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课件)第二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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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宋君远宋君远 顾东晓主编顾东晓主编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内涵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第三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第四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案例导读应娟利诉EBay案详见P14第一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内涵从功能来讲,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分为:狭义:仅仅是以电子商务为经营模式的企业、组织及个人。例如:建立网站并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利用他人网站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广义:包含了从构造、经营电子商务平台到实际进行电子商务的各类市场交易与市场管理主体。包含:互联网效劳提供商网上虚拟企业网上经营企业网上效劳企业等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认定其根本原那么如下:1、主体真实原那么2、主体资格法定原那么备案、登记与审批等3、主体资格公示原那么对于网站,又该如何认定?大致有以下观点:1、网站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如电子代理人身份2、网站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被看着是网站设立人的经营场所。二、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1、北京:?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方法?2、上海:?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方法?3、江西:?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方法?试行,第三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一、网上交易企业的义务1、首页公示:网站首页公示其合法身份2、网站备案:即网上交易企业,其经营的网站,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3、特殊行业信息效劳审批:?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药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效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BBS专项备案制: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披露、提醒和注意义务:二、网上交易企业的责任不同经营模式的网上交易企业,其责任不同:第一种情况:网站是交易当事人之一的,应当对交易的行为负责任。第二种情况: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那么对他人利用其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假设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那么应承担责任。第四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标准一、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效劳网站的设立 我国根据互联网信息效劳的种类和性质不同,对网站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2、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3、特殊行业信息效劳特许制度4、电子公告牌专项备案制度二经营性网站的设立:登记备案1、哪些网上经营行为需要备案登记:利用互联网签定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利用互联网发布经营性广告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利用互联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效劳、电子商务、提供信息资源效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2、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网络管理负责人、网络从业范围、通信地址、联系 、电子邮件地址、注册域名、IP地址等事项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标准1、企业和法人的法律标准2、公司的法律标准3、合伙企业的法律标准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标准5、自然人的法律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p?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p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p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p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p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p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p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根底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p 根底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根底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根本话音通信效劳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根底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效劳的业务。p?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p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活动,必须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效劳,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效劳活动。p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效劳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效劳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效劳活动。p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p?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p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效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p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效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p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p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拟开办电子公告效劳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p?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p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p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或者超出许可的工程提供效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或者超出备案的工程提供效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p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章小结 由于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当事人各方面互不谋面,所以无从了解和掌握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从而使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标准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认定与公示制度,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识别经营者与效劳者的不同责任。本章从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入手,概括介绍了传统法下的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自然人等的法律标准,旨在认清从事网上交易的各类主体;着重阐述了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资质认定的法律制度,认清网上交易企业的登记与公示制度是网络经济开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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