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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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我县的计划生育法制工作在计生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法制科的指导下,法制股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这一宗旨,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认真做好网上办案工作,认真做好利益导向工作。 一、规范办案程序 为了把好行政执法,确保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进程,县计生委法制股着力加强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1、规范了案卷程序程序,严格标准。县计生委法制股按照办案程序及要求,统一规范了全县对计划生育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了文书编号,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方案,考核实行百分制,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的办法;并要求各乡镇计生办严格按照考核内容整理计划生育征收。 2、加强学习,严格操作。县计生委法制股对所有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和社会抚养征收案卷进行检查。在检查乡镇案卷中发现有个别乡镇有些案卷程序乱,案卷逻辑关系不正确,送达回证和征收决定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等。对于发现这些问题后,计生委法制股,及时给各乡镇计生办主 任和法制股张又关于社费抚养费征收案卷问题作了细致的讲解和培训。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考核,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队,作为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依据。 二、网上办案网上审批工作 充分运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在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了计划生育社费抚养费征收及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和网上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截至目前已完成网上办案网上审批11例。 三、利益导向工作 1、利益导向信息录入情况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管理信息系统开通以来,我县于对乡镇计生办微机管理员和法制股长进行培训,全县共录入优惠对象户信息92条、人口基本信息10条。 2、独生女父母保健费发放 为了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县计生委法制股作为责任科室。通过个人申请、乡村把关、县计生委审核,全县共确认有独生子女户32户,共6400人。 、奖励扶助工作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扶助工作,经过个人申报、乡、村把关、公示,县里审核调查确认202年度新增 奖励扶助对象30人,退出28人,累计85人;特别奖励扶助新增7人,累计55人,录入工作已经全部结束。 存在问题 一、社费抚养费征收力度不大,个别乡镇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个别乡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不够规范。下步打算: 一、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的力度,掀起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专项活动,加强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集中培训网上办案的程序。 三、落实好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落实好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扶助费的发放及管理。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计划21年我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创建活动,狠抓综合治理,整顿生育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程序,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管理。 一、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迈上新台阶 、抓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方式宣传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上半年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 、抓责任落实。指导和督促各地狠抓依法行政,落实依法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加强对依法行政行为的日常监控,严格禁止和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因违法行政导致的上访在上年的基础要有所下降。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案卷评查工作,大力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3、抓典型引路。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市)依法治省(市)领导小组的部署,继续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做好第二批创建单位的申报、推荐、验收等工作。 4、抓规范管理。大力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认真做好本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基层完善并落实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年底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政策法规机构要上报2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抓民主决策。认真落实行政行为集体研究、行政行为听证、行政行为公示等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根据需要年内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二、继续完善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局面深入研究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考核内容、利益导向、工作方式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形成“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协商前置”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实时通工作,对已经开展实时通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站所等单位开展督促检查,并将实时通工作推广落实到其他综合治理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实时通系统。同时,研究制定实时通专项考核方案。 三、继续开展整治“两非”工作,逐步改善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局面 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工作、联合办案、日常工作、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利益导向及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约等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b超检查、妊娠分娩、出生登记等实名登记和实时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和重点地区的区域协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孕情跟踪随访服务与管理,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指导基层进一步建立、规范联合办案机制,对各地查处的“两非”典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继续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四、规范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 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依法管理使用,推进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管理,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监控力度。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五、积极稳妥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按照诚信计生实施方案的安排,秉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的原则,认真总结推广诚信计生工作经验,在全市全面推广落实诚信计生,并切实将诚信计生与阳光计生、民主计生、温馨计生等相结合,打造具有娄底特色的诚信计生。做好诚信计生检查评估工作,确保各地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并通过国家省的检查验收。 六、深入基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调研 、深入部门和基层就依法行政、性别比治理、综合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诚信计生等工作进行调研,争取拿出一个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的规范性文件。 、配合省里做好修改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立法调研、制定省政府规章湖南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的立法调研。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口计生委、政法科的指导下,精心组织,认真贯彻和落实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任务,重点围绕“幸福家庭.