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注册工程师考试专业实务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培训课件以及对应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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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专业实务周志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2011年7月 核安全专业实务第一章(2)的复习内容:1.10 核动力厂防火设计1.11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1.12 核级机械部件、设备与常规机械产品在设计、制造活 动及其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异1.13 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1.15 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1.16 核材料管制1.17 核动力厂运营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13 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一 、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运行限值和条件这一概念是指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员执行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为保证核动力厂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并必须在核动力厂运行开始之前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评价和批准。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包括对各种运行状态(包括停堆在内)的要求。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技术方面包括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执行其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假定的预定功能时需要遵守的限制和运行要求。安全运行既取决于设备,也取决于人,所以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包括运行人员应采取的行动和应遵守的限制。关于运行人员方面,运行限值和条件包括对涉及保持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设备执行其功能进行必要的监督、纠正或补充行动的原则要求。运行限值和条件分类: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正常运行的 限制和条件;监督要求 核安全专业实务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作为营运单位运行核动力厂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制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包含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备在控制室供控制人员使用,且必须是最新有效文本;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必须根据经验的积累、技术和安全的发展以及核动力厂变更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复审;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或者营运单位认为必要并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时,还必须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修改。核安全专业实务 预计可能出现不可接受的燃料破损的区域安全限值燃料包壳温度(由监测的冷却剂温度与对应的燃料包壳温度相互 关系得到)相应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响应延迟 报警整定值运行限值监测的冷却剂温度避免经常发生报警的裕度避免达到运行限值的实际裕度操纵员响应延迟稳态运行范围图 安 全 限 值 、 安 全 系 统 整 定 值 和 运 行 限 值 之 间 的关 系 二 、 运 行 规 程1.必须制定全面的管理规程,管理规程包括制定、完善、验证、验收、修改和注销运行指令及运行规程的规则。2.正确制定和使用运行规程对核动力厂安全运行起重要作用。 l必须根据营运单位的政策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全面地适用于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下的运行规程。l各运行规程的详细程度必须与该运行规程的目标相一致。在运行规程中提供的指导必须清晰、简洁,并尽可能是已验证和确认为有效的。在控制室和其他必要的运行位置处的运行规程和参考材料必须有清楚的标识并容易获得。l严格地遵守书面的运行规程必须是核动力厂安全政策的根本要素之一。核安全专业实务 3 应制定正常运行的运行规程,以保证核动力厂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范围之内运行,并对安全执行正常运行的所有模式,如启动、功率运行、停堆过程、停堆、负荷变化、过程监测和燃料装卸提供指令。如有要求,运行规程应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和批准。4. 对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运行规程应提供恢复指令。对设计基准事故,把核动力厂维持在规定的限值内的这些规程可以是事件导向的或征兆导向的。对超设计基准事故,指令将是征兆导向的,即用指示核动力厂状态的参数为运行人员确定最佳的恢复途径,而无需事故诊断。5. 必须保证核动力厂运行人员对所有运行状态下的核动力厂系统和设备状态是熟悉的和能控制的。只有指定的合格运行人员才能控制或指挥核动力厂运行状态的任何改变。其他人绝不允许干涉运行人员作出有关安全的决定。6. 如果需要进行非常规运行、试验或实验,必须要进行安全审查。必须确定专门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编制专项运行规程。核安全专业实务 7. 当在核动力厂的运行实践中使用口头和/或书面指令时,应按管理程序执行,以保证口头和/或书面的指令不会偏离制定的运行规程以及不违反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任何不符合的情况应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事先批准。8. 应验证和确认运行规程,以保证其在管理上和技术上是正确的,并且使运行人员容易使用和起到预期作用。应特别注意保证运行规程与其预期的使用环境相一致。运行规程应以其在现场使用的形式来进行确认。9. 应定期审查运行规程,以保证始终适合其目的,并在必要时按照要求修改、验证、确认和批准运行规程。l切尔诺贝利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规程的缺位(试验人员擅自操作)。l三里岛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核动力厂事故运行规程中的弱点(引发操纵员判断失误)。