),本土资源环境制约,本土资源环境制约(包括文化传统资源风俗、地方性知识),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紧张造成的土地资源的“性别争夺”。,外嫁女困境问题:,“外嫁女”问题是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如广东番禺,91万人口中,外嫁女有12万,占1%,实际发生纠纷242宗)。可以预计,城市化延伸到什么地方,“外嫁女”的问题就会延伸到那个地方。,为什么土地资源紧张时,被牺牲的往往是女性权益?,(3),村民自治制度的成熟程度,村民自治是一种民主制度,村规民约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是以平等、自由、共意的“契约”精神为核心,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与利益表达。,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生活,男女能否平等参与是其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案例:,云南HT区11个乡镇,08年农村妇女因为结婚、离婚、招婿、上学毕业回来等而剥夺村民资格,“挂空户”的达4315人,这些人不仅没有参与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源福利分配的资格,也没有参与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等)的资格。,村规民约,制定程序是否民主、合法,,也是衡量村民自治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及在村民会议授权下村民代表会议才是村规民约的合法制定主体。,对53个村的一项调查发现:村两委、基层政府等越俎代庖较普遍。,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制定主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党支,县乡政府,制定印发,合计,村数量,7,17,16,9,4,53,百分比,%,13,32,30,17,8,100,“多数决结果”: 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男女村民身份、权利的差别对待,用简单“多数决”剥夺少数人合法权利的“性别不平等。,取消农业税后,“一事一议”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分配宅基地、调整承包地(给予或剥夺)主要由村民小组开会用“多数决”决定性别不平等。,政府的监督与指导缺失或失灵?,村规民约披上了“民主自治” 的外衣,具有多数性和得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对村小组的不当决定,村委会干部往往先用私人感情、威信处理,再召集村干或村民会议讨论协调,很少用法律去指导与规范。,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村民大会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配上的违法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没有进行监控的权力,放弃监控、指导与法治建设原则。,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 政府救济途径?,因村规民约,农村妇女被剥夺合法的土地权益、不能平等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时,有的通过集体上访的行政途径,但出现了市委领导、县委书记的指示在村民组长、村长面前行不通的情况。,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 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律途径:许多地方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中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或称没有诉讼主体;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被村、组置之不理。,1982年3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现实困境:,村规民约制定:妇女失声;合法权益被村集体以“村民自治”名义侵害,政府救济的缺失,司法救济的缺失,国家对村规民约监督指导的缺失,(4)民间法的影响程度(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条件内生基础、内在性规范),以“男女有别”的潜规则为自发秩序,剥夺女性权利。,(5)制定者观念意识与村落文化的自发倾向(父权制历史文化的延续与影响)男尊女卑。,2、 村规民约/“民间法” 的运作 “男孩偏好”的利益导向,在资源配置上,村民自治本来是要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在合意基础上自由、平等地以契约方式解决村集体公共品的供给问题。,村规民约是村民改变权力和资源分配合法性的一种获得方式,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时往往是运用没有写进村规民约文本的民间法/潜规则。,民间法具有自生自发性和内在性,在乡土社会往往最有效力、最容易实现。,河南YC县民政局长说: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女儿出嫁就没有承包地,是农村,习惯性的做法,,不需要再具体规范写进村规民约。,ZHS村干说:这,很正常,嘛,男的结婚可以回来,女的回来就不行;分钱更不行,这是,天经地义,的。,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河南、安徽等地的调查发现:,作为文本的村规民约,千篇一律,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的作用不明显;,基于传统性别文化和民间法的潜规则,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身份认定、集体资源和福利分配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潜规则往往通过村委会委员、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的“一事一议”制度 、“少数服从多数” 方式作出决定并“合法化”。,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在村小组(自然村)范围内的集体资源分配(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赔偿款的分配与调整等),小组的权力甚至大于村委会,村小组无法解决的,再由村委会讨论协调解决。,这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依潜规则作出的 “决定”村规民约,参与决策的主要是参加村小组及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干部。,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1)农嫁非妇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有的地方村规民约规定:本农村妇女一旦同村外人(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结婚或宣布成亲(事实婚姻),其承包份地要被村集体收回,而无论其是否能够从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同时,失去其承包土地的一切经济收益。