健康发展”品牌内容,争创全国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省级依法行政示xx县工作。通过进一步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基层文明执法,有针对性的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执法不规范、甚至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制度更加完善 一是开展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三项清理”,完善和修订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二是严格按照x市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和完善1个镇政务服务大厅人口计生服务窗口,统一规格,标准一致,内容一致,规范26个村(居)服务窗口、服务室阵地,为全县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更加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对象,统一征收标准,规范了征收程序,加大了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检查逼硬奖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执法职责更加明确 我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成立了人口和计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将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分解到执法岗位,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权限、责任和行政规范,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并明确其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形式。 三、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实现“零”误差 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一是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严格按奖、特扶资格确认条件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今年新增国奖177人(含省转国8人)、省奖29人、特奖3人,对以前年度286人进行了年审,该退出的必须退出,不符合条件的若不退出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二是全县落实了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6800人,奖励金2208万元。三是围绕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免费婚检)78对,子女孕育(住院分娩补助53人21.52万元,农村参合3人10.万元,合计3.28万已全部兑现)。四是落实-周岁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平安保险0人,生殖健康(“三查”服务3110人次,节育手术保险351人,免费手术102例,)。五是计生家庭致富(三结合)800户,己帮扶镇村组户帮扶上资金和物质折资金共计20.6万元。六是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全县2例)。七是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女性年满4-48周岁再生育关怀项目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全县15对2人)。八是认真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程(-6月全县共检查51对)。通过认真落实现有的利益导向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探索建立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人群更多的优惠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潜移默化改变生育观念,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四、违法违纪人员处罚力度加大 一是对全县上半年违法生育人员应处理6例,已处理25例,完善了资料。二是开展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职责和任务。四是加大了依法行政培训和考核办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全县组织各镇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集中培训了天,确定并推荐蟠龙镇为创全国依法行政示范镇,争创省级依法行政示x县工作。 五、再生育审批工作更加规范 严格按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加强对每例再生育对象的审核,全县1月共办理再生育审批立案167例,批准162例,严格把关,全县无一例错批现象发生。 六、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创新(另已报) 七、群众自治工作深入推进 结合全国人口计生群众自治村示范活动,扎实推进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尽管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于202年已被省上验收为合格县,但我县坚持常抓不懈,进一步完善了“包任务、包经费、与奖惩挂钩”的保障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基础建设,修订各镇、村群众自治章程,规范了议事、公示、承诺、评议等各种制度,补充签订了服务协议,对违约人员或单位给予适当处罚,使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确和细化。积极协调落实村级工作人员的待遇,全县10个镇的村级计生专干待遇达到了村主要负责人的80。充分发挥了群众的监督作用,树立群众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八、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积极开展 一是成立了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二是落实了具体责任人、督促指导人、领导责任人到股室、站、到镇;三是局里统一制作了局机关股室、站、镇计生办政风行风评议自查表及群众评议调查问卷等,使这项工作扎实走好每个程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上半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了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做到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规定的任务,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对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罚力度还有待加强,有些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办事效率还有待增强,还望市领导多给予指导,在局领导的带领下,一定加倍努力紧紧围绕“幸福家庭.健康发展”品牌内容和021年市、县人口计生工作要点要求,创造条件搞好各项工作。 第四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越权无效。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3)失职违法。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1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2021年12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年1月3日审议通过,公布,自0年1月日起施行。)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021年9月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021年1月日起施行。】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 (四)限制处罚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 4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1年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即。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有五个特点: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 5各个程序的执法文书依据法规进行格式化设定,有效地严格规范了执法文书;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传输,减少了传统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四是提高了办案质量,由于功能完备,数据统计更加方便快捷,了做到案件办理程序化,规范执法程序,节约行政成本,规范执法文书,为有效提高依法行政质量提供了软件、硬件的保障;五是便民维权,由于规范了执法程序、文书,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固定一台配置高、运行速度快的电脑作为服务器;执法人员要有固定电脑工作并安装宽带,需要打印电子印章,要同时配备彩色打印机,需要实现证据上传,要同时配备扫描仪或数码照相机。要在20年第一季度完成系统的安装、测试、人员培训和试运行工作,第二季度起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案。届时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抽查,发表未按规定时间推广使用该系统的,要通报批评。这项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将已经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所有相关文书准备齐全,做好网上办案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严格“六统一”、“五不许”、“四缓收”、“三不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六统一”。统一登记立案。全县计生案件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登记立案,杜绝办私案、人情案,有效解决了重复办案;统一法律文书格式。严格按照全省统一 6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执法卷宗,做到执法文书格式统 一、内容严谨、证据链条完整。统一审查和下达行政决定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杜绝打白条和不开票,凡发现不使用正规票据的,从严追究责任。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统一案卷管理。