核安全专业实务 三 、 堆 芯 和 燃 料 管 理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堆 芯 管 理 和 厂 区 燃 料 装 卸 的 全 部 活 动 , 以 保 证燃 料 在 反 应 堆 中 的 安 全 使 用 及 其 在 厂 区 转 移 和 贮 存 期 间 的 安 全 。 必 须 制 定措 施 , 以 保 证 反 应 堆 所 装 载 燃 料 的 设 计 和 富 集 度 与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所批 准 的 相 符 合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燃 料 及 堆 芯 的 采 购 、 装 载 、 使 用 、 卸 料 和 试 验 的 技 术 条件 和 程 序 , 必 须 根 据 设 计 要 求 制 定 装 、 换 料 大 纲 或 堆 芯 管 理 大 纲 并 上 报 国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必 须 编 写 燃 料 和 堆 芯 部 件 的 管 理 程 序 , 包 括 未 辐 照 和 已 辐 照 燃 料 的 转 移 、厂 区 内 的 贮 存 和 向 外 发 运 的 准 备 工 作 。 未 辐 照 和 已 辐 照 燃 料 的 贮 存 方 案 必须 按 规 定 报 送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未 辐 照 和 已 辐 照 燃 料 的 包 装 、 运 输 和 发 送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和 适 用 的 国 际规 则 所 有 易 裂 变 材 料 ( 包 括 未 辐 照 和 已 辐 照 燃 料 ) 的 贮 存 、 辐 照 和 转 移 必 须 按要 求 保 存 详 细 的 的 可 核 查 账 目 , 保 存 时 间 至 少 不 短 于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核安全专业实务 四 、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 检 查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行 来 说 是 至 关 重 大 的 。 ( 维 修 、 监 督 、 检 查 活 动 的 定 义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并 实 施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检 查 大 纲 必 须 确 定 核 动 力 厂 所 有 的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检 查 的 标 准 和 频 度 , 以 保 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可 靠 性 和 有 效 性 与 核 动 力 厂整 个 寿 期 内 的 设 计 要 求 始 终 保 持 一 致 必 须 根 据 下 列 因 素 确 定 单 个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预 防 性 和 预 测 性 维 修 、 试 验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频 度 :l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对 安 全 的 重 要 性l 其 固 有 的 可 靠 性 l 所 评 定 的 运 行 时 性 能 劣 化 的 可 能 性 和 老 化 特 性l 运 行 经 验l 制 造 商 的 建 议大纲必须包括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定 期 检 查 或 试 验 , 以 证 明 其 可靠 性 , 并 决 定 是 否 可 保 证 NPP继 续 安 全 运 行 或 是 否 有 必 要 采 取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核安全专业实务 四 、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 检 查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并 实 施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维 修 、 试验 、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规 程 。 必 须 根 据 已 制 定 的 管 理 程 序 来 对 这 些 规程 进 行 编 制 、 审 查 、 批 准 生 效 、 发 布 和 修 改 必 须 实 施 全 面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管 理 制 度 , 以 保 证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和 检 查 工 作 得 到 恰 当 的 授 权 并 按 照 制 定 的 规 程 进 行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必 须 保 证 : 只 有 在 指 定 的 运 行 人 员 的 批 准 下 并 符 合 运行 限 值 和 条 件 时 , 核 动 力 厂 设 备 才 能 停 役 供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 检查 。 维 修 后 , 还 必 须 对 核 动 力 厂 的 有 关 配 置 进 行 核 查 并 记 录 在 案 。 在 异 常 事 件 后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重 新 确 认 由 于 异 常 事 件 可 能 受 影 响 的部 件 或 系 统 的 安 全 功 能 和 功 能 完 整 性 。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必 须 包 括 适当 的 检 查 、 试 验 和 维 修 必 须 记 录 、 保 存 和 分 析 有 关 维 修 、 试 验 、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数 据 , 以 确 认 性 能 符 合 设 计 假 设 和 对 设 备 可 靠 性 的 预 期 核安全专业实务 五 、 核 动 力 厂 修 改 核 动 力 厂 修 改 的 原 因 可 能 包 括 :l 维 持 或 者 加 强 现 有 的 安 全 措 施 , 从 而 保 持 与 当 前 设 计 的 一 致 性 或 者 改进 当 前 设 计 ;l 从 核 电 厂 故 障 中 恢 复 正 常 ;l 改 进 热 性 能 或 者 增 强 核 动 力 厂 额 定 功 率 ;l 增 强 核 动 力 厂 的 可 维 护 性 , 降 低 人 员 的 辐 射 照 射 , 或 者 降 低 核 动 力 厂维 修 费 用l 延 长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寿 命 核 动 力 厂 的 修 改 包 括 :l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修 改l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 的 修 改 l 指 令 和 规 程 的 修 改l 上 述 各 项 的 组 合l 组 织 机 构 的 变 更 核安全专业实务 五 、 核 动 力 厂 修 改 影 响 到 颁 发 运 行 许 可 证 依 据 的 安 全 重 要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修 改 ,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 的修 改 , 以 及 原 先 由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程 序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修 改 必 须 在 实 施 前 报 送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 涉 及 核 动 力 厂 配 置 及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 的 修 改 , 必 须 遵 守 HAF102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安 全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 特 别 是 , 不 得 降 低 执 行 全 部 安 全 功 能 的 能 力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管 理 程 序 , 以 保 证 恰 当 地 设 计 、 审 查 、 控 制 和 实 施 所 有 永 久 性 和 临 时性 修 改 。 