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产保险经营》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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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保 险 经 营 导 论财 产 保 险 经 营 环 节财 产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财 产 保 险 费 率 厘 定第 四 章 现 代 财 产 保 险 经 营 1 财 产 保 险 经 营 导 论学 习内 容概 念与 意 义 财 产 保 险 经营 的 特 征 财 产 保 险的 经 营 原则 1.含义 1.1 概 念 与 意 义 财 险 经 营 是 指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在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追 求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过 程 中 进 行 的 各 种 管 理 活动 , 包 括 险 种 开 发 和 定 价 、 市 场 推 广 、 核 保 承保 、 分 保 、 定 损 理 赔 、 风 险 管 理 、 资 金 运 营 等 。2.财 险 经 营的 意 义 为 社 会 提 供 风 险 管 理 保 障可 实 现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济 效 益实 现 保 险 管 理 的 社 会 目 标 特 殊 的 劳 务 性 经 营 资 产 的 负 债 性 成 本 和 利 润 核 算 的 特 殊 性 业 务 经 营 的 广 泛 性 财产保险经营特征 1.2 1.3 财 产 保 险 的 经 营 原 则 风 险 大 量 原 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 对承保风险加以主动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渐趋同质化尽量符合保险假设提高承保质量,保证保险经营稳定性 指由多个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2 财 产 保 险 经 营 环 节1.险 种 开发 设 计 2.保 险展 业 3.承 保 4.分 保 5.防 灾防 损 6.资 金运 用 7.保 险理 赔 财 产 保 险 险 种 开 发 , 是 指 产 险 公 司 根 据财 险 目 标 市 场 的 需 求 ,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组 织 新 险 设 计 及 老 险 种 改 造 等 活 动 过 程 。 2.1 .1 险 种 的 开 发 设 计 1.含 义 希 望 列 举 法 ; 缺 点 列 举 法 ;调 查 设 问 法 ; 择 优 组 合 法 1)有 效 满 足 社 会 不 断 变 化 的 保 险 需 求 ;2)开 发 和 设 计 能 力 是 财 险 公 司 的 生 命 力 2.意 义3.方 法 2)新 险 种 调 查 分 析 和 预 测 1) 保 险 信 息 的 收 集3)制 定 条 款 、 厘 定 费 率 、设 计 单 证4)效 益 评 估 阶 段 开发设计的主要步骤 2.1.3 展 业 就 是 开 展 保 险 业 务 , 宣 传 展 业 是 财产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产 品 开 展 业 务 的 手 段和 方 法 , 是 保 险 经 营 不 可 或 缺 的 环 节 。 2.2 保 险 展 业 2.2.1含 义 和 意 义 1.含 义 2) 展 业 是 由 经 营 保 险 的 数 理 基 础 所 决 定1) 保 险 展 业 是 保 险 服 务 特 殊 性 的 要 求 3)保 险 展 业 是 与 同 业 竞 争 的 需 要 2.意义 2.2 2保 险展 业 的 方 式 直 接 展 业间 接 展 业 1.展 业 准 备 2.展 业 宣 传 3.展 业 服 务 2.2. 3 展 业 程 序 指 保 险 人 对 投 保 人 提 出 的 投 保 申 请 进 行审 核 , 作 出 是 否 接 受 及 如 何 接 受 决 定 的过 程 。 主 要 包 括 核 保 、 做 出 承 保 决 策 、缮 制 单 证 、 复 核 签 章 、 收 保 费 等 环 节 。 2.3 保 险 承 保 2.3.1含 义 和 意 义 1.含义 2)通 过 承 保 控 制 , 避 免 保 险 人 承 担 过 大 责 任 1)控 制 业 务 质 量 , 保 证 经 营 的 稳 定 和 效 益 2.意义 2.3.2 承 保 重 要 工 作 -核 保 1 . 财 产 保 险 的 核 保 要 点 :( 1) 核 查 保 险 标 的 物 所 处 的 环 境 。