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调控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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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教学课件教学课件第九章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 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第三节 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四节 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 本本章章与与其其他他各各章章的的联联系系: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本本章章考考核核要要求求:概念:税收、税法、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主体与纳税义务、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税收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税收与税法概述;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法律责任。本本章章教教学学重重难难点点: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体制改革、商品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等。本章导语:第一节 税收调控法的基本原理一、税收调控与税法二、税法的基本结构三、税法的课税要素四、税法的调整方式五、税权的法律分配一、税收调控与税法(一)税收的概念(二)税收的调控功能(三)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二)税收的调控功能调控目标经济可持续发展物价基本稳定就业不断扩大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调控手段增税减税涉及范围总量政策结构政策税收调控局限性稳定性,不宜用于短期调节和临时调节调控空间有限负效应(三)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税收立法,保障税收调控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税收执法,从税收执法和守法上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实现。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对税收执法的公信力。二、税法的基本结构(一)税法的概念(二)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二)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收体制法规定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三、税法的课税要素(一)课税要素的概念和分类(二)税收实体法要素(三)税收程序法要素(一)课税要素的概念和分类课税要素概念课税要素概念税法意义上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它是国家对居民或非居民有效征税的必要条件,是确定纳税人及其权利与义务范围的法律依据。分类分类广义要素vs狭义要素税收实体法要素vs税收程序法要素(二)税收实体法要素实体法要素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三)税收程序法要素程序法要素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四、税法的调整方式(一)设定法定税率的方式(二)设定税收优惠措施的方式(三)设定税收重课措施的方式五、税权的法律分配(一)税收立法权及其配置(二)税收征管权及其配置(一)税收立法权及其配置横向配置税收立法权在同一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配置独享模式vs共享模式我国为共享模式但,立法法法律保留规定纵向配置税收立法权在不同级次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也即中央与地方就税收立法权所作的划分集权模式vs分权模式我国主要为集权模式(二)税收征管权及其配置横向配置不存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独享或共享的问题,他们之间主要是一种监督、制约的关系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往往都与税收征管活动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的征管执法权力也需要明确、合理的界定纵向配置税收征管权也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与一国的总体政治、经济体制相一致,也要考虑税收活动本身的特性和税源分布的特性,既要方便监管,又要有利监督分税制第二节 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一、商品税法与宏观调控二、增值税法的主要制度三、消费税法的主要制度四、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商品税法与宏观调控(一)商品税法的概念(二)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三)商品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一)商品税法的概念商品税商品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指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由于其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人们也称之为流转税。在国际上通称为“商品与劳务税”。商品税法商品税法是指调整商品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商品税法律制度实行国内外统一的税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等也适用我国商品税法。(二)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是调整增值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税法消费税法是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营业税法营业税法是调整营业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税法关税法是调整进出口关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品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1、通过商品税法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结构2、通过商品税法保证可靠与稳定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力3、商品税法可灵活调节课税对象提调控的针对性和精准性4、商品税法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二、增值税法的主要制度(一)纳税主体(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减免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税率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价税率三、消费税法的主要制度(一)纳税主体(二)征税范围(三)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退(免)税规定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种类税率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征收消费税计算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退税规定出口自产自用四、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主体(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减免纳税主体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贸易性商品:(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非贸易性物品:进境物品的所有人征税范围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税率差别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减免规定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第三节 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一、所得税法与宏观调控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一、所得税法与宏观调控(一)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二)所得税法制度的基本模式(三)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所得税概念是指以收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依纳税主体类别不同,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类。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税收负担的直接性税收收入的弹性(二)所得税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分类所得税制将所得按其来源不同分成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全部所得汇总在一起,在进行法定扣除后按统一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所得税制度。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的综合并用,实行对某些所得按类别分别征税,而对其他所得合并综合征税的两制混合的所得税制度。(三)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1、所得税法可以合理调节税收收入的弹性2、所得税法可以有效运用所得税的鼓励和限制措施3、所得税法可以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一)纳税主体(二)征税对象和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税收优惠制度(五)纳税调整制度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普通税率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税收优惠免税收入。税款的免征、减征。降低税率。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额抵免。专项优惠政策。纳税调整征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据实调整或推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主要用于关联企业领域,并由此形成了税法上的关联企业制度。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一)纳税主体(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减免 纳税主体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征税范围分类所得税制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税收减免如国债利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均应免税。此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经批准可以减征。第四节 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一、财产税法与宏观调控二、财产税法的体系一、财产税法与宏观调控(一)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二)财产税法及其外在表现形式(三)财产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一)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财产税概念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财产税的特点征税对象是财产税负不易转稼税收收入可靠和稳定体现税收公平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二)财产税法及其外在表现形式财产税法财产税法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凡是调整财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财产税法体系。外在表现形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三)财产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1.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自然资源,防止资源滥用或开发过度,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通过财产税法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或消除楼市泡沫,防范经济风险,促进经济结构协调和产业结构优化。3.通过财产税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减少地方债务风险。4.通过财产税法,调节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二、财产税法的体系房产税法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法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法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印花税法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二、财产税法的体系资源税法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法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法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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