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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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讲 公 司 治 理 与 证 券 监 管 ( 第 10章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运 行 与 治 理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运 行 与 治 理股 东 甲 资 产股 东 乙 工 具 化 ( 物 质 资 源 ) 股 东 丙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运 行 人 力 资 源 股 东 丁 管 理 制 度股 东 戊 ( 制 度 资 源 ) 回 馈 结 果 税 收 ( 国 家 ) 结 果 利 润 留 利 ( 企 业 ) 分 红 ( 股 东 )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运 行 与 治 理几 个 说 明 :股 东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起 到 什 么 作 用 ?公 司 在 这 种 机 制 中 发 生 了 什 么 作 用 ?上 市 公 司 靠 什 么 运 行 运 行 目 的 ;上 市 公 司 运 行 机 制 的 结 果 与 目 标 设 计 。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运 行 与 治 理 自 益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分 红 获 取股 东 公 益 权 选 举 董 事 /监 事 授 权 管 理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分 权 -第 二 次 分 权总 经 理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第 三 次 分 权 A-B-C-第 四 次 分 权 部 门 1 2 3 部 门 4 5 6 部 门 7 8 9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运 行 与 治 理几 点 提 示 : 这 是 分 权 机 制 也 是 承 责 机 制我 国 公 司 法 第 5条 公 司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劳 动 生 产 率 实 现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为 目 的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6条 公 司 实 行 权 责 分 明 管 理 科 学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结 合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运 行 与 治 理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信 息 披 露 公 开 性 监 督 /投 资 者 监 督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自 我 监 督 /独 立 董 事 监 督 激 励 机 制 利 益 控 制 /权 利 义 务 同 等 约 束 机 制 内 约 束 制 度 约 束 外 约 束 监 管 约 束 责 任 约 束 法 律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股 东 行 权 与 诉 讼 机 制 /自 己 诉 讼股 东 大 会 开 会 机 制 /参 与 机 制 /表 决 机 制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监 督 机 制 /自 我 控 制 机 制 授 权 与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反 内 部 人 控 制总 经 理 工 作 制 度 机 制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划 分 控 制部 门 经 理 工 作 实 施 机 制 /岗 位 负 责 机 制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上 市 公 司 自 治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控 制 内 强 公 司 章 程 ( 约 定 与 制 度 ) 治 理 分 权 /分 义 务 /分 责 任 责 任 控 制 几 种 责 任 激 励 机 制 控 制 利 益 /绩 效 评 价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二 二 年 一 月 七 日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第 一 章 股 东 与 股 东 大 会 ( 第 1-14条 )第 二 章 控 股 股 东 与 上 市 公 司 ( 第 15-27条 )第 三 章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 第 28-58条 )第 四 章 监 事 与 监 事 会 ( 第 59-68条 )第 五 章 绩 效 评 价 与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第 69-80条第 六 章 利 益 相 关 者 ( 第 81条 -第 86条 )第 七 章 信 息 披 露 与 透 明 度 ( 第 87条 -第 94条 )第 八 章 附 则 ( 第 95条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一 章 股 东 与 股 东 大 会 ( 第 1-14条 ) 第 一 节 股 东 权 利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规 范 第 三 节 关 联 交 易 第 十 二 条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之 间 的 关 联 交易 应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协 议 的 签 订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等 价 、 有 偿 的 原 则 , 协 议 内 容 应 明 确 、具 体 。 公 司 应 将 该 协 议 的 订 立 、 变 更 、 终 止 及履 行 情 况 等 事 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二 章 控 股 股 东 与 上 市 公 司 ( 第 15-27条 ) 第 一 节 控 股 股 东 行 为 的 规 范 第 二 节 上 市 公 司 的 独 立 性 第 二 十 三 条 上 市 公 司 人 员 应 独 立 于 控 股 股东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理 人 员 、 财 务 负 责 人 、 营 销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在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不 得 担 任除 董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 控 股 股 东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兼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 应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时 间和 精 力 承 担 上 市 公 司 的 工 作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控 股 股 东 与 上 市 公 司 应 实 行 人员 、 资 产 、 财 务 分 开 , 机 构 、 业 务 独 立 , 各 自独 立 核 算 、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和 风 险 。 