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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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招标投投标法律法法律法规知知识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n(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n(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n(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n(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n(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n(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一)法律体系n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n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n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n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n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精髓要义n基本原则:n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n是解释和理解一切招投标规定的出发点和依据(三)各方主体n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管理体制国家。分部门监督模式。省级。分部门监督模式。市县。集中监督模式。但也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等问题。1.省政府255号令(1)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2)省发改委负责综合管理,牵头拟订制度、目录、系统和场所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3)省财政等8部门负责行业监督。(4)省合肥市共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县管理体制招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对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肯定了市县集中监督模式。省政府255号令部分肯定了现行市县模式。市县要按照255号令进行规范。集中监督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负责牵头拟订制度、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市县相对集中处罚权1、相关法律授予有关行业部门实施处罚,属于部门的法定职权。2、合肥、淮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授予合肥市公管局实施处罚权,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3、其他市县公管局如果要实施处罚,必须通过相对集中处罚权才能实施,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五)整合交易平台(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n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n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39号令整合交易平台n2015年11月22日,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n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n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并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n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施统一的评标专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包括监管和考评。交易平台禁止行为国办63号(一)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服务;(二)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三)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四)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五)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交易平台禁止行为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二)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交易中心的违纪处分n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n(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n(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n(四)干预交易活动的;n(五)违反规定收费的。主要参考文件n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n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发201563号)号)n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知(皖政办201564号)号)n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n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皖政办201533号)号)n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皖政办201665号)号)(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n争议由来已久n如何认识两法间的关系二、招标的法律规范(一)招标的范围1、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7条。招标投标,则是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包括建筑物新、改、扩和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3、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适用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监管)。工程及其货物服务招投标适用两法的划分工程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红色: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黄色: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n1、项目范围n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n目包括:n(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n额10%以上的项目;n(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n导地位的项目。n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n括:n(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n金的项目;n(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n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n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n(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n目;n(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n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n(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n(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n(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大幅减少了必须招标的范围n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n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n2、项目规模n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n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n(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n(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n万元人民币以上;n(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n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n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不等同于公开招标的范围。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邀请招标。具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不需要项目审批核准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招标的方式1、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询价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中的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3、招标采购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包括审核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项目审批包括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政府采购,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三)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自行招标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职业资格招标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2016年国务院决定取消n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n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n(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n(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n(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四)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3、现场踏勘4、澄清修改5、排斥潜在6、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8、标底与最高限价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是,公开招标的,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体现了公开原则。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刊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二是,邀请招标的,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是,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应当一致;四是,指定媒介不得收取费用。五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一是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但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投标文件内容)等。二是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费用以补偿原则。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三是资格预审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比照评标委员会管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不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四是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五是招标文件、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三公原则,影响潜在投标的,修改后重新招标。3、现场踏勘一是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二是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召集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开会,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口头解答。4、澄清修改一是,招标人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二是,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3或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日期。三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四是,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2日前,投标截止日10日前提出。5、排斥潜在(一)(一)差别信息:差别信息:同一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如单独向其中一人透露信息。(二)无关条件无关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要求外地投标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要求办公。(三)特定业绩:特定业绩:以特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但高寒地区要求有类似地区条件的项目业绩,采购要求与其相当规模的业绩等,不属于特定业绩。5、排斥潜在(二)(四)不同标准:不同标准:采取不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供应商:限定供应商:限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如综合某品牌的特殊技术参数。(六)限制所有制:限制所有制:非法限定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所有制形式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七)其他其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如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招标法第6条。对供应商库或者名录的认识n建立供应商库,是各地实践的创新,财政部74号令第12条间接规范。“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n供应商注册登记入库,是否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将登记入库作为参与采购活动的前置,作为采购合同备案、财政资金拨付的条件,就是一项行政许可。n权利保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还应当提供登记便利,允许报名时注册登记。6、投标保证金一是,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二是,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是,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形: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7、投标有效期一是,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二是,有利于约束投标人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进程。三是,截止日期应到合同签订之日,法未规定。四是,延长有效期,应经投标人同意。延长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予补偿。拒绝延期的,不得没收投标保证金。