( 2) 核 查 保 险 财 产 的 占 用 性 质 。( 3) 对 投 保 标 的 的 风 险 进 行 检 验 。 ( 4) 核 查 有 无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中 的 财 产 。( 5) 检 查 各 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情 况 。( 6) 查 验 被 保 险 人 以 往 的 事 故 记 录 。 ( 7) 调 查 被 保 险 人 的 道 德 风 险 情 况 。 核 保 控 制 就 是 保 险 企 业 运 用 保 险 技 术 手 段 ,将 自 身 的 赔 付 责 任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1) 控 制 逆 选 择 逆 选 择 是 指 那 些 遭 受 损 失 可 能 性 大 于 平 均几 率 的 投 保 人 试 图 以 平 均 的 保 险 费 率 购 买 保险 的 现 象 。 保 险 公 司 控 制 逆 选 择 的 方 法 , 是 对 于 不符 合 承 保 条 件 者 不 予 承 保 , 或 者 有 条 件 地 承保 。 .核 保 控 制 ( 2) 控 制 道 德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为 从 保 险 中 获 得 额 外 利益 , 以 欺 诈 的 目 的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或 蓄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以 骗 取 保 险 赔 款 。 保 险 公 司 控 制 道 德 风 险 的 措 施 有 : 第 一 、 控 制 保 额 , 避 免 高 额 保 险 ; 第 二 、 控 制 赔 偿 限 额 .( 3) 控 制 心 理 风 险 心 理 风 险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参 加 保 险 后 产 生 的 松懈 心 理 , 不 再 小 心 防 范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或 在 保 险 事 故 发生 后 , 不 积 极 采 取 施 救 措 施 , 任 凭 损 失 扩 大 。 保 险 公 司 控 制 心 理 风 险 的 主 要 措 施 有 : 第 一 、 规 定 赔 偿 限 额 。 第 二 、 规 定 免 赔 额 。 第 三 、 其 它 优 惠 , 如 无 赔 款 优 待 、 续 保 优 待 折 扣 等 。 3. 做 出 承 保 决 策 对 于 正 常 风 险 , 以 标 准 费 率 正 常 承 保 ; 对 于 优质 风 险 , 以 优 惠 费 率 优 惠 承 保 ; 对 低 于 承 保 风 险而 不 构 成 拒 保 的 风 险 , 增 加 限 制 条 件 或 加 费 有 条件 承 保 , 对 明 显 低 于 承 保 标 准 的 风 险 则 拒 保 。 2.3.3缮 制 保 险 单 证 承 保 人 作 出 承 保 决 策 后 , 对 于 同 意 承 保 的投 保 申 请 , 由 签 单 人 员 缮 制 保 险 单 或 保 险凭 证 , 并 及 时 送 达 投 保 人 手 中 。 分 保 即 再 保 险 , 指 保 险 人 将 其 承 担 的 保 险业 务 部 分 转 移 给 其 他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 。 分 出 公 司 称 为 原 保 险 人 ,而 接 受 业 务 的 公 司 称 为 再 保 险 人 。 2.4 分 保 2.4.1含 义 和 意 义 1.含 义 2.3.4 复 核 签 章 复 核 时 要 注 意 审 查 : 投 保 单 、 验 险 报 告 、 保 险 单 、批 单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单 证 是 否 齐 全 ,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要 求 , 字 迹 是 否 清 楚 , 保 险 费 计 算 是 否 正 确等 , 力 求 准 确 无 误 。 再保险与原保险关系图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 原 保 险 人( 分 出 公 司 ) 再 保 险 人( 分 入 公 司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分 摊 损 失 赔 偿 交 付 保 险 费 支 付 分 保 费 双 方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签 订 再 保 险 合 同 原 保 险 再 保 险 共同保险示意图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 乙 保 险 公 司甲 保 险 公 司丙 保 险 公 司交 付 保 险 费 签 订 共 同 保 险 合 同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2)可 以 扩 大 财 险 公 司 的 承 保 能 力 。