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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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工 业 革 命 政 治 上 、 经 济 上 : 光 荣 革 命 后 确 立 的 政 治 制 度 含 有大 量 封 建 残 余 ,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未 取 得 绝 对 的 统 治 地位 。 工 业 革 命 促 进 了 现 代 工 业 产 生 , 推 动 现 代 农 业 体 系的 形 成 , 带 来 了 英 国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空 前 繁 荣 。 壮 大和 增 强 了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的 势 力 , 造 就 了 无 产 阶 级 。( 二 ) 社 会 矛 盾 社 会 矛 盾 激 化 , 资 产 阶 级 与 旧 贵 族 之 间 、 无 产 阶 级与 资 产 阶 级 之 间 、 英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之 间 、 宗 主 国 与殖 民 地 之 间 。 ( 一 ) 代 表 人 物 杰 里 米 边 沁 、 约 翰 密 尔 、 约 翰 奥 斯 丁( 二 ) 边 沁 提 出 功 利 主 义 原 则 “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政 府 片 论 、 道 德 与 立 法 原 理 导 论 ( 三 ) 功 利 主 义 原 则 被 约 翰 密 尔 和 约 翰 奥 斯丁 继 承 和 发 展 ( 一 ) 经 验 的 、 实 证 的 、 分 析 的 方 法 应 用 在法 学 领 域 中 , 反 对 自 然 法 学 说( 二 ) 以 科 学 的 态 度 对 待 法 学 和 伦 理 学( 三 ) 主 张 用 清 楚 、 准 确 的 语 言 进 行 法 学 研究 比 较 经 验 主 义 实 证 主 义共 同 的 理 论 倾 向 强 调 事 实 和 科 学 的 价 值 , 在 原 则 上 反 对 形 而 上 学 ; 目的 都 是 要 进 行 社 会 改 革 , 以 人 类 的 幸 福 和 发 展 为 伦 理理 想 。侧 重 点 不 同 以 心 理 学 和 逻 辑 学 为 出 发点 寻 求 解 决 问 题 。 边 沁 和密 尔 即 以 此 为 出 发 点 。功 利 主 义 的 全 部 理 论 基 础-“ 功 利 原 则 ” 就 是 建立 在 心 理 分 析 基 础 之 上 的 。 关 心 的 问 题 不 是 为 什 么 而是 怎 么 样在 法 学 中 就 转 换 为 : 不 问法 律 为 什 么 这 样 , 而 问 法律 实 际 上 是 怎 么 样 。边 沁 、 密 尔 经 验 主 义 色 彩 浓 厚 些 , 奥 斯 丁 实 证 主 义 色 彩 浓 厚 些 。 法 律 是 一 种 命 令 。 实 证 分 析 方 法 。 将 应 然 法 与 实 在 法 分 开 , 将 法 学 研 究 对 象限 于 实 在 法 实 证 的 ; 用 逻 辑 分 析 的 方 法 研 究 实 在 法 。 一 般 法 学 只 应 研 究 “ 实 际 上 是 这 样 的 法 ” 即 实 在 法 , 而 不应 像 自 然 法 学 家 所 主 张 的 那 样 研 究 “ 应 当 是 这 样 的 法 ” 即正 义 法 或 理 想 法 。 法 学 的 任 务 只 限 于 从 逻 辑 上 分 析 实 在 法 规 范 ( 如 权 利 、 义务 、 制 裁 、 惩 罚 、 损 害 赔 偿 等 ) 和 各 种 成 熟 的 实 在 法 制 度的 共 同 原 则 、 概 念 与 特 征 。 “ 恶 法 亦 法 ” 。 ( 实 在 ) 法 与 道 德 无 关 或 至 少 不 存 在 必 然联 系 , 只 要 是 合 法 地 制 定 的 法 律 , 不 管 是 否 合 乎 道 德 , 仍应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法 律 部 门 以 部 门 法 典 ( 如 刑 法 、 劳 动 法 等 ) 为 核 心 每 一 部 法 典 由 法 律 条 文 ( 如 刑 法 有 452条 、 劳 动 法 有 107条 ) 组 成 法 律 条 文 以 法 律 规 范 为 主 要 内 容 ( 还 有 法 律 原 则、 法 律 概 念 等 ) 每 一 法 律 规 范 都 由 行 为 模 式 和 法 律 后 果 两 部 分 或只 有 行 为 模 式 ( 法 律 后 果 可 以 推 定 ) 组 成 。 功 利 主 义 法 学 和 早 期 分 析 法 学 具 有 划 时 代 的 意 义 。u 在 边 沁 之 前 , 遵 循 自 然 法 传 统 , 法 律 的 原 则 和 标 准以 正 义 、 自 由 和 理 性 为 主 导 。 自 功 利 主 义 法 学 始 ,法 律 的 指 导 思 想 从 追 求 价 值 和 理 想 , 转 移 到 对 法 律的 实 际 效 果 方 面 , 也 意 味 着 法 律 思 想 从 传 统 的 正 义观 走 向 现 代 的 实 证 观 。u 分 析 法 学 的 创 立 使 西 方 法 理 学 彻 底 挣 脱 了 神 学 、 伦理 学 的 传 统 束 缚 , 法 理 学 作 为 最 一 般 的 研 究 法 律 的法 律 科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 因 此 而 正 式 确 立 。 u 以 奥 斯 丁 分 析 法 学 为 开 端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学 成 为 近200年 西 方 法 理 学 的 主 流 学 派 。 包 括 凯 尔 森 的 纯 粹法 学 、 哈 特 的 新 分 析 法 学 。 ( 一 ) 生 平 边 沁 ( Jeremy Bentham ,17481832) : 英 国 著 名伦 理 学 家 和 法 律 改 革 活 动家 , 功 利 主 义 法 学 的 创 始人 。 一 生 致 力 于 英 国 的 司法 改 革 , 对 于 缔 造 英 国 模范 监 狱 的 计 划 非 常 关 心 ,晚 年 出 资 创 建 威 斯 敏 斯特 评 论 , 以 此 为 阵 地 宣扬 功 利 主 义 , 宣 扬 改 革 英国 法 律 的 计 划 。 ( 二 ) 著 作 著 作 极 多 , 代 表 作 为 政 府 片 论 、 道德 与 立 法 原 理 导 论 、 监 狱 论 、 司 法证 据 原 理 、 宪 法典 等 法 律 的 功 利 主 义 原 则 自 然 把 人 类 置 于 两 位 主 公 快 乐 和痛 苦 的 主 宰 之 下 。 只 有 它 们 才 指示 我 们 应 当 干 什 么 ,决 定 我 们 想 要 干什 么 。 是 非 标 准 ,因 果 联 系 ,俱 由 其 定夺 。 凡 我 们 所 行 、 所 言 、 所 思 ,无 不由 其 支 配 :我 们 所 能 做 的 力 图 挣 脱 被支 配 地 位 的 每 项 努 力 ,都 只 会 昭 示 和肯 定 这 一 点 。 边 沁 功 利 主 义 是 以 实 际 功 效 或 利 益 作 为 道 德 标 准 的 伦理 学 说 。 作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理 论 形 态 , 是 由 英 国 的边 沁 创 立 , 詹 姆 斯 密 尔 ( 1773-1836) 和 约 翰 密尔 ( 1806-1873) 父 子 完 善 的 。 以 功 利 主 义 作 为 哲 学 基 础 的 法 学 思 想 或 流 派 , 主张 功 利 主 义 原 则 既 是 个 人 与 政 府 活 动 的 准 则 , 也是 道 德 与 立 法 的 准 则 。 ( 一 ) 功 利 理 论 源 远 流 长 休 谟 、 普 利 斯 特 里 、 贝 卡 里 亚 、 爱 尔 维 修( 二 ) 边 沁 的 功 利 主 义 理 论 1、 人 的 本 性 “避 苦 求 乐 ” 2、 苦 乐 的 分 类 简 单 的 苦 乐 和 复 杂 的 苦 乐 ( 1) 简 单 的 快 乐 ( 2) 简 单 的 痛 苦 ( 3) 复 杂 的 苦 乐 是 由 简 单 的 苦 乐 构 成 的 3、 计 算 苦 乐 应 考 虑 的 七 个 因 素 “ 强 烈 经 久 确 定 , 迅 速 丰 裕 纯 粹 , 无 论 大 苦 大乐 , 总 有 此 番 特 征 。 倘 若 图 谋 私 利 , 便 应 追 求 此 乐 ;倘 若 旨 在 公 益 , 泽 广 即 是 美 德 。 凡 被 视 为 苦 者 , 避之 竭 尽 全 力 ; 要 是 苦 必 降 临 , 须 防 殃 及 众 人 。 ” 4、 对 苦 乐 的 感 受 因 人 而 异 5、 苦 乐 的 四 种 来 源 自 然 的 来 源 、 政 治 的 来 源 、 道 德 的 来 源 、 宗 教的 来 源 6、 边 沁 的 功 利 观 念 落 入 快 乐 主 义 的 范 畴 , 把 快 乐等 同 于 善 或 幸 福 。 ( 一 ) 法 律 的 目 的 1、 法 律 是 主 权 者 创 制 的 或 采 纳 的 , 用 以 宣 示 其 意志 的 命 令 。 这 种 命 令 不 是 针 对 个 人 的 行 为 , 而 是针 对 一 系 列 同 类 性 质 的 行 为 。 2、 一 般 目 的 : 增 长 社 会 幸 福 的 总 和 3、 具 体 目 的 : 生 存 、 平 等 、 富 裕 、 安 全( 二 ) 法 律 与 功 利 的 关 系 ( 政 府 片 论 ) 1、 功 利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基 础 2、 功 利 原 则 是 研 究 、 解 释 和 衡 量 法 律 制 度 的 标 准 3、 法 律 的 后 果 要 符 合 功 利 ( 一 ) 法 律 的 本 质 方 面 , 即 法 学 与 立 法 学 中的 新 观 点 1、 法 学 的 新 观 点 -法 律 的 定 义 “ 法 律 是 国 家 行 使 权 力 处 罚 犯 罪 的 威 吓 性 命 令 。 ” 2、 立 法 的 目 的 : “ 增 进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3、 立 法 的 原 则 : 功 利 原 则 ( 二 ) 法 律 的 形 式 方 面 1、 主 张 在 英 国 进 行 法 典 编 撰 2、 编 撰 法 典 的 好 处 ( 1) 有 助 于 普 及 法 律 研 究 ( 2) 有 助 于 法 律 的 执 行 3、 一 部 好 的 法 典 应 满 足 的 条 件 ( 1) 完 整 性 ( 2) 普 遍 性 : 最 少 的 法 则 说 明 全 部 问 题 ( 3) 逻 辑 严 密 ( 4) 术 语 一 致 、 结 构 严 谨 、 布 局 合 理 ( 三 ) 议 会 改 革 1、 选 举 方 面 ( 1) 实 行 普 选 ( 2) 选 举 权 一 律 平 等 ( 3) 秘 密 投 票 2、 议 会 制 度 取 消 上 议 院 , 实 行 一 院 制( 四 ) 监 狱 改 革 ( 一 ) 从 总 体 上 讲 法 学 分 为 阐 释 性 法 学 和 审查 性 法 学 阐 释 性 法 学 法 的 实 然 审 查 性 法 学 法 的 应 然 ( 二 ) 法 学 门 类 的 划 分 1、 根 据 法 律 的 支 配 范 围 特 定 国 家 的 法 律 与 涉 及一 切 国 家 的 法 律 局 部 的 法 学 和 普 遍 的 法 学 2、 根 据 被 控 制 的 行 为 人 的 政 治 性 质 国 内 法 和 国籍 法 国 内 法 学 和 国 际 法 学 3、 根 据 法 律 的 有 效 时 间 历 史 法 学 和 现 行 法 学 4、 根 据 法 律 的 表 达 方 式 成 文 法 和 习 惯 法 5、 根 据 惩 罚 的 种 类 民 法 和 刑 法 要 理 解 法 律 ,特 别 是 要 理 解 法 律 的 缺 陷 。 