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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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的方法。特点:适用主体的特定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性质是预防性、非惩罚性性;法定性;临时性和可变性。二、强制措施的体系:一国外立法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窃听、采样。二我国的立法例1仅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处分在侦查中规定,对隐私权的干预,法律根本没有规定。2由轻到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3相关问题:扭送,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双规。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原那么:一四项原那么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比例性,变更性。二四个因素危害性,对立性,知悉性,差异性。四、意义防逃止罪;速查止杀;慑罪励群。比较项目比较项目强制措施刑罚性质性质保障非惩罚惩罚和改造对象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罪犯法律根据法律根据刑诉法刑法适用机关适用机关公、检、法法院适用时间适用时间刑诉过程中审判后稳定程度稳定程度临时性、可变性既判力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无罪不视为前科产生前科效力比较项目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性质保障非处罚 制裁对象嫌疑人、被告人行政违法人法律依据刑诉法行政处罚法适用机关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稳定性不稳定相对稳定第二节拘传(subpoena)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特点:1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3无羁押效力,讯问后立即放人。三拘传与传唤的区别1.强制力不同。拘传强制,传唤自愿。2.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拘传与留置的区别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核查有关人员的身份,初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的事实。2拘传与留置的区别见下表二、程序经办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出示拘传证拘传填写到案时间讯问填写询问结束时间放回。一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两次拘传时间间隔不低于24小时。经过讯问,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拘留或逮捕必要,应当在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后,方可对被拘传人进行羁押。比较项目拘传 留置 性质刑诉中的强制措施行政措施适用机关 公、检、法 人民警察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人时间 刑诉立案后 刑诉之外期限12小时24小时,可延至48小时第三节取保候审(bail)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种类: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种类: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同时适用。二、适用对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三、程序:一申请报批程序: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审批。二批准程序: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和国家平安机关执行。执行程序: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书?告知法定义务和责任通知决定机关履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四取保候审的撤销1撤销理由:期限届满;不应追究;案件办结。2撤销程序:办案人员填写?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四、保证人和保证金一保证人保证人要出具保证书,且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可以是一般公民或单位负责人。保证书要经过对保手续,并向被保证人宣布。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保证金1数额综合考虑,最低一千,没有上限。2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第56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五、取保候审的期间:12个月。第四节监视居住(surveiIlance)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二、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但不能在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内结束,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5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尚不充足的;6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二者选择其一。法律没有规定如何选择。实践的做法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不交纳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三、监视居住的程序决定:同取保候审。执行:同取保候审。期限:6个月撤销:同取保候审。四、监视居住的变更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法定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法定情况和情节严重见P201202页。五、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差异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根本相同,但监视居住在方法上较取保候审的强制性要强一些,而较拘留和逮捕又要弱一些。1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不同。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只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能否会见他人不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他人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就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批准。取保候审无此规定。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违反法定要求的处分不同。违反监视居住法定要求处分更重。第五节拘留(detention)一、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2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三、拘留的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觉察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法律性质、法律根据、适用对象、适用机关、羁押期限不同。见下表:比较项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法律性质预防性措施行政处罚排除性措施法律根据刑诉法行政法民诉法适用对象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行政违法人员妨碍民诉人员适用机关公、检公安机关法院、法警、公安最长羁押期限14;371515与判决的关系羁押可抵刑期羁押可抵刑期无关系五、拘留的程序一拘留的决定1公安机关拘留的决定程序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提请单位负责执行。2检察机关拘留的决定程序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3对有特殊身份人员的拘留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二拘留的执行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2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可以使用强制手段。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5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6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对被拘留人不释放而继续羁押,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7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因现行犯而予以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8拘留的期限1一般不超过14天;2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7天。第六节逮捕(arrest)一、逮捕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国外逮捕与羁押别离,羁押需经法院审查;中国逮捕与羁押合一,羁押不需经法院审查。二、意义打击犯罪与伤害无辜的双重性。坚持“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三、逮捕的权限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准确理解其相应的含义。四、逮捕的条件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缺乏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1案件的性质。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身情况。3案件的其他情况。上述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五、逮捕的程序一逮捕批准决定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条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不同意可申请复议和复核,复议和复核期间,被拘留的对象必须释放。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1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程序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决定逮捕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逮捕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办案人员提交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逮捕特殊犯罪嫌疑人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报请有关部门备案。注意比照与拘留特殊人员的异同。5拘留后须逮捕的提请批准或决定的时间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逮捕的执行程序1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2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时,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如果拒绝,应在逮捕证上注明。