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与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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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与 规 范 处 置重 庆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处 1.国 际 要 求 与 国 家 要 求2.医 疗 机 构 管 理 组 织 与 制 度 要 求3.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与 收 集 4.医 疗 机 构 内 医 疗 废 物 内 部 转 运 5.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硬 件 与 管 理 医疗废物管理与规范处置工作6.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7.医 疗 机 构 有 关 人 员 培 训 与 职 业 防 护 8.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9.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与 处 置 的 留 存 记 录 10.医 疗 机 构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1.2001年 5月 22日 , 世 界 各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大 会 在 瑞 典 召开 , 签 署 了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2.公 约 的 核 心 内 容 之 一 是 立 即 着 手 减 少 并 最 终 消 除 首 批 12种 有毒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 POPs ) , 其 中 包 括 人 类 无 意 生 产 的两 种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 多 氯 二 苯 并 对 二 噁 英 (PCDD)和 多 氯 二苯 并 呋 喃 (PCDF), 这 类 物 质 同 为 在 涉 及 有 机 物 质 和 氯 的 热 处 理过 程 中 无 意 形 成 和 排 放 的 化 学 品 , 均 系 燃 烧 或 化 学 反 应 不 完 全所 致 。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是 重 要 排 放 源 之 一 。3. 采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术 ( BAT) 和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 BEP) 处 理 医疗 废 物 , 减 少 POPs排 放 , 是 缔 约 方 履 行 公 约 的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4. 2004年 11月 11日 ,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约 ( 以 下 简 称 “公 约 ”) 对 中 国 正 式 生 效 。 1.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2.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4.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5.关 于 印 发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的 通 知 6.关 于 发 布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 容 器 标 准和 警 示 标 识 规 定 的 通 知7.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1.管 理 组 织 及 职 责 :( 1)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 领 导) 小 组( 2)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监 控 部门 或 者 专 ( 兼 ) 职 人 员( 3) 检 查 、 督 促 、 落 实 本单 位 医 疗 废 物 的 管 理 工 作 ;( 4) 对 工 作 人 员 和 管 理 人员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 2.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 ( 1) 应 明 确 法 定 代 表 人 为第 一 责 任 人 ;( 2)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部 门 与工 作 职 责 ;( 3)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包 装 、 转 移 、 暂 存 、 处 置 相关 要 求 ;( 4) 有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与 防护 ;( 5)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理 等 。 ( 6) 医 疗 废 物 应 急 方 案 1.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小 组 ,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 应 明 确 法 定 代表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组 长 为 医 疗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或 主 管 医 疗 的 副 院 长 , 其 成 员 一 般包 括 医 务 部 门 、 护 理 部 门 、 感 染 管 理 科 、 总 务 后 勤 、 科 研 部门 、 物 业 公 司 等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小 组 的 职 责 :( 1) 负 责 对 全 院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的 领 导 、 协 调 与 管 理 , 制 定 全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 召 开 会 议 ,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2)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的 组 织 、 协 调 与 处 理 工 作 。( 3)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重 大 事 件 的 决 策 等 。 2、 明 确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涉 及 医 院 的 感 染管 理 科 、 总 务 后 勤 部 门 、 医 务 部 门 、 护 理 部 门 、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部 门 等 。