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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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治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要紧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往常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能够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依旧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行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刻、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承诺税前扣除。一样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通过托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截了当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2、如何运算企业业务招待费?咨询题: 我公司现在做所得税汇算的招待费扣除这块内容,收入是 8 998503.28元,会计招待费为 58321 元,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收入 *6 0%算出来得 44992.52 元具实扣除的,再用 44992.52*40%得 17997 调增一下。那么我用 58321-44992.52=13328.48元,再用 17997+13328.48=31325.48 元作为招待费的调增数,请咨询如此的算法对吗?解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先按照实际招待费金额 *60% ,再按照收入 *5 ,两者比较,以比较小的数据为税前扣除数,以实际的招待费金额减去能够扣除的金额为招待费的调增数。3、餐费不可视同于业务招待费专门多大型企业的销售收入专门高,按照过去的旧规定,一样可不能显现业务招待费超支,需要纳税调整的情形。然而按照新规定,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需要做纳税调整。在实际明白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企业普遍的误解是:把餐费和业务招待费画上等号,导致企业多缴所得税。事实上餐费与业务招待费不是一回事!业务招待费除了用于接待的餐费,还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旅行活动等。餐费的用途有专门多,不一定差不多上用于业务招待: 企业到年底常常会安排一次全体职员大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应当列入福利费用;企业职员到不处出差,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例如在机场的餐厅吃昂贵的快餐,这些餐费都应该列入差旅费;企业的经理人到某个安静的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这些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这些属于董事会费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发生的餐费应该按照具体用途归属到不同的费用项目,而不能将餐费都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给企业增加税负。为了准确划分餐费的费用项目,建议企业完善费用报销制度。在报销餐费时,应填写餐费报销单,列明用餐目的、参加人员等有关项目,并按照提供的有关的证据,如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如此既能够加大内部财务监督治理,又有利于税务处理,幸免不必要的纳税。*4、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咨询:企业在筹建时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待企业开始经营之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或作为开办费直截了当摊销?感谢!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要紧账务处理6602 治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治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治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治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治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 (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 (含顾咨询费 )、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三、治理费用的要紧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职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治理费用” (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开办费与业务招待费为“治理费用”科目核算的两个不同的费用明细,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治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当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全额进行纳税调增。*5、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具体运用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治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要紧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 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 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往常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能够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依旧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行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刻、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承诺税前扣除。一样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通过托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截了当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人“治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 ,但这只是一样性的规定。按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样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一辈子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第一需要确定扣除的运算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656 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运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筑合同。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人中。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形下,销售(营业)收入确实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同意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3.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要紧包括:( 1)自产、托付加工产品,指用于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托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因此,企业运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运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按照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运算招待费的基数。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缺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也确实是讲,税法采纳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承诺列支 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 40的业务招待费,采纳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形。那么,企业如何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 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 Y,按照规定,当期承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60Y,同时要满足 5X,由此能够推算出,在 60 Y=5 X 那个点上能够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 对上式变形后得出 8.3 X=Y,即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那个临界点时企业就能够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那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时能够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 8.3的比例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要紧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刻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承诺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6、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及应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及应用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依旧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承诺税前扣除。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列支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实行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国税发 200084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截了当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而对外资企业,则分成两大类,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不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 1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 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 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 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 5。