8、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只可一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最高投标限价:可以设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但不能设最低投标限价;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是评标的直接依据。前者开标时公布,后者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二者在工程内容和范围上应该与招标范围一致。主要参考文件n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n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n财政部财政部87号令号令三、投标的法律规定(一)投标文件(二)联合体投标(三)投标的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要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应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构成:标书及其补充、修改内容。2、投标文件的编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分包的应载明。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如何澄清、说明?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地点,以送达时间为准;招标人签收保存。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逾期送达、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二)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的构成:2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各方均具备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以最低等级为准;3、联合体的变更: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变更成员的,其投标无效。4、联合体协议: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5、合同签订: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共同签,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三)投标的限制性规定1、禁止投标人互相串标。条例39、40条。如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标。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条例41条,如商定投标价格。3、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评审专家行贿。4、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使用挂靠单位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使用租借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投、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定(一)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参与人: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公证机构、监督机构。3、开标主持人。由招标人主持,非监管部门,邀请投标人参加。4、开标的程序和内容: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范(二)评标专家1、评标专家的条件:工作满8年、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入库。任期3年。一般不超过65周岁。2、评标专家的选择:随机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特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回避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n(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n(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n(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n(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权力如投标偏差的判定,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投标人响应程度的判定;澄清有效性的判定等。重大偏差(一)1、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重大偏差(二)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4、安徽省评标专家行为准则一是,主动归还评标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二是,不得私自抄录有关材料;三是,不得将材料带离评标现场;四是,要接受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参加评标的表现、投诉次数等纳入对专家考核的内容。4、安徽省评标专家行为准则n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n己被抽取并确认参加某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无法参加己承诺顿的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及时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5、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n省发改委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公管办(2017)7号n评标劳务费由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组成。n评审3小时以内,资深专家500元,非资源专家300元;3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增加150元。交通费分属地、非属地。属地100、80、50。非属地执行差旅交通工具补贴标准。n由项目实施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支付。6、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nA.应当回避而不回避nB.擅离职守nC.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nD.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7、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n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n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参考文件n招标法及条例、采购法及条例n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n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则n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国家计委令29号)号)n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三)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竞争性谈判,3人以上,专家三分之二以上。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4、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书后,委员会解散。专家库建设的国家要求:(一)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二)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日)规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2007年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施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组建专家库。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范围拓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四)评标一是,专家回避与更换专家。如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回避,如3年内不得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二是,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三是,评标依据,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四是,否决投标。比如发现围标现象。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反之是有效投标。五是,澄清与说明。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澄清、说明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非投标函)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一)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拒绝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不得澄清的情形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是,评标环节包括:1)资格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只能依据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不能靠外部证据、专家报告和投标人的解释3)技术性审查。包括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文件审查。4)商务性审查。需要研究的问题n一是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诚一是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诚信保证金信保证金?n二是二是“黑名单黑名单”的设置。一要合法。供的设置。一要合法。供应商禁入要符合法的应商禁入要符合法的77条,评审专家禁条,评审专家禁入要符合条例入要符合条例75条。二要权利保护,有条。二要权利保护,有救济渠道。救济渠道。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n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n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n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符合性审查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应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商务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可以要求该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七是,评标结果。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2017年招标法修改,没有被采纳。评标专家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或干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人代表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1/3、自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五)评标方法。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法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列出标价评分表,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被确定为中标人)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2、综合评分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标价比较表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六)评标1、评标纪律。如评标工作纪律,1)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2)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3)不得向招标人征询意向中标人;4)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要求;5)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采购评审专家,不得透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评标程序。初步评审(不进行评分)、详细评审(对技术和商务标进行评审)。评标报告书(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人)与签合同前要处理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七)否决投标、否决所有投标、废标和重新招标1、否决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2、否决所有投标。法42条。1)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3、废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略。4)略。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不具备资格条件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被否决的投标不可以通过澄清予以改正。4、重新招标。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五、中标与签约的法律规范(一)中标1、确定中标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特殊情况,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确定中标人的程序基本要求1)确定中标人一般在评标结果已经公示,没有出现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情况,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已经妥善处理、双方再无争议;2)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标的范围、质量、期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变更。3)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在评标报告形成后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3、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二)签订合同1、签订合同的原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2、签订合同的要求: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内容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六、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一)招标异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应先提出异议,再向监管部门投诉。条例54条,公示中标结果时,可以异议。3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3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条例第77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行政处罚、复议与诉讼1、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2、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3、招标投标的行政诉讼4、仲裁和民事诉讼八、法律责任(一)招标投标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3、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5、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信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63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79条。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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