1)分 散 危 险 , 稳 定 财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2.意 义 再 保 险的 业 务种 类 按 照 分 保安 排 方 式分 类按 分 保 责 任限 制 分 类 临 时 再 保 险 预 约 再 保 险 比 例 再 保 险 非 比 例 再 保 险 2.4.2 再 保 险 的 业 务 种 类 合 同 再 保 险 ( 1) 对 于 单 个 危 险 单 位 而 言 , 通 常 只 有 当 其 可 能 发生 的 净 赔 款 及 相 关 费 用 之 和 超 过 其 净 保 费 收 入 , 并有 较 大 损 失 , 保 险 人 难 以 承 担 时 , 才 会 考 虑 分 出 。( 2) 一 次 事 故 可 能 造 成 多 个 危 险 单 位 的 损 失 , 从 而使 分 出 公 司 在 一 次 保 险 事 故 中 的 累 积 赔 款 责 任 可 能很 大 , 则 要 考 虑 分 保 。( 3) 尽 管 单 个 危 险 单 位 可 能 发 生 赔 偿 额 、 一 次 事 故可 能 引 发 的 赔 偿 额 不 大 , 但 如 果 损 失 频 率 较 高 , 也可 能 是 一 个 业 务 年 度 的 净 赔 款 总 额 超 过 净 保 费 总 收入 。1、 风 险 分 析 与 再 保 险 需 求 分 析 2、 合 理 确 定 自 留 额 自 留 额 首 先 要 受 到 保 险 法 的 限 定 自 留 额 还 受 到 保 费 规 模 的 影 响 自 留 额 与 赔 付 率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关 系3、 选 择 再 保 险 方 式 对 于 较 大 危 险 单 位 或 较 大 损 失 , 可 以 采 用 溢 额分 保 和 超 赔 分 保 对 于 中 小 危 险 单 位 或 中 小 额 损 失 , 可 采 用 成 数分 保 对 于 巨 灾 事 故 的 损 失 , 可 以 采 用 事 故 超 赔 分 保 指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防 灾 制 度 , 采 取 一 定技 术 手 段 措 施 , 防 止 各 种 自 然 灾 害 和 意外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防 止 损 失 的 继 续 扩 大 。 2.5 防 灾 防 损 2.5.1 含 义 和 意 义 1.含 义 2)利 于 保 险 企 业 经 营 稳 定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1)极 大 地 减 少 社 会 财 富 的 损 失 3)利 于 降 低 赔 付 率 , 减 少 保 户 的 保 费 支 出 2.意义 1. 加 强 承 保 前 的 风 险 评 估通 过 评 估 , 得 出 保 险 标 的 风 险 等 级 的 结 论 ,保 险 承 保 要 体 现 高 风 险 高 费 率 , 低 风 险 低 费 率 ,对 存 在 严 重 隐 患 的 标 的 ,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整 改 后方 可 承 保 , 这 样 引 导 企 业 加 强 自 身 风 险 的 控 制 ,从 而 有 效 降 低 投 保 标 的 的 风 险 程 度 。 2.保 险 期 限 内 的 防 灾 检 查 在 保 期 内 定 期 开 展 防 灾 防 损 检 查 , 建 立 防 灾 档 案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提 示 和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 协 助 和 督促 客 户 整 改 隐 患 , 完 善 防 灾 设 施 和 制 度 。3.出 险 后 协 助 施 救 、 事 故 分 析 总 结 客 户 出 险 后 要 在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 提 供 人 员和 技 术 支 持 , 及 时 处 理 受 损 财 产 , 避 免 贬 值 或 二次 损 失 , 最 大 限 度 的 减 少 灾 害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 指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运 用 保 险 基 金 进 行各 种 投 资 行 为 , 以 期 获 得 收 益 。 2.6 资 金 运 用 2.6.1含 义 和 意 义 1.