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

上传人:e****s 文档编号:241818092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PPT 页数:176 大小:1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76页
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76页
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济南大学法学院袁曙光 第一讲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略刑事诉讼法概述略第二讲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提示】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查,从三方面入手:1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2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3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2.独立行使检察权表达于检察系统的整体独 立。3.法院行事审判权1整个法院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2由于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还表达于审级独立。3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表达在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那么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那么,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权利之一,后又被刑事诉讼法所重申,历来都是考试的重点。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那么吸收了无罪推定原那么的根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6.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7.2006年12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明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讲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讼参与人1.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4.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5.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提示】诉讼参与人一定是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如果只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一定工作,但不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那么就不是诉讼参与人。例如,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现场勘验或搜查过程中的见证人,就属于这种情况。6.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不享有完全的上诉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7.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提示】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如果不参加刑事诉讼便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例如,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由于无法参加刑事诉讼,便不是诉讼参与人。8.人民检察院并非“诉讼参与人,这一点必须明确。9.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10.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加刑事诉讼。11.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2.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所以是特定的,不能替代和更换,也不能随意指定,这就是所谓的证人的优先性。13.证人不管其是否与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均不阻碍其成为证人。14.证人必须是自然人。15.鉴定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生第29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提示】诉讼参与人是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因此,公诉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接受指定或者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员,是诉讼参与人,而不应看作是司法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司法权做出的。第四讲第四讲 管辖管辖1.在立案管辖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是重点;在审判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指定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和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是重点。2.刑事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提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较多,考生没必要死记硬背,只要记住三大类外加一个“其他即可。4.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5.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6.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领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7.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第4条,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9.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那么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还有有关此种指定管辖的规定,需要考生注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对个别案件适用。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15条。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诉解释?第4条,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4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做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16条。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5条。【提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1刑法分那么第1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平安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10.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那么以及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为辅的原那么。11.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12.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13.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7条。14.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5.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提示】与船舶以及航空器相比,只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多了一个“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余相似,均为“最初停泊、“最初降落、“最初停靠等地法院管辖。16.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五讲第五讲 回避回避1.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提示】我国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是针对法官而言的,对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都存在回避问题;二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指具体的承办案件的人员,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存在回避问题。2.只有在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时,才应当回避。【提示】基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至于其证言的证明力,是法官判案时自由裁量的范畴。3.刑诉法第30条规定,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回避申请或自行回避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公安、司法人员确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令其回避。这种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4.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刑诉解释?第29条。【提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人员在回避的适用人员中列入“检察人员的范围,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问题,但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规定时,他们列入“侦查人员的范围。【提示】因为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5.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6.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讲第六讲 辩护与代理辩护与代理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5条。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例外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提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和被宣告缓刑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人。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5.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6.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能称侦查阶段的律师为辩护人。【提示】与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7.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8.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相同。9.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审查起诉阶段10.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审判阶段11.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以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刑诉解释?第40条。12.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13.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六机关决定?第15条。1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提示】辩护人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提起上诉须经被告人同意。15.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16.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7.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理由的限制,这种拒绝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18.在法律规定有强制辩护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拒绝辩护并不当然有效。19.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有关的机关应当如实告知。2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3.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提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中,盲、聋、哑人的关系是“或者;未成年人指的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24.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聘请辩护人无时间限制,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那么作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时间限制。【提示】注意修改后的律师法中的几点变化:1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5.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6.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特点: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代理人;27.刑诉法第4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8.当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时,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外,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由原来的辩护人兼任反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29.如果反诉案件的被告人委托本诉案件的代理人作为辩护人,那么出现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兼于一身的情况。反诉案件的代理人如果具有双重身份,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30.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行使与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同样的权利。【提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同时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但应该分别签订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各自的诉讼代理权限。【提示】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3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32.代理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33.人民法院根据代理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第七讲第七讲 刑事证据刑事证据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2.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提示】证据能力概念解决的是资格的问题,是“能不能的问题;而证明力概念表达的是证明作用的问题,是需要法官判断的“大与小的问题。【提示】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紧密,那么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也较大。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4.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认定犯罪的证据。5.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提示】考生需要记忆,我国现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规那么的两个特点:第一,只排除言词证据;第二,违法手段仅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6.证据的种类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7.勘验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8.物证特征:1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4证明范围的狭窄性9.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10.用作定案根据的物证,必须经过法庭出示和识别。【提示】书证与物证,是历年考试屡考不厌的问题,考生需要牢记它们的本质区别,即前者以记载内容,后者以外部特征反映案件情况。以不变应万变,就能确保不失分。11.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提示】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并不改变其证人证言的属性。【提示】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12.证人作证的根本原那么: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那么和证人作证优先规那么。【提示】见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他不是诉讼参与人。13.证言中的矛盾,应当由证人自己作出解释,否那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4.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15.作为定罪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必须经过法庭审理中的审查核实,接受当庭质证。16.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提示】对于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一般认为,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待共犯口供的原那么仍然是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仅有各共犯的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7.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18.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19.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要求。20.注意:1单位公章不能代替个人签名,而只能用于鉴定人的身份。2倾向性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只供办案人员参考。21.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2.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23.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是: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那么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那么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24.收集证据与审查证据联系密切而且是交替进行的。25.综合审查证据,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进行比较,相互印证。26.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7.对定罪证据缺乏所形成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28.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29.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实物证据的原件。30如果遇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那么必须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如果不能完全否认无罪证据,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那么处理。31.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鉴定结论。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实物证据。【提示】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32.但凡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但凡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33.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提示】再次强调,证明有罪与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不同: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而且还要指明,是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而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只要否认其中一项即可。34.在有些案件中,完全依靠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3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36.刑事诉讼证明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内容。刑事诉讼证明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37.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了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八种案件事实。38.诉讼理论界将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39.