由县人口计生委法法制科对查处终结的案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制作文书,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规范。“五不许”: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做到“五不许”: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未经委托由乡镇征收;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征收;不允许村干部或其他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非行政执法人员征收;不允许返还或按比例给乡村分成。“四缓收”: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三不交”: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群众享有“三不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不交;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的不交;没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征费收据的不交。】 严格落实法制工作十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公平公正。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5、广泛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今年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四议两公开”的结合,创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明确行政处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的不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 七、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七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对象和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不要混为一谈。 、严格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首征到位率不低与5%。标准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计生委法制科已经将各乡应征标准发下去了,各乡要按照标准完善各类文书、资料。 3、加强沟通,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利用法院强力部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 4、做好迎接省检查准备工作。今年省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项要求有变化,要求登记全乡分行政村填写本乡调查时限内政策外出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因此,一是各乡镇(街道)自己按照省登记表将去年以来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分村登记出来。二是将这些对象逐人核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规范、征收是否到位、票据是否正规齐全、财务资料是否一致。三是征收标准全乡是否一致。四是认真核对微机、报告单及其他档案资料,看是否有不一致、漏登、漏报、漏完善案卷的政策外生育。五是做好其他应对措施,防范出现意外。 思考题: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我省于起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案。 3、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有、技术服务政策、。 4、名词解释:依法行政 第五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越权无效。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3)失职违法。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1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一法四规:“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规”即: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2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0年月日审议通过,公布,自00年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2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条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第五十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十五条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限制处罚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5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工作要求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即。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 6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有五个特点: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各个程序的执法文书依据法规进行格式化设定,有效地严格规范了执法文书;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传输,减少了传统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四是提高了办案质量,由于功能完备,数据统计更加方便快捷,了做到案件办理程序化,规范执法程序,节约行政成本,规范执法文书,为有效提高依法行政质量提供了软件、硬件的保障;五是便民维权,由于规范了执法程序、文书,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固定一台配置高、运行速度快的电脑作为服务器;执法人员要有固定电脑工作并安装宽带,需要打印电子印章,要同时配备彩色打印机,需要实现证据上传,要同时配备扫描仪或数码照相机。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严格“六统一”、“五不许”、“四缓收”、“三不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 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六统一”。统一登记立案。全县计生案件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登记立案,杜绝办私案、人情案,有效解决了重复办案;统一法律文书格式。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执法卷宗,做到执法文书格式统 一、内容严谨、证据链条完整。统一审查和下达行政决定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杜绝打白条和不开票,凡发现不使用正规票据的,从严追究责任。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统一案卷管理。由县人口计生委法法制科对查处终结的案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制作文书,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规范。“五不许”: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做到“五不许”: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未经委托由乡镇征收;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征收;不允许村干部或其他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非行政执法人员征收;不允许返还或按比例给乡村分成。“四缓收”: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三不交”: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群众享有“三不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不交;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的不交;没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征费收据的不交。】 严格落实法制工作十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公平公正。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5、广泛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今年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四议两公开”的结合,创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明确行政处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的不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 七、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七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对象和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不要混为一谈。 2、严格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首征到位率不低与75。标准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计生委法制科已经将各乡应征标准发下去了,各乡要按照标准完善各类文书、资料。 、加强沟通,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利用法院强力部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 4、做好迎接省检查准备工作。今年省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项要求有变化,要求登记全乡分行政村填写本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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