该 程 序 必 须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分 析 报 告 以 及 适 用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得 到 满 足 ; 必 须 更 具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和 合 适 的 试 验 规 程 进 行 核 动 力 厂 修 改 的 实 施 和 试 验 故 ; 当 一 项 特 定 修 改 确 定 为 必 要 时 , 应 该 审 查 该 项 修 改 对 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的 全 部 后 果 , 并 且 应 该确 定 修 改 的 实 体 边 界 ; 在 实 施 地 点 和 有 关 控 制 位 置 都 必 须 清 楚 明 确 地 标 明 临 时 性 的 修 改 。 必 须 把 这 些 临 时 性 的 修 改 及 其 在 所 有 运 行 工 况 下 对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的 影 响 明 确 地 告 知 运 行 人 员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制 定 管 理 程 序 , 已 在 修 改 、 安 装 和 试 验 后 尽 可 能 快 地 更 新 文 件 。 核动 力 厂 完 成 修 改 后 投 役 前 应 该 进 行 试 验 , 以 证 明 满 足 了 设 计 意 图 。 在 修 改 以 后 , 必 须 在 恢 复运 行 以 前 更 新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相 关 文 件 ( 特 别 是 值 班 运 行 人 员 的 文 件 ) , 并 且 人员 必 须 进 行 相 应 培 训 ;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运 行 有 关 的 组 织 机 构 方 面 的 修 改 必 须 上 报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核安全专业实务 六 、 辐 射 防 护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辐 射 防 护 大 纲 , 以 保 证 在 所 有 的 运 行 状 态 下 由 于核 动 力 厂 的 电 离 辐 射 或 由 于 从 核 动 力 厂 有 计 划 地 释 放 放 射 性 物 质 所 引 起 的辐 射 照 射 保 持 在 规 定 的 限 值 以 下 , 并 保 持 在 合 理 可 行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该 辐射 防 护 大 纲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安 全 要 求 以 及 符 合 辐 射 防 护 和辐 射 源 安 全 的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辐 射 防 护 大 纲 的 编 制 必 须 基 于 对 辐 射 防 护 的 评 价 分 析 , 并 必 须 包 括 :l 辐 射 分 区 和 出 入 口 控 制 , 包 括 关 于 当 地 的 实 际 剂 量 率 和 污 染 水 平 ;l 在 制 定 预 计 有 放 射 性 危 害 情 况 下 的 运 行 规 程 和 维 修 规 程 时 的 合 作 , 以 及 必 要时 提 供 直 接 的 帮 助 ;l 检 测 仪 表 和 设 备l 人 员 防 护 设 备 l 厂 区 放 射 性 监 测 和 巡 测l 人 员 、 设 备 和 构 筑 物 的 去 污l 对 环 境 的 放 射 性 监 测 和 巡 测l 对 发 运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控 制 , 包 括 固 体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转 移 和 处 置l 对 放 射 性 液 体 及 气 体 释 放 的 控 制 及 监 测 核安全专业实务 六 、 辐 射 防 护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营 运 单 位 的 辐 射 防 护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的 独 立 性 和 足 够 的 资 源 , 以 便 实 施 辐 射 防 护 法 规 、 标 准和 规 程 以 及 安 全 工 作 实 践 并 提 出 建 议 。 所 有 的 厂 区 人 员 都 有 责 任 实 施 辐 射 防 护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照 射 控 制 措 施 。 因 此 , 必 须 特 别 强 调 对 所 有 的厂 区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使 他 们 能 了 解 放 射 性 危 害 和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通 过 监 督 、 检 查 和 监 察 来 对 辐 射 防 护 大 纲 的 正 确 实 施 及 其 目 标 的 实 现 进 行 核 实 , 必 要时 必 须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所 有 可 能 受 到 职 业 照 射 的 控 制 区 及 监 督 区 人 员 的 辐 射 照 射 都 必 须 按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评 价 。剂 量 记 录 必 须 按 要 求 保 存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大 纲 。 该 大 纲 必 须 包 括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收 集 、 分 类 、 处 理 、整 备 、 厂 区 运 输 和 贮 存 、 以 及 发 运 , 并 必 须 可 供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查 阅 ; 按 适 当 运 行 实 践 , 必 须 将 产 生 的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活 度 和 体 积 都 保 持 在 实 际 可 行 的 最 小 量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对 放 射 性 排 出 流 排 放 进 行 安 全 分 析 , 证 明 所 评 定 的 对 公 众 的 放 射 影 响 和 所 受 剂 量 保 持 在 合 理 可 行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在 初 装 料 前 把 该 分 析 报 告 上 报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批 准的 排 放 限 值 必 须 包 括 在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 中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监 测 和 控 制 放 射 性 排 出 流 排 放 的 规 程 , 这 些 规 程 必 须 可 供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部 门 查 阅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一 个 核 动 力 厂 附 近 地 区 环 境 监 测 的 大 纲 , 以 便 评 价 放 射 性 释 放 对 环 境 的 放射 影 响 。 