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八章不可抗力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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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八 章 不 可 抗 力 与 仲 裁第 一 节 不 可 抗 力 2 导 读 案 例某 年 我 国 某 公 司 与 英 国 某 公 司 成 交 某 种 食 品 1500公 吨 。 每公 吨 CFR伦 敦 348英 镑 , 总 金 额 为 522 000英 镑 , 交 货 期为 当 年 59月 。 由 于 当 时 我 方 缺 货 , 只 交 了 450公 吨 , 其余 1050公 吨 经 协 商 延 长 至 下 一 年 度 内 交 货 。 次 年 , 我 国 发生 自 然 灾 害 , 于 是 , 我 方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由 , 要 求 免 除 交 货责 任 。 但 对 方 回 电 拒 绝 , 称 该 商 品 价 格 上 涨 , 因 未 交 货 已使 其 损 失 15万 英 镑 , 要 求 我 方 无 偿 供 应 其 他 品 种 的 同 类 食品 。 我 方 对 此 项 要 求 不 同 意 。 该 公 司 根 据 仲 裁 条 款 规 定 向中 国 仲 裁 机 构 提 出 仲 裁 , 称 我 方 不 可 抗 力 理 由 不 充 分 。 经调 解 , 我 方 赔 偿 41820英 镑 结 案 。 3 一 、 不 可 抗 力 的 含 义指 买 卖 合 同 签 订 后 发 生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预 防 、 无 法 避免 和 非 当 事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意 外 事 件 具 备 的 条 件 ( 1) 意 外 事 件 必 须 发 生 在 合 同 成 立 之 后 ;( 2) 意 外 事 件 不 是 由 于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过 失 或 疏 忽所 造 成 的 ;( 3) 意 外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控 制 、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 4 自 然 力 事 件 社 会 力 事 件战 争 、 罢工 、 政 府禁 令 等水 灾 、 火灾 、 旱 灾 、地 震 等 5 案 例 思 考 我 某 进 口 企 业 按 FOB条 件 向 欧洲 某 厂 商 订 购 一 批 货 物 。 当 我 方派 船 前 往 西 欧 指 定 港 口 接 货 时 ,正 值 埃 及 与 以 色 列 发 生 战 争 , 埃及 被 迫 关 闭 苏 伊 士 运 河 。 我 方 所派 轮 船 只 得 绕 道 南 非 好 望 角 航 行 ,由 于 绕 道 而 增 加 航 程 , 致 使 船 只延 迟 到 达 装 货 港 口 。 欧 洲 厂 商 要求 我 方 赔 偿 因 接 货 船 只 迟 到 而 造成 的 仓 租 和 利 息 , 我 方 拒 绝 了 对方 要 求 , 因 此 引 起 争 议 。 请 问 欧洲 厂 商的 要 求合 理 吗 ?为 什 么 ? 6 欧 洲 厂 商 的 要 求 不 合 理 。因 为 我 方 所 派 船 只 迟 到 , 是由 于 战 争 造 成 , 这 属 于 社 会原 因 引 起 的 不 可 抗 力 , 是 法定 免 责 事 项 , 对 欧 洲 厂 商 提出 的 赔 偿 要 求 , 我 方 可 不 予理 睬 。 7 案 例 思 考 某 公 司 与 外 商订 立 一 份 化 工 产品 进 口 合 同 , 订约 后 由 于 该 产 品的 国 际 市 场 价 格上 扬 , 外 商 亏 本 。于 是 他 以 不 可 抗力 为 由 要 求 撤 约 。问 : 进 口 商 应 如何 对 待 此 问 题 ? 8 : 外 商 的 撤 约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 因 为 合同 货 物 的 市 价 上 扬 属 商 业 风 险 , 不 构 成 不 可抗 力 事 件 。 因 此 , 我 方 应 拒 绝 外 商 的 撤 约 要求 , 催 促 对 方 按 时 发 货 。 9 提 示 并 非 所 有 的 自 然 原 因或 社 会 原 因 引 起 的 意 外 事件 都 是 不 可 抗 力 , 如 汇 率变 化 、 价 格 波 动 、 怠 工 、设 备 故 障 、 船 期 变 更 等 就不 属 于 此 范 围 。 10 二 、 不 可 抗 力 的 处 理 原 则 至 于 究 竟 是 解 除 合同 还 是 变 更 合 同 , 应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对 履行 合 同 的 影 响 程 度 而定 。 11 案 例 思 考 我 方 以 CIF条 件 从 意 大 利 进 口 货 物 一 批 ,合 同 规 定 装 运 期 为 10/11月 份 。 