温 和 的 法 律 能 使 一 个 民 族 的 生 活 方 式 具 有人 性 ; 政 府 的 精 神 会 在 公 民 中 间 得 到 尊 重 。 边 沁 的 功 利 主 义 理 论 是 西 方 法 律 学 说 的主 导 性 原 则 之 一 , 他 的 功 利 主 义 学 说 对 英国 的 立 法 和 政 策 影 响 极 大 , 在 当 时 历 史 时期 是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的 , 他 的 一 般 法 理 学实 际 上 是 分 析 法 学 的 起 点 。 ( 一 ) 生 平 约 翰 密 尔 (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英 国 著 名 哲 学 家 、 政 治 思 想 家 和 自 由 主 义 着 , 詹姆 斯 密 尔 之 子 。( 二 ) 著 作 论 自 由 ( 严 复 译 : 群 己 权 界 论 ) 、 功利 主 义 、 代 议 制 政 府 、 妇 女 的 服 从 等 ( 三 ) 密 尔 的 新 功 利 主 义 理 论 1、 注 重 社 会 之 乐 、 集 体 之 乐 , 而 非 个 人 之 乐 ; 2、 苦 乐 本 身 有 质 的 差 异 , 有 精 粗 优 劣 的 不 同 ; “ 宁 愿 做 一 个 不 满 意 的 人 , 胜 过 做 一 头 满 意 的 猪 ;宁 愿 做 一 个 不 满 意 的 苏 格 拉 底 , 胜 过 做 一 个 满 意 的白 痴 。 ” 3、 要 承 认 人 与 人 的 差 异 ; 4、 苦 与 乐 或 趋 乐 避 苦 并 非 是 权 衡 后 的 选 择 , 有时 单 靠 习 惯 即 可 。 ( 一 ) 黑 人 的 平 等 权 问 题( 二 ) 妇 女 的 平 等 权 问 题 ( 一 ) 强 调 对 个 人 的 自 由 或 权 利 的 保 障 , 是自 由 主 义 的 核 心( 二 ) 为 保 护 自 己 , 需 筑 起 三 道 道 德 信 念 的坚 固 大 堤 最 广 义 的 良 心 自 由 : 思 想 自 由 自 由 个 人 生 活 或 个 性 自 由 联 合 自 由 、 思 想 自 由 ( ) 思 想 自 由 的 重 要 性 : 人 的 认 识 能 力 的 局限 性 和 具 体 认 识 的 相 对 性 , 致 使 真 理 难 以 获 得 , 没有 思 想 自 由 , 就 导 致 真 理 易 被 掩 盖 。 ( ) 思 想 自 由 包 括 言 论 自 由 和 出 版 自 由 等 、 个 人 生 活 自 由 : 个 性 自 由( 三 ) 自 由 的 限 制 1、 在 不 损 害 或 妨 碍 他 人 的 限 度 之 内 , 个 人 享 有充 分 的 自 由 , 在 至 涉 及 本 人 的 事 情 上 , 个 人 的 独立 性 是 绝 对 的 。 2、 自 由 的 限 制 就 是 , 在 个 人 的 行 为 涉 及 他 人 时 ,需 要 对 社 会 负 责 。 ( 一 ) 政 治 制 度 的 选 择 ( 不 是 最 佳 , 而 是 适 合 ) 1、 人 民 必 须 愿 意 接 受 ; 2、 人 民 必 须 愿 意 并 能 够 作 为 保 存 它 所 必 要 的 事情 ( 捍 卫 ) ; 3、 它 们 必 须 愿 意 并 能 够 作 为 使 它 能 够 实 现 其 目的 而 需 要 他 们 做 的 事 情 ( 素 质 ) 。( 二 ) 理 想 的 政 府 形 式 的 基 础 1、 每 个 公 民 对 于 最 高 权 力 其 行 使 有 发 言 权 ; 2、 每 个 公 民 均 有 机 会 担 任 公 职 。 ( 三 ) 代 议 制 易 陷 入 的 弊 端 1、 由 同 一 阶 级 构 成 的 议 会 多 数 有 实 行 阶 级 立 法 的危 险 ; 2、 议 会 议 员 的 智 力 水 平 因 扩 大 选 举 权 而 不 断 下 降 ,趋 向 于 集 体 平 庸 。