3逮捕时,可以使用强制方法。4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5异地逮捕,应带齐主要材料,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6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案 例 1留置盘问 某县公安局民警某甲疑心某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经出示相应证件,对其进行当场盘问、检查。某乙不能说明物品的性质,某甲将其带回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对某乙继续进行盘问。次日,某甲因公出差,10日后才返回。某甲当天想起某乙被留置在县公安局,觉察超过了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期间,但是认为需要拘留某乙,于是报请局长决定是否拘留他。局长作出了拘留决定。问:民警进行留置盘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遵守哪些程序?本案民警某甲和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本案中,某甲认为某乙有违法犯罪嫌疑,在出示相应证件后,当场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并将某乙带回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继续盘问的做法,符合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但是,某甲、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局长的以下做法不符合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1某乙在县公安局被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也只能延长至48小时,某乙被留置的时间长达11日,这严重地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2在县公安局局长批准继续盘问的情况下,县公安局应当立即通知某乙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而县公安局却没有通知。3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定的留置盘问期间内作出决定,否那么就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县公安局在留置某乙11天之后还作出拘留某乙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县公安局应当立即释放某乙。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男青年某甲18岁与少女某乙15岁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某乙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到县公安局控告某甲,并强烈要求将某甲逮捕归案,以免其再次与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问:应否对某甲采取逮捕措施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为什么?【评析】对某甲不能采取逮捕措施,也不能采取其他任何强制措施。本案中,某甲的行为不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首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适宜用逮捕的第一个条件。其次,由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可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本案也不具备适用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最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他也就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他的必要性。案 例 3拘传:程序、目的、持续时间某甲虐待其妻子某乙,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以后,向某甲送达自诉状副本。某甲收到自诉状副本以后,恼羞成怒,再次爆打某乙。某乙带着满身血迹,到县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法官某丙见状,十分恼怒某甲的不法行为,决定立即拘传某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某丙填写了拘传票,由法警当日上午10时将某甲拘传到法院,然后关押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5时,某丙对某甲进行了审问、批评,在某甲保证不再殴打某乙后,将其释放。问:某丙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评析】某丙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1未经批准就决定拘传某甲。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4的规定,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过批准。某丙自行决定拘传某甲,填写拘传票,违背了这一规定。2拘传某甲的目的不正确。拘传的目的是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出庭受审,某丙却是为了对被告人进行批评、发出警告而决定拘传。3没有及时讯问某甲。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例4拘传:人民检察院异地拘传犯罪嫌疑人某甲居住在某直辖市A区,工作单位在该市B区。该市C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传某甲。问:C区人民检察院拘传某甲,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评析】C区人民检察院拘传某甲,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2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某甲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区,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区进行,即在B区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某甲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区内即A区进行。4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5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拘传:公安机关异地拘传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某甲居住在某省A县,是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某省B县公安局对其在该县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决定拘传他。问:B县公安局拘传某甲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评析】B县公安局拘传某甲,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在拘传之前,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B县公安局在决定拘传之前知道某甲是A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决定拘传之前,应当书面报请该A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B县公安局是在依法执行拘传中才发现某甲是A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拘传后发现某甲是B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拘传,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2B县公安局应当将某甲拘传到A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由于B县公安局是异地执行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A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3在执行拘传的时候,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某甲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某甲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某甲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对某甲执行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案例6取保候审:对象某甲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她因贩卖10千克海洛因,被某省A地区公安处立案侦查。A地区公安处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某甲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提请某省人民检察院A地区分院批准逮捕某甲。某省人民检察院A地区分院批准逮捕。在某甲被羁押期间,某甲的父亲以某甲是正在怀孕的妇女为由,向A地区公安处申请取保候审。A地区公安处查明某甲确实正在怀孕,但以某甲犯罪性质严重为由,没有同意他的请求。问:对哪些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对哪些人不能采取取保候审?A地区公安处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本案中,按照某甲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逮捕某甲。但由于她是正在怀孕的妇女,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A地区公安处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都可以不同意取保候审。因为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是对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是“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与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矛盾。A地区公安处不对某甲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是正确的。案 例 7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某甲的父亲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某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决定对某甲取保候审,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某甲请求由其父亲担任保证人。某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某甲的父亲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同意其担任保证人。后来,某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某甲的父亲是本案的教唆犯,于是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另行提出保证人。某甲请求由其母亲担任保证人。但某甲的母亲不愿意担任保证人。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交纳保证金,某甲称自己没钱。在这种情况下,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某甲采取监视居住。