在查明刑事法律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时候,还要注意查明排除行为违法性、排除行为可罚性和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0.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或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42.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诉法第129、141、162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43.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到达定案时的最高标准。44.有一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犯罪嫌疑但案内证据没有到达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出现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有罪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疑罪案件。45.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缺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那么。第八讲第八讲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1.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2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这是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分在本质上的区别。3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具有实体性。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具有诉讼性。4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具有实体性。强制措施不是制裁,具有诉讼性。5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既是保证性措施,同时也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的制裁。【提示】把公民的扭送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这就很容易给人造成误解,认为扭送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其实,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措施具有的特点第一条就是“实施主体的特定性,而公民个体显然并非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的特定机关。扭送只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6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以使用戒具。【提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也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传唤并非拘传的前置程序。7.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9.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10.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拘传证?上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11.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12.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限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3.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14.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及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15.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这两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但不能同时并用。16.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生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17.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对于使用保险金形式保证的,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险金的数额。19.保险金可以由被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被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供。20.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险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21.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成心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2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2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5.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那么上不变更保险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6.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和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同。【提示】实践中,监视居住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缴纳保证金时适用。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提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27.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成心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28.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同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29.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0.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31.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3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提示】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3.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3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示】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35.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屡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36.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37.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日、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38.司法拘留的期限为最长15日。【提示】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针对的是可能出现的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司法拘留那么是一种排除性措施,针对的是已经出现的阻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行政拘留是行政处分,具有惩罚性。39.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提示】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4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提示】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不管是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应交给公安机关执行。41.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42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43.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提示】公安机关在要求复议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应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提示】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不需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只需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即可。44.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45.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46.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平安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示】办理三类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平安的案件,涉外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47.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48.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提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有不迟疑地被带到司法官面前的权利,但有逮捕后24小时内及时询问的规定。49.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50.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分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51.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5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5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第九讲第九讲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1.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3.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这三个词应当是同义的。【提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6.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本讲内容的重点,需要考生熟练掌握。7.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本讲内容的重点,需要考生熟练掌握。8.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底。【提示】第一,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而并不是以最终成立犯罪为前提。9.只有单位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单位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11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提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1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13.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还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14.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犯罪的行为。【提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15.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的损失。【提示】如果是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那么,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6.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7.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8.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提示】其实,上文陈述的应该注意的四点情况,学习过民事诉讼法的同学会发现,几乎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致,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诉讼。20.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那么,即“一并审判是原那么,“分开审判是例外。21.在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的财产。22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23.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局部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局部作出处理。24.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局部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讲第十讲 期间、送达期间、送达1.刑事诉讼期间原那么上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前者是法定期间,后者是指定期间。2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期间,违反法定期间即是违法,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计算。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果本月31日收案,而下月无31日时,那么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天计算。4.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及时进行,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押期间,应当至实际届满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5.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6.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交邮盖印邮戳的时间为标准,而不能以邮件到达的时间为标准。7.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8.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其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的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1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重新计算。11.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遥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2.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13.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15.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16.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18.刑事诉讼期间的恢复,仅指当事人诉讼期间的恢复。19.只有当事人才能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20.法定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上述情况以外的,来自当事人方面的主观障碍。.2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特别是在上诉期间内遇到上述情况而耽误诉讼期限的,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诉讼活动,法律规定,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22.恢复期间的申请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23.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24.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依照规定办理,否那么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25.但凡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尽可能的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26.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提示】对于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27.委托送达一般是收件人不住在受理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28.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29.转交送达。适应转交送达的有以下三种情况: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2收件人是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第十一讲第十一讲 立案立案【提示】“报案时不知犯罪嫌疑人具体为何人这一点与“举报刚好相反;而“控告的主体相对特定,必须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完成,且控告指向明确。犯罪人的自首是立案材料来源之一。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提示】有犯罪事实,还不一定能够立案。因为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但并不是所有发现的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3立案程序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局部。4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领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提示】“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提示】错告和诬告的主要区别是两者行为目的不同。错告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成心,而是由于个人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那么是成心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提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由哪个机关立案,还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有关案件材料后,移送主管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5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6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且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7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8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第十二讲第十二讲 侦查侦查1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根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提示】监狱负责侦查的只是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内除了罪犯以外人员的犯罪,应当按照我国其他有关立案管辖的规定处理,不能由监狱负责侦查。例如,监狱中的狱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狱警涉嫌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那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监狱侦查。【提示】一提到侦查活动,就要在头脑中反映出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两方面内容。2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异地讯问,即不能指定不在其居住的市、县范围内的地点进行讯问。3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提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答复以下问题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成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提示】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身份并不是辩护人,可以行使的权利非常有限。5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6询问被害人适当询问证人的程序。被害人与其他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他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厉害关系。7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那么是活人的人身。【提示】对于尸体的检验并不一定需要死者家属的同意。8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9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10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11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