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大治理,同时借鉴国际体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也确实是讲,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 4 成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税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 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不以销售收入净额 1500 万元、业务收入总额 500 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标准。 关于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 200656 号)进一步明确,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运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形下,销售(营业)收入确实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文件同时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同意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按照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运算招待费的基数。举例:某企业(内资) 2006 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 21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300 万元,本年度在治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 30 万元。按照旧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5005(24001500)3 10.2(万元),超过列支标准 19.8 万元( 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306 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 24005 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 1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 万元( 3012)。新税法比旧税法多扣除 1.8 万元( 1210.2)。如果是外资企业,且为工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同上例。如果是服务企业,按照旧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5 0010(2400500)5 14.5(万元),超过列支标准 15.5 万元(3 014.5)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 24005 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 万元( 3012)。新税法比旧税法少扣除2.5 万元( 14.512)。7、如何明白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是指发生额的 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依旧指发生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税法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但两个条件都要考虑。举例讲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明白得: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 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 万元,200005 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 万元。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 万元:200005 100,20060% 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 100 万元。8、企业财务如何巧妙操纵业务招待费1、财务与销售之见的矛盾是永久存在的,销售人员需要开支,财务人员需要操纵开支。至于开支的合理性咨询题,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讲销售人员招待客人同时需要给服务人员小费,请咨询当小费没有发票的时候是否给予报销。从财务的角度讲没有发票是不能报销的,然而这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形。因此,财务要从财务的角度关心解决此咨询题。2、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销售人员的费用不仅仅是招待费用,还包括必要的交际应酬费用,没有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销售人员的销售工作是专门艰巨的。3、应当按照销售目标进行费用预算,将费用预算纳入企业的财务预算之中。当企业高层决策者同意那个预算后,就按照那个预算的费用标准执行。如何操纵呢?确实是不能寅吃卯粮,督促销售人员做好费用开支平稳。4、专门费用如何处理, 如果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所发生的超额费用,应与总经理协商主动予以报销。9、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如何做账司治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费用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是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项税转出依旧视同销售?如果是进项税转出是否就不再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适用什么税率?是否能够像销售旧固定资产那样给一个优待税率?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讲明为: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可见,新条例下,将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支出界定为个人消费,因此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企业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就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第三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即用于个人消费的物资若是企业自产或托付加工的,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外购的不应视同销售物资。因此,公司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购礼品,在购进时,应以含税价全额计入治理费用即可。既不视同销售,礼品的进项购进时计入了成本中,也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咨询题。即公司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购礼品无须考虑增值税的咨询题。第四种观点认为: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赠送礼品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同时还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赞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同时,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形,购进时,物资属于用于交际应酬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送给客户或个人时,又符合视同销售情形。这确实是讲购入的礼品,在赠送给客户或个人时,应按规定运算缴纳增值税。现行增值税之因此如此规定,我认为,将购入的物品,为了开展经济业务的需要,再作为礼品赠送,其赠送礼品的标准、对象、与经济业务有关性的大小及该行为合法性等,在实际中不行划分,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督治理,因此,将该项业务做视同销售处理也符合税法立法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交际应酬。上项规定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也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处理是一致的,也符合立法的统一性。在 2009 年 4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中,也对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企业所得税处理给予如此讲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 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 2 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 21 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动身生额 60%,和销售收入 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 行第 2 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 26 行第 3 列。通过上述企业所得税处理,我们得知, “视同销售”的调整,最后应归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栏。通常情形下,这一栏的数字,差不多上运算缴纳流转税的依据。现在存在的咨询题是,即使赠送的礼品符合视同销售情形,应按什么税率运算和缴纳增值税?又按什么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物资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 号)文件规定,对购入礼品按规定没能抵扣进项税再销售的情形,没有做出适用简易方法征收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税务处理前,对此应按照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运算缴纳增值税。如公司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 则为 17%的税率;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税率为 3%.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税函 2008828 号“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观点:不应视同销售。关于企业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咨询题,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这十几年来一直争辩都没有停止过。可能那个咨询题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咨询台上也确实是个“常客”了。产生这种情形的缘故有三:第一是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这种情形太普遍了,大到购买价格昂贵的电子产品、汽车家俱等,小到一包烟、一瓶矿泉水,实在无法确定纳税行为的标准。第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性质、类型不同。从大的分类看,有些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有些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具体情形都专门专门,不行统一确定处理方法。第三是因为前两种缘故的存在,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不统一,税企之间更是产生较大分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差不多停止执行,我们在那个地点就不多讲了。 现在的政策依据有: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 ”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讲明为: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关于这部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我想在实践中企业都未进行抵扣。关键在于这部分物品在赠送出去时是否视同销售而计提销项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关于上述咨询题我的观点是: 不应视同销售。 