含 义 2)促 进 金 融 市 场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健 全 与 发 展 1)增 强 保 险 企 业 的 经 营 实 力 , 扩 大 保 险财 务 利 益 , 保 证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的 稳 定 经 营3)资 金 运 用 也 使 投 保 人 获 得 相 应 的 投 保利 益 , 降 低 转 移 风 险 的 成 本 。2. 意义 1、 满 足 短 期 资 金 偿 还 的 需 要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应 根 据 大 数 法 则 的 要 求 , 充 分 考 虑不 同 险 种 的 出 险 概 率 和 平 均 偿 付 金 额 , 合 理 分 析单 一 险 种 负 债 平 均 偿 还 期 , 进 而 计 算 出 公 司 险 种所 要 求 的 整 体 保 险 业 务 负 债 的 偿 还 期 , 并 根 据 偿还 期 对 称 的 原 则 要 求 , 配 置 投 资 资 产 的 投 资 期 限 。2、 按 产 品 特 征 进 行 投 资 组 合由 于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的 产 品 种 类 多 , 且 不 同 种 类 的保 险 产 品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特 点 、 出 险 频 率 及 对 赔付 金 额 的 要 求 等 特 点 , 因 此 , 不 同 业 务 对 投 资 组合 的 要 求 差 异 较 大 。 如 以 车 险 经 营 为 主 的 公 司 , 2.6.2财 产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的 思 路 对 赔 偿 资 金 的 需 求 是 保 持 一 定 的 稳 定 要 求 的 , 则要 求 投 资 项 目 的 流 动 性 高 ;以 企 业 财 产 险 业 务 为 主 的公 司 , 对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要 求 相 对 较 低 , 但 对 金 额 的要 求 可 能 较 大 , 一 旦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 对 资 金 总 量 要求 较 大 , 要 求 投 资 的 整 体 变 现 能 力 强 。3、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是 财 险 投 资 配 置 的 首 要 因 素 保 险 的 经 济 补 偿 和 风 险 分 摊 职 能 , 要 求 保 险 公 司在 风 险 发 生 时 , 能 及 时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 即 要求 保 险 公 司 随 时 有 足 够 的 用 于 及 时 支 付 的 现 金 资 产 ,这 就 要 求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的 投 资 资 产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流 动 性 , 以 保 证 能 及 时 将 赔 款 支 付 给 被 保 险 人 , 帮助 其 灾 后 重 建 , 恢 复 生 产 , 更 好 地 发 挥 保 险 的 社 会稳 定 器 功 能 。 是 指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标 的 发 生风 险 事 故 后 , 对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索 赔 要 求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的 行 为 。 2.7 保 险 理 赔 2.7.1含 义 和 意 义 1.含 义 2) 是 检 验 承 保 质 量 和 发 现 问 题 的 过 程1)使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及 时 得 到 赔 付 ,使 保 险 的 职 能 和 作 用 得 以 充 分 发 挥3)保 险 理 赔 可 以 提 高 保 险 企 业 声 誉 ,扩 大 保 险 的 社 会 影 响 , 促 进 保 险 展 业 2. 意义 1)重 合 同 、 守 信 用 原 则 ; 2)主 动 、 迅 速 、 准 确 、 合 理 3)实 事 求 是 原 则 。 2.7.2原 则 3)进 行 损 失 调 查 1) 灾 害 损 失 通 知2)审 核 保 险 责 任 4)确 定 赔 偿 金 额 5)组 织 代 位 求 偿 2.7.3 流程 3.1财 产 保 险 费 与 保 险 费 率 3.1.1 保 险 费 及 其 构 成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交付的费用 。保 险 费 纯 保 费 附 加 保 费 3.1.2 保险费率及其构成保 险 费 率 , 是 应 缴 纳 保 险 费 与 单 位 保 险 金 额 的 比率 , 是 保 险 人 用 以 计 算 保 险 费 的 标 准 。