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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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 保 险 法 :保 险 业 的 新 起 点 提 纲 新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特 点 新 法 对 产 品 开 发 的 影 响 新 法 对 产 品 管 理 的 影 响 新 法 对 销 售 管 理 的 影 响 新 法 对 公 司 机 构 管 理 的 影 响 新 法 对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的 影 响 新 法 对 高 管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影 响 新 法 关 于 加 强 监 管 的 规 定 新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特 点 加 强 对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保 护 完 善 保 险 行 业 基 本 制 度 加 强 保 险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明 确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的 职 责 , 强 化 监 管 手 段 和 措施 明 确 法 律 责 任 , 打 击 保 险 违 法 行 为 新 法 对 产 品 开 发 的 影 响 ( 一 )询 问 告 知 主 义 与 ” 重 要 事 实 ” 告 知 的 范 围 限 于 询 问 的 范 围 ; 告 知 的 “ 重 要 事 实 ” -能 够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是 否 承 报 或 以 何 种 费 率 承 保 的 各 种 客 观 事 实 和情 况 ; “ 重 要 事 实 ” 的 认 定 标 准 -” 谨 慎 的 保 险 人标 准 ” ,同 时 考 虑 告 知 方 的 判 断 能 力 和 合 理 期待 等 。 新 法 对 产 品 开 发 的 影 响 ( 二 ) 明 确 说 明 义 务 的 满 足 对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 保 险 人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 格 式 条 款 规 范 ( 第 19条 ) 新 法 对 产 品 开 发 的 影 响 ( 三 )u人 身 保 险 的 受 益 人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投 保 人 为 与其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投 保 人 身 保 险 , 不 得 指 定 被 保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外 的 人 为 受 益 人 。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人 的 ,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 实 践 中 ,应 避 免 团 体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把 受 益 人 指 定 为 投 保人 自 己 。 新 法 对 产 品 开 发 的 影 响 ( 四 )u第 114条 第 1款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保 险 监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公 平 、 合 理 拟 订 保 险 条 款 和保 险 费 率 , 不 得 损 害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的 合 法 权 益 。u保 险 条 款 和 保 险 费 率 的 审 批 、 备 案 规 定 。u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条 款 费 率 监 管 权 : 责 令 停 止使 用 , 限 期 修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内 禁 止 申 报 新 的 保 险 条 款 和 保 险 费 率 。上 款 为 新 增 条 文 , 旧 法 无 此 规 定 , 加 强 和 明 确 了对 条 款 和 费 率 的 监 管 。 新 法 对 产 品 管 理 的 影 响 不 可 争 辩 与 禁 止 反 言 原 则 (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加 强 核 保 和 后 续 调 查 ) 一 次 性 通 知 补 充 资 料 义 务 ( 公 司 在 理 赔 中 应 按照 新 法 的 要 求 操 作 , 并 注 意 留 存 相 关 证 据 。 ) 及 时 核 定 义 务 ( 除 非 条 款 约 定 , 至 多 不 能 超 过30日 。 需 要 在 条 款 和 业 务 中 相 应 调 整 。 )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 新 型 产 品 的 特 别 规 定 ) 新 法 对 销 售 管 理 的 影 响 ( 一 ) 投 保 单 附 格 式 条 款 书 面 说 明 与 口 头 说 明 ( 加 强 客 户 回 访 ) 保 险 销 售 人 员 的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第 111条 ) 保 险 公 司 对 保 险 代 理 人 的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第 112条 ) 新 法 对 销 售 管 理 的 影 响 ( 二 )u 第 116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中 不 得 从 事 的 行 为 ( 13种 ) , 其 中 从 第 ( 五 ) 到 第 ( 十 三 ) 项 是 新 增 加 的 , 并 且 新 法 对 违 反 这条 规 定 的 行 为 规 定 了 法 律 责 任 。 这 些 行 为 如 下 :( 五 ) 拒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 六 ) 编 造 保 险 事 故 、 虚 构 保 险 合 同 或 者 故 意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进 行 虚 假 理赔 , 骗 取 保 险 金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七 ) 挪 用 、 截 留 、 侵 占 保 险 费 ;( 八 ) 委 托 未 取 得 合 法 资 格 者 从 事 保 险 销 售 活 动 ; ( 九 ) 利 用 开 展 保 险 业 务 为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十 ) 利 用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 以 虚 构 保 险 中 介 业 务 或 者 编 造 退 保 等 方 式 套取 费 用 ; ( 十 一 ) 以 捏 造 、 散 布 虚 假 事 实 等 方 式 损 害 竞 争 对 手 的 商 业 信 誉 , 或 者以 其 他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十 二 ) 泄 露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 十 三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 新 法 对 公 司 机 构 管 理 的 影 响 ( 一 ) 保 险 公 司 准 入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准 入 准 入 门 槛 的 变 化 新 法 对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的 影 响 ( 一 )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代 理人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授 权 代 为 办理 保 险 业 务 的 行 为 , 由 保 险人 承 担 责 任 。 保 险 代 理 人 为 保 险 人 代为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 有 超 越 代理 权 限 行 为 , 投 保 人 有 理 由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 并 已 订 立保 险 合 同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承担 保 险 责 任 ; 但 是 保 险 人 可以 依 法 追 究 越 权 的 保 险 代 理人 的 责 任 。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代 理人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授 权 代 为 办理 保 险 业 务 的 行 为 , 由 保 险人 承 担 责 任 。 保 险 代 理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后 以 保 险 人 名 义 订 立 合 同 ,使 投 保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的 , 该 代 理 行 为 有 效 。保 险 人 可 以 依 法 追 究 越 权 的保 险 代 理 人 的 责 任 。 新 法 对 高 管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影 响 ( 一 ) 新 增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任 职 要 求 任 职 的 法 定 要 求 : 品 行 、 熟 悉 规 则 以 及 经 营管 理 能 力 禁 止 性 情 形 : 取 消 资 格 未 逾 5年 赔 偿 责 任 监 管 措 施 : 限 制 薪 酬 水 平 、 调 整 负 责 人 、 监 管谈 话 、 限 制 出 境 和 处 理 财 产 罚 款 、 取 消 任 职 资 格 以 及 禁 业 新 法 对 高 管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影 响 ( 二 )u第 140条 保 险 公 司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结 转 各 项 责任 准 备 金 ,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办 理 再 保 险 , 或 者 严 重 违反 本 法 关 于 资 金 运 用 的 规 定 的 ,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以 责 令 调 整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 u第 173条 保 险 公 司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 保 监 会 除 对 该 单 位 处罚 外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警 告 ,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从 业 资 格 。u第 179条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情 节 严 重 的 , 国 务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禁 止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终 身 进 入 保 险 业 。 后 两 条 新 增 条 文 加 大 了 对 保 险 从 业 个 人 的 监 管 力 度 。 新 法 关 于 加 强 监 管 的 规 定 加 强 对 条 款 费 率 监 管 (第 137条 ) 强 化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第 139条 ) 接 管 与 撤 销 要 求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信 息 (第 129条 ) 限 制 股 东 权 利 、 要 求 转 让 股 权 限 制 出 境 、 申 请 司 法 限 制 财 产 延 伸 检 查 权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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