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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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08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章民事诉讼的证明-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马工程程本章导语本章导语n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诉讼行为。在学习完第七章民事诉讼的证据之后,下面需要仔细研习民事诉讼证明的问题。n本章考核要求: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基本特征;理解当事人自认及其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依据;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主要理由;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功能;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n本章教学重难点: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n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n证明的分类:证明的分类:n(1 1)广义的证明与狭义的证明)广义的证明与狭义的证明n(2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构成要件n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构成要件:构成要件:n1 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n2 2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n3 3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1 1实体法事实(最主要的证明对象)实体法事实(最主要的证明对象)n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两个组成部分。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两个组成部分。2 2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n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实。程序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分配,但却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的分配,但却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3 3证据性事实证据性事实4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免予证明的事实(三)免予证明的事实n1 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n2 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n3 3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n4 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n5 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事实n6 6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n7 7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n8 8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第4、5、6、7、8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但在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诉讼中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1 1)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n概念: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概念: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n构成要件:构成要件:n第一,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第一,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自认。于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自认。n第二,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第二,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n第三,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三,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n第四,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 2)自认的类型)自认的类型n首先,根据表现的形式不同,自认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首先,根据表现的形式不同,自认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明示自认规定于默示自认。明示自认规定于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第9292条第条第1 1款;款;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反驳,经法定程序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反驳,经法定程序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规定于规定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第8 8条第条第2 2款。款。n其次,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其次,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n再次,根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也将自认分为诉讼再次,根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也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3 3)自认的效力)自认的效力n首先,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必须受自认内容的拘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提出受自认内容的拘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相反的主张。n其次,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自认一旦作出,对其次,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自认一旦作出,对方当事人就无需对自认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方当事人就无需对自认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n最后,对法院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当事最后,对法院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自认对法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并不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和再审院的拘束力并不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但是,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出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出于恶意或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或者与于恶意或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或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4 4)自认的撤回)自认的撤回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认:其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并经回自认:其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n自认不同于认诺自认不同于认诺n自认只是对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认诺是对自认只是对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成立的,只是免除对方的证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成立的,只是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方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因此直接得到法院明责任,对方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因此直接得到法院的支持;认诺成立的,法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的支持;认诺成立的,法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求。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第二节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n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的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注意:注意:n1 1证明责任在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时发挥作用。n2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更不能由法院负担。共同负担,更不能由法院负担。n3 3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n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证明责任为当事人展开攻击或防御提供了方向。其次,在证明责任为当事人展开攻击或防御提供了方向。其次,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为法院及时裁判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为法院及时裁判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而避免产生案件因真伪不明而无法裁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而避免产生案件因真伪不明而无法裁判或者久拖不决的现象。判或者久拖不决的现象。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n证明责任是举证的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是举。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是举证的证的行为责任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n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中发挥作用的。n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法官的责任。n最后,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最后,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明责任的分配三、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n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n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对该法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证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条文中,凡以明责任。(法律条文中,凡以“但书但书”形式予以规定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均为例外规范,亦即权利妨害规范。)均为例外规范,亦即权利妨害规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相关法规:相关法规:n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6464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纳为人们通常将其归纳为“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但该款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但该款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具体规则。n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第9191条规定:条规定:“(一)主张法律关系(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这一规定显然受到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影响。规定显然受到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影响。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n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n1 1在特定的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n2 2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在一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证明的难易程度、举证人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证明的难易程度、举证人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证明能力的强弱差别等因素,将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证明能力的强弱差别等因素,将有失公允。有失公允。n3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益的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侧重保护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者的特定意图,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第4 4条:条:n(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n(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n(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系承担举证责任;n(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任;n(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n(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担举证责任;n(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n思考:其中有哪些规定属于真正的证明责任倒置?