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二O 一 O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国有建设 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原则
(一)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价款全部缴入地 方国库,成本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予以安 排。
(二)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成本返还对象一致原则。国有建设用地 出让成本由市本级各投融资土地熟化主体及各园区(以下简称投资熟 化主体)先行垫付,市财政局与投资熟化主体据实结算。
(三)坚持成本提报主体负责制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由投 资熟化主体提报,并对所提报的成本数据和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 真实性负责。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收、收回(购)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1. 集体土地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 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204号)执行。
2. 国有土地收回(购)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 第 230 号 )执行。
3.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 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奖励费等,具体标准与结 算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3号)执行。
(二)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与出让宗地相关的土地熟化、 整理等费用,含涉及出让土地需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 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 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明确的单宗地土地开发费用根据各投资熟 化主体委托经政府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在 成本中核算;大片区土地熟化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分摊的基础设施建设 费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 配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24 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 持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济财办〔2008〕39 号),从返还 各重点片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平衡。
(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土地勘测费、规划策划费、评估费、 宗地成本审价费、公告费、代理费、评标费和场地租金等。
(四) 相关税费。市、县(市)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耕地占用 税,可以作为成本列支;建设用地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 税的,所缴税款不能作为成本列支。
市、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开展土地出让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作为成本列 支;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作为成 本列支。
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分工
(一)投资熟化主体负责提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数据、资料, 并委托经政府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让成本进行审价,出 具审价报告。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汇总、征缴等工作, 并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的土地出让成本清单、招 拍挂出让方案、审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拨付资金,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 定期对账。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审计监 督。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投资熟化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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