核安全专业实务 七 、 运 行 经 验 反 馈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经 验 , 确 保 未 遗 漏 安 全 相 关的 事 件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获 得 并 评 价 其 他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经 验 和 教 训 , 以 作 为 借鉴 。 必 须 制 定 胜 任 的 人 员 认 真 研 究 运 行 经 验 , 以 发 现 不 利 于 安 全 的 先 兆 ,从 而 在 出 现 严 重 情 况 之 前 采 取 必 要 的 纠 正 行 动 。 必 须 要 求 所 有 的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所 有 的 事 件 , 并 鼓 励 报 告 与 核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关 的 “ 几 乎 要 发 生 的 事 件 ” 。 核 动 力 厂 的 管 理 者 必 须 及时 地 慎 重 地 审 查 和 响 应 这 些 报 告 。 核 动 力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与 设 计 有 关 单 位 保 持 适 当 联 系 , 以 向 其 反 馈 运行 经 验 的 信 息 及 获 得 与 处 理 设 备 故 障 或 异 常 事 件 有 关 的 建 议 。 必 须 收 集 和 保 存 运 行 经 验 的 数 据 , 以 用 作 核 动 力 厂 老 化 管 理 、 核 动 力 厂 剩 余 寿 期 评 价 , 概 率 安 全 评 价 核 定 其 安 全 审 查 的 输 入 数 据 。 核安全专业实务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一、概述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的 含 义 1) 运行: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建厂目的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维修、换料、在役检查及其他有关活动。 3) 运行状态: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两类状态的统称。 4) 事故工况:比预计运行事件更严重的工况,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5) 正常运行: 核动力厂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范围内的运行。 6) 预计运行事件: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预计至少发生一次的偏离正常运行的各种运行过程;由于设计中已采取相应措施,这类事件不至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项的严重损坏,也不至于导致事故工况。核安全专业实务 7) 设计基准事故:核动力厂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并且该事故中燃料的损坏和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保持在管理限值之内。8) 严重事故:严重性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并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事故工况。9) 事故管理 在超设计基准事故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1). 防止事件升级为严重事故; (2). 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 (3). 实现长期稳定的安全状态。核安全专业实务 核安全专业实务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核动力厂运行状态(1) 标准压水堆核电机组流程l 机组流程图:l一 回 路 ( 反 应 堆 冷 却 剂 系 统 )l二 回 路 ( 动 力 转 换 系 统 )l机 组 可 调 Tave控 制核安全专业实务 机组可调Tavg控制核电机组控制系统的设计要保证具有负荷阶跃变化10%的变化能力,或在功率15%至100%负荷区间内,负荷能够以每分钟5%的速率线性变化,同时具有在50%功率下甩负荷不停堆的能力。机组功率水平改变是通过汽轮机控制系统根据选定负荷和负荷变化率,使反应堆功率跟踪汽轮机负荷变化而实现的。如果改变汽轮机负荷,则Tavg (反应堆冷却剂的平均温度)将按程序整定值变化。核电机组控制系统会测出T avg这个变化,而移动控制棒,把Tavg恢复到程序整定值。由此,一回路和二回路的功率达到平衡。如图所示 核安全专业实务 如果改变气轮机的负荷,用Tavg(可调程序)控制系统来调整反应堆功率,使Tavg 保持程序整定值。增加气轮机的负荷将会使Tavg和蒸汽压力降低。控制系统可抽出控制棒来增加反应堆的功率并维持Tavg等于程序整定值。还可以利用气轮机和反应堆功率的前反馈信号,达到控制系统的最佳瞬态响应。由一回路到二回路动力转换的能量与温度差(即T)成正比。增加Tavg和Ts(蒸汽温度)之间的温差T,既可以通过提高Tavg,也可以通过降低Ts(从而降低蒸汽压力Ps)来实现。这样控制方式在全负荷下可产生满意的蒸汽参数,又可尽量少移动控制棒。核安全专业实务 图 : 机 组 平 均 温 度 Tavg可 调 控 制 程 序 与 特 征(a)平 均 温 度 Tavg可 调 程 序 (b)平 均 温 度 可 调 程 序 特 征A: 反 应 堆 控 制 系 统 ; B: 反 应 堆 ; C: 稳 压 器 ; D:中 子 探 测 器 ;E: 蒸 发 器 ; F: 汽 轮 机 ; G: 发 电 机 ; H: 冷 凝 器 ; S:压 力 传 感 器 ;T; 节 流 阀 ; Tc:冷 段 温 度 ; Th: 热 段 温 度 ; Ts、 Ps: 蒸 汽 温 度 、 压 力 ;mc: 一 回 路 冷 却 剂 流 量 ; ms: 二 回 路 给 水 流 量 ; 1、 2: 一 、 二 回 路 ;y: 温 度 或 压 力 ; x: 功 率 负 荷核安全专业实务 l机组运行模式:模式 是指核蒸汽供应系统的装载燃料的反应堆压力容器与下列因素的一种组合:堆芯反应性状态,功率水平,反应堆冷却剂平均温度,和压力容器封头顶盖螺栓紧张程度,如表所示核安全专业实务 机 组 运 行 模 式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2)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l核电厂运行的安全限值反应堆堆芯安全限值(表1-9 模式):稳态、正常运行和预期事件期间不超燃料设计限值 95%可信度95%概率不发生DNB,燃料中心温度熔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安全限值l安全系统整定值l正常运行限制条件l正常运行限制条件组成正常运行限制条件应用分类:分6类, 条件i-条件vi监督要求应用分类:分4类,监督要求i-监督要求iv正常运行限制条件类别:9大类共计103个正常运行限制条件核安全专业实务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l标准技术规格书的正常运行限制条件要求共分9大类103个正常运行限制条件反应性控制系统(11)功率分布限值(4)仪表(9)反应堆冷却剂系统(19)应急堆芯冷却系统(6)安全壳系统(19)电厂系统(18)电力系统(10)换料操作(7)核安全专业实务 (2)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是核电机组正常运行期间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用以保证运行期间公众和运行人员安全。