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新华书店所得税自查报告(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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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新华书店所得税自查报告(共6篇) 第1篇:所得税自查报告所得税自查报告所得税自查报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4月23日,位于和村,法人代表,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业人数96人,生产销售甲醛、脲醛胶。主要原材料面粉、三聚氰胺、甲醇、聚乙烯醇。产品主要销往临沂、河北等市场。20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443791.77元,主营业务成本49.46元,期间费用378203.5元。实现增值税919381.29元。2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2812.28元。根据贵局要求,我公司对20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警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情况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申报税负异常预警情况说明。1.营业外支出增长预警情况说明。是因11月份缴纳环保罚款40000元,12月底原材料仓库盘点,原材料尿素盘亏6023.11元,记入20年4季度营业外支出导致预警。2.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异常预警情况说明。经查对银行20年和20年的支出明细,公司没有和山东聊城鲁西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从未收到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查找不到,出现上述滞留票的原因可能是该公司非法虚开收入所致。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警情况说明。1 1、销售毛利率偏低预警情况说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已进入成熟期,业内竞争对手之间相互降价,平均每吨比20年低36元。另外,主要原材料甲醇平均单价比20年高12元,导致产品利润空间降低,比去年下降了一半。2、销售利润率偏低预警指标情况说明。企业管理过于粗放,20年期间费用3438.39元,20年期间费用比上一年高37665.11元,主要因为20新产品研发费用支出7.09元,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导致企业利润率偏低。3、成本费用利润率偏低预警情况说明。面对用工荒,工人频繁流动,造成生产原材料消耗大,废品率高,导致生产成本比往年高近2个百分点。4、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弹性系数异常预警情况说明。面对用工荒,工人频繁流动,熟练工和新工人造成生产成本不一样,导致20年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弹性系数异常预警。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工人不稳定,导致产品质量差。下一步将提高工人工资,建立科学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2、产品附加值低,导致销售毛利润低。我们将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提高产品性能,实施科技兴企、品牌战略。3、公司废料售出未做收入。自查发现20年12月16日的销售处理废料15000元未做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5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50元,以上应补缴税金共计6300元,我公司将按时2 补交入库。所得税亏损自查报告目前,区现有重点钢铁企业6家,钢铁行业税收占全区地税收入的6成以上。为此,区局不断加强钢铁行业特别是亏损钢铁企业的稽查检查,在20、20两年钢铁行业效益整体下滑的大形势下,不仅促进了应收尽收,而且有效保障了该行业税基。一、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背景以及工作思路20-20年,全国钢铁业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效益滑坡。表现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成品钢价格持续走低、工人工资维持原有水平、市场销路不畅通。特别对一些中、小型规模的钢铁企业,影响尤其明显。以开平区为例,6家重点钢铁企业全部申报亏损。在该局的钢铁行业月份入库税款统计中,除城建税、“地方三税”外,出现了所得税“零申报”的“经常化”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全面加强亏损钢铁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管理、充分保护税基尤为重要。对此,该局充分落实大稽查的指导思想,要求稽查部门和基层征管单位要做到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两手硬,在应收尽收的同时,保障该行业所得税税基。从开平区局调研情况看,管理分局加强日常管理、稽查局和管理分局联手汇算、稽查局加强日常检查,这样“三位一体”的模式,可以更加贴近企业生产经营,保证税收链条的紧密连接,可以实现对钢铁业税收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的动态掌握,解决企业信息和税务信息相对不对称的问题,效果较好。3 同时,对企业偷税倾向有了一定的前瞻性预测和分析。二、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方法探究(一)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约化检查。从客观实际看,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相比其他行业企业,对检查深度、时间、人员安排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大户企业检查更应该讲究分工和合作,这样才能提高效率、确保效果。该局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和相关税种设置,将检查人员分为不同的小组,即成本(从材料购进到成本的结转)、往来账目、销售收入(结合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流转税种(城建税和费附加)、账面各项收支(管理费、销售费、营业外收支、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土地面积,核实折旧,房产税、车船税)、工资(成本、个人所得税)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个人分工的其他问题,也要求全面纪录,并传递给相关分工的检查人员。同时,该局坚持同一检查人员在不同企业检查中的分工不变,便于对相关政策的透彻理解和统一掌握,通过对比发现新问题,以实现集约化、专业化检查。从开平区局调研发现,这种方法实际效果较好,不仅兼顾了企业账面全部,而且便于对政策的透彻理解掌握以及所负责账户的深刻认识,便于对比问题和发现新问题,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通过这种分工和深化,开平区局很多同志成了特定分工账户的“专家”,对提高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在查深、查细、查透上下功夫。一是把成本检查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成本检查成为了税务管理和稽查的难点。从材料购进环节的平均单价检查开始,到耗材数量、4 成本的结转、甩料核算,逐步细致检查,对原材料暂估入库、退货冲回、亏吨问题、原材料年末红字现象、材料盘点差异、自建行为领用成品钢等容易掩盖问题的会计现象加大了检查力度。在20年的成本类检查中,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通过检查核减了企业亏损额,保证了税基不受侵害。二是资金资本化问题得到了重视。2020年,钢铁行业利润率较高,带动了原有企业的改、扩、建和新建,但所占用资金的财务费用所有企业均列支到了当期费用中,利息资本化问题没有一家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通过调整,促使某钢铁公司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10万元,其他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虽然调整数额不大,但纠正了一个行业的会计处理问题。三是严格规范纳税调整。对企业账务处理中,以白条列支劳务费、占地费;损失不经审批直接税前列支;资产的“费用化”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长期挂账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作出纳税调整,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500万元。四是加强了关联企业的检查。该区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以集团公司形式注册的较多,关联方交易较为频繁。对此,该局按照当期该行业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有关企业关联方销售进行了调整,调增所得额70万元;对部分关联企业间整体租赁抵顶银行利息行为进行了查处,查补相应营业税及附带税种累计160万元,调增了出租方应税所得;对集团内部企业间代付银行利息行为,通过核对贷款协议户头,调整了利息7笔,制止了企业利润向亏损企业转移的问题。五是对老钢铁企业的地方三税严格检查。部分老企业改、扩建后,对新增部分不及时申报的现象较为5 普遍;一些老企业没有土地证,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现象突出;连续亏损企业存在新增房产价值不入账现象,且较为普遍,造成房产税少申报。通过检查,查补地方三税20多万元。(三)注重查后巩固工作。企业所得税补亏政策是连续性的,那么检查更要注重连续性,保证高质量的连续深入检查,是保护税基的必备条件。该局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企业财务人员作了讲解,同时保存了上年检查记录,以对来年相同性质的问题进行着重检查。从20年钢铁企业检查和20年汇算看,同一性质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杜绝。三、对亏损钢铁企业检查结果的思考通过强化稽查检查,该局20年查补地方三税30万元,调减钢铁行业亏损额1.2亿元;20年查补地方三税20万元,调减亏损额1.6亿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侵害税基现象发生。从中,该局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一是不申报、少申报问题较多。这和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有关,同时也说明税收管理员日常辅导工作还需加强。二是应调未调问题较为突出。比如营业外支出中的不合规问题、超三年的应付账款问题。多数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三是企业偷税倾向发生转移。从原来的费用类做表面文章,变为现在的成本类作深层文章、利用关联企业、涵养折旧、转移利润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四是对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不到位。企业改扩建问题、日常报表的异常情况得不到充分重视。