依据有三:第一:关于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咨询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778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1322 号)均明确:销售附带赠送物品,不承诺抵扣进项税,赠送的时候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第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注意,实施细则中明确为 “购买的物资”,而不是“购买的物品”、“购买的礼品”等,明显立法者强调购买的对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须是“物资”。关键在于什么是“物资”?我们明白得,那个地点的物资不可一概而论。 某一物品,关于 A 企业是“物资”,关于 B 企业可能就不是“物资”。也确实是讲主体不同,课体也不同。例如品牌休闲服装关于商场来讲就属于“物资” ,因为品牌休闲服装本身确实是商场的经营项目。但关于机械加工企业来讲,购入的品牌休闲服装就不能算“物资”了,而只能确实是消费品或者礼品,既然不是物资,纳税人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就不属于前述视同销售行为。第三:按照配比原则,企业购进的用于赠送的礼品均未抵扣进项税,没有进项税,也不应显现销项税。最后,有一点儿我想我是应该讲明的,确实是上述论据,事实上如果拿出某一条或是拿出几条来都显得有些牵强。然而从现实执行中看,又没有更好的方法。我们看起来只能期待总局专门下文给予明确了。只是让总局将视同销售情形中的“购买”去掉,或是专门明确“物资”的概念也是不现实的,甚至有些物品是不是“物资”本身就讲不清晰。只是,有种方法我们认为有一定操作性,确实是借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关于上述情形视同销售部分按平价运算增值税销项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意第三种观点。纳税人用于业务招待的礼品,有可能是纳税人自产、托付加工的产品,也有可能是外购的商品。礼品来源的不同,在税务处理上有差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0 号)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物资。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纳税人自产或托付加工物资时,不能确定物资是用于对外销售依旧作为礼品,其为生产物资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能够抵扣的。在发放礼品时,应视同销售,运算销项税额。作为业务招待从其他纳税人那儿购进的礼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第十条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入商品的目的是用作礼品,应当向销货方索取一般发票。即使取得的是专用发票,也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纳税人购入礼品没有抵扣进项税,在发放礼品时要求纳税人作视同销售处理也是不合道理的。同意第二种意见中的部分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企业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就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物资销售一样是指物资所有权差不多发生转移并能取得经济补偿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上,一些情形下,有时物资没有对外销售或者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或者物资所有权尽管转移但并未获得酬劳的行为也属于销售行为,要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物资在内部异地调拨;2.物资代销;3.物资的外部使用;4.产品的内部使用。那个地点的第 3 点,物资的外部使用的物资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托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同意捐赠、同意投资或购买的物资。当纳税人将这些物资外部使用时,都应看作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物资的外部使用包括:1.将物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2.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3.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物资对外使用,不管物资原先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治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的增值税处理大多依旧要看礼品的来源情形而定: (1)如果礼品是外购的,且在购进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在购进时,应以含税价全额计入治理费用即可。既不视同销售,礼品的进项购进时计入了成本中,也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咨询题; (2)如果礼品是外购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抵扣了税款的的情形下,则要对已抵扣的税款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礼品是企业自产或托付加工的产品,则应视同销售处理,按企业按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按产品适用的税率,计征增值税。10、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依旧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行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承诺税前扣除。一样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通过托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截了当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治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 ,但这只是一样性的规定。按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样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 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第一需要确定扣除的运算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 200656 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运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筑合同;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托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企业运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运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按照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运算招待费的基数。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往常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要紧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 会计制度规定, 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刻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承诺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刻、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觉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觉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能够不进一步检查,直截了当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2.关于业务招待费超支咨询题, 属于运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按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实务举例:某公司2008 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形,销售产品收入 1000 万,销售材料收入10 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 万,转让专利 A 使用权收入 5 万,转让专利 B 所有权收入 10 万,同意捐赠 5万,将售价为 10 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 万。发生的现金折扣 5 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10 万(净收益 3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觉有房屋出租收入 5 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运算基数。分析:(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 5 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因此尽管房屋出租收入 5 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 14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应做为基数的。 “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 A 使用权收入 5 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 5 万及将售价为 10 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 15 万,其售价部份( 5 万, 10 万)是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 15 万与材料售价 10 万的差额 5 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 B 所有权收入 10 万(净收益 6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10 万(净收益 3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 ,因此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同意捐赠 5 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 08 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运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 1000 万+(销售材料收入 10 万+转让专利 A 使用权收入 5 万) +(将售价为 10 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 +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5 万) =1300 万。(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如果,该企业 08 年度利润总额 100 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 6.5 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 15 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 =1560%-6.5=2.5 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0+2.5=102.5 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 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102.525%=25.625 万元。关于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 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 2.5 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运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25.625 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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