技术规格书规定了安全限值,设计中采用这些限值,机组运行时不得超过;技术规格书规定安全系统整定值,以便这些系统触发自动动作来防止达到安全限值。技术规格书规定机组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限制条件,或机组投入运行、保持功率运行、和停止运行的正常运行限制条件。 同时,技术规格书规定在某个安全相关参数异常变化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对安全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监督要求。 核安全专业实务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l核动力厂运行安全监督定义:核动力厂运行安全监督包括检查和处理、处罚、强制命令,简称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的检查和执法。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l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l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l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l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l其他国内、国际有关的核安全标准或文件等监督方式:核动力厂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专项安全监督任务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和受委托的专家,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核安全专业实务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l申请获准或已获准经营和运行核动力厂并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的单位。核安全专业实务 1 总 的 要 求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核安全专业实务 l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管理职能 A. 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B. 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做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C. 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D . 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 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核安全专业实务 l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实现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职责A. 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B.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C.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D.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E.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F.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G.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核安全专业实务 l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其它职责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此外,营运单位必须系统地审查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在组织机构及管理安排上的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配备。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的事项。必须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做出正确的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关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当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员时,对待核安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一。对工作人员业绩评价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待安全的态度。核安全专业实务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行。核安全政策必须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的要求。核安全政策中必须承诺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某些活动可以由核动力厂机构以外(如承包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批准。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程序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并能预先计划的所有活动。有要求时,营运单位须将该程序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核安全专业实务 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管理程序编写专门的程序。这些专门的程序必须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和操作细节。必须仔细审查这样的活动和专门程序的安全问题。这些专门程序的批准必须遵循与核动力厂正常程序批准同样的过程。有要求时,涉及安全的专门程序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况,其目的在于强化安全意识及提高安全文化水平,遵守为增强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及时更新文件并防止过分自信和自满的情绪。实际可行时,必须采用适宜的客观的业绩评价方法。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切尔诺贝利事故的社会背景:原苏联社会体制使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管理混乱,安全文化薄弱。核安全专业实务 2 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l行业主管单位职责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B. 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C. 