思考:其中有哪些规定属于真正的证明责任倒置?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第三节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n证明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证明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n作用:作用:n1 1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作用。n2 2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n3 3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作用。度的作用。n4 4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的关系二、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的关系n尽管不是首要目的,但是发现案件真实仍是民事诉尽管不是首要目的,但是发现案件真实仍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尽管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但讼的重要任务。尽管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但是发现的结果与客观事实之间必然还有一定的差异。是发现的结果与客观事实之间必然还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法院发现的也就是说,法院发现的“真实真实”只能是只能是“很有可能很有可能如此如此”的事实真相,或者称为一种的事实真相,或者称为一种“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的的事实真相。事实真相。n证明标准正是对这种证明标准正是对这种“很有可能很有可能”或者或者“高度盖然高度盖然性性”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证明标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的认定标准,准是法律真实的认定标准,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与客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调节器。观真实之间的距离调节器。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明标准的类型三、证明标准的类型n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盖然性盖然性”作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n在理论上,在理论上,“盖然性盖然性”又分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又分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较高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的盖然性的标准、较高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n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对不同的证明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对不同的证明对象还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象还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明:适用于对终局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要求使法官对待证事实达到确信的程度。疏明:主要限于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项,足以使法官达到大致确信的程度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第108108条规定,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事实存在。”n由此可见,由此可见,“高度可能性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基础上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是通行于许多国家的证明标准,它不仅符产生的,也是通行于许多国家的证明标准,它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要求。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节第四节 证明程序证明程序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的概念(一)举证期限的概念n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二)举证时限的规定(二)举证时限的规定n除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举证期限外,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除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举证期限外,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n1 1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不得少于1515日。日。n2 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法院确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10日。日。n3 3简易程序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简易程序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15日。日。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确定(三)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确定n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经申请并由法院准许后,适当延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经申请并由法院准许后,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长举证期限的情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提出。提出。n举证期限的再次确定,是指举证期限届满后,因出现了举证期限的再次确定,是指举证期限届满后,因出现了特殊情形,法院为当事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特殊情形,法院为当事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四)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n1 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必要时还可以法院可以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n2 2证据失权证据失权。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将直接导致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据,将直接导致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n3 3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罚款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逾期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在采纳后,将依照民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在采纳后,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者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在采纳后,将对其予以训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在采纳后,将对其予以训诫、罚款。诫、罚款。n4 4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证据交换二、证据交换(一)证据交换的概念(一)证据交换的概念n证据交换,是指在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将证据交换,是指在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交流的诉讼活动。目的: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交流的诉讼活动。目的: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材料、防止突袭。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材料、防止突袭。(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n目前证据交换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适用于目前证据交换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以下情况:n1 1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答辩期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交换。n2 2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证据交换的程序(三)证据交换的程序n1 1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须经过法院认可。证据交换的时间须经过法院认可。证据交换的时间不能不能长于举证期限长于举证期限。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就是举证期限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届满之日。n2 2证据交换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n3.3.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质证三、质证(一)质证的概念(一)质证的概念n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诉讼活动。质疑、辩驳、核实等诉讼活动。(二)质证的主体(二)质证的主体n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质证的客体(三)质证的客体n质证的客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各种质证的客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四)质证的内容(四)质证的内容n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五)质证的程序(五)质证的程序n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n1 1出示证据。出示的证据应当以原物、原件为原则。出示证据。出示的证据应当以原物、原件为原则。n2 2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出示应当坚持证人、鉴定人亲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出示应当坚持证人、鉴定人亲自出庭原则,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经法院许可后,自出庭原则,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经法院许可后,可以用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的方式替代出庭。可以用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的方式替代出庭。n出示证据是由原告先开始,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是由原告先开始,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对原告原告进行质证。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出示证据是法院调查收集的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出示证据是法院调查收集的,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3 3辨认证据。经过辨认后,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辨认证据。经过辨认后,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记录在案,无须作进一步的质证;对当事人有异可以记录在案,无须作进一步的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允许提出质疑。议的证据,应当允许提出质疑。n4 4对证据质疑和反驳。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可以针对证据质疑和反驳。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可以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提出具有说明理由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提出具有说明理由的质疑。被质疑方对质疑方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当事的质疑。被质疑方对质疑方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当事人之间的质疑和反驳可以反复进行,法官也可以对当人之间的质疑和反驳可以反复进行,法官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事人进行询问。n质证既可以一证一质,逐个进行,也可以将多个证据质证既可以一证一质,逐个进行,也可以将多个证据综合起来进行质证。综合起来进行质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认证四、认证n(一)认证的概念(一)认证的概念n认证是法庭在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后,对出认证是法庭在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后,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件事实的根据。n对证据的认定,是对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对证据的认定,是对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确认,是对证据能力以及证据有联性与合法性的确认,是对证据能力以及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的确认。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认证的方法(二)认证的方法n1 1认证方法的一般原则。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认证方法的一般原则。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n2 2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1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 2)证据与本)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案事实是否相关;(3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规定;(4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 5)证人或者提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n3 3综合认证规则。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综合认证规则。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综合审查判断。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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