( 四 ) 解 决 弊 端 的 方 法 1、 为 防 止 阶 级 立 法 , 应 保 证 少 数 人 有 充 分 的 代 表 ; 2、 为 克 服 “ 集 体 平 庸 ” , 应 实 行 “ 复 数 投 票 ” 制度 。 密 尔 作 为 自 由 主 义 法 学 派 的 创 始 人 , 他注 意 到 社 会 权 力 的 加 强 对 个 人 权 利 的 削 弱 ,重 视 个 人 自 由 , 主 张 政 治 自 由 主 义 , 其 自由 主 义 理 论 产 生 了 重 大 影 响 , 成 为 西 方 政治 和 法 学 的 主 流 思 想 。 ( 一 ) 生 平 分 析 法 学 的 创 立 者 , 系统 阐 述 法 律 命 令 学 说 的第 一 人 , 被 誉 为 “ 现 代英 国 法 理 学 之 父 ” 。 ( 二 ) 著 作 生 前 : 法 理 学 的 范 围 身 后 : 法 理 学 讲 义 ( 一 ) 思 想 渊 源 1、 边 沁 的 功 利 主 义 2、 孔 德 的 实 证 主 义 ( 1) 实 证 主 义 是 超 越 唯 物 主 义 和 唯 心 主 义 的 哲 学 。主 张 哲 学 只 应 研 究 实 在 有 用 的 知 识 , 即 关 于 现 象 范 围 内的 东 西 , 至 于 这 些 现 象 背 后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 本 质 是 什 么 ,以 及 事 物 的 规 律 性 和 因 果 关 系 , 都 不 属 于 实 证 知 识 的 范围 。 摒 弃 关 于 事 物 的 本 质 、 宇 宙 的 本 源 等 虚 妄 的 形 而 上学 。 ( 2) 实 证 主 义 哲 学 是 最 高 级 的 最 科 学 的 哲 学 神 学 ( 虚 构 ) -形 而 上 学 ( 抽 象 ) -实 证 ( 科 学 )实 证 阶 段 : 一 切 知 识 、 科 学 、 哲 学 都 以 实 证 的 事 实 为 基础 。 ( 二 ) 研 究 方 法 分 析 实 证 的 方 法u 法 理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就 是 分 析 方 法 , 分 析 方 法 就 是指 将 世 界 上 已 有 的 法 律 体 系 进 行 比 较 , 然 后 进 行精 致 和 细 微 的 分 析 , 然 后 再 把 组 成 法 律 的 各 种 要素 抽 出 , 来 寻 找 所 有 法 律 体 系 共 同 的 、 一 般 的 原则 、 概 念 和 特 征 。u 奥 斯 丁 将 罗 马 法 、 英 国 法 和 德 国 法 放 在 一 起 进 行比 较 分 析 , 从 形 式 上 寻 找 不 同 国 家 的 法 律 体 系 具有 的 共 同 的 原 则 和 概 念 。 ( 一 ) 法 的 概 念 1、 “ 法 律 ” 一 词 的 四 种 含 义 ( 1) 神 法 ( 上 帝 之 法 ) ( 2) 实 在 法 :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 3) 实 在 道 德 : 部 分 是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 靠舆 论 的 直 接 作 用 和 影 响 的 支 持 而 起 作 用 。 ( 4) 比 喻 性 的 法 律 :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注 意 : ( 1) 奥 斯 丁 认 为 国 际 法 不 是 实 在 法 , 而 是 实 在道 德 。 ( 2) 奥 斯 丁 研 究 的 法 局 限 于 实 在 法 2、 法 律 的 概 念 法 律 命 令 说 ( 1) 主 权 者 ( 习 惯 地 服 从 且 仅 唯 一 习 惯 的 服 从的 特 定 的 社 会 优 势 者 ) ( 2) 命 令 其 一 , 何 谓 命 令 ? “ 如 果 你 表 达 或 宣 布 一 个 愿 望 , 要 我 做 或 不 得做 什 么 , 而 且 当 我 不 顺 从 你 的 愿 望 时 , 你 就 会 以 有害 的 后 果 施 加 于 我 , 你 的 愿 望 的 表 示 或 宣 布 就 是 命令 。 ” 其 二 , 命 令 的 三 层 含 义 : u 一 个 理 性 者 持 有 的 希 望 或 愿 望 , 而 另 一 个 理 性 者应 该 做 或 不 做 ; u 祸 害 来 自 于 前 者 , 由 后 者 在 不 遵 从 该 愿 望 时 引 发 ;u 愿 望 以 语 言 或 其 他 信 号 表 示 或 宣 布 。 ( 3) 制 裁 ( 命 令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 或 称 服 从 的 强制 )u 排 除 既 不 明 确 又 无 制 裁 措 施 的 法 , 如 自 然 法 、 荣誉 法 等 ;u 排 除 无 明 显 强 制 作 用 的 法 , 如 国 际 法 ;u 排 除 无 确 定 主 权 的 法 , 如 神 法 、 集 团 内 部 的 规 章 ; u 排 除 无 普 遍 意 义 的 法 , 如 议 会 一 次 性 的 个 别 命 令或 非 授 权 个 人 的 指 示 等 。 ( 4) 严 格 或 准 确 意 义 上 的 法 的 基 本 要 素 : 命 令 、制 裁 、 服 从 ( 一 )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关 系 持 相 对 主 义 的 观 点 , 认 为 “ 法 律 的 存 在 是 一 回事 , 法 律 的 优 劣 是 另 一 回 事 ” , 主 张 法 律 与 道 德 无涉 、 恶 法 亦 法 。( 二 ) 法 理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实 在 法( 三 ) 法 理 学 的 范 围 或 内 容 1、 义 务 、 权 利 、 自 由 、 伤 害 、 惩 罚 、 赔 偿 的 概 念以 及 他 们 的 相 互 关 系 , 它 们 与 法 律 、 主 权 和 政 治社 会 间 的 各 种 关 系 ; 2、 成 文 法 与 不 成 文 法 之 间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或 由 于 理解 不 当 而 作 出 相 反 解 释 的 情 况 ; 3、 权 利 的 特 征 , 权 利 与 最 大 权 利 之 间 的 对 立 及 其关 系 , 如 财 产 权 与 最 高 主 权 ; 4、 权 利 的 特 征 , 进 入 到 所 有 权 领 域 或 主 权 领 域 分别 对 其 他 权 利 的 限 制 问 题 ; 5、 责 任 的 特 征 , 责 任 由 契 约 或 损 害 而 来 , 否 则 就是 类 推 责 任 ; 6、 损 害 与 不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即 公 民 的 损 害 进 入 到犯 罪 和 不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哈 特 总 结 奥 斯 丁 的 理 论 时 , 把 奥 斯 丁 的 理论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 第 一 , 法 律 命 令 说 , 即 法 律 是 主 权 者 的 一 种命 令 , 这 种 命 令 以 强 制 作 后 盾 ; 第 二 , 严 格 区 分 法 律 与 道 德 , 法 理 学 的 任 务是 研 究 法 律 , 而 不 管 它 道 德 上 的 善 与 恶 , 也就 是 后 人 所 谓 的 “ 恶 法 亦 法 ” ; 第 三 , 严 格 界 定 法 理 学 的 任 务 , 区 分 “ 法 律的 应 然 ” 和 “ 法 律 的 实 然 ” , 将 法 理 学 的 研究 范 围 限 定 在 “ 法 律 的 实 然 ” 。 奥 斯 丁 对 法 理 学 范 围 的 确 立 , 创 立 了 所谓 的 “ 一 般 法 理 学 ” , 这 是 西 方 法 学 史 上著 名 的 “ 分 析 法 学 ” 的 源 头 。 