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D. 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E. 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核安全专业实务 l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 A. 核动力厂经理的职责包括:实施营运单位的安全政策,建立和维持健全的安全文 化,管理和验证安全相关的活动。 B. 营运单位在厂区的主要行政人员是核动力厂经理(有时称为核动力厂厂长)。核动力厂经理是许可证持有者在厂区的代表,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承担该责任时,核动力厂经理也可负责由厂区人员或厂外部门或外部单位人员执行的技术保证职能的全面协调(取决于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因此核动力厂经理对运行人员的资格(包括恰当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负责。 C. 核动力厂经理负责保证遵守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此外,也可涉及公众信息活动和保持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D. 如果核动力厂经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的服务,则应该规定职能关系,以分清两部分的责任。常规的实践表明,核动力厂经理作为营运单位在厂区的领导人员是营运单位委派的代表,负责保证外部单位提供的服务满足营 运单位的目标和法规要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要求。 核安全专业实务 E. 在职能完全或部分地不能直接管理的情况下,核动力厂经理仍然要以文件的方式 促进满意地执行源于这些职能的核动力厂相关活动。 F. 为了提高人员能力,每个单位的高层经理应该了解和支持提高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的所有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技能的要求,以使他们达到完成所指派任务的必要程度。 G. 经理应在核动力厂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对所有人员建立标准和要求。此外,经理自身显然应该符合这些标准并帮助工作人员理解为什么这些标准是合适的。 H 在分派安全的职责时,经理应该保证该人员有能力及适当资源以有效地履行这些安全职责。还应该保证工作人员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职责,工作人员还应该了解其职责与其他人员的职责之间的相关关系。 I. 基层经理应该负责在其管理下的所有操作的安全。因此组织机构需要反映基层经理对安全管理的责任。而正确的管理结构还需要反映组织机构的特殊要求。应该明确规定单位内经理和管理部门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且应该互相协调一致。核安全专业实务 l核动力厂运行人员的职责 A. 运行人员职责是根据运行限值和条件、已生效的文字程序和成功实践确保核动力厂安全可靠地运行。 B. 必须牢记运行人员的活动对反应堆及其有关系统的状况有着直接影响,后果是直接的,因此,在这类人员的挑选、培训、在培训及授权时必须考虑这一点。 C. 运行部门的运行人员主要由运行值组成。运行值的数量必须根据当地的条件来确定。每个运行值的构成可依据核动力厂的类型、机组的数量、核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应急计划的规定而定。 D. 运行人员有四个职务级别:运行负责人、值长、操纵员和现场操纵员。核安全专业实务 3 核动力厂运行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l资格和培训 营运单位应制定培训和资格大纲,以保证评价营运单位的需要和建立营运单位的岗位的资格要求。对核动力厂安全监督、运行和维修重要的职能只能任用合格的人员。对各类人员,应要求通过教学、经验和正式培训来提高和保持适当的能力。l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由核动力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对核设施操纵员执照的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申请者进行考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执 照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执照持有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行失效。违反相关规定者,国家核安全局可收回或吊销其执照。 核安全专业实务 l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申请执照人员的取照考试,资格审查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等内容。核电厂操纵人员必须通过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后,方能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取(换)照申请。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只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执照的必要条件,不作为核电厂操纵员或高级操纵员上岗或岗位聘任的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 各核电厂设“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核电厂的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核安全专业实务 1.14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的 安 全 管 理三 、 核 动 力 厂 调 试1 核动力厂调试要求 1) 尽管新核动力厂的供货有合同安排,营运单位仍应该确保制定和实施全面的调试大纲,以证明核动力厂已按规定建造,并能以安全方式运行。 2) 鉴于营运单位在以后的核动力厂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它应该验证调试大纲已尽可能彻底地核查了核动力厂的特性,特别是调试大纲应该:证实所建核动力厂与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规定相一致;保证核动力厂满足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实运行规程的正确有效,并给运行人员提供了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为验证实施管理大纲的措施的适用性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数据。 3) 当调试活动由供货方或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时,营运单位应该对各阶段调试活动的审查和批准做出必要的安排。 4) 在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并转移到下阶段工作前,营运单位应该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核安全专业实务 2 核动力厂主要调试阶段 必须把核动力厂的调试大纲划分为几个阶段。 目的是指明在每一个阶段内预期要完成的一组试验,并确定在继续下一阶段试验前必须完成试验结果审查的“审查点”。 