财 产 保 险 费 率 通 常 用 千 分 率 或 万 分 率 来 表 示 。 1.公 平 合 理 原 则 2.稳 定 灵 活 原 则 3.保 证 赔 付 原 则 4.促 进 防 损 原 则 3. 2保 险 费 率厘 定 原 则保 险 费 率 纯 费 率 附 加 费 率 3. 3 保险费率厘定的一般方法 观察法又称为个别法或判断法,它就某一被保风险单独厘定出费率,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确定。观 察 法 受 核保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被保 险 人 的 信 用 影 响 很 大 ,并 不 十 分 科 学 。 1.观察法 分类法是指将性质相同的风险分别归类,而对同一类各风险单位,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订出相同的保险费率。 分类法的思想符合保险运行所遵循的大数定律。 分类费率确定之后,经过一定时期,如与实际经验有所出入,则应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M-调 整 因 素 , 即 保 险 费 应 调 整 的 百 分 比 ; A-实际 损 失 比 率 ; E-预 期 损 失 比 率 ; C-信 赖 因 素 。2.分 类法 表定法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之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表定费率一般用于性质较为复杂的工商业风险,如火灾保险。例如,建筑物火灾保险,以砖造、具有一般消防设备的建筑物为基础,对影响建筑物火灾的四大因素用途、构造、位置、防护设施分别确定调整幅度表,并规定调整幅度至多不超过基础费率的15%。3.增减法( 1)表定法 经 验 法 是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过 去 的 损 失 记 录 , 对 按分 类 法 计 算 的 费 率 加 以 增 减 , 但 当 年 的 保 险 费 率并 不 受 当 年 经 验 的 影 响 , 而 是 以 过 去 数 年 的 平 均损 失 , 来 修 订 未 来 年 份 的 保 险 费 率 。 经 验 法 的 理论 基 础 是 : 凡 能 影 响 将 来 的 危 险 因 素 , 必 已 影 响过 去 的 投 保 人 的 经 验 。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M-保 险 费 率 调 整 的 百 分 比 , A-经 验 时 期 被 保 险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E-被 保 险 人 适 用 某 分 类 时 的 预 期损 失 , C-信 赖 因 素 , T-趋 势 因 素 (考 虑 平 均 赔 偿金 额 支 出 趋 势 及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动 ) 3.增减法-经验法 例 4-1: 某 企 业 投 保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按 分 类 费率 计 缴 保 险 费 总 额 为 5 000元 , 其 中 80%为 纯保 险 费 ( 预 期 损 失 ) , 过 去 3年 平 均 实 际 损 失为 3 000元 , 假 定 信 赖 因 数 为 38%, 趋 势 因 数为 1, 则 其 费 率 调 整 幅 度 为 : 即 该 企 业 投 保 时 实 际 保 险 费 率 应 比 分 类 费率 减 少 , 所 以 调 整 后 应 缴 保 险 费 为 : 只 调 整 纯 费 率 , 附 加 费 率 不 受 影 响 。1 0 0 0 4 0 0 0 (1 9 .5 % ) 4 6 2 0 ( ) 元 追溯法是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为基础来调整费率的方法。保险人起 初以其他方法(如表定法或经验法)确定的费率销售保单,而在保险期届满后,再依照本法最后确定保费。如果实际损失大,缴付的保费就多;实际损失小,缴付的保费就少。追溯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其中,RP-计算所得的追溯保险费;BP-基本保险费;L-实 际 损 失 金 额 , LCF-损 失 调 整 因 子 (其数 值 大 于 1); TM- 税 收 系 数 3.增减法-追溯法 3. 4 财 产 保 险 费 率 的 厘 定 技 术 3.3.1、 保 险 费 率 的 构 成 保 险 费 率 , 是 保 险 人 按 照 单 位 保 险 金 额 向 投 保 人收 取 的 保 险 费 , 是 保 险 人 计 收 保 险 费 的 标 准 。 保 险 费 率 =纯 费 率 +附 加 费 率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费 率3.3.2、 纯 费 率 的 计 算 纯 费 率 是 保 险 费 率 的 基 本 部 分 。 