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上传人:花里****1 文档编号:240757469 上传时间:2024-05-05 格式:PPT 页数:68 大小:1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主要内容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节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劳动保护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要把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处理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生命个体来说,不存在“亡羊补牢”的问题,伤亡事故一旦发生,就不可能挽回。安全生产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隐患的治理和事故的预防上。及时发现隐患及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做到有效地避免事故。预防为主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工作,实际上是指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经营过程中都要尊重科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综合防范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全面建设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关注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三并重”的原则。“管理、装备、培训”管理,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在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保证。严格、科学的管理,能有效地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基本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培训,是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主要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确保先进设备的正确使用,才能进行科学管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党政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某一个环节的疏忽和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目前煤矿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和培训或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准入井。4、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指导当班安全生产,要求井下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带班,现场指挥安全生产。5、坚持“三不生产”,坚决杜绝“三违”“三不生产”,是指不安全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没有防范措施不生产。、“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不除,矿无宁日。“三违”现象在煤矿中的危害极大,不断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拒绝违章指挥、远离违章作业、做遵守劳动纪律的模范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把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作为选择、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搞好业务保安,安全教育深入人心。矿容、矿貌明显改观,具有安全感。从业人员均达到国家准入资格,依法培训,持证止岗。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仪表和机电设备。坚持安全检查、自查制度。坚持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隐患排查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以下四部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法律,包括: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煤矿安全、爆破安全规程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的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期系统和防煤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报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以上内容,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及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煤炭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料,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有关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要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二五年九月三日施行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六)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目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煤矿安全规程已经修订了九次,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是我国煤矿生产实践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它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目的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处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有九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1)强制性是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所有煤矿都必须遵守,如违反,视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科学性是长期煤炭生产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是广大煤矿职工智慧的结晶,是煤矿职工用生命和汗水换来的。(3)规范性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允许,哪些行为被禁止。(4)稳定性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在生产中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岗位工人只有严格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否则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作业规程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协调各工序、工种关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则。内容包括:概况、采煤方法、顶板控制、生产系统、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及避灾路线。三、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法律责任是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所应付出的代价。通常,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最轻的法律责任,以赔偿和恢复原状为原则,不提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惩罚或制裁。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3)刑事责任是对触犯了刑法的犯罪分子所追究的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与安全相关的主要有三种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业职工本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工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第三节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三、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五、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七、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九、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的监督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区域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法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三、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五、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拖延不报。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七、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九、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四节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劳动保护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三、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工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生产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然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管理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宝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观念,自学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2、服从管理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的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金融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