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简约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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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标 志/L O G OCO ALM IN ESAFETY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请/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主讲人:日期:20XX年XX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生产的重要保证CONTENTS煤矿安全生产方针ONE0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TWO0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THREE0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PART01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生产的重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生产的重要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0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预防为主02预防为主要求我们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源于隐患。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的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不要用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综合治理03综合治理就是全行业和社会及政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各种手段,采取多项措施,系统解决问题。要求政府、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人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个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04坚持三并重原则:管理,装备,培训1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是要强化安全法律意识4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危害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6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ART02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生产的重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于制定的。2.本法律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3.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矿山安全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于制定的。1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1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3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煤炭法1.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它是中国煤炭史上的第一部法律。3.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4.立法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煤炭法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领导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施行的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23456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3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注意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由煤矿工业部于1986年2月15日颁布,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煤矿安全规程特点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0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0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0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有关规定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一.煤矿防治水的规定1、煤矿防治水的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有关规定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3、接触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检查1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于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7月19日印发。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PART03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生产的重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7月19日印发。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可以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罪款,拘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类:刑事责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复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刑和复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具体形式: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吊销执照和许可证、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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