,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2)结婚妇女的承包地及经济权益被剥夺,结婚农村妇女,一旦与外人结婚(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或宣布成亲(事实婚姻),其承包地要被村集体收回,而无论其是否能够从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同时,她也失去其承包土地的一切经济收益。,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3)女孩与男孩的集体资源分配、待遇不一样,一些地方规定:新出生的男孩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宅基地、承包地等,而新出生的女孩则不能分得土地和宅基地。,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一些地方对未婚女性进行“测婚测嫁”,制定了对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的村规民约。还有的地方规定,女性到一定年龄不出嫁也要被收回土地。,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4)女孩户不分或少分宅基地和土地等资源,CH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几个儿子有几份宅基地,双女户只有一份。,XZY村:俩儿子两份宅基地都不收钱、女儿的一份宅基地要花钱买。,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5),离婚妇女的土地被“合法”收回,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规定,离婚后女方必须将户口迁回娘家并收回责任田。还有的地方规定,离婚后男方再婚的,村里只给前妻或后妻中的一人落户分田;丧偶的妇女,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和田地,而将女方的户口取消,并收回土地。,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6)上,门女婿应享权益受到损害,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权,或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旱地、荒地、荒坡、滩涂等次等土地。同时,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分田,其他女儿招婿则不能落户分田,或落空户。,妇女要招上门女婿,必须经村、组同意,否则不仅男方和孩子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女方的责任田也要被收回。,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7),离婚、再婚及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受村集体歧视,离婚、再婚及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受村集体歧视:他们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实现,如不能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以及村民会议。有些农村甚至连她们的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使这些农村妇女成了村庄里的边缘群体。,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全国妇联最近在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云南玉溪市HT区是城市化、经济发展都比较快的地区,自90年代以来,该地区女村民一旦出嫁,无论户口迁出与否,就失去了自己所属的一份土地,娘家和婆家所在的村都没有再给她们分地。据区信访部门不完全统计,该区已有4325名农村女性处于“挂空户”、“失地”状况。现在该地区村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但失地妇女因为没有土地而得不到任何补偿。08年奥运期间,该区失地妇女上访的达200多人。,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平等参与集体资源与福利分配权利受到民间法侵犯,一般不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是村组织领导人利用“村规民约”或村落“习惯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有根据的侵犯,用“村规民约”的方式否认女孩户、“外嫁女”、上门婿的合法权益。,潜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村规民约的双刃剑作用,生男生女,村民身份,(男性无条件获得、,女性因姻状况而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剥夺),维护秩序/两性的利益关系,(倾向于男性优先、男性中心),资源和福利分配,(男女不一样的配置,部分,女性被剥夺),道德教化和礼俗仪式,(两性权利义务不对等,,强化男性优越),乡村治理与整合,(传统文化/习惯法导向男性,中心价值与利益),生男生女,不一样!,男孩偏好,体现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江西梅湾村的案例:对上门婿的平等待遇,招上门婿户占36%。,河南小寨杨村案例:出嫁女仍可以不迁户口、享有土地权益、参与集体分配。,安徽肥西县罗坝村案例:出嫁女可以不迁户口、享受林地租金等分配 。,安徽居巢区烔炀镇中李村案例:05年修改村规民约,对入赘女户优先自留地和自留山、优先推荐招工 、评选先进等。,体现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支持并激励,从妻居的婚居模式,男女,享有集体资源,分配的平等权利,倡导,移风易俗,的新风尚,生男生女一个样,传统村落文化的性别歧视倾向,在一个男性文化传统还占主要地位的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定往往自然存在性别歧视倾向。,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等问题,集中地凸现了父权制结构和由此而来的文化规则,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民间法中。,性别制度结构的特点:,家庭,社区,父权制,政府不作为,男孩偏好,民间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残存,宗法,制度,具备,合法性,民间性,草根性,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三)村规民约的内生基础 男孩偏好的深层原因分析,1、村落文化的自发倾向,:,在资源贫乏的农村社会,村庄集体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世居者的生存条件。因此民间法最终都以牺牲,非世居者,的利益来维护村庄集体的生存利益。在传统农村伦理中,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的利益要高于不生于斯者的利益的。,分亲疏别内外: 谁是,非世居,者?,外嫁女、上门女婿、,外来户,2、基于父姓父系继承、从夫居制的民间法特点:,(1)丁口制度,男为丁,女为口,,男孩对于父母来说是“共同性财产”,女孩是“分离性财产”。