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新合同法总则课件【第5-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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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合同法培训政法大学政法大学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的保全的主要特征:(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二、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特点:(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三、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一)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三)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四、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二)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五、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理解与比较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理解与比较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练习题017 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练习题017-解析 1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练习题0181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v练习题018-解析1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1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一、合同的变更概述 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类型:(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1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的合法有效合同关系(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1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三、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性质:(一)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二)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三)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1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五、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1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六、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在自己或者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也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该转让通知须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为之。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1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七、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2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八、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三)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2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九、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2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十、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一般的产生原因:(一)合同承受 (二)企业合并2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总结归纳图:2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练习题0192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练习题019-解析 2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练习题0202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练习题020-解析2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练习题021 2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v练习题021-解析3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3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3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三、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3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四、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一)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3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四、合同解除的类型 单方解除 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 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3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四、合同解除的类型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3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五、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二)约定解除的条件(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1、迟延履行2、拒绝履行3、不完全履行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3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六、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三)法院裁决的程序 3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七、合同解除的效力 情况相对复杂【选修】4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八、清偿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讲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消灭的角度讲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为合同的本来目的。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即因其达到目的而消灭。因此,清偿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因。4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九、抵消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十、提存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十一、提存的主体 提存部门,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则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换言之,提存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4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十二、免除与混同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合同法第105条)。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4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练习题022 4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练习题022-解析4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练习题023 4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练习题023-解析4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练习题0245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练习题024-解析5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v归纳总结5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5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5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下面我们仅讨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5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存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之外,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导致合同债的不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也包括基于社会原因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如战争、骚乱、罢工、海盗等。(二)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合同责任的事由。5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三、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1、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 (一)拒绝履行 (二)迟延履行 (三)不适当履行 (四)部分履行 5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四、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5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v四、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第八章 违约责任构成明示毁约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6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四、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构成默示毁约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6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五、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拒绝履行(二)迟延履行(三)不适当履行(四)部分履行 6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五、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拒绝履行的特点是:(一)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6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五、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6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五、实际违约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6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4、定金罚则 6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七、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须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二)须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如买方迟延付款,而卖方交货质量部分不合格;(三)须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6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七、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该规则,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6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八、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民法上,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6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八、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三)民事范畴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四)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7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八、责任竞合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22 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选择方式不同的区别在于:(一)归责原则的区别(二)举证责任不同(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四)免责条件不同(五)责任形式不同(六)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7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5 7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5-解析7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674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6-解析 75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7 76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7-解析77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878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八章 违约责任v练习题028-解析79政法大学政法大学80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 v一、合同的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涉及的三个方面:1、合同解释的主体 2、合同解释的客体 3、合同解释的效力 81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v二、合同解释的原则 解释合同应遵循一些基本思想,以达到合同目的,实现公平正义。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等条款的规定及解释,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3、历史解释原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82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v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条款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故单独提出来讨论。1、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2、统一解释原则3、限制解释原则4、调和解释原则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83政法大学政法大学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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