审查应该对调试是否能进入下一阶段做出判断,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的结论或因本阶段的一些试验没有进行或未完成等情况对下一阶段的调试大纲是否应该进行做出判断。 核动力厂的调试分为几个阶段: 1) 阶段:预运行试验; 2) 阶段:装料,初始临界和低功率试验; 3) 阶段:功率试验。核安全专业实务 3 核动力厂首次装料 1) 核燃料运到厂区前,必须做出适当的应急安排,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以前必须保证完成全部应急准备。 2) 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以前,必须进行应急演习以验证应急计划。 3) 只有在完成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需的全部运行前试验,并且试验结果获得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两者的认可后,才允许进行初始装料。 4) 必须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首次装料后,营运单位才可以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燃料的调试。此项批准是在安全分析报告及调试大纲等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5) 为了确认核动力厂已准备好堆芯初始装料,必须在装料前预先规定系统、设备、文件和人员的先决条件。必须在安全分析报告和核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地陈述这些先决条件,并记录在文件上。为了确认运行规程的适用性及其质量,必须验证运行规程以保证其技术上的正确性,并且确认运行规程以保证其在安装的设备和控制系统上的可使用性。验证和确认工作尽可能在堆芯装料前进行。 6) 营运单位必须对放射性排出流排放进行安全分析,证明所评定的对公众的放射影响和所受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7) 营运单位必须在初始装料前把该分析报告上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8) 批准的排放限值必须包括在运行限值和条件中。 核安全专业实务 四 、 核 事 件 分 级 和 报 告 制 度1 核事件分级l INES(INEN: The 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Users Manual)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为便于核工业界、新闻媒介和公众之间对核事件的信息沟通而制定的国际核事件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事件报告系统(以下简称IRS)。核安全专业实务 l INE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研究堆和其它民用核设施以及在国际核事件分级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事项;IR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l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在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核事件时,迅速定级并在24小时内通告国际原子能机构。l该分级把事件分成七个等级。l较低的级别(1-3级)称为事件;l而较高的级别(4-7级)称为事故;l安全上无重要意义的事件定为低于1级或称零级,并称为偏离。l与安全无关的事件称为分级范围之外事件。 核安全专业实务 2 核行业主管部门核事件报告管理办法l为了保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INES和lRS方面的联络畅通,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我国在这方面的协调工作。l国家原子能机构职责 A 国家原子能机构指定INES国家协调员和IRS国家协调员负责INES和IRS的国内有关 工作,国家协调员任期3年。 B 在国家原子能机构的领导下,成立INES和IRS国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和核电厂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C. 工作组设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INES和IRS有关工作,为INES和IRS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建立INES和IRS信息库,进行INES和IRS信息分析和反馈工作。 D. 在工作组的指导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明确核事件分级和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INES核事件分级和IRS报告的具体有关工作。 E. 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应将安全上有重要意义的运行事件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成员国之间进行经验反馈和交流,以防止严 重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或重复发生。 核安全专业实务 l IRS国家工作组在IRS方面的主要职责A. IRS国家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与IRS工作有关经验反馈工作; B. 负责组织筛选和整理IRS报告有关的工作并上报国际原子能机构; C. 负责接受和分送国外的IRS报告。核安全专业实务 l IR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核电厂应及时总结运行事件的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并提出纠正措施。选择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运行事件(特别是人因事件),按IRS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用中英文分别填写IRS报告;一般要求每台机组每年至少申报一份IRS报告;核电厂将IRS报告报工作组秘书处: A. IRS国家协调员负责筛选和初审IRS报告; B. 申报的IRS报告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审查同意后,由IR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C. IRS国家协调员负责向有关单位分送IRS报告; D. IRS报告内容主要供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和核电厂参考,用于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 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IRS报告含有技术机密内容不得对外,不得用于公开发表; F. 我国IRS国家协调员对外承担保密责任。各接受IRS报告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文件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核安全专业实务 3 国家核安全局运行事件报告管理办法l在核动力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准则的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l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准则: A 违反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i. 