,这种男权主宰的民间制度与民间法则至今仍存在并产生实际影响: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从夫居制度,中国的大多数农村采取从夫居住的家庭组合形式。,从夫居,规定了儿子为父母养老送终,将女儿排除在外,就标志着男孩是有用/有价值的,女孩是没用/没价值的;使,女儿分散、儿子可在社区聚集为家族势力。,没有任何人可以回避这一现实。从夫居使男尊女卑的现状和价值追求在家庭、社区被复制和强化。,(,3)土地财产的村庄内转,传统的土地家族内转的现代变形,在乡土中国,土地使用权在自然村内部转移以保障村庄土地不流落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以维护土地的家族共有制度。,维护家族共有的土地财产是家族法的根本职责,保证土地族内流转,是守住祖宗基业的根本法则。,在传统的村落社会,入赘的男人或出嫁女都被视为外家人,因此,都没有资格分配土地。,(4),男权中心的价值取向,传统农村的宗法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姓氏制等,都是维护男权中心主义的制度。,多数农村都是按照男权中心的价值取向与规则进行集体资源分配:宅基地、责任田、土地赔偿金、福利等。,男权中心主义的习惯势力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是农村实现男女平等的内生机制性障碍。,传宗接代是村落文化男孩偏好的本体性价值,也是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社会文化根源。,村规民约运作中 “男孩偏好”的利益导向,父权制是核心,男权中心是规则。,不仅是历史传统,更是社会现实的复制。,不仅是文化观念,更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不仅是乡村习俗,更是政府的不作为。,三、,调整村规民约的路径探索,(一)调整村规民约的依据与原则,(二)村规民约调整的难点,(三)村规民约调整的路径探索,(一)调整的依据,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是由国家主导的基层民主制度和政治行为。,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受国家宪法保护。,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应学习和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生活 ,妇女有权参与和制约村落公共权力的运作进程,参与村民自治,依法履行自己的公民权。,基层民主与社会规范不是天然的。让社区最边缘、最弱势的人群也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愿望,是需要一个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能力建设的过程。,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依法对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和帮助,对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村规民约和潜规则进行清理和干预。,(二)村规民约调整的难点,1、怎样看“村民自治”与“民主程序”的合法性?,村规民约披上了“民主自治” 的外衣,具有多数性和得到大多数村民的拥护。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权益被侵害披上了合法和正当的外衣。,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没有进行监控的权力,造成基层政府不作为或难作为。,要坚持一个根本原则:,“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怎样看“村规民约”是多数人的决定?,“外嫁女”、离婚妇女、上门婿在村中永远只占少数。,民主程序,结果有时却表现出一种对少数人的不民主,甚至成为多数人剥夺少数人权益的“暴政”。,防止“多数决”滥用!,村落具有相对封闭性、乡土性,村落文化有复制传统性别歧视的自发倾向;,“多数决”原则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绝对的,逾越了必要限度,即构成了村民自治“多数决”的滥用,对少数和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外嫁女的集体身份不应剥夺!,村规民约用“嫁出门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原理排斥“外嫁女”的财产权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一原理的基础是父权制家庭财产制。,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正是对父权制家庭财产制的否定,也一并废除了与原来的土地家庭私有制相伴随的父权宗法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所有集体组织的成员共有(不分性别), “外嫁女”的集体身份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赋予的。,“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的村规民约,违背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权的规定。,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所废弃的父权宗法制,在家庭承包制实施后又有了相当程度的回潮。,父权制家庭财产制,土地家族内转、村庄内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组织成员共有(不分性别和属于哪个家庭成员),村规民约,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废除父权宗法制,习惯法,国家法律,3、,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1)厘清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无论文本和非文本的潜规则,都属于厘清范围。,村规民约并不是正式法律规范,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体系之外,是在农村中实际发挥规范作用的规则,但不得村法大于国法!,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制定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福利等传统乡规民约、明显违反现行国家法律的内容。,(2)村规民约(包括潜规则)不得与国家法律与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权利、民族权力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3)必须强调村规民约的调节范围是有限的,村规民约必须受国家法引导和制约,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其作用只涉及到村庄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村落整体利益和秩序为目的,并不协调更大范围的公共和个体利益关系。,(4),加强政府对村民自治进行监督指导,清理和清除村规民约中各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性别歧视的资源分配规则和潜规则。,依法指导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与运作程序,关注妇女、上门女婿等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和平等权。