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杆地产集团--地产法务----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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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概述Contents目录目录2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1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一.房地产项目开始涉及的主要法律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2、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9、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正)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法律怎么执行?熟悉法律法规,项目具体怎么执熟悉法律法规,项目具体怎么执行,需要根据公司决策来确定。行,需要根据公司决策来确定。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解读:具体使用权出让年限参照国务院发布解读:具体使用权出让年限参照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二.房地产管理法重点条文第六条:(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解读: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242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补偿费等费用,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解读: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解读: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解读:拍卖、招标、挂牌的理解参照国土资源部令解读:拍卖、招标、挂牌的理解参照国土资源部令3939号号招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解读:依据解读: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30%上缴中央财政,上缴中央财政,70%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解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解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开发土地期限)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买新房房产转让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各法律之间的关系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国家依法实行国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八条:(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三.城乡规划法重点条文规划条件(合同附件)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施工许可证办理)四.建筑法重点条文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条:(土地所有权)解读:参照解读:参照宪法宪法第第1010条条五.土地管理法重点条文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解读:参照解读:参照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18118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使用和收益。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25亩)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审批)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六.森林法重点条文林地林木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四条:(森林种类划分)六.森林法重点条文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二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七.森林法重点条文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Contents目录目录2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律1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法规是什么?法规是指国家法规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制的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解读: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取得解读: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商品预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重点条文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重点条文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套内建筑面积,指的是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其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重点条文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第二十条:(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重点条文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第七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资料)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第十六条:三.森林法实施条例重点条文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土地征占用面积林地征用面积合理确定征地面积土地审批权限林地审批权限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第十二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重点条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房地产五证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的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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