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相关知识讲座(原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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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极的分析中在终极的分析中 一切知识都是历史一切知识都是历史在抽象的意义下在抽象的意义下 一切都是科学数学一切都是科学数学 在理性的基础上在理性的基础上 所有的判断都是统计所有的判断都是统计学学 美国美国 C.R.C.R.劳劳统计相关知识讲座8/1/20241在终极的分析中 一切知识都是历史在抽象的意义下 整体概述概述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述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述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述二概述一概述三 统计的概念及作用:v“统计”是指对大量事物进行汇总计数,因此可以简单地说统计就是总起来计量,即统而计之。例如计算全国的总人口数、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某个企业的职工人数、产品产量,甚至是计算某个家庭每月的收入和支出等等都是统计。v 当代经济学家v 教育学家 学者不能离开统计而研究v 人口学家 政治家不能离开统计而施政v 马寅初说 企业家不能离开统计而执业8/1/20243 统计的概念及作用:“统计”是指对大量事物进行汇总计数 统计的概念及作用 v也许,没有其他社会科学完全象统计这样,从一字不识的普通百姓到赫赫有名的科学家,人人都在应用着它。然而,对于统计的应用,也并非多数人所想象的那样,只是部分精通统计理论并掌握了统计技术的统计学家或其它科学家的事。其实,寻常百姓,虽则不懂统计知识,甚或连统计一词都没听说过,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却在有意无意、确确实实地应用着统计。v在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中,2/3以上的研究成果与统计和定量分析有关。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其经典的教科书经济学12版中特别提到:“在许多与经济学有关的学科中,统计学是特别重要的”。8/1/20244 统计的概念及作用 v1981年,首届国际红楼梦研讨会在美国召开,威斯康星大学讲师陈炳藻独树一帜,宣读了题为从词汇上的统计论红楼梦作者的问题的论文。他从字、词出现频率入手,通过计算机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红楼梦后40回系高鹗所作这一流行看法提出异议,认为120回均系曹雪芹所作。v历经300多年的发展,统计学目前已经成为横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多科性的科学。v统计学是有关如何测定、收集和分析反映客观现象总体数量的数据,以便给出正确认识的方法论科学。8/1/20245 统计的概念及作用v从横向看,各种统计学都具有上述共同点,因而能够形成一个学科“家族”。从纵向看,统计学方法应用于各种实质性科学,同它们相结合,产生了一系列专门领域的统计学。v现代统计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抽象的数量为研究对象,研究一般的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和分析数据方法的理论统计学;另一类是以各个不同领域的具体数量为研究对象的应用统计学。8/1/20246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第一章统计法律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第二节统计法基本原则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8/1/20247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8/19/20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v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的概念和特征v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v统计法的表现形式v统计法的作用 8/1/20248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v(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v.政府统计的概念v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v.政府统计的特征v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v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v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v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8/1/20249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v.政府统计的功能v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v.政府统计的任务v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 查和统计分析v统计调查,是指统计调查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等,依法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统计v资料的活动。8/1/202410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进行统计调查的目的,是取得准确、及时的原始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政府统计机构向党政领导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统计资料,都是通过组织实施统计凋查取得的,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v统计分析是统计调查的延续,是将搜集来的大量、详细的统计资料,按照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加工整理,进行实事求是的、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剖析各种指标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揭示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预测它们发展的趋势,作出符合客v观实际的结论或推断,8/1/202411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提出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统计分析通常是把数据、情况、问题、建议等融为一体,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与一般统计数据相比能够更集中、更系统、更清晰地反映客观情况,又便于阅读、理解和利用,是统计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v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v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从内涵上讲,包括为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v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需要的宏观和微观的资8/1/202412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料;从外延上讲包括描述过去、剖析现在、预测未来的资料;从形式上它具有数量性、连续性、可分享性的特点。v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和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v综合统计资料反映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是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除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保密以外,其他的综合统计资料都应当及时予以公布,提供给全社会统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经济状况和改革发展进程,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8/1/202413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近年来,统计部门在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大量统计信息的同时,还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信息,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工作,探索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党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大批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资料和咨询建议,拓宽了统计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使统计功能进一步拓展。8/1/202414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 实行统计监督v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依据一整套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的统计指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背客观规律的现象,并向决策机关发出预警信息。8/1/202415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关于统计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v一是通过各级统计部门定期编制的宏观经济监督和预警统计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地监测、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揭示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规律v。v二是通过各级统计部门不定期地就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的分析研究报告,发挥统计的监测和预警作用,监督和准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措施的效应,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8/1/202416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三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统计部门通过建立起来的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用一整套统计指标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当经济“过热”或“过冷”时,及时向政府发出警报,并提出可供操作的宏观调控建议,以量化的指标对国民经济进行客观的监督,使统计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监测仪”的作用。v(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v政府统计实际上是有关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使用社会统计资源、实施统计调查的活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的这种性质,必然要求建立、发展起一套相应的统计法律规范,要求政府统计活动必须依法开展。8/1/202417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作为一项需要相对人配合的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部门必须具备法律赋予的统计调查权力,依法行使特定的统计调查职责;被调查对象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配合统计调查的义务,依法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只有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政府统计才能顺利实施,才能搜集到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v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统计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滥搞调查,以节约经费、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必须依法保密,争取被调查者的信赖和支持;政府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对外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8/1/202418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作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法制正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政府统计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对统计数据的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积极配合政府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的被调查者比率下降。几乎在所有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中都存在着人们拒绝参加统计调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抱怨统计调查所带来的负担。由于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人都担心是否能做到数据保护,人们对统计调查也变得十分敏感。从国外情况看,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统计法制,依法统计,必然是搞好政府统计的关键所在。8/1/202419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统计法制正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v(一)统计法的概念v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v 8/1/202420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理解统计法的概念,有两点需要把握:v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v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8/1/202421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二)统计法的特点v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v1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v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统计法则是以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8/1/202422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政府机关内部的关系,也有政府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v2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v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8/1/202423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v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v(一)统计法律v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8/1/202424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8/1/202425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v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v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8/1/202426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二)统计行政法规v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v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再次对其作了修改。8/1/202427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此外,由国务院发布的一些决定和命令,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v 8/1/202428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三)地方性统计法规v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v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8/1/202429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四)统计行政规章v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v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8/1/202430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四、统计法的作用v法的作用,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社会管理。