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概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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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浅谈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浅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w卫生计生监督执行的法律有11部、法规39部、规章138个、标准几千个w基本职能是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执法权w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妇幼保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以及医疗服务市场、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负责卫生计生行政前置审批工作;参与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它任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卫生计生监督执行的法律有11部、法监管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机构放射诊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容概要卫生计生法律体系简介卫生计生法律体系纵向结构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横向结构内容概要卫生计生法律体系简介卫生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卫生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卫生基本法为核心,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卫生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际卫生条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体系。卫生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按照法律效力大小排列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等级层次,在我国分六个层次。卫生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指是卫生法包括的主要内容及其分类,大致分为八类。卫生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卫生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卫生基本概念w法律w行政法规w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w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w规章国务院部委规章:国务院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部委令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政府令w国际条约基本概念法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刑法1.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真实意志表示3.双方意志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等价有偿1.不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单方意志表示3.一方必为行政管理机关民法 行政法 刑法1.平等主1.不平等民法行政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概要课件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呈请有权机关决定的原则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卫生计生法律框架 Theframeworkofhealthlaw卫生计生法卫生计生法Health Law中医药中医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中医药条例中医药条例-公共卫生公共卫生Public Health计划生育与医疗计划生育与医疗保健服务保健服务Medical Health and Service疾病预防疾病预防与控制与控制职业与公共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场所监督产品监督产品监督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计划生育与妇幼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服务保健服务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传染病传染病地方病地方病慢性病慢性病国检卫生检疫国检卫生检疫爱国卫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职业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放射卫生-药品药品食品食品化妆品化妆品消毒用品消毒用品保健用品保健用品饮用水产品饮用水产品-人员人员医师医师护士护士卫技人员卫技人员临床药师临床药师-机构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血站血站-医疗活动医疗活动诊疗规范诊疗规范病人权益保护病人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医学新技术医学新技术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母婴保健母婴保健康复康复-职工保险职工保险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卫生计生法律框架Theframe卫生计生法律体系纵向结构(六个层次)1、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2、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缺乏(正在起草)。3、卫生单行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单行法和我国缔结的国际卫生条约。如: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食品安全法等。4、卫生行政法规:以宪法和卫生单行法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计生法律体系纵向结构(六个层次)5、地方性卫生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卫生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6、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卫生计生行政规章由卫生部及卫生部联合其他有关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才有权制定。5、地方性卫生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常用卫生计生法律w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w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w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7w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8.27w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8.27w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w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w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8.27w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8.27w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常用卫生计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章w卫生行政处罚程序w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w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w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w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w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w消毒管理办法w放射诊疗管理规定w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w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w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w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w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w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w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w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w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w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w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w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w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w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卫生部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w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w云南省修订和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程序w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w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规范性文件w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w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w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w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w职业病目录w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w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w消毒技术规范w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w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w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w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w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美容项目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省卫生厅相关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事权划分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卫生监督员着装规定河南省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河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试行)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河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审查备案及处罚工作职责规定省卫生厅相关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事权划分管理暂行办法省卫生计生监督相关规定河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河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受理范围河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办证指南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卫生监督质量抽查制度卫生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处罚合议规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省卫生计生监督相关规定河南省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横向结构(八个方面)医疗机构与医师医疗与护理医疗安全与血液管理疾病防控医疗纠纷处理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程序行政强制卫生计生法律体系横向结构(八个方面)医疗机构与医师一、医疗机构、与医师(一)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1、对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证制度。2、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3、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制度。一、医疗机构、与医师(一)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人员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卫生计生监督主要内容卫生计生监督主要内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卫生计生监督主要内容检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检查内容 1 1、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1)检查要求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检查依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2)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包括执业许可取得情况和开展诊疗活动两个方面。许可情况检查:许可情况检查: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查证件的有效期;检查执业许可证的获取途径,确认其真实性。诊疗活动检查:诊疗活动检查: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记录开展诊疗活动的内容及执业的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和技术方法;收集、复制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书面资料;现场摄影、摄像与诊疗活动有关场景或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2)检查方法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2 2、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与校验的检查变更与校验的检查检查要求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2、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校验日期和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情况,如检查并记载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人员执业活动、使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以及接诊、收费等情况。(2 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的检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的检查 检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并记录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实际开展的超出其核准登记范围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技术名称、内容、项目、人员和执业资质情况及人数,使用的器械药品、医疗技术及诊疗患者的情况等。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方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3 3)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使用管理的检查)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使用管理的检查 检查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师、护士、药师以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医技人员)相关执业资格(或职称)情况和执业活动情况。记录使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疗技术手段;记录、收集、复制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3)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使用管理的检查医疗机构执(4)(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科室、房屋管理的检查或科室、房屋管理的检查检查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科室、房屋管理的检查医疗机构执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客观记载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文书、场所、科室;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和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内容、项目、诊疗科室、医疗设备设施、执业人员及资质等情况;记录、收集、复制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记录(如门诊日志,现场和电话咨询活动记录,为患者撰写的病历和收费单据存根,药品采购管理记录,医疗用品采购管理记录等)、合作协议、合同、人员聘任书(合同)及工资表、医疗设备设施资产证明、诊疗活动绩效分配规定、买卖双方、转让双方、出借双方相关资金往来凭证等。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方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5)(5)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等医疗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检查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等医疗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检查检查要求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名称和内容,该证明文件的出具人员;记录、收集、复制该虚假证明文件、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等。