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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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夯实统计数据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档案是总行各部门、各支行(以下简称各机构)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形式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制度及要求、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等。统计档案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及各营业网点。 第四条统计档案管理包括统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保密。 第二章统计档案保管制度 第五条统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机构应根据需要,指定专人(原则上统计填制岗)负责管理统计档案,各机构负责人负责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对外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人行数据大集中报表等统计档案的集中管理。第七条统计档案存放需做到专夹专柜,专人管理,做好保密和安全措施,非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第八条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等工作。 1严禁在档案存放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做好统计资料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第九条统计档案需按照时间序列进行整理,便于对比管理。 第十条坚持统计档案管理的连续性原则,根据资料的变更调整,动态更新存储。 第十一条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工作,做到目录与档案相符。 第十二条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档案的移交、接收必须制作并填制统计资料交接清单,做到第三方监交、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坏和丢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统计档案查、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统计档案查、借阅制度。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统计档案的,需事先填写统计资料查、借阅申请单,查阅统计档案时,需填写统计档案查、借阅登记簿,各机构统计档案查、借阅须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总行统计档案查、借阅须由统计管理归口部门报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方可。 第十五条查阅档案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 第十六条借出档案要及时归还,不得转借或擅自复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或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统计资料。第十七条严禁在借阅纸质版统计资料中涂改、增删、2剪裁或撕换,严禁擅自修改、删减、增加电子版统计资料数据。 第十八条查、借阅统计档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所查阅的统计档案进行保密,并确保统计资料的整洁和齐全。 第四章统计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统计档案保密管理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统计保密工作制度相关要求执行。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档案保密相关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保守统计机密,统计档案内容和数据不得向外泄露,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条查、借阅统计档案资料需要履行查、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纸质版统计档案、拷贝电子版统计档案或携带档案出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发现失、泄密现象,应及时逐级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总行相关部门应要求所有统计档案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定统计岗位脱密期为个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第二篇: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辖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及所辖支行网点(以下简称本行)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形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工统计填报两种模式。 第五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业务管理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各支行及总行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七条辖内各网点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各支行及各部门(以下简称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统计报告的分析工作;各统计单位统计分管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相应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统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统计工作以本机构经营管理信息为基础,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和统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源准确、有效。 (二)统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各项金融业务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三)统计部门有权核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发现原始数据来源有误时,要求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送。 (四)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设置各项统计工作的工作岗位,并实行a、b岗制。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原则上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积极参加各项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举办的统计员资格证书的考试。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应提前选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统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各项统计制度。 (二)实事求是,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统计数据,编制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发现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纠正。 (三)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及时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决策建议和支持。 (四)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不得缺损、丢失。 (五)努力学习金融、统计、财务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第三章统计制度、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总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的统计制度框架下,负责全辖统计制度的制定、修改、撤销和解释工作,制定相应数据标准,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各统计单位不可以自行改变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八条全辖统计工作实行数据提供、报表编制、审核和数据填报责任人签字负责制。 第十九条建立统计数据公布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本机构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各统计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也不得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人员依照各项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统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机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统计资料和统计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统计单位要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保管、装订、整理、备份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调阅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并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定期将统计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技部门要为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统计单位要为统计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处理软件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十六条统计工作环境要有利于确保统计资料安全,用于统计的计算机设备要优先保证统计工作使用,统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计算机中的统计资料要定期备份,统一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总行统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统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总行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影响,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强迫、授意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九条统计工作受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追加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除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要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统计工作受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表彰或奖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追加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农商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农商银行统计工作岗位职责 2:xx农商银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1 xx农商银行统计工作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各项统计制度。 