v统计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v(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v首先,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8/1/202431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这样就保证了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创造了条件。8/1/202432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国家统计信息工程的实施,对于加速我国统计现代化的进程,全面实现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水平,提高统计对国民经济宏观决策的快速支持能力,实现统计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促进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1/202433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现代化统计工作,没有渊博的学识和多方面的业务技能是不能胜任的,每一个统计人员都要有真才实学。适应这一要求,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证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加以系统培训。v(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8/1/202434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v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8/1/202435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所谓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地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是政府统计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8/1/202436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v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8/1/202437 第二节 统计法基本原则v主要内容:v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v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v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v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v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8/1/202438第二节 统计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8/19/202338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统计法基本原则v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依据。8/1/202439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v(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v(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v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必须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统一,各类统计调查就会陷入无序状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就会不一致,统计数据就无法进行必要的加工、汇总和整理,统计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各类综合性的宏观统计数据就难以取得,统计就失去了其反映客观实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v(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8/1/202440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v(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v(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v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统计机构如果不依法积极履行其法定职权,就是失职,就应当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v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8/1/202441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v(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v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v所谓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各种义务。8/1/202442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v(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v(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v即统计调查对象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8/1/202443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v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v(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v(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v(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8/1/202444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 共享原则v(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v(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手段v(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8/1/202445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经费管理方面业务管理方面 8/1/202446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管理体制机构和编制经费管理方面8/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v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章还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管理关系作出了规定。v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有:8/1/202447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v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v这种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v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v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v3部门统计系统8/1/202448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二)经费管理方面 v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v(三)业务管理方面 v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8/1/202449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v1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v统计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在设计和组织实施统计项目时,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v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8/1/202450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v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v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v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v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8/1/202451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v首先要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并明确:v统计调查的目的、任务:为什么调查v统计调查的对象、单位:向谁调查v统计调查的项目、表格:调查什么v统计调查的时间、期限:什么时候调查8/1/202452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v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等。下面主要介绍政府统计调查。8/1/202453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 一、政府统计调查v(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v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8/1/202454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v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对政府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或者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绝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或者拒绝回答调查人员与统计有关的询问,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不如实回答调查人员与统计有关的询问。8/1/202455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v主要内容v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v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v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8/1/202456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v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等。8/1/202457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根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这些调查项目,各有自己的调查任务、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v(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v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8/1/202458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v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比较而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专业性较强。v(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v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搜集和了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组织实施。8/1/202459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v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限及审批或者备案程序作出了规定,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v(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v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v(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v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8/1/202460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v(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v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8/1/202461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v(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v统计法第十三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作了原则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8/1/202462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该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审批程序作出规定:v一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内容作出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v二是对审查结果作出规定:对于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v三是明确要求应依法公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结果。v四是对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机关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8/1/202463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v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的科学与否,既关系到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关系到调查组织实施者和广大调查对象的利益。如调查的成本、调查对象的负担等,因此,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和审批机关。v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v(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8/1/202464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v(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8/1/202465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v(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v(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8/1/202466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 与统计标准v主要内容v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v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v统计标准的分类8/1/202467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v(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v统计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v(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v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8/1/202468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根据这一规定,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遵循同样的法定程序。v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类。v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或者审批。