,对以“多数决” 、“自治”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予以指导帮助和纠正;,对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使受害者可以主张权利,制止 “村规民约”大于“法律”的做法,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传统性别观念/文化的影响,村规民约中的性别歧视与男权中心等,不仅是一个权利和社会性别问题,也是一个文化观念意识问题,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传统文化/潜规则中的性别歧视集体无意识,是村规民约得以在乡土社会长期运作主要因素。,观念改变是行为改变的先导,不可能用强制和强暴的方式进行,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宣传倡导和教育很重要。,传统文化观念的改变,不仅取决于我们所采用的方式对目标人群的可及性与可接受性,也取决于目标人群的社会实践与行为改变。,(三)村规民约调整路径的探索,1、从乡村治理的层面,,调整村规民约,进行制度创新,(1)学习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在村民中大力倡导性别平等,从乡土文化的变革中寻找抓手:倡导婚育新风、姓氏和婚居模式的多样化等;,(3)从乡村治理中进行“制度创新”,在乡村治理中,将对促进性别平等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新上升到村规民约以推广:,鼓励“双系”赡养(两边蹲);,独生子女姓双姓;,集体资源与福利分配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倾斜;,鼓励男到女家;,增加女性参与村两委班子的比例,(4)改变观念,培训并提升社区关键人物的社会性别意识,促进社区民间组织/村民个体的传统性别观念与行为的改变,这是社会变迁中最深层次、难度最大的变革。,(5)促进男女平权的家庭制度变革与乡村规则的调整互动:清理性别歧视的潜规则,增加集体资源分配平等、同等对待已婚男女和上门女婿、鼓励从妻居等社区规则。,(6)在教育、参政、就业等方面,创造关注女性权益与男女平等发展的社会氛围。,本土经验与启示:,江西宜黄县梅湾村,家庭制度变革,与乡村规则的,调整互动,该村138户,男到女家49户,占 36%,家庭制度变革: 男到女家的“家庭契约”,孩子姓氏,家产继承,养老责任,是一种约定和协商!,女孩可以传后,可以养老,可以继承财产,与男孩具有同等价值!,女婿可以分责任田,男到女家,女婿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女婿可以参与社区管理,女婿优先分配宅基地,村规民约的调整与改变,梅湾村的新气象,人们的观念发生巨大变化,没有遗弃女婴现象,老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由谁养老,不存在性别比失衡问题。,2、从国家管理层面, 依法履行政府监督指导职责,(1)理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限制抑或取消村规民约的简单的办法。,在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正式法律之外应该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间。,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调控领域和范围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定:,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不允许村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串位;,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村规民约来处理;,属于国家法与民间法都可以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可在国家法指导下由村规民约调节,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体现。,不是全盘否定民间法,而是要消除和扬弃民间法制定中的男性中心倾向,用国家法限制其违法和超越政策的运行,将男女平等更为全面、彻底地渗透进乡村社会,有效地调适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2)指导监督村规民约的制定与运作,村规民约的内容要合法,政府应依法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和规范;,依法行政,对村规民约(包括潜规则)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依法引导村规民约的调整,通过行政干预和利益导向,校正男孩偏好。,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要合法,村规民约的产生方式决定了村规民约是否合法并具有权威性。,县、乡镇政府要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由少数人或非法定主体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要促进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吻合,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应该是男女村民履行公民权利,平等协商的结果。,要将国家宪法精神、外在法律规范转化为具有高度内在性的规范“村规民约”,不仅需要决策者与基层政权管理者具有性别平等意识,还需要智慧并勇于探索和实践有所作为。,本土经验: 河南小寨杨村,解决上访的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县有关领导对上访妇女权益问题给予积极关注和指示;,村干部率先学习并宣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法等, 针对性地宣传“村法不得大于国法”;,村干部、党员带头否定潜规则、维护“国法”;,突破瓶颈做通“五老”等民间权威人物的思想工作;,村小组一事一议:“出嫁女”土地权益得到维护。,(3)加强对村干部的能力建设,在村民自治和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法治宣传培训和依法自治能力的建设;,将对村两委干部进行性别平等意识的培训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常规工作;,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村两委在乡村治理中为推进性别平等进行制度创新。,民 间 法,清理,揭示“集体正义”下隐匿的性别歧视,监督指导、消除民间法制定中的男性主宰倾向,用国家法限制其违法和超越政策运行,有效地调适其与国家法的关系,生男生女不一样,男孩偏好,生男生女都一样,无性别偏好,性别比均衡,性别比失衡,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法的宣传倡导与培训,村规民约的双刃剑作用,生男生女?!,政府不作为,或有作为?,讨论:,1.什么样的村规民约助长了生男偏好?什么样的村规民约可以推进性别平等?(举例说明),2、对村规民约(包括潜规则)的清理和调整,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做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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