( 1) 感 染 管 理 科 主 要 负 责 全 院 医 疗 废 物 的 监 督 、 检 查 、 培 训 与 技 术 指导 ;( 2) 总 务 后 勤 部 门 主 要 具 体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 运 送 、 暂 时 储 存及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时 的 应 急 处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 3) 医 务 、 护 理 、 科 研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医 务 人 员 、 科 研 人 员 进 行 医疗 废 物 管 理 知 识 的 培 训 ,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或 突 发 事 件 时 , 配 合 医 疗 废物 管 理 小 组 开 展 调 查 与 处 置 工 作 ;( 4)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部 门 包 括 各 临 床 科 室 、 各 研 究 室 与 实 验 室 、 各 医 技科 室 等 所 有 产 生 医 疗 废 物 有 关 的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做 好医 疗 废 物 的 分 类 , 对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点 严 格 管 理 , 做 好 交 接 登 记 工 作( 实 行 三 联 单 制 度 ) 和 资 料 的 保 存 ( 3年 ) 。 3.制 定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有 :( 1)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基 本要 求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及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等 。( 2)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制 度 。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其 自 身 的 特 点 ,按 照 国 家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的 要 求 , 制 定 详 细 的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发 放 到 医 疗 废 物 的 产 生 部 门 , 各 产 生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分 类 目 录 的 要 求 ,做 好 医 疗 废 物 的 分 类 及 其 监 督 、 检 查 工 作 。( 3) 建 立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流 程 。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流 程 。 ( 4)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培 训 与 防 护医 疗 机 构 则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对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与处 置 工 作 中 不 同 部 门 的 人 员 按 职 责 进 行 了 定期 培 训 : 临 床 医 务 人 员 和 护 理 人 员 重 点 进 行 医 疗 废 物分 类 与 收 集 要 求 的 培 训 ; 保 洁 人 员 重 点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 包 装 要 求 、 运送 路 线 、 遗 洒 处 理 的 培 训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周 转 收 集 要 求 、 暂 存站 的 管 理 与 转 运 交 接 的 培 训 ;所 有 人 员 均 接 受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中 的 职 业 防 护 和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 ( 5) 开 展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监 督 、 检 查 、 反 馈 与 处 理为 了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的 监 督 、 检 查 与 管 理 , 医 疗 机 构根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 对 医 疗 废 物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定 期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并 把 监 督 、 检 查 的 结果 及 时 向 有 关 人 员 反 馈 , 根 据 需 要 在 不 同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同 时 通 过 监 督 、 检 查 以 评 价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各 部 门 职 责 的 落实 、 到 位 情 况 、 培 训 与 宣 传 的 效 果 ,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措 施的 绩 效 等 。 ( 6)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应 急 预 案 构 建 要 素 : 5W+H什 么 情 况 确 定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怎 么 进 行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级 与 报 告那 些 部 门 负 有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责 任如 何 进 行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处 置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应 达 到 的 效 果医 疗 废 物 有 流 失 、 泄 漏 、 扩 散 情 况 医 疗 废 物 突 发 事 件医 疗 废 物 的 类 别 、 数 量 、 发 生 时 间 、 影 响 范 围 及 严 重 程 度 分 级 与 报 告 ;根 据 减 少 对 病 人 、 医 务 人 员 、 其 它 现 场 人 员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原 则 部 门 职 责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全 处 置 措 施 防 止 事 件 扩 大 如 何 进 行 处 置 , 对 泄 漏 物 及 受 污染 的 区 域 、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或 者 其 他 无 害 化 处 置 , 必 要 时 封 锁 污 染 区 域 , 以防 扩 大 污 染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类 似 事 件 的 发 生 。 医 疗 废 物 分 为 五 类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化 学 性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 置 放 于 专 用 包 装 物 和 利 器盒 中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的 科 室 应 当 进 行 医 疗废 物 登 记 并 分 类 收 集 专 用 包 装 物 和 利 器 盒 等 容 器 应 当有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警 示 说 明 专 用 包 装 物 、 容 器 盛 装 感 染 性 废 物时 , 应 加 注 “ 感 染 性 废 物 ” 字 样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 1.