第 二 十 四 条 控 股 股 东 投 入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应 独 立 完 整 、 权 属 清 晰 。 控 股 股 东 以 非 货 币 性资 产 出 资 的 , 应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 明 确 界 定该 资 产 的 范 围 。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对 该 资 产 独 立 登记 、 建 帐 、 核 算 、 管 理 。 控 股 股 东 不 得 占 用 、支 配 该 资 产 或 干 预 上 市 公 司 对 该 资 产 的 经 营 管理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三 章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 第 28-58条 ) 第 一 节 董 事 的 选 聘 程 序 第 二 节 董 事 的 义 务 第 三 节 董 事 会 的 构 成 和 职 责 第 四 节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五 节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第 六 节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按照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关 决 议 ,设 立 战 略 、 审 计 、提 名 、 薪 酬 与 考 核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 专 门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成 , 其 中 审 计委 员 会 、 提 名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应 占 多 数 并 担 任 召 集 人 ,审 计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是会 计 专 业 人 士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四 章 监 事 与 监 事 会 ( 第 59-68条 ) 第 一 节 监 事 会 的 职 责 第 二 节 监 事 会 的 构 成 和 议 事 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监 事 的知 情 权 , 为 监 事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任 何 人 不 得 干 预 、 阻 挠 。 监 事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合 理 费 用 应 由 公 司 承 担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六 十 四 条 监 事 应 具 有 法 律 、 会 计 等 方面 的 专 业 知 识 或 工 作 经 验 。 监 事 会 的 人 员 和结 构 应 确 保 监 事 会 能 够 独 立 有 效 地 行 使 对 董事 、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财 务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五 章 绩 效 评 价 与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第 69-80条 ) 第 一 节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评 价 第 二 节 经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第 三 节 经 理 人 员 的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第 七 十 七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建 立 经 理 人 员 的 薪酬 与 公 司 绩 效 和 个 人 业 绩 相 联 系 的 激 励 机 制 ,以 吸 引 人 才 , 保 持 经 理 人 员 的 稳 定 。 第 七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对 经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评价 应 当 成 为 确 定 经 理 人 员 薪 酬 以 及 其 它 激 励 方式 的 依 据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六 章 利 益 相 关 者 ( 第 81条 -第 86条 ) 第 八 十 一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尊 重 银 行 及 其 它 债权 人 、 职 工 、 消 费 者 、 供 应 商 、 社 区 等 利 益 相关 者 的 合 法 权 利 。 第 八 十 二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积 极合 作 , 共 同 推 动 公 司 持 续 、 健 康 地 发 展 。 第 八 十 三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为 维 护 利 益 相 关 者的 权 益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 当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害 时 , 利 益 相 关 者 应 有 机 会 和 途 径 获 得 赔 偿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八 十 四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向 银 行 及 其 它 债 权人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 以 便 其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和 财 务 状 况 作 出 判 断 和 进 行 决 策 。 第 八 十 五 条 上 市 公 司 应 鼓 励 职 工 通 过 与 董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人 员 的 直 接 沟 通 和 交 流 ,反 映 职 工 对 公 司 经 营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涉 及 职 工利 益 的 重 大 决 策 的 意 见 。 第 八 十 六 条 上 市 公 司 在 保 持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同 时 , 应 关 注 所 在 社 区的 福 利 、 环 境 保 护 、 公 益 事 业 等 问 题 , 重 视 公司 的 社 会 责 任 。 二 、 上 市 公 司 自 治 与 治 理 规 则 第 七 章 信 息 披 露 与 透 明 度 ( 第 87条 -第 94条 ) 第 一 节 上 市 公 司 的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第 二 节 公 司 治 理 信 息 的 披 露 第 三 节 股 东 权 益 的 披 露 第 八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除 按 照 强 制 性 规 定 披 露信 息 外 , 应 主 动 、 及 时 地 披 露 所 有 可 能 对 股 东和 其 它 利 益 相 关 者 决 策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有 股 东 有 平 等 的 机 会 获 得 信 息 。