用 纯 费 率 计算 出 来 的 保 险 费 用 以 对 正 常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或 给 付 。 保 额 损 失 率 是 一 定 时 期 保 险 赔 款 总 和 与 总 保险 金 额 的 比 率 , 它 是 保 险 人 根 据 大 数 定 律 原 理 ,将 以 往 若 干 年 度 ( 一 般 为 五 年 ) 的 统 计 资 料 在 平衡 年 度 间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计 算 出 来 的 平 均 值 。 保 险 赔 款 总 额 保 额 损 失 率 = 1000 总 保 险 金 额 1.确 定 保 额 损 失 率 保 额 损 失 率 由 以 下 四 项 指 标 决 定 :( 1)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频 率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次 数 与全 部 承 保 的 保 险 标 的 件 数 之 比 ;( 2) 保 险 事 故 损 毁 率 : 受 损 保 险 标 的 的 件 数 与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次 数 之 比 ;( 3)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毁 程 度 : 保 险 赔 付 总 额 与 受损 保 险 标 的 的 总 保 险 金 额 之 比 ;( 4) 风 险 比 例 : 受 损 保 险 标 的 的 平 均 保 险 金 额与 全 部 保 险 标 的 的 平 均 保 险 金 额 之 比 。 将 四 项 指 标 相 乘 , 即 可 得 出 保 额 损 失 率 。 年 度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保 额 损失 率 3.5 3.7 3.8 4.0 4.1 4.4 4.5 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的 计 算 X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M = N M=( 3.5 3.7 3.8 4.0 4.1 4.4 4.5) 7= 4 2.均 方 差 的 计 算 均 方 差 反 映 各 个 保 额 损 失 率 与 平 均 保 额 损失 率 之 间 相 差 的 程 度 , 是 各 保 额 损 失 率 与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离 差 的 平 方 和 平 均 数 的 平方 根 。 用 来 说 明 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的 代 表 性 。通 常 以 表 示 。 年 份 N 保 额 损 失 率 X( ) 偏 ( 离 ) 差 ( X-M) 偏 ( 离 ) 差 的 平 方 ( X-M) 2 1 2 3 4 5 6 7 3.5 3.7 3.8 4.0 4.1 4.4 4.5 -0.5 -0.3 -0.2 0 0.1 0.4 0.5 0.25 0.09 0.04 0 0.01 0.16 0.25 28 0 0.8 3.计 算 稳 定 系 数 为 了 保 证 保 险 经 营 的 稳 定 性 , 尽 量 减 少 实 际 赔 款金 额 超 过 纯 保 费 收 入 年 份 的 出 现 , 通 常 在 平 均 保额 损 失 率 的 基 础 上 附 加 一 个 或 多 个 标 准 差 作 为 稳定 系 数 。 附 加 的 标 准 差 的 个 数 越 多 , 出 现 不 利 年份 ( 实 际 赔 款 金 额 超 过 纯 保 费 收 入 ) 的 可 能 性 越小 , 保 险 经 营 越 稳 定 。 ( X M) 2 标 准 差 = = 0.338 N 稳 定 系 数 与 保 险 人 赔 付 风 险 的 关 系按 照 统 计 学 规 律 ,实 际 保 额 损 失 率 在 : M 之 间 的 概 率 为 68.27 M 2 之 间 的 概 率 为 94.45 M 3 之 间 的 概 率 为 99.73 因 此 ,只 要 在 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三 倍标 准 差 作 为 稳 定 系 数 ,就 能 够 充 分 保 障 保 险 人 的 财务 稳 定 性 。4.纯 费 率 的 计 算纯 费 率 =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均 方 差或 者 , 纯 费 率 =平 均 保 额 损 失 率 ( 1 稳 定 系 数 ) 1、 附 加 费 率 是 保 险 人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的 各 项 费 用 和 合 理 利 润与 纯 保 费 的 比 率 。 