问:担任保证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另行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本案中,某县公安局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时候,应当责令某甲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某甲选择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制度,某县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某甲的父亲符合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就应当同意某甲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后来,某县公安局发现某甲的父亲是本案的教唆犯,这就意味着某甲的父亲不符合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3条的规定,某县公安局应当责令某甲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于某甲提出的保证人不愿意担任保证人,某甲又没有能力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在本案中,某县公安局的做法是正确的。案 例 8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选择;保证金制度某甲,人称“杨百万,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某甲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某县公安局责令某甲提出保证人,并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某甲提出:我只选择人保的方式,由我的律师担任保证人,我不选择财产保。某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说:选择哪种保证形式,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你没有选择权,只能服从公安机关的决定。问:犯罪嫌疑人有无保证方式的选择权?某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既采取人保又采取财产保,是否正确?保证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县公安局责令某甲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是否正确?【评析】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犯罪嫌疑人有取保候审方式的选择权。某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否认某甲的选择权,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不能同时要求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证金的金额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关于取保候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开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因此,县公安局责令某甲交纳100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案例9被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县A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某甲取保候审,交付A县公安局执行。A县公安局指定某甲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准备到相邻的B县去探望他已经出嫁的妹妹,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请求。派出所认为他的理由不正当,拒绝了他的申请。问: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由谁执行?怎样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派出所拒绝某甲到B县探亲,是否正确?【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关于取保候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平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平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平安机关执行。根据本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本案中,某甲提出到B县探亲,这位显然属于“正当理由,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A县公安局,由后者征得A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而不能驳回申请。案 例 10取保候审:期限;解除某甲涉嫌盗窃罪,被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9月17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03年9月16日,A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A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9月17日,A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通知A县公安局。某甲认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要求A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A县人民检察院认为,A县公安局和自己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都是12个月,都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不同意解除取保候审。问:本案是否超过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规定?【评析】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实际上将这一规定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有的学者赞同这一解释,但是强调在本系统内的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机关不得重复适用取保候审。也有的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前一种观点对公、检、法三机关有利,后一种观点对被取保候审人有利。本案中,某甲采取的是后一种观点,A县人民检察院采取的是前一种观点。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妥当。理由有三:其一,根据无罪推定原那么的根本精神,在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其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的期限、审理期限作了严格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采取取保候审,不可能到达12个月;同样,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法定的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期限也不可能到达12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也不可能到达12个月。如果对取保候审的期限采取前一种理解,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就没有意义,因为没有违反这一规定的可能性。其三,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本案中,某甲被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日期为2003年9月17日。A县人民检察院不能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在它已经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况下,某甲提出取保候审超期,A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已经超期,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对保证人罚款;变更为逮捕某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涉嫌受贿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甲取保候审,由某乙担任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试图与行贿人某丙订立攻守同盟,让某丙称自己没有行贿。某乙得知此事后,由于因公出差,1个月之后才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此事。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某乙未及时报告为由,决定对保证人某乙处以罚款,并逮捕某甲。问:对保证人罚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遵守哪些程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乙罚款,是否符合这些程序?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本案是否符合这些条件?【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就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本案中,某甲试图干扰证人作证,违反了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某乙得知此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因公出差并不影响他及时报告。因此,在本案具备对保证人某乙处以罚款的条件。本案人民检察院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不符合有关规定,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通知A县公安局,要求其对某乙处以罚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为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3实施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成心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6应当逮捕,但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某甲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变更为逮捕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某甲,是正确的。取保候审: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执行甲、乙轮奸丙,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甲的父亲通过行贿,买通某县公安局副局长,该副局长指示看守所所长为某甲出具患有严重疾病的证明,为某甲办理了取保候审。乙的父亲也想通过开具假的疾病证明的方式为其儿子取保候审,但负责侦查本案的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说:“你必须交4000元保证金,才能办理取保候审。某乙的父亲将4000元现金和疾病证明交给派出所所长后,派出所所长自己填写了一张?取保候审呈批表?,在未经局长批准的情况下,自己开车到看守所把某乙接了出来。某乙的父亲所交纳的4000元保证金被派出所所长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并且该派出所所长没有开具收据。甲、乙二人被取保候审后,派出所停止了对案件的侦查,也没有监督、考察甲、乙二人遵守有关规定,致使二人逍遥法外。