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各国证券监管与我国证券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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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各国证券监管与我国证券模式论文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法制;演变;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全局性的、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格局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变迁及其特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经济和市场化进程下的政府监管目标。 一、美英证券监管法制的形成与完善 美国早期的证券交易是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地方性交易所发展起来的,主要受各州的管理。多以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为蓝本,初步确立了诚实、公平和反欺诈的原则。现行的证券市场法规主要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及原则包括:法定注册和公开原则,保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完全、准确的信息;规范公开原则,监督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和全国证券商协会;公平和反欺诈原则,鼓励私人依法起诉。上述内容包括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诉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年投资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条文中。上述法案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并随着金融市场新情况的出现,不断得以补充和完善。随后,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在继续贯彻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了行业的自律管理,在通过了1938年马罗尼法案后,SEC把监管柜台交易(om)的权力下放给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个自律组织。另外,美国依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其会员由所有注册的券商组成,当经纪公司破产时,以满足投资者的清偿权。为促进国内金融领域的竞争,提高美国金融服务商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彻底结束了近7O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这是美国国内经济强劲增长,金融机构兼并扩张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范围内金融规制解除潮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欧洲,证券交易的发源地当属伦敦证券交易所(LSE)。1986年以前,英国未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行使监管职能,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证券交易和风险进行规定和限制,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如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规定和公司法、反欺诈投资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规中有关的规定构成证券法制监管体系,这是和英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密切相关的。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建立了管理证券业的新模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证券市场松散的自律管理状态,确立了在新法律框架下的管理体制。由于这种“多元化”的管理体制立法体系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带来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英国在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它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现有法律或自律法规的内容,为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一金融服务局(FSA)提供了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替代原有的不同法规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二、证券监管法制变化趋势分析 从美英证券监管法制的变化轨迹可以看出,其立法的中心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这与中国现行法规的原则是一致的;国家证券立法也是适应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的。如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中必须严明具体的发行时间,否则SEC将不予受理。由于承销商的选定、申请文件的制作以及SEC的审查都需要耗费相当一段时日,因而发行人提交的发行日期必然与其筹资需求产生的时间相隔甚远,这就意味着发行人将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证券市场或者公司本身在此期间内发生某些难以料及的变动。就很可能导致证券发行失败或使发行者利益受损。因此,SEC于1982年推出415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其今后两年内所有可预期的证券发行,预先到SEC进行“暂搁注册”,并自主决定发行时间。所谓“暂搁”就是公司将其近期发行证券的意向登记注册,向SEC提供相关的并在需要筹资时可以迅速更新的财务数据,一旦公司产生实际的筹资需求,只要及时更新现有资料,即可取消“暂搁”,立即进行证券发行。这样,就减少了发行人的风险,降低了筹资成本。 近年来证券立法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由于市场情况变化迅速,国家立法机关不可能及时修订现行法律,越来越多的管理规则是由行业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这样行业自律组织保留一定的自主权不仅适应市场的变化情况,也有利于促进全行业的标准化,如在美国,SEC通过审批交易所规则促使交易所直接对上市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公开要求,日本交易所也取得了交易、场内监督和仲裁纠纷等方面的自律权。 三、中国证券监管法制演变 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运作的安全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中国证券监管的法制演变与其体系演变相对应,经历了一个从地方性法规到暂行条例、从法规性意见到统一的证券法的发展过程,大致也可分为三个阶段。论文代写 初期,以地方政府的规章为主要规范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这些法规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和证定,充分体现出地方政府的管理色彩,它们构成了中国证券立法体系的雏形,为以后完善证券立法体系打下了基础。 证券委成立后,开始担当推动市场法制化和制度化的重要角色,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同时。参与证券监管的各部门规章、法规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频繁出台,如司法部和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1993年8月,证券委颁布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使得证监会有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是规范市场的重要举措。在此期间,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首部大法公司法于1994年7月正式生效,成为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渊源1995年l2月,朱镕基同志提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方针。 第三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大法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的问世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证券法中突破性条款包括:(1)明确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而非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分散管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证监会在证券业中的监管地位;(2)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股票发行由审批制过度为核准制,专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核准程序的公开提高了专业化和效率,减少了发行中的行政干预;(3)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条件,为资产重组开辟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适应当前经济改革深化的需要。证券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法律体系中大量法规权威性低下、“群龙无首”的局面,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20多种行政法规、证监会颁布的159件部门规章和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这套法规体系基本涵盖了市场的主要方面,是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 四、中国证券监管法制演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 1法制建设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证券市场创立近8年后才有证券法的问世,国债期货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债期货市场行将关闭前夕方才露面,一些早已存在的重要市场,如投资基金领域、投资咨询领域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虽然颁布了大量的管理办法,但管理级别和力度均显不足。又如,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但未指明违反该条规会受到何种处罚。 2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往往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各项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如为抑制股市的过渡投机行为,1997年5月,证券委、人民银行和经贸委发布了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在1999年为改变股市涣散的状况,又允许三类企业进入股市。又如,证券法中多次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没有规定在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3法律的实施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执法是证券法制得以最终贯彻的必要保证,我国证券执法中的缺乏严肃性和执法力度不足使大量法规形同虚设,降低了监管效率。如上市公司炒作自身股票、券商信用交易等行为虽明令禁止却屡禁不止就说明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更缺乏的是有效的执法行动。再如,证券法第7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但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无权查询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因此,无法举证。类似的条款还有第68、69、7l条等。 (二)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法制建设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 1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证券监管和市场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证券法本身需要完善,证券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须尽快制定并尽早出台,如关于客户保证金如何专款专用、如何管理的实施办法,券商分类的审批规定和融资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的操作细则等其次应尽快完成投资基金法、期货法和国债法相关法规的制定,对于证券法出台后法律制转让流通问题、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问题,应及时填补。证券监管部门应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以便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工作和市场规范发展有坚强的法律保障。 2必须注重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和内容的衔接。首先应围绕证券法的准则与内容,协调不同层次立法和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进一步减少法律规范的过渡性。其次法律规范应具有前瞻性,应配合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动态发展、证券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在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之后,把执法作为目前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地方监管机构的力量,细化行政责任,有效制裁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对法规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考察制度,通过执法教育来提高市场与行业的守法意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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