附 加 费 率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附 加 费 率 =( 附 加 费 用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1 000 附 加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营 业 税 、 代 理 手 续 费 、 员 工 工 资 、 办 公楼 租 金 等 。 2、 毛 费 率 毛 费 率 =纯 费 率 +附 加 费 率 若附加费率使用纯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则上述公式变为: 毛 费 率 =纯 费 率 ( 1+附 加 费 率 ) 若 根 据 上 例 ,附 加 费 率 为 20%,则 : 毛 费 率 =4.338 ( 1+20) =5.21 3.3.3、 附 加 费 率 与 毛 费 率 4. 1 财 产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含 义 与 类 型 4. 2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是 指 会 计 年 度 决 算 时 , 依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则对 未 到 期 保 单 的 保 险 费 提 存 的 专 项 赔 付 资 金 。4.2.1含 义 财 险 业 务 年 度 和 会 计 年 度 常 常 不 吻 合 , 除 当 年 第 一 天 签发 的 保 单 外 , 其 余 保 单 均 不 能 在 该 年 内 满 期 , 而 要 跨 入 第二 年 。 这 在 会 计 核 算 上 , 保 险 费 就 要 依 据 保 险 期 间 在 两 个会 计 年 度 所 占 的 时 间 比 例 进 行 分 割 。 针 对 由 于 未 承 担 责 任将 未 赚 保 费 转 入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 建 立 起 相 应 的 责 任 准 备 金 ,称 做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直 到 下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 保 险公 司 履 行 了 保 单 项 下 的 承 保 义 务 后 , 才 赚 取 了 全 部 保 费 。 该 方 法 的 适 用 前 提 是 , 假 定 一 年 中 所 有 保 险 单是 逐 日 开 出 的 , 而 且 每 天 开 出 的 保 单 数 量 和 保 险 金额 大 体 均 匀 , 这 样 , 一 年 开 出 的 保 单 平 均 履 行 了 半年 的 责 任 , 还 有 半 年 的 责 任 有 待 下 一 年 度 履 行 。 4. 2 .2 未 到 期 准 备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当 年 自 留 保 费 总 额 50自 留 保 费 全 年 保 费 收 入 +分 入 保 费 -分 出 保 费1.年 平 均 估 算 法 该 方 法 计 算 简 便 , 但 不 很 准 确 , 对 于 保 费 的流 入 要 求 甚 高 , 要 足 够 的 均 匀 才 能 使 得 计 算 的结 果 准 确 。 如 果 自 留 保 险 费 在 全 年 分 布 很 不 均匀 的 条 件 下 , 会 失 去 其 使 用 价 值 。 其 适 用 前 提 是 假 定 一 个 季 度 内 , 所 有 承保 的 保 单 是 90天 逐 日 开 出 的 , 在 季 度 内保 单 数 量 、 保 险 金 额 大 体 均 匀 , 则 在 该季 度 开 出 的 保 单 , 平 均 已 履 行 半 个 季 度的 责 任 , 由 此 推 算 其 未 了 责 任 。 2.季 平均 估算 法 (2 1) 8nn A n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P 1 2 3 41, 2 , 3 , 4 ;nnAPnP P P P P 某 季 度 的 自 留 保 费 ;某 季 度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则 全 年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P): 2.季 平 均 估 算法 该 方 法 的 适 用 前 提 是 , 假 定 全 月 的 承 保 业 务 量 平 均 , 再假 设 承 保 业 务 当 月 承 担 责 任 的 平 均 有 效 天 数 是 15天 , 因 此 ,把 一 年 分 为 24个 半 月 。 