10月 20日 ,意 大 利 政 府 公 布 一 项 条 例 , 规 定 从 11月 1日起 除 非 有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禁 止 该 货 物 出 口 。以 前 签 订 合 同 的 , 可 以 有 20天 的 宽 限 期 。 出 口 商 因 此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由 向 我 方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 在 此 案 中 , 意 大 利 出 口 商 是 否 可 以 免 除 其 交 货 义 务 ? 为 什 么 ? 12 意 大 利 政 府 禁 令 并 未 达 到 使 意 大 利商 人 完 全 不 能 装 运 的 地 步 。 实 际 上 ,如 果 意 大 利 商 人 有 诚 意 履 约 的 话 , 从10月 21日 -11月 20日 期 间 完 全 可 以 设 法装 运 的 。 所 以 意 大 利 商 人 以 不 可 抗 力事 件 为 理 由 要 求 解 约 , 是 借 故 违 约 ,我 方 应 要 求 其 按 合 同 办 理 。分 析 13 案 例 思 考 某 年 , 我 国 A公 司 与 英 国 B公 司 成 交 小 麦100公 吨 , 每 公 吨 CFRLondon400英 镑 , 总 金额 为 40000英 镑 , 交 货 期 为 当 年 5月 -9月 份 。签 约 后 , A公 司 购 货 地 发 生 水 灾 , 于 是 A公司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由 , 要 求 免 除 交 货 责 任 。但 对 方 回 电 拒 绝 。 问 题 : A公 司 要 求 以 不 可 抗 力 免 除交 货 的 理 由 是 否 充 分 ? 14 本 例 中 , 小 麦 并 非特 定 产 地 产 品 , 某 一 产地 发 生 水 灾 可 以 从 其 它产 地 调 集 , 所 以 A公 司无 法 要 求 免 除 交 货 义 务 。分 析 15 四 、 不 可 抗 力 的 通 知按 照 国 际 惯 例 , 当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合 同 履 行时 , 当 事 人 要 取 得 免 责 的 权 利 , 必 须 及 时 通 知另 一 方 , 并 在 通 知 中 提 出 处 理 的 意 见 , 对 此 , 公 约 第 79条 第 4款 明 确 规 定 :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必 须 将 障 碍 及 其 对 他 履 行 义务 能 力 的 影 响 通 知 另 一 方 。 如 果 该 项 通 知 在 不 履行 义 务 的 一 方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这 一 障 碍 后 的 一段 合 理 时 间 内 , 仍 未 为 另 一 方 收 到 , 则 他 对 由 于另 一 方 未 收 到 通 知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16 案 例 思 考v 卖 方 A工 厂 与 买 方 B工 厂 签 订 了 一 份 原料 买 卖 合 同 , 合 同 规 定 6月 份 交 货 。 但5月 10日 A工 厂 失 火 , 生 产 设 备 及 仓 库全 部 烧 毁 。 到 7月 1日 , B未 见 来 货 , 便向 A查 询 并 催 促 交 货 。 此 时 , A才 把 失火 的 情 况 通 知 B, 并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由 ,要 求 撤 销 合 同 。 B由 于 急 需 原 料 生 产 ,于 是 立 即 从 市 场 补 进 替 代 物 。 由 于 市 场价 格 上 涨 , B为 此 多 付 了 一 笔 货 款 。请 问 : B工 厂 在补 进 替代 物 后 ,能 否 要求 A赔 偿差 价 损失 ? 17 五 、 不 可 抗 力 的 证 明国 际 贸 易 中 , 当 一 方 援 引 不 可 抗 力 要 求 免 责 时 ,必 须 向 对 方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作 为 发 生 不 可 抗 力的 证 据 。国 外 , 一 般 由当 地 的 商 会 或合 法 的 公 证 机构 出 具 。 我 国 , 由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会 或 设 在 口 岸 的分 会 出 具 。 18 六 、 合 同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范 围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处 理 原 则不 可 抗 力 通 知 的 期 限 和 方 式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证 明 19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的 订 立 方 法 概 括 式 列 举 式 综 合 式 三 种 方 式 中 , 概 括 式 较 为 笼 统 , 列 举 式 难 于 兼 容 ,唯 综 合 式 明 确 具 体 , 因 而 较 多 采 用 。 