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化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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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标准化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一、用人单位责任一、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责任概括如下:用人单位主要责任概括如下:(一)(一)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二)(二)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三)(三)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四)(四)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五)(五)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所有费用。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所有费用。职业卫生标准化管理培训职业卫生标准化管理培训二、职业卫生管理二、职业卫生管理(一)(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卫管理机构者指定卫管理机构 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管理人员;2、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9、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0、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三)(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职业病防治需要制定:根据职业病防治需要制定:1、某一时期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某一时期的规划和实施方案;2、年度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的计划和实施方案;3、阶段性的计划和实施方案;、阶段性的计划和实施方案;4、某一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某一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应包括:1、有利于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正确、规范的操作方式、方法;2、应禁止、避免或错误的操作行为;3、作业场所开启或使用防护设施、设备;4、劳动者配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5、作业场所卫生措施;6、劳动者个人卫生行为要求。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五)(五)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2、单位生产基本情况;、单位生产基本情况;3、单位平面图;、单位平面图;4、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流程图;5、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备、材料情况;所、设备、材料情况;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7、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与管理情况;8、个人防护用品、器材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9、职业卫生培训情况;1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相关情况 11、其它有关资料(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劳动者职业史;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资料;4、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资料;5、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症者的处置结果。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3、作业场所安全、消防、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个体防护器材及其分布;4、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7、人员的紧急疏散与撤离;8、人员的现场救护与医院救治;9、应急救援保障;10、终止程序;11、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一)申报人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2、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二)申报方法、内容 1、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2、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申报的资料。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三)申报方式 同时 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四)申报要求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生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4、应如实申报,不得漏报、瞒报或谎报。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一)对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3、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5、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4、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6、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3、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4、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一)、5、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建设项目需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2、建设项目完工后或者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五)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一)、5、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竣工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5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按照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5、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二)“三同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3、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三)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试生产阶段进行;2、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作出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将该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四)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五、职业病危害告知(一)合同(含聘用合同)告知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2、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生产技术、工艺、材料,以及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等变更,劳动者从事存在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依照上一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职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四)设备和材料告知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五)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告知 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2、向离开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报告职业病 用人单位在发现职业病人或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确诊的职业病人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六、职业健康监护(一)职业健康检查1、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职业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正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和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4、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要进行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应停止作业,经治理直至达标方可重新作业。(五)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和定期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八、职业卫生培训(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类别有:1、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2、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九 防护与管理(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二)防护设施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配备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2、在可能突然泄露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3、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防护设施或者设备;4、放射防护(1)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2)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3)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4)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性效和正常状态,并不得拆除或不用。(三)个人防护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2、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3、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其他防护与管理1、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要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事项;2、国内首次使用或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资料;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4、用人单位购置、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的应要求供货方提供,供货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购置和使用;5、用人单位购买、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有中文说明书,没有的应要求供货方提供,供货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购买和使用;6、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法律责任(一)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程度、性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可并处罚款,以及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关闭;(二)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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