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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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 险 法 一、保险法概述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相关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分类 (一)足额保险合同、非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专用于财产险)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分类(二)重复保险、单保险重复保险:就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称为重复保险。单保险: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为单保险。规则:重复财产保险的各个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来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相关概念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价值(专用于财产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合同相关概念保险金额: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专用于人身险):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三、保险合同义务订立时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义务 合同订立时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履行合同时的义务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保险人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财产或财产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额内,不定额支付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障职能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兼有功能无兼有储蓄性质代位求偿权适用不适用 六、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单位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但是不得指定劳动者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除外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除外责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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