二、实事求是,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统计数据,编制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发现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纠正。 三、配合上级单位或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及时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决策建议和支持。 四、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不得缺损、丢失。 五、努力学习金融、统计、财务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附件2xx农商银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统计业务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各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工作,搜集、整理和上报本部门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和其它信息资料,为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二、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三、严格执行统计业务流程,即。接受任务提出贯彻意见布置工作数据采集审核检查数据处理数据上报查询订正数据提供资料开发利用资料归档。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安排,明确责任人,按技术操作规程采集统计数据,进行数据审核与处理,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加强统计资料整理和归档,做好数据的提供与开发利用工作。 四、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统计标准,按规定进行统计报表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篇: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是指省联社及各农村商业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书、音像、实物及其他特殊介质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文秘会议类档案(收发文件、会议文件材料);纪检监察类档案(纪检监察活动记录、案件查处卷宗、来信来访处理材料);审计稽核(或风险管理)类档案;财务业务类档案(信贷档案、会计档案、银行卡档案、统计报表等);科技类档案(计算机系统及机房建设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人事教育类档案(员工招聘辞退材料、工资审核材料、劳动保险材料、教育培训、考察考核材料);党务及群团事物类档案;行政事务类档案(招投标及大宗采购材料、基建档案、车辆档案、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材料)。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和执行的公文、合同文本、资信证明、会计簿册、声像资料、电子数据、重要会议记录 等。 第三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联社办公室是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归档工作;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省联社对本机关职能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农村商业银行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省联社和各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设立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档案接收和集中管理日常工作。综合档案室由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综合档案室应配有至少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有条件的,可配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省联社各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各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省联社各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对使用和形成的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除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和分散保存,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单位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音像材料和实物材料等。 (二)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本单位档案,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各项工作服务。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销毁。按规定做好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对各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七条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颁布的命令、决定、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 (四)本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批复、指示; (五)本单位党委会议、股东(社员)大会、董(理) 事会议、行(社)务会议、行长(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记录、纪要; (六)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大事记、年鉴、简报、展览照片、有关声像材料。各种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实物; (七)各种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重要音像材料; (八)本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底稿等; (九)稽核审计和监察工作形成的重要材料,包括工作底稿、检查通知、事实确认书、检查(调查)报告、报表等; (十)统计报表汇总和分析材料;信贷业务档案; (十一)财务报表、凭证、账簿、财务移交凭证和清册等会计档案; (十二)机关党、团、工、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材料; (十三)固定资产购建中规划、设计、造价、竣工验收、房屋土地权证等文件材料;招投标文件材料;重要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综合业务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技术资料等科技资料; (十四)重大案件的相关材料; (十五)主办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六)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形成的记录、信函、摘要单、处理报告等; (十七)干部任免、调配,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休在内的各类人事、劳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 (十九)与外国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正本、副本),有关领导同志外事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及声像材料,互赠礼品清单等; (二十)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制发的非农村商业银行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或办理的文件材料; (二十一)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第八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等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二)本单位的文件材料1.重份文件材料;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3.未经会议讨论或未经领导审阅的各种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性文件、负责人修改稿除外); 4.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来信及 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5.为工作参考从各方面收集的各种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同级或非隶属单位送来仅作参阅、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下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抄送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转发本联社的通知、规定、办法等抄报文件。 第九条省联社机关各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各农村商业银行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综合档案室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验收,合格的予以接收集中保管;不合格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重新整理和归档。审计中心、督导组将上年档案归档后,可以保存一年,于次年元月份移交省联社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信贷、财务、稽核、监保部门的业务档案归档后,可以保存一年,于次年元月份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省联社管理的干部和机关员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人力资源部按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省联社根据需要,可以将各农村商业银行保管的重要档案调至省联社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架柜。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和器具。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调整温湿度,严禁烟火和电磁辐射等。同时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三)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复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去湿机、空调和计算机等设备。 (四)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五)消防设备经常保持齐备,定期检查维护。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相关部室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销毁。 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在归档总目录上予以注销,并要执行两人签字和两人监销制度。 第十二条需永久保存的档案,按规定在本单位保存20年,经过整理、鉴定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档案管理信息化。