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 一 ) 理 论 基 础 中 国 证 监 会证 券 市 场 活 动 刚 性 约 束 复 杂 的 经 济 行 为 监 管 管 理 行 为 系 统 博 弈 行 为“ 三 高 ” 市 场 高 密 度 投 资 高 频 度 风 险 高 强 度 监 管 证 券 市 场 孕 育成 长 和 发 展柔 性 约 束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刚 性 约 束 与 柔 性 约 束 政 府 运 用 行 政 机 制 依 法 管 理 市 场 使 市 场 行 为 合 法 与 非 法 的 界 限 分 明 管 理 手 段 具 有 刚 性 约 束 刚 性 约 束证 券 商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一 种 行 业 约 束 或 者 道 德 约 束 柔 性 约 束 证 券 商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主 管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补 充 与 延 伸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 二 ) 自 律 管 理 的 权 源 自 律 机 构 对 管 理 对 象 为 何 具 有 约 束 力 ? 法 律 基 础 法 律 的 承 认 与 授 权 同 业 公 会 ( 加 入 才 开 业 ) 利 益 基 础 会 员 权 和 交 易 权 证 券 交 易 所 设 施 使 用 权 法 律 基 础利 益 基 础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 三 ) 证 券 商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与 政 府 监 管 的 关 系 结 合 关 系 互 补 关 系 证 券 商 自 律政 府 监 管 政 府 监 管证 券 商 自 律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 四 ) 监 管 模 式 与 选 择 1.一 线 监 管 2.专 门 监 管 3.行 业 自 律 协 会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1.一 线 监 管 /技 术 监 管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管 理 证 管 办 /证 监 局 特 派 办 /证 监 局 证 券 交 易 所 技 术 管 理 /行 政 化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者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一 线 监 管 要 点 技 术 性 监 管 实 时 性 行 情 传 输 规 则 性 监 管 如 上 市 公 司 谴 责 制 度 处 罚 性 监 管 暂 停 上 市 /终 止 上 市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演 变 1981 1985 财 政 部 独 立 管 理 1986 199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主 管1992底 199808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管 199808 至 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券 法 第 7条 集 中 统 一 监 管 可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2.专 门 监 管 专 门 的 机 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专 门 的 权 力 主 管 部 门专 门 的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参 与 者 多 、 投 机 性 强 、 敏 感 度 高 , 是 高 风 险 的 市 场 监 管 风 险证 监 会 银 监 会 保 监 会保 险投 资 银 行证 券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证 券 市 场 风 险 的 特 征 : 突 发 性 强 ; 影 响 面 广 ; 传 导 速 度 快 。 专 门 监 管 的 要 求 : 强 有 力 的 专 业 监 管 队 伍 ( 机 构 ) ; 高 素 质 的 专 业 监 管 人 员 ; 高 效 率 的 违 纪 违 规 处 罚 。 专 门 监 管 的 原 则 : 自 律 、 监 管 、 法 制 、 规 范 。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3.行 业 自 律 协 会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证 券 商 自 律 管 理 的 两 种 形 式 : ( 1) 证 券 商 协 会 的 自 律 管 理 ; ( 2)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管 理 。 ( 会 员 制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性 质 ( 见 法 规 课 件 )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职 责 ( 见 法 规 课 件 )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几 种 典 型 的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模 式国 家 集 中 统 一 的 监 管 模 式 美 国 、 日 本 模 式 自 律 为 主 模 式 英 国 中 间 模 式 德 国 、 意 大 利 、 泰 国 等 证 券 监 管 与 证 券 自 律 的 三 种 模 式 :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的 集 权 管 理 , 如 丹 麦 ; 单 纯 的 证 券 商 自 律 管 理 , 包 括 证 券 商 协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管 理 如 英 国 、 荷 兰 、 比 利 时 等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管 理 与 证 券 商 自 律 管 理 相 结 合 , 如美 国 、 日 本 、 德 国 、 法 国 、 韩 国 和 我 国 台 湾 等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 五 ) 监 管 责 任 1.监 管 职 权 强 制 措 施 权 调 查 权 行 政 调 查 权 /刑 事 调 查 权 处 罚 权 资 格 处 罚 / 经 济 处 罚 信 用 处 罚 代 表 权 ? 股 东 或 者 投 资 者 诉 讼 代 表 权 股 东 协 会 诉 讼 代 表 权 ( 民 间 机 构 )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2.监 管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行 政 违 法 主 体 刑 事 责 任 犯 罪 主 体 民 事 责 任 ? 民 事 侵 权 主 体 中 国 证 监 会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即 是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又 是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民 事 侵 权 豁 免 三 、 证 券 监 管 与 监 管 权3.监 管 风 险 监 管 体 制 风 险 监 管 机 构 风 险 监 管 人 员 风 险谁 来 监 管 证 监 会 ? 体 制 外 监 管监 管 机 构 风 险监 管 体 制 风 险 体 制 内 监 管 监 管 人 员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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