21 第 八 章 不 可 抗 力 与 仲 裁第 二 节 仲 裁 22 导 读 案 例2000年 5月 14日 , 我 国 某 进 口 公 司 与 英 国 某 公 司 签 订 两份 进 口 合 同 。 共 订 购 贵 金 属 8000公 吨 , 均 以 FOB价 格 条件 成 交 , 交 货 口 岸 由 卖 方 选 择 。 成 交 后 我 方 多 次 去 电 要求 对 方 指 定 装 运 港 及 通 知 货 物 备 妥 待 运 日 期 , 以 便 我 方派 船 接 运 货 物 , 但 由 于 市 场 价 格 上 涨 , 英 镑 贬 值 , 对 方一 方 面 对 我 方 要 求 避 而 不 答 , 致 使 我 方 无 法 派 船 接 货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求 我 方 提 高 货 价 、 推 迟 交 货 期 。 我 方 不 同意 提 价 , 但 可 以 推 迟 交 货 , 并 对 交 货 期 作 了 调 整 。 此 后对 方 仍 未 执 行 合 同 , 遂 发 生 了 争 议 。 ( 转 下 页 ) 23 ( 接 上 页 ) 经 过 两 年 多 的 交 涉 , 问 题 仍 未 解 决 , 我 方 根据 仲 裁 条 款 的 规 定 ,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 仲 裁 庭 裁 决 对 方 赔 偿 我 方 差 价 损 失 569 600英 镑 ,并 由 卖 方 承 担 仲 裁 费 人 民 币 4万 元 。 由 于 此 争 议 长 达 两 年多 我 方 才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 在 此 期 间 卖 方 采 取 转 移 财 产 、与 母 公 司 脱 离 关 系 等 手 法 , 宣 告 破 产 清 理 , 并 将 剩 下 的几 万 英 镑 财 产 提 交 破 产 清 单 , 致 使 我 方 虽 然 获 胜 , 但 已无 法 取 得 全 部 补 偿 , 而 遭 受 巨 大 损 失 。 24 又 称 公 断 , 是 指 贸 易 当 事 人 双 方 , 在 发 生 争 议 之 前 或之 后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 自 愿 将 有 关 争 议 交 给 双 方 所 同 意的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裁 决 , 以 解 决 出 现 的 争 议 。一 、 仲 裁 的 含 义 及 特 点v 仲 裁 是 建 立 在 双 方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的v 仲 裁 机 构 一 般 是 民 间 性 机 构 , 不 具 有 强 制 管 辖 权v 仲 裁 程 序 简 单 , 处 理 问 题 比 较 迅 速 及 时 , 且 费 用比 诉 讼 费 低 。 v 仲 裁 裁 决 一 般 是 终 局 性 的 , 双 方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25 二 、 仲 裁 协 议 的 形 式 和 作 用( 一 ) 仲 裁 协 议 的 形 式仲 裁 协 议 是 双 方 当事 人 表 示 愿 意 把 他们 之 间 的 争 议 交 付仲 裁 解 决 的 一 种 书面 协 议 争 议 发 生 之 前 , 在 买 卖 合同 中 订 立 的 仲 裁 条 款 争 议 发 生 后 , 双 方 当 事 人订 立 的 “ 提 交 仲 裁 协 议 ” 注 : 两 种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26 ( 二 ) 仲 裁 协 议 的 作 用v 表 明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自 愿 提 交 仲 裁 v 使 仲 裁 机 构 取 得 对 争 议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v 排 除 法 院 对 于 争 议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27应 出 庭 抗 辩 , 向 对 方 法 院 出 示 合 同 仲 裁 条 款 ( 仲裁 协 议 ) , 要 求 法 院 停 止 诉 讼 程 序 , 将 该 项 争 议移 交 合 同 规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仲 裁 。 因 为 , 仲 裁协 议 则 作 用 之 一 是 可 排 除 法 院 对 争 议 案 件 的 管 辖权 , 一 般 国 家 的 法 律 都 规 定 法 院 不 受 理 有 仲 裁 协议 的 争 议 案 件 。 我 国 某 公 司 与 外 商 订 立 一 项 出 口 合 同 , 在 合 同 中明 确 规 定 了 一 旦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即 将 争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在 中 国 仲裁 。 