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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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根据_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_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_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_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本市财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事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本市城区工伤保险直接实施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块统筹,分级管理,分级储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第六条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_%;(二)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_%;(三)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_%.县市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市、县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市级统筹对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固定费率。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行业基准费率。市级统筹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的年缴费费率按下列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一)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_%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_%;(二)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_%以上(含本数,下同)_%以下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_%;(三)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_%以上_%以下的,其工伤保险缴费按本行业基准费率不变;(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_%以上_%以下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_%;(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_%以上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_%。市级统筹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九条县市统筹工伤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本地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第十条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_%左右提取,储备金总额达到本统筹地区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_%后不再提取。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统筹地区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工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一)申请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补正完整材料的;(二)属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属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申请人与对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的,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第十三条本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和工会_、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十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县市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所在县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客观、公正。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_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未颁布前,对职工治疗工伤参照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住院服务标准执行。第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_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不满_周岁的,每减少一岁增发_个月的工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_个月。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改组(包括破产、关闭、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在资产清算时,应依法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从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划拨款项应当包括:伤残津贴以改组时的数额为基数计算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计算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每年按_%递增。伤残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少于_年。(二)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认定调查费;(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前款(二)至(五)项所列项目,支出总额应当控制在当年缴费总额的_%以内。各项支出的具体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本市工伤医疗管理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施行前发生的工伤,受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_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_年_月_日起施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_号)中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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