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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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课件第一章 绪 论 w第一节 金融 w第二节 金融法 w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金融 w一、金融与信用w二、金融与国民经济发展w三、金融体系w1、金融工具 w2、金融机构w3、金融市场 w4、金融制度 第二节 金融法w一、金融法的定义w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w1、金融交易关系w 2、金融监管关系 w3、金融调控关系 二、金融法的渊源w1、宪法w2、法律、w3、行政法规 w4、地方法规 w5、国际条约 三、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及新时期的我国金融立法w 第一阶段:1978-1983w 第二阶段:1984-1991w 第三阶段:1992-至今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w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w二、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w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w四、与国际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w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w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w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与信用调控 w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w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w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w二、中央银行形成的原因w三、中央银行的演化发展 w四、中央银行的职能w五、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 w六、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w第一、是国家机关法人w第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w第三,相对独立于政府。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与信用调控 w一、货币的内涵与外延w二、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制度w(一)货币发行原则 w(二)货币发行制度 w(三)我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w三、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制度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w一、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w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原则和权限 w三、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一)预防性监管。包括设立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管理;资本充足管理;风险管理和外汇管理等。(二)保护性监管。包括紧急援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w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w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w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四、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w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为角、分。人民币无论主币、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w 1、人民币发行。w 2、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w 3、收受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的存款准备金。w 4、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w 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w 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及外汇。w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w 8、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w 9、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w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报表和资料;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人员,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w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w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w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w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w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w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w二、商业银行的体制w 分支银行制;单元银行制;银行控股公司制;联锁银行制。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w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w二、商业银行的设立w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分立、合并及终止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w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守法原则;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二、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 w 1、吸收公众存款。w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w3、办理国内外结算。w4、办理票据贴现。w5、发行金融债券。w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w7、买卖政府债券。w8、从事同业拆借。w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w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w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w12、提供保管箱服务。w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三、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w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w2、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w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w4、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w5、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四、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规w商业银行法中并未对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作出详尽规定,而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商业银行经营有关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如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及同业拆措的基本规则等。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w一、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概述 w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稽核与检查 w三、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w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四章 信贷法w第一节 存款法律制度w第二节 贷款法律制度 w第三节 同业拆借法律制度 第一节 存款法律制度 w一、存款 w二、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种类、管理及关于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规定)w三、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原则、管理、提前支取和挂失 及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第二节 贷款法律制度 w一、贷款的概念和种类w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w二、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营原则 守法原则;自主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有担保原则等。三、贷款的一般程序 w1、贷款申请w2、贷款调查和审批w3、签订合同w4、发放贷款w5、贷后检查w6、贷款归还 四、借款合同 w借款合同是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贷与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w(一)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w(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五、贷款管理制度 w(一)贷款主办行制度 w(二)贷款内部管理责任制 w(三)贷款对象限制制度 w(四)贷款证管理制度 w(五)贷款期限管理制度w(六)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三节 同业拆借法律制度w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w我国目前对同业拆借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市场主体限制、期限限制、资金来源限制、资金用途限制、利率限制、拆借规模限制、同业拆借合同管理、同业拆借市场形态、报告管理制度。第五章 票据法与结算制度 w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w第二节 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 w一、票据w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按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w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w二、票据的特征 w三、票据的作用四、票据法律关系 w(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法确认和规范的、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w(二)票据当事人 w(三)票据行为 w(四)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 第二节 我国银行结算制度 w一、银行结算的概念 w银行结算又称非现金结算,是指不直接使用现金而采用支付工具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拨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w二、银行结算的原则 w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w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w3、银行不垫款 三、银行账户的管理w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的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四、银行结算方式 w1、银行汇票w2、商业汇票 w3、银行本票w4、支票w5、汇兑w6、委托收款w7、托收承付w8、信用卡第六章 证券法 w第一节 证券 w第二节 证券监管机构 w第三节 证券经营机构 w第四节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一节 证券 w一、证券的概念w证券是代表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书或凭证的总称。广义的证券包括证据证券和有价证券。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w二、证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证券是一种权益证书;证券是一种投资证书;证券是一种可流通转让的凭证。第二节 证券监管机构 w一、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w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是以国家管理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辅的证券监管体制。)w三、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w(一)政府监管机构证监会。w(二)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第三节 证券经营机构w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种类与功能 w二、证券专营机构 w我国主要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w三、证券兼营机构 w我国主要有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交易代办点等。第四节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w一、证券的发行w(一)证券发行管理体制 w(二)证券发行中的公示制度 w(三)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w(四)证券承销合同 二、证券的交易 w(一)证券交易与证券交易市场w(二)证券交易方式w(三)证券交易的程序 w(四)证券上市 三、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管制 w(一)内幕交易 w(二)操纵市场 w(三)欺诈客户 w(四)虚假陈述 第七章 保险法w第一节 保险概述 w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w第三节 保险业法 第一节 保险概述w 一、保险的概念w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w二、保险的要素w保险的要素包括危险、损失、补偿与分担。危险是保险的前提;损失是保险的基础;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担是保险的社会机制。三、保险的分类 w(一)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w(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w(三)原保险和再保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 w一、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w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w三、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w四、财产保险合同 w五、人身保险合同 w六、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业法 w一、保险业的组织管理 w(一)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w(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w(三)保险公司的变更w(四)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破产及其清算 二、保险业的经营管理 w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管理w(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w(三)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管理w(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w(五)禁止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业务行为 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w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市场及其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与保险法对保险业实施全面而广泛的管理,包括组织、经营、财务、资金运用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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