库存档案目录实行信 息化检索;省联社档案内容逐步实行全息化检索。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的借阅 1.档案借阅人员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 2.借阅人员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划杠、圈、点等,严禁涂改和撕页,应保持档案原貌和整洁。 3.所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无关人员阅读。 4.借阅一般在档案阅览室进行,确需借出的,必须事先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5.调阅带有密级文件档案应在档案室阅文。如需要摘录或借出,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6.借阅党委或省联社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或经其指派的省联社领导签字批准,并只限在档案室阅文。 7.借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查无误后,在借阅档案登记簿上注销并签字;如发现归还的档案中有缺页、缺卷现象,应立即要求借阅人弥补;如有遗失,应由借阅人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档案的复制 1.普通档案应在档案室复制。 2.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制。特殊情况需复制的,机密级(含)以下档案,需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复制绝密 级档案需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3.外单位复制档案资料,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81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 第三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各支行(部)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支行(部)会计主管负责本行(部)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统一上缴总行事后监督中心)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各种分户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低值易耗品管理账、附注账簿、其他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报告),包括各种报表、余额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各种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房屋购建的契据、计算机运行日志、客户挂失申请书、联行查询、查复书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以及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总行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分类组卷。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 (二)整理与装订。 1.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每日营业终了,各柜员按照柜员流水号顺序整理传票,打印凭证号码,同时登记柜员传票整理封面,注明机构代码和日期,加盖经办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印章,由会计主管汇总填制事后监督资料交接登记表,隔日上缴总行操作风险控制中心,操作风险控制中心在扫描结束后塑封归档。 2.会计账簿的整理与装订。总账按月份科目顺序整理装订,活页分户账分科目、账号按年整理装订。账页过多可分册整理装 订。各种登记簿应分类别、科目按年整理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照销账日期按月或按季整理装订。在年度中间更换或结清账页,应按照账号顺序分科目妥善保管,待年度终了统一整理装订。整理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并登记封面,注明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3.会计报表的整理与装订。日计表、余额表、每日流水按月整理装订,月计表、季报表、(半)年报按年整理装订,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登记封面,注明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三)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四)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各支行(部)应建立档案室,会计主管是会计档案管理员,对本支行(部)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各支行(部)档案室应具备“五防”、“五无”的标准。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总行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异地分别保管。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支行(部)档案室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会计档案管理登记簿。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总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至少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存款人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该账户销户后10年,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 分理处会计档案纳入管辖支行(部)整理装订保管,不单独设库保管。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应按照档案规定保管期限对会计档案分类管理,逐项编号、登记,并及时入库(柜)保管,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无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会计主管要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支行(部)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由总行协调处理。支行(部)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支行(部)保管。支行(部)关闭、撤销,会计档案由总行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支行(部)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经总 行财务会计部门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应由经办人员清点,总行稽核部门负责核对,双方负责人、监交人签章后进行。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调(查)阅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制度,防止会计档案丢失或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经支行(部)会计主管批准后方可查阅。由会计主管到网点查阅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调(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XX县区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文件),经支行(部)行长(经理)批准后方可查阅。 调(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涂改、圈划会计档案,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支行(部)会计主管应对调(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专门保管,以备查考,并做好相关的查阅记录。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销毁会计档案的支行(部)会计主管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销毁会计档案的支行、部(室),行长或部门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总行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对销毁会计档案进行清查、核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请总行 行长室审批(销毁清册作为附件); (五)总行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安全保卫部共同派人到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六)总行统一集中销毁会计档案,财务会计部编制销毁清册,并上报省联社。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注明要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时间、档案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对会计凭证及附件要详细抄列凭证记载主要事项;总行采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注明保存介质的档案编号、名称等内容。 支行(部)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对销毁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会同科技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八条各支行(部)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定期修复,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分类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申请书、登记簿及补发凭单收据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8.销账案存记录 9.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及附件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的清册 6.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1.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2.联行往来的核算资料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7.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1.日报表2.流水账、余额表3.不定期报表 4.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篇: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训、选拔、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的、全面的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本行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我行金融事业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省联社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人员和职责 1第六条按照本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对所辖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辖各部室、网点不准存放、保管所辖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设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配备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和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人事档案; (十)及时向地方人才交流中心转交流动人员的档案; (十一)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专(兼)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三)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四)熟悉国家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 2制度。