为此,该局建议:一是税收管理员要加强钢铁企业日常辅导。6 很多问题都是日常性调整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年终汇算中发现以及日后稽查中发现,与在日常辅导中纠正是不一样的,企业一次性调整,破坏了税款的均衡入库。二是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着力促进钢铁企业会计的正规化。三是加强企业自查。一般的企业自查都可以对日常调整项目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可以很好地节省日后税务稽查成本。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很多蓄意偷税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发挥税收震慑作用,净化辖区纳税环境。7第2篇:所得税自查报告税务自查报告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xx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41717957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xx高科医疗器械园(xx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年对我公司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二、自查后发现问题:自查发现,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元,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三、我公司于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xx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年12月10日 第3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一:我企业在 20*(税款所属期为20*年1月至20*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二:根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_、分析与讨论,并专门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认识,端正态度,抓住整改关键环节我们一致认为,税务通知书反馈的问题是中肯、务实的,对我们队伍建设和有关业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促进,一定要虚心、诚心、真心实意地接受批评建议,认真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二、针对问题,严格措施,有关问题逐项落实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一)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元;(二)恳请充分考虑*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年度个人所得税。*年,正我们的*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_、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三、加强引导,建立合法缴税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_,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_,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批评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第4篇:所得税自查报告推荐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 查 报 告中山地税开发区分局:我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注册地址: 21卡,税务登记证号为:333,经营范围:承接电气安装、给排水、空调通风、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设计、安装工程;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与资质证同时使用)。我司年全年收入金额:1915833元,利息收入:118.54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756710.64元,利润总额:48888.37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7663.81元,预交所得税30653.33元,汇算清缴时补缴:1.89元;年全年收入金额:3341131.83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2823838.39元,利润总额:2248.62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10994.21元,预交所得税6508.15元,汇算清缴时补缴:821.32元。在汇算清缴期间,经本公司对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内部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年主要有以下调增事项,具体有通讯费:6356.64元,业务招待费2525.6元,车辆使用费:13015.14元,物业费:2032.6元,差旅费:45405.74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512.11元,补交纳所得税额821.32元。特此说明!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年8月12日第5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一)自查要点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二)政策规定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收入方面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第875号)。2、不征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1234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第一条第(一)款。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4、投资收益:(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三、成本费用方面1、工资薪金:(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劳务费等费用;(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方面:(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5)企业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1 2 3 4 5 (6)企业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02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63号)。3、利息支出:(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_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 4、资产损失:(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XX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5、其他费用支出:(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2 3 4 5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XX160号、京财税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三、税收优惠方面: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5、符合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二_条第(五)项的规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全面自查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1)(2)(3)(4)(5) 第6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一、预缴申报方面(一)自查要点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二)政策规定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收入方面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2、不征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一)款。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八)款)。4、投资收益:(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三、成本费用方面1、工资薪金:(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劳务费等费用;(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方面:(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5)企业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6)企业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3号)。3、利息支出:(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_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4、资产损失:(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5、其他费用支出:(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三、税收优惠方面: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5、符合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_条第(五)项的规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_市国家税务局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全面自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所得税自查报告新华书店述职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所得税自查报告怎么写如何写所得税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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