后 来 , 双 方 对 商 品 的 品 质 发 生 了 争 议 , 对 方在 其 所 在 地 法 院 起 诉 我 方 , 法 院 也 发 来 了 传 票 ,传 我 公 司 出 庭 应 诉 。 对 此 , 我 方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为 什 么 ? 议 一 议 28 三 、 仲 裁 条 款 的 主 要 内 容v 提 请 仲 裁 的 事 项v 仲 裁 地 点v 仲 裁 机 构v 仲 裁 程 序 规 则v 仲 裁 裁 决 的 效 力v 仲 裁 费 用 的 负 担 例 如 : 双 方 当 事 人 通 常 可 以 约定 适 用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多 数 国 家 都 规 定 , 仲 裁裁 决 具 有 终 局 效 力 。 一 般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但也 可 由 仲 裁 庭 酌 情 决 定 。 29 仲 裁 地 点 : 在 我 国 进 出 口 合 同 中 , 关 于 仲 裁 地 点有 下 列 三 种 规 定 办 法 : v 规 定 在 我 国 仲 裁 ; v 规 定 在 被 告 所 在 国 仲 裁 ; v 规 定 在 双 方 同 意 的 第 三 国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对 当 事 人 解 决 争 议 有 何 影 响 ? 30 仲 裁 机 构 :v常 设 仲 裁 机 构v 英 国 伦 敦 仲 裁 院 、 瑞 典 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 瑞 士苏 黎 士 商 会 仲 裁 院 、 日 本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协 会 、 美 国 仲裁 协 会 、 意 大 利 仲 裁 协 会 等 。 俄 罗 斯 和 东 欧 各 国 商 会中 均 设 有 对 外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v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海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及 其分 会 ( 上 海 、 深 圳 ) 。 省 市 地 区 性 仲 裁 机 构 。v 国 际 组 织 的 仲 裁 机 构 有 设 在 巴 黎 的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等 。v临 时 仲 裁 庭 v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行 约 定 。 31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 “ 凡 因 本 合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何 争 议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 请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 32 仲 裁 程 序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仲 裁 协 议填 写 仲 裁 申 请 书身 份 证 明 文 件相 关 证 据 文 件仲 裁 案 件 的 受 理 审 查 案 件 相 关 资 料 申 请 人 提 交 仲 裁 费 组 成 仲 裁 庭 答 辩 反 诉 审 理 案 件 作 出 裁 决 裁 决 的 履 行 33 案 例 分 析v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定 了 出 口 某 货 物 的 合 同 一 份 , 合 同中 的 仲 裁 条 款 规 定 : “ 凡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一切 争 议 , 双 方 同 意 提 交 仲 裁 , 仲 裁 在 被 诉 方 国 家进 行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双 方 因 品 质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 于是 将 争 议 提 交 甲 国 仲 裁 。 经 仲 裁 庭 调 查 审 理 , 认为 乙 方 的 举 证 不 实 , 裁 决 乙 方 败 诉 。 事 后 甲 方 因乙 方 不 执 行 裁 决 向 本 国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法 院强 制 执 行 , 乙 方 不 服 。 问 : 乙 方 可 否 向 本 国 法 院提 请 上 诉 ? 为 什 么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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