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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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3.相关定义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4.工作职责4.1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4.1.2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4.1.3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_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4.1.5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_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4.1.7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4.1.8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4.1.9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4.2生产技术部职责:_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4.2.2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4.2.3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4.3工程管理部职责:_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4.3.2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4.3.3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4.3.4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4.3.5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4.4安全环保部职责:_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4.4.2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4.4.3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4.4.4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4.5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4.5.1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4.5.2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5.3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4.5.4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4.5.5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4.5.6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4.5.7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4.5.8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5.工作流程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5.2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5.2.3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5.3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四)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五)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5.4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4.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5.4.2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5.4.3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4.4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4.5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5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5.5.2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5.5.3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5.5.4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5.5.5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5.6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_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5.6.5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5.7定期检验5.7.1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5.7.2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5.8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5.8.1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_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6附录_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_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引用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第_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_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_号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_号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2职责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2.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3管理内容和方法3.1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3.1.1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3.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3.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3.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3.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3.1.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3.1.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_度。3.1.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3.1.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3.1.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3.1.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3.1.12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3.1.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3.1.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3.1.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3.1.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3.1.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3.1.18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3.1.19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3.1.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3.1.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3.1.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3.1.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3.1.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3.1.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3.1.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3.1.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3.1.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3.1.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3.1.30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3.1.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3.1.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3.1.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3.1.34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3.2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3.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3.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3.2.3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3.2.4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d)车辆事故记录。3.2.5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3.2.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3.2.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2.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3.2.9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安全技术检验3.3.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3.3.2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3.3.3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3.3.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4形成文件和记录4.1安全技术管理档案4.2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3车辆事故记录4.4使用维护修理记录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三)一、目的和范围1目的。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二、职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三、定期报检制度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升降车、装载机、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_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_份);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四)1、凡是在厂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翻斗车、拖拉机、装载车、推土机及未上交通牌照的汽车、自卸车等本单位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2、各车辆应由其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3、各车辆由各部门指定持证人员驾驶,非指定人员不得驾驶。4、驾驶人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证驾驶,并按规定年审。(未按规定年审,视同无证)5、严禁无证驾驶,凡擅自驾驶车辆或指挥无证人员驾驶,及有证人员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的,发生事故,由以上人员承担责任。6、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应停止使用。7、各车辆在厂区内作业,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定。8、驾驶证件由驾驶人员所在部门申办。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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