未 被 传 染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 分 类 收 集 , 有 合 法 的 处 理 机 构 处 理 , 不 再要 求 消 毒 、 毁 形2.被 传 染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医 疗 废 物 , 应 当 使 用 双 层 包 装 物 , 并 及 时 密 封3.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的 废 物 , 先 进 行 灭 菌 或 消 毒 处 理 , 然 后 按 感 染 性废 物 收 集 处 理 4.大 体 积 的 病 理 废 物 应 及 时 单 独 分 类 收 集 , 注 明 为 “ 病 理 性 废 物 ” 的中 文 标 签5.完 整 包 装 的 报 废 血 不 需 要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处 理6.禁 止 混 装 , 包 括 不 同 类 的 医 疗 废 物 间 的 混 装 , 也 包 括 与 其 它 废 物 的混 装7.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均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使 用 后 的 各 种 玻 璃 ( 一次 性 塑 料 ) 输 液 瓶 ( 袋 ) , 未 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不 必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 理8.无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的 医 疗 机 构 , 应 设 立 专 门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柜 ( 箱) ,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腐 败 恶 臭 。收集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专 用 包 装 物 和 利 器 盒 的 3/4左 右 体 积 时 应 当封 闭 转 移 , 转 移 的 情 况 科 室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按 照 确 定 的 时 间 、 路 线 , 使 用 专 用 运 送 工 具 , 由 专 人与 有 关 科 室 完 成 移 交 与 接 受 手 续 后 送 暂 时 贮 存 场 所 暂存 。产 生 医 疗 废 物 的 科 室 应 在 每 批 医 疗 废 物 封 闭 移 交 后对 科 室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点 进 行 消 毒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部 门 的 专 用 运 送 工 具 每 天 转 运 医 疗废 物 后 , 应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及 时 消 毒 和 清 洁 。 四 .医疗废物内部转运 ( 五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管 理1.暂 存 设 施 的 硬 件 基 本 要 求( 1) 远 离 医 疗 、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密 集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方 便 装 卸 、 装 卸 人 员 及 运 送 车 辆 的 出 入 ;( 2)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 专 人 管 理 , 避 免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以 及 防 鼠 、 防 蝇 、防 蟑 、 防 盗 以 及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 有 基 本 清 洁 设 施 ;( 3) 设 施 内 地 面 与 1M高 的 墙 裙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 地 面 有 良 好 的 排 水 性 能 ,污 水 应 用 管 道 直 接 排 入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污 水 消 毒 、 处 理 系 统 ; 有 良 好 的 照 明与 通 风 条 件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4) 设 施 外 有 明 显 警 示 标 识 , 库 房 内 有 “ 禁 止 吸 烟 、 饮 食 ” 的 警 示 。2.医 疗 废 物 登 记( 1) 根 据 与 有 关 科 室 的 移 交 与 接 受 手 续 , 对 暂 存 场 所 医 疗 废 物 登 记( 2) 登 记 内 容 为 : 医 疗 废 物 的 来 源 、 种 类 、 重 量 或 者 数 量 、 交 接 时 间 、 处 置 方 法 、 最 终 去 向 以 及 经 办 人 签 名 等 项 目 , 登 记 资 料 至 少 保 存 3年 。 ( 六 ) 医 疗 废 物 处 置1.医 疗 机 构 暂 存 的 医 疗 废 物 不 得 超 过 天2. 交 由 取 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的 医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处 置 , 禁 止 向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买 卖 医 疗 废 物3.依 照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填 写 和 保 存 转 移 联 单4.处 置 后 对 暂 存 场 所 应 及 时 进 行 清 洁 和 消 毒 。5. 禁 止 医 疗 机 构 在 非 贮 存 地 点 倾 倒 、 堆 放 医 疗 废 物 或 者 将 医 疗废 物 混 入 其 他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6.不 具 备 条 件 的 农 村 医 疗 机 构 报 县 级 卫 生 部 门 、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可 以 自 行 就 地 处 置 其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 处 理 方 法 要 求 为 :( 1)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具 和 容 易 致 人 损 伤 的 医 疗 废 物 应 当消 毒 并 作 毁 形 处 理 ;( 2) 能 够 焚 烧 的 , 应 当 及 时 焚 烧 ; ( 3) 不 能 焚 烧 的 , 应 当 消 毒 后 集 中 填 埋 。 ( 七 ) 培 训 与 职 业 防 护 1 开 展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相 关 人 员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1)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流 程 与 工 作 要 求( 2) 医 疗 废 物 安 全 分 类 技 术 与 职 业 防 护 知 识( 3) 职 业 暴 露 ( 如 意 外 刺 伤 等 ) 发 生 后 的 正 确 处 置( 4)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流 失 、 泄 漏 、 扩 散 和 意 外 事 件 时 的 紧 急 处 置 。2 提 供 必 要 的 防 护 物 品 与 措 施( 1) 提 供 必 要 的 防 护 物 品 , 如 防 护 帽 、 可 呼 吸 的 面 罩 、 防 护 眼镜 、 工 作 服 、 工 业 围 裙 、 工 业 用 手 ( 鞋 ) 套 等 ;( 2) 定 期 对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 建 立 健 康 档案 ;( 3) 必 要 时 进 行 免 疫 接 种 。 ( 八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1.确 定 类 别 、 数 量 、 发 生 时 间 、 影 响 范 围 及 严 重 程 度2.组 织 有 关 人 员 按 照 应 急 方 案 , 做 好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后 , 对现 场 进 行 处 理3.减 少 对 病 人 、 医 务 人 员 、 其 它 现 场 人 员 及 环 境 的 影 响4.采 取 安 全 处 置 措 施 , 对 区 域 、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或 者 其 他 无害 化 处 置 , 以 防 扩 大 污 染5.按 照 要 求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九 ) 应 留 存 的 工 作 记 录 1.建 立 的 规 章 制 度2.人 员 培 训 记 录 ( 工 作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3.医 疗 废 物 登 记 记 录 ( 病 房 和 暂 时 点 )4.定 期 消 毒 记 录 ( 运 输 工 具 和 暂 时 点 )5.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十 ) 医 院 污 水 处 置1.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的 国 家 要 求( 1)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必 须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县 及 县 以 上 或 20张 床 位 及 以 上 的 综 合 医 院 和 其 他 医 院 、 传 染病 和 结 核 病 医 院 的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必 须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 县 以 下 或 20张 床 位 及 以 下 的 综 合 医 院 和 其 他 医 院 的 医 疗 机 构污 水 必 须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后 排 放 。( 2) 带 传 染 病 的 综 合 医 院 应 先 将 传 染 病 房 污 水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后方 可 与 其 他 污 水 合 并 处 理 。( 3) 禁 止 向 、 类 水 域 和 类 水 域 的 饮 用 水 保 护 区 和 游 泳 区以 及 一 、 二 类 海 域 直 接 排 放 医 院 污 水 。 ( 十 ) 医 院 污 水 处 置2.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监 测( 1)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每 月 监 测 不 得 少 于 1次 ;( 2) 采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时 ,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每 日 监 测 不 得少 于 2次 ;( 3) 沙 门 氏 菌 的 监 测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1次 ;( 4) 志 贺 氏 菌 的 监 测 每 年 不 少 于 2次 ;( 5) 收 治 肠 道 传 染 病 中 的 甲 类 病 人 数 5人 、 乙 类 病 人 10人丙 类 20人 时 , 应 及 时 监 测 该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 6) 理 化 指 标 监 测 : pH 每 日 监 测 不 少 于 2次 、 CO D( 化 学 需 氧量 ) 和 SS( 悬 浮 物 ) 每 周 监 测 1次 , 其 他 污 染 物 每 季 度 监 测 不 少于 1次 。 控制项目标准值传染病、结核病院20床以上综合医院(直排) 20床以上综合医院(排入城市管网) 20床以下医院粪大肠菌群(MPN/L)100 500 5000排放标准:1、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2、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PH 69 69 69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房负荷/g/(床位*d) 6060 6060 250250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房负荷/g/(床位*d) 2020 2020 6060总余氯(mg/L)采用含氯消毒剂(接触池出口) 0.5直接排入水体6.5-10 mg/L 0.53-10 mg/L 2-8 mg/L(预处理标准)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监 测 的 常 用 指 标 值 序号检查要点检查内容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度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废物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转移、暂存、处置相关要求;有关人员的培训与防护;违反规定的处理等。2建立医疗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与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无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情况。4医疗废物收集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袋(盒)。医疗废物收集桶上有标签注明医疗废物种类。5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转移记录表,记录每次转移医疗废物种类、数量,交接有双方签字。6医疗废物暂存 间管理情况医疗废物暂存间外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附录A)7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及防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8医疗废物暂存期不超过2天,每次运送医废后进行消毒清洗,冲洗水进入医疗废水处理系统,有消毒记录。9有与处置单位的交接记录,并记录完整。10医疗废物管理档案有2009年以来与同兴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11有2009年以来医疗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12有2009年以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及转移登记表。联单记录完整,有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盖章。 重 庆 市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检 查 标 准 LOGO重 庆 市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局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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