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5)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等医疗证明类文件管理的检查医疗机构执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要点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要点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要点1 1、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许可范围,记录擅自或扩大诊疗范围医疗美容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从业人员及相关资质证书,使用的药品、器械;记录、收集、复制和医疗美容服务有关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1、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 2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检查方法现场查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以及许可证有效期、校验等情况;检查其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临床医疗服务相关人员(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和注册情况;检查是否从事超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诊疗活动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要点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要点gaoming医疗机构专项诊疗技术监督检查要点gaomin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药条例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请在此输入您的标题(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1、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合法权益,实行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制度。2、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建立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核制度。3、规范其他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包括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中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制度。请在此输入您的标题(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1 1、医师执业资质检查 检查要求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证书,并核查其相关执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定其无相应有效资格后,进一步检查有关医师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庐江县卫生监督所庐江县卫生监督所医师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gaoming检查依据庐江县卫生监督所医师执业管理的监督检查gaoming(2 2)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检查)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检查 检查要求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乡村医生的执业证书,并核查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定其无相应有效执业证书后,进一步检查乡村医生开展有关诊疗活动的情况。医师执业资质的检查医师执业资质的检查(2)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检查医师执业资质的检查2 2、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 1)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检查方法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媒体曝光等来源,有针对性对医师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暗访等方式。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2、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记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及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情况,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时间、内容、对象、服务对象数量及收入等;使用的药品器械和技术手段;记录、收集、复制与医师执业活动有关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记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2 2)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方法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媒体曝光等来源,有针对性对乡村医生相关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暗访等方式。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检查记录从事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人员及取得执业资格情况,从事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时间、内容、对象、服务对象数量及收入等;使用的药品、器械和技术手段;记录、收集、复制与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有关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方法医师相关法律法规w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w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w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w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w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w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w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w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w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w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医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二、医疗与护理规范医疗行为1、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2、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还有其他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于医疗行为的规范二、医疗与护理规范医疗行为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综合医院中医院临床科室基本标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相关法律法规l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l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l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l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l医疗广告管理办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l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l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l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l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l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l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护士职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职业考试管理办法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河南省优质护理服务“十化”评价标准(试行)河南省医疗机构表格式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试行)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士条例三、医疗安全与血液管理是病人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的保障。其中医疗安全主要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三、医疗安全与血液管理是病人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的保障。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疾病防控疾病防控包括传染病防控、职业病防治、预防接种、应急处理等四个方面。其中公共场所和饮用水是卫生计生监督的重点。四、疾病防控疾病防控包括疾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w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w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w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w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w性病防治管理办法w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w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w艾滋病防治条例w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w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疾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场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w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w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w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w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w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w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w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w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w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w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w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w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室内空气要达到标准;微小气候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噪声符合标准;用品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室内妆饰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室内空气要达到标准;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对生活饮用水监督内容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发现因饮用水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时及时报告;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对二次供水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生活饮用水监督内容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年,每年复核一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设备。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并可处以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涉及饮用水产品监督内容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对涉及饮用水产品监督对二次供水的监督内容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的材料,应保证不污染水源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消毒;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对二次供水的监督内容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的五、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损害赔偿两方面。五、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包括: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的工作质量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可以说是关系着千家万户,通过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和计生服务工作来实现我国医疗水平整体提升具有巨大现实意义。六、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的工作质量对妇女和儿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七、卫生行政许可、处罚程序规定1、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对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七、卫生行政许可、处罚程序规定1、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2、对卫生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管辖、处罚程序、处罚文书制作做了详细规定。2、对卫生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管辖、处罚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八、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的调整与重构,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与规范,所以从1998年开始,经历了十几年的立法过程。八、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涉主要内容搞清两个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内容搞清两个概念: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第4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6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的基本原则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权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的基本原则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进入现场检查)w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w(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w(二)划拨存款、汇款;w(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w(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w(五)代履行;w(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的设定w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规则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16条)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规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w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w(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w(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w(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w(四)通知当事人到场;w(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w(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w(七)制作现场笔录;w(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w(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w(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只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不得超过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赔偿(第22-28条)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只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行政强制执行卫生行政执法目前主要以司法执法为主,也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规则事先书面催告(第35条)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6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3-60条)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责任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2条)2、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63条)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4条)法律责任1、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在查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w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法规w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1.1)w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w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4.29)w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w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w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w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w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w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w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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