v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8/1/202469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v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8/1/202470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v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v(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v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8/1/202471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统计法这一规定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v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8/1/202472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v(一)统计标准的概念v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隽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统一规范各种统计分类标准,是整个统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8/1/202473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这是统计科学性和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也是统计资料准确性和统一性、可比性、连续性的可靠保证。坚持统一的统计标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客观性。v(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v1 1、指标涵义v指标涵义,是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内涵说明本指标质的规定性及其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是本指标包括的范围及其特定的应用范围。8/1/202474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2 2、计算方法v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v3 3、分类目录v分类目录,是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如商品可以按生产单位划分为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按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消费资料还可按吃、穿、用、烧等进行分类。分类目录是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的基础,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8/1/202475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4 4、调查表式 v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识,其中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8/1/202476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5 5、统计编码v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制定科学规范的统计编码及统计调查表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科学加工整理统计数据、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的基础,对于提高统计设计与管理水平,适应统计数据处理计算机化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v三、统计标准的分类v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8/1/202477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一)国家统计标准v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城乡划分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8/1/202478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二)部门统计标准v部门统计标准,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v部门统计标准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有适应本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标准,如生产部门有产品质量的统计标准等。部门统计标准只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8/1/202479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三)其他统计标准v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8/1/202480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v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v统计调查方法是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的又一重要方面。统计调查方法与统计调查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达到一定的目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手段作为保障。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我国实行的主要统计调查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8/1/202481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v普查v抽样调查v全面调查v重点调查v行政记录 抽抽样样普普查查8/1/202482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一、普查v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v建国以来,我国已开展了五次人口普查、两次农业普查、三次工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和一次经济普查。2003年8月,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规划更加衔接,推动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经匿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8/1/202483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O O和6 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 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 3和8 8的年份实施。v上述三项普查是国家搜集重大国情国力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统计调查。普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v实践证明,由于普查是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大规模的全面统计调查,因此取得的统计数据一般比经常性的全面报表调查取得的数据更为全面、系统、准确、可靠。多次普查实践也证明,由于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普查,更不能事事搞普查,只能少而精地进行。8/1/202484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普查的组织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直接进行登记;二是向普查对象发送普查表。由其进行填报。v为了保障普查的组织实施,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v二、抽样调查v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的特点,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取得必要的统计数据。8/1/202485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在我国现实情况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可以避免或减少层层汇总上报中的行政干预,取得比较准确的统计数据。v在国际上,抽样调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在我国,目前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例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和人口变动调查等都是依靠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其效果都比较好。v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目前我国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等统计调查中,也积极推广应用抽样调查方法。8/1/202486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 三、全面调查v(一)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v统计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v这种调查方法的实施步骤一般是:由统计调查的组织者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到基层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进行填报后由统计调查者再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这里说的定期,是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填报。8/1/202487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如一月报送一次的是月报,一季报送一次的是季报,一年报送一次的是年报等。这里说的全面,是指统计调查涉及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进行填报,而不是对全部调查对象的一部分所进行的调查。v(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v统计调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8/1/202488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根据此规定,凡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并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是合法报表,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依法负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v凡未经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未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均届非法定统计调查表。8/1/202489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四、重点调查v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v五、行政记录v在统计工作中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记录,以节约资源、减轻调查者负担并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信息的需求,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8/1/202490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在德国所有的联邦统计调查项目中,大约有40的统计资料来源于行政管理记录。使用行政记录的主要优势在于:减轻企业填报负担、节约官方统计成本、改善多个统计专业领域的数据基础、促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欧盟、英国、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在人口和住房普查、社会统计、商业统计等方面广泛使用了行政记录管理资料。v我国行政记录信息资源非常丰富,很多行政管理部门都有行政管理记录,比如:人口登记、教育、财政、海关、银行、税务等管理机构的行政记录等。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对行政管理记录的使用,保证行政数据资源在统计上的应用已经是当务之急。8/1/202491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统计法第十六条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记录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经。同时,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这一规定对如何从其他部门获取单个统计资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成为建立其他部门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资料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调工作机制的法制基础。8/1/202492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v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v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v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v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8/1/202493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v一、统计资料的特征v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8/1/202494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v具有三个特征:v一是客观性。这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统计资料应该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尽管从统计科学的角度上讲,允许存在一定幅度的误差,但是,任何主观随意的假定、推测、想象都是不允许的,由此产生的数据不能成为统计法意义上的统计资料,不但不受统计法的保护,反而是统计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体现为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8/1/202495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v二是合法性。这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和公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按照统计法规定的程序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后进行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取得的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记录,才是受统计法认可和保护的统计资料。除此以外。以非法报表和非法手段获取的统计资料,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的保护。v三是相关性。这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统计资料是描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为政府和广大公众服务的。因此,统计资料必须要满足以上用户的实际用途,并且方便适用。一方面,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对统计的指标方法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要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8/1/202496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v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v统计资料管理,是依照统计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各项工作涉及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使用、保管、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即包括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包括调查对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v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8/1/202497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v一、统计资料的审核v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v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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