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事件; ii. 违反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B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i. 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ii. 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iii. 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C 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D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除外) 核安全专业实务 E 任何可能妨害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i. 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ii. 排出堆芯余热; iii. 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iv. 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F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i. 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ii. 排出堆芯余热; iii. 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G 放射性失去控制的事件;i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ii 其他事件。 核安全专业实务 l核动力厂运行事件通告 A. 口头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 B. 书面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l核动力厂运行事件报告A.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应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B. 事件报告内容 核电厂名称和核电机组编号、事件报告编号、事件通告编号、事件名称、始发事件、事件发生时间和结束时间、报告日期、报告人、报告准则、补充报告、事件发生前机组状态和功率水平、事件对运行的影 响和事件后功率水平、放射性后果、安全评定、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等共16项。 核安全专业实务 五 、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停 堆 管 理 1 启动事故运行规程和应急程序 事故停堆发生时,立即启动事故运行规程。同时,根据电厂厂址及系统等各方面特性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Emergency Action Levels,简称EAL),作为确定应急状态等级的基础和执行相应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条件,启动事故应急执行程序。 2 事故停堆管理原则 防止事件升级为严重事故; 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 实现长期稳定的安全状态。 3 事故后果补救 事故后果可能造成重大放射性区域污染,污染会给居民和环境带来灾害。 事故后果补救管理措施应该有计划地在核安全法规框架内实施。 原则是要有利于事故危害的补救;并提供适宜防护安排使社会公众受到损害最小。核安全专业实务 六 、 核 电 厂 定 期 安 全 审 查l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重新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评价。l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l审查策略和需评价的安全要素必须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或同意。l必须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来确定现有的安全分析报告仍保持有效的程度。l定期安全审查必须考虑核动力厂的实际状况、运行经验、预期的寿期末状况、目前的分析方法、适用的规定、标准及科技水平。核安全专业实务 l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必须覆盖运行核动力厂的所有安全方面,还应包括应急计划、事故管理和辐射防护。l为了补充确定论评价,必须考虑使用概率安全评价(PSA)来作为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以便了解核动力厂各个不同方面对安全的相对贡献。l根据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的结果,营运单位必须实施必要的纠正行动和合理可行的修改,以符合适用的法规和标准。l定期安全审查结果应用: 证实核动力厂或单个物项在规定的预期运行时间内能够安全地运行; 确定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能限制安全运行的因素; 修改现有的安全分析报告,以符合当前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提供延长寿命研究的输入数据。 核安全专业实务 七 、 核 动 力 厂 退 役l在核动力厂关闭以前,营运单位必须尽早对核动力厂的退役做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该退役安排。l这些安排必须满足核动力厂退役的有关安全要求。l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营运单位必须考虑到最终退役方面的需要。l为了有利于计划退役,必须记录核动力厂在修改和维修活动中处理污染的或经辐照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情况。l核动力厂退役安全要求: 1. 对退役来说,在处理易裂变材料和处理放射性存留物时,必须采用等同于核动力厂运行时应用的标准。核安全专业实务 2. 必须制定核动力厂退役安全分析报告,以便为不同的退役阶段提供安全论证。必须仔细审查安全分析报告以便确定退役期间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监督及检查要求。采取的措施应该与所评价的风险相称。 3 当进入给定的退役阶段,必须满足相应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要求。必须保存诸如描述和图纸这样的记录直至无须执行进一步的安全功能或不存在安全方面的危险为止。 4. 在核动力厂的设计阶段通常应该完成一个概要的退役计划。必要时在运行阶段根据运行经验和退役技术最新的进展对该计划做出修改。 5. 管理者应该保证已经考虑了所有退役方案和制定了退役策略。在对最终方案做出决定以前,应该考虑影响所有方案的因素。全面的退役计划应该包括核动力厂所有的退役阶段,从退役开始直到场区及其邻近区域变得适合其预期的用途。 6 所有与将来退役有关的重要资料都应该适当记录、分类保留和贮存,以便于将来使用时检索。核安全专业实务 Thanks! 谢 谢 !核安全专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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