问: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遵守什么程序?本案在决定和执行取保候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评析】本案在决定和执行取保候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没有遵守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某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心让看守所所长出具假的疾病证明、某派出所所长明知是假的疾病证明而仍然办理取保候审,显然违背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2没有遵守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程序。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某县公安局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没有通知某县人民检察院。3没有遵守适用取保候审的程序。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4违背了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本案中,某派出所所长却将保证金占为己有,违反了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本案却停止了对案件的侦查。派出所在执行取保候审的时候,有义务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派出所成心不履行职责,取保候审成了放纵犯罪嫌疑人、使其逃脱罪责的手段。这违背了适用取保候审的目的。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某县某乡小学校长某甲涉嫌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决定监视居住。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甲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某甲签名,并责令某甲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后,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县公安局执行。负责执行的县公安局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某甲之后后,当天就指定某乡派出所执行。某乡派出所命令将某甲锁在某乡小学校长办公室里,一日三餐由其家人送给,后来又将某甲转而关到小学食堂楼梯下面积不到3平方米的楼梯间里。问: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居所,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本案中某乡派出所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为其指定居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犯罪嫌疑人某甲系小学校长,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县有合法住处,不能为其指定居所。某乡派出所实际上是在拘禁某甲,而不是对其执行监视居住,是错误的,侵犯了某甲的合法权益。某甲有权对此提出申诉、控告。拘留:拘留的条件;拘留后的讯问某县接连发生几起使用伪造的支票诈骗商业部门及个体商贩财物的案件,县公安局组织专案组进行侦破。经过周密的调查,专案组根据作案手段、方法以及事主反映的犯罪人体貌特征,确认系同一人作案,并且很快确定了刚刑满释放的流窜人员邢某为重大嫌疑人。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县公安局局长决定,对邢某刑事拘留。邢某被拘留后,有的同志提出,为了不失时机,迅速破案,应当进行昼夜连续突审。对此,有的同志指出这种做法不对。但主张昼夜突审的同志认为,法律规定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立即审讯,这正是强调了侦破案件的及时,并不违法。问: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可否对被拘留人昼夜突审?【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收集到的主要证据材料都集中说明某人很可能犯罪,根本上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即: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邢某是重大嫌疑分子,有屡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县公安局决定拘留他,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县公安局应当在拘留邢某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因此,认为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昼夜突审的观点是错误的,它片面地理解了讯问的时间要求,没有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逮捕:逮捕的条件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某甲归还某乙人民币10万元。某甲和某乙在上诉期内对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某甲因无执行能力,没有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某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至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办案人员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需要提请逮捕某甲。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制作了?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某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审查。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某甲有执行能力,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负责人对意见审核之后,报请检察长决定,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第10日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制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问: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评析】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缺乏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某甲没有执行能力,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的要件,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当然也就不可能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二和第三个条件。因此,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某甲的决定是正确的。县公安局不提出复议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主要原因也就在于它认为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是正确的。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某甲涉嫌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决定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甲逃避审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某甲。对于县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认为:某甲已经被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某甲,应领先由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然后再由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的决定;否那么就会出现两种强制措施并存的局面。县人民法院那么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不必先通知人民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不会发生两种强制措施并存的问题。问:县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是否正确?【评析】县人民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非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所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公诉、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都有采取、撤销、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人民法院采取、撤销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独立于人民检察院。因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要自己撤销取保候审之后法院才能决定逮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之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自然失效,即便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也不可能出现两种强制措施并存的局面。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逮捕【案情】某甲杀害某乙后,某丙为了帮助某甲逃跑,主动帮助某甲联系家具、自行车等的买主,并拿出3000元存款资助某甲潜逃。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以某甲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某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本案只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某甲,而对某丙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某丙的表现,人民检察院认为她符合逮捕的条件,需要逮捕。于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某丙逮捕归案。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漏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直接决定逮捕吗?【评析】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漏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直接决定逮捕,没有直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0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那么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可见,只要符合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漏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直接决定逮捕,而不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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