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律法规讲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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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业法律法规讲稿 一、农业法律体系及概念 农业法律体系概念。指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农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法规有。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有。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主要权利 (一)、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主要有登记审定权,质量监督权,广告发布审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许可权。 (四)、农业行政事业收费权。 (五)、植物检疫权。 (六)、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权。 (七)、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权。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权。 (九)、农业投入保障权。 (十)、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权。 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中行使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农村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行为包括三个要素: 1、主体要素。农业执法行为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权力要素。农业执法行为是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 3、法律效果要素。农业执法行为是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意义,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范围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依照农业(种植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为农服务管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登记、审定、批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内容 从概念上分析,广义的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的一切活动,是农业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业性质一般认为农业行政执法包括农业行政许可、农业行政确认、农业行政检查、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征收和农业行政强制等六个相关联的具体内容。 1、农业行政许可 是指农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农业投入品的登记与审定,农药广告的批准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2、农业行政确认是指农业行政主体采用检疫、检验、鉴定等方法,就农业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甄别,并通过证明、登记、认定书等形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农业行政检查 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或作出法律禁止性行为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通过行政检查、督促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工作安排或受理投诉举报,依据种子法的规定,检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了种子经营档案以及种子标签和种子质量等等。 4、农业行政处罚 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作出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即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农业行政征收 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以强制的方式取得具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农业行政强制 是指农业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植物携带检疫对象要强制销毁(无害化处理),在农业执法过程中的查封、扣押措施等。 四、农业法律法规常识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释义 种子法由全国人大制定,2021年12月1日生效。 1、什么是种子。什么是假劣种子。 种子法第2条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系列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法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劣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法第4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违反种子法第4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种子法第20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本种子、常规程源种子、主要林良种的生产许可证,由产地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产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一般种子经营许可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县级审核,报省级核发;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省级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3、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4、种子监管领域的几种违法行为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马铃著微型脱毒种薯。 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根、茎、枝、叶、芽、细胞),苗和苗木,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法第35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档案,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保存2年。 (二)农药管理条例释义 农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1997年5月8日生效。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调节植物、昆种生长的;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常见的几种农药监管领域的几种违法行为: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实行登记。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上述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假、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为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生产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相符的。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上述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机关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农业部公告规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销售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有机农药。 4、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第20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1、立法意义:概括为四个要求,即: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的要求,是保障百姓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要求。 2、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1款: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法第2条第2款: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国家如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4、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才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释义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5月27日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1、外来物种的概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公布,来自境外、省外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其立法意义是为了加强外来物种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如:一枝黄花(加拿大),福寿螺、水葫芦、革命草、巴西龟等,我省已多达97种,严格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们身体健康,妨碍了我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2、外来物质管理。本条例第3条规定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3、管理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特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卫生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外来物种管理的有关工作。 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分总则、引入、监测、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6条。 (五)其他农业行政处罚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1、破坏耕作层土壤或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第23条第1款: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处罚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违反本条第19条、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2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21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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