在 奥 斯 丁 的有 生 之 年 , 他 没 有 享 受 到 受 人 拥 戴 的 地 位和 名 誉 , 但 是 在 他 死 后 , 他 的 法 理 学 成 为了 英 国 法 学 中 法 理 学 教 育 的 基 础 , 流 行 了近 一 个 世 纪 之 久 , 直 到 哈 特 和 他 的 法 律的 概 念 取 代 了 奥 斯 丁 在 英 国 分 析 法 学 中的 地 位 为 止 。 在 奥 斯 丁 以 后 , 奥 斯 丁 分 析法 学 的 传 统 继 续 发 展 , 其 影 响 更 多 地 反 映在 普 通 法 系 。 ( 一 ) 法 律 预 测 说 1897年 1月 8日 , 在 波 士 顿 大 学 法 学 院 发 表 演讲 , 题 为 法 律 的 道 路 , 提 出 法 律 预 测 说 。 “ 如 果 我 们 采 取 我 们 的 朋 友 , 即 坏 人 的 观 点 ,那 么 我 们 就 会 发 现 , 他 毫 不 祈 求 什 么 公 理 或 推 论 ,但 他 的 确 想 知 道 马 萨 诸 塞 周 或 英 国 的 法 院 实 际 上 将做 什 么 。 我 很 同 意 他 的 观 点 , 法 院 实 际 上 将 做 什 么的 预 测 , 而 不 是 其 他 自 命 不 凡 的 什 么 , 就 是 我 所 谓的 法 律 的 含 义 。 ” ( 二 ) 历 史 在 法 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1、 历 史 和 社 会 利 益 决 定 了 法 律 的 内 容 和 法 律 的发 展 2、 批 判 了 “ 逻 辑 ” 是 法 律 发 展 的 唯 一 动 力 的 观点 3、 从 法 律 的 几 个 方 面 的 具 体 部 门 进 一 步 阐 述 历史 学 习 的 重 要 性 4、 研 究 历 史 的 目 的 在 于 历 史 对 于 现 代 的 影 响 ( 三 ) 法 律 和 法 理 学 1、 法 理 学 是 一 个 成 功 的 律 师 所 必 备 的 一 项 知 识 。 2、 年 轻 人 应 学 习 罗 马 法 。 3、 重 申 理 论 的 重 要 性评 价 霍 姆 斯 的 法 律 的 道 路 1、 法 律 的 自 治 性 2、 实 用 主 义 在 法 律 领 域 的 有 限 效 用 3、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应 有 素 质 了 解 历 史 和 哲 学 ( 一 ) 目 的 法 学 1、 批 判 历 史 法 学 、 概 念 法 学 、 功 利 主 义 法 学 2、 何 谓 法 律 ? 法 律 是 受 人 类 意 识 支 配 并 达 到 人 类 目 的 的 东 西 ,是 国 家 为 达 到 一 定 目 的 而 有 意 识 的 制 定 的 。 3、 法 律 的 要 素 ( 1) 目 的 性 要 素 社 会 利 益 ( 2) 形 式 性 要 素 强 制 性 法 律 的 生 命 不 在 于 逻 辑 ,而 在 于 经 验 。 霍 姆 斯 没 有 强 制 力 的 法 律 , 就 如 同 不 燃 烧 的 火 ,不 发 亮 的 光 。 为 权 利 而 斗 争 , 就 是 为 法 律 而 斗 争 ! 耶 林 ( 二 ) 为 权 利 而 斗 争 1、 法 的 起 源 2、 斗 争 是 法 的 生 命 3、 为 权 利 而 斗 争 是 对 自 己 的 义 务 4、 主 张 权 利 是 对 社 会 的 义 务 5、 为 国 民 生 活 权 利 而 斗 争 的 重 要 性 6、 现 代 罗 马 法 与 为 权 利 而 斗 争 一 、 法 学 流 派 众 多二 、 历 史 法 学 1、 德 国 的 历 史 法 学 2、 英 国 的 历 史 法 学三 、 功 利 主 义 法 学四 、 自 由 法 学五 、 分 析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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