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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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鼓励各行各业争创质量标杆,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现将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402室,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邮编:200050电子邮件地址:lingli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决策背景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作用,激励各行各业提升质量、追求卓越,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质量提升,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规20213号)。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特修订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共分为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监督管理、附则。新旧对比,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变动:1、奖项设置奖项名称改为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评奖周期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由原来的“每三年评选一次”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3、评奖名额每届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4、奖励标准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万元/名。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万元/名。5、新增内容(1)新增“培育孵化”章节。对培育孵化机制、培育培训、中小企业培育、专家指导作出规定。(2)新增申报推荐条款。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材料需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3)新增异议处理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4)新增跟踪管理条款。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办。(5)新增资料的保存条款。对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保存年限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长宁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城区软实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长宁区区长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一)长宁区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二)长宁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第三条(评奖名额)长宁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各不超过2个;长宁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总数不超过10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具体评奖时间和名额可根据上级规定作调整。(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和长宁区质量金奖总数将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相关文件所做批复确定。)第四条(评定原则)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第五条(评审标准)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市级质量荣誉,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第七条(示范引领)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评审会”)落实评审。评审会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评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第三章 培育孵化第十二条(培育孵化机制)建立和完善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第十三条(培育培训)评审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培育)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第十五条(专家指导)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推动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的,应当向区审定办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长宁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区或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或同行业前列。(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六)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七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三)个人所属组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四)申报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第十八条(避免重复申报)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曾获国家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不得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第五章申报评定第十九条(申报通知)评审办应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申报推荐)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评审办。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第二十二条(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审定公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会审议。评审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评审办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表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5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2 万元/名;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10 万元/家、先进质量管理成果1 万元/名。具体标准可根据上级文件做调整。第二十七条(宣传推广)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镇)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行业、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评审纪律)(一)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条(社会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第三十二条(获奖者义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第三十三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长宁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材料真实性)获奖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第三十五条(奖励撤销)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长宁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新的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长宁区政府质量奖。第三十六条(跟踪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办。第三十七条(资料的保存)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的通知(长府规20213 号)同时废止。资料来源于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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