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所辖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措施、制度。 (二)负责编制干部人事档案名册,建立档案保管底册,做到记录完整,准确无误。 (三)收集、补充、整理档案材料,严格按照档案整理程序进行整理,做到分类准确、目录清晰、材料完整、装订整齐。 (四)办理调出人员的档案转递和调入人员的档案手续。 (五)负责接待外调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 (六)负责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及时输入、更新材料,保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七)严守档案秘密,不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传播虚假消息。 (八)严格执行档案室、阅档室各项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以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档案分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第十二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要对所管理的干部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部分,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三条档案正本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材料。 3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鉴定性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学历证明材料,培训结业成绩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入党(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入党、入团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不予以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组织意见及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意见;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等有关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科学技术奖励和业务奖励材料、先进模范事迹材料,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干部犯法、违纪的查证核实报告,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 4意见、上级批复意见、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入伍登记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并有保留价值的材料。证明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档案管理范围 5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人事管理范围相一致。 (一)省联社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行长的档案。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行长档案副本;本行副董事长、副行长、监事长的档案。 (三)本行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档案副本;总行机关干部及员工档案;所辖支行正、副行长及员工档案。 第十六条干部退(离)休后,档案仍由该干部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干部死亡后,其档案按以下办法分工保管: (一)处级干部、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本行移交省联社人事部门保管,并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 (二)其他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移交档案馆。 第十八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 6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按省联社档案管理范围,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行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本行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凡因第十七至二十条之原因而离开本行的,其本人档案可代为保管三个月,超过时限者不再提供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人事部门不准擅自接收和寄存非本系统人员和非所属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所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每五年应组织所属人员填写一次履历表,并及时将材料补进干部人事档案;凡新招聘、调入人员都应及时填写履历表。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都要设有干部职工变动登记表、干部工资变动登记表,当干部职务、工资发生变化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登记入档。 第二十九条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的,应进行登记,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后补充归档。 7第三十条本行党、团组织、工会、内审等有关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退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主动到有关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第三十二条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整理立卷。 第三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从2005年1月1日起须统一使用a4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档案的整理 第三十五条每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右上角编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上页数。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如下: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先后排序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材料内容主次及材料之间联系排序有: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排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处分决定 8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和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入(党)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党)团其它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档案中有多次审查材料的,分同一问题和非同一问题的审查材料,及新问题和原审查过的问题混合的审查材料。对这种情况,如果档案已整理过,可按每次审查的成套材料按成文时间顺序排列,如需重新整理档案时,可把新审查材料放在前面。 (四)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方法是: 1.工资情况; 2.任免材料; 3.出国、出境材料; 4.其他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这种排序法编目时每种小类目录后面,要留出适当空格,供增加同种内容的材料编目用。例:九11.12、九21.22。 第三十六条每卷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编写材料名称要确切、简要、准确无误,字迹清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和目录格式,根据材料题目逐项进行填码。 (二)无题目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简化题目要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填写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最后落款标明的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的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个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9 (五)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对建立副本需要的材料,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的材料和字迹不清的材料要进行复制。复制手段分静电复印、打印复制、抄写复制和摄制四种。 第三十八条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材料要进行技术加工。其方法如下: (一)对超出a4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要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需进行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方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棱糊,鱼鳞或梯形托梭,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胶水必须能防虫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晾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对于原档案中的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可以裱糊成a4规格,也可以维持原来规格。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或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回形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三十九条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 10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核对目录与材料; (二)理齐全卷材料,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 (四)一律使用按规定标准的干部人事档案卷皮,卷皮上的人名,不得用同音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五)干部人事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四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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