对 一 年 期 的 保 单 , 在 承 保 的 第 一 个 月 ,赚 取 23/24保 费 , 未 赚 取 1/24的 保 费 , 还 有 1/24未 了 责 任 要 延续 到 下 一 年 , 提 取 1/24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而 当 年 第 二 个 月承 保 的 业 务 , 则 有 3/24的 未 了 责 任 要 延 续 到 第 二 年 , 那 么 要提 取 3/24, 而 业 务 当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承 保 的 业 务 中 , 当 年 只 平均 承 担 了 1/24责 任 , 赚 取 1/24保 费 , 其 余 23/24保 费 则 要 转 入下 一 年 度 , 作 为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公 式 表 示 如 下 :3.月 平 均 估 算法(2 1) 24 nn A n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P 1/365法 也 叫 按 日 计 算 法 , 它 与 年 均 、 季 均 或 月 均 法不 同 , 不 用 假 设 保 险 费 的 分 布 情 况 , 只 考 虑 在 保 险实 务 中 , 保 单 生 效 是 签 单 次 日 或 约 定 日 零 点 生 效 即可 。 这 样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单 来 说 , 在 每 年 第 一 天签 署 的 保 单 没 有 当 天 生 效 , 而 是 在 第 2天 生 效 的 保 单 ,当 年 其 未 到 期 责 任 为 1天 , 正 好 为 年 度 的 1/365, 即 第2天 生 效 的 保 单 有 1/365为 未 到 期 责 任 ; 第 2天 签 订 第 3天 生 效 的 保 单 时 , 其 当 年 未 到 期 责 任 为 2天 , 正 好 为年 度 的 2/365, 即 第 3天 生 效 的 保 单 有 2/365为 未 到 期责 任 , , 第 364天 签 订 第 365天 生 效 的 保 单 时 ,其 未 到 期 责 任 为 364天 , 正 好 为 年 度 的 364/365。4.按 日 计 算法 这 样 全 年 的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为 : (i/365*Pi) 其 中 i=1, 2, 3, , 365, Pi为 第 i天签 单 的 保 费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 对 于 财 险 公 司 开 展 的 财 产保 险 业 务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业 务 , 应 遵 照 执 行 保监 会 颁 布 的 保 险 公 司 非 寿 险 业 务 准 备 金 管 理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采 用 1 24法( 以 月 为 基 础 ) 、 1 365法 ( 以 天 为 基 础 ) 评估 。 对 某 些 特 殊 险 种 , 根 据 其 风 险 分 布 状 况 可以 采 用 其 他 更 为 谨 慎 、 合 理 的 方 法 。 4. 3 未 决 赔 款 责 任 准 备 金 4. 3.1含 义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是 指 截 至 年 终 决 算 日 , 已 经发 生 但 尚 未 赔 偿 的 损 失 准 备 金 。 也 就 是 保 险 人 为保 险 事 故 已 发 生 尚 未 结 案 的 赔 案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 4. 3.2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1.个 别 估 计 法 根 据 每 个 理 赔 人 员 的 经 验 判 断 , 对 每 次 损 失 应 提取 的 准 备 金 额 度 做 出 估 计 。 这 种 方 法 对 索 赔 金 额确 定 、 索 赔 频 率 较 低 、 个 案 之 间 索 赔 金 额 差 异 较大 、 平 均 索 赔 金 额 难 以 估 算 的 险 种 较 为 适 合 。 2、 平 均 值 法 根 据 以 往 的 赔 偿 平 均 值 , 对 每 个 索 赔 案 提 取相 同 的 准 备 金 。 适 用 于 索 赔 案 多 但 索 赔 金 额 不 大的 保 险 业 务 , 这 些 待 决 案 件 的 金 额 大 体 相 同 , 或其 金 额 有 大 体 相 当 的 配 比 率 , 如 汽 车 车 身 保 险 。 3、 公 式 法 或 赔 付 率 法 此 法 依 据 的 原 理 是 , 特 定 险 种 的 赔 付 率 是 一 定的 。 保 险 人 对 某 个 险 种 应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额 度 应 当是 , 根 据 估 计 的 损 失 赔 付 率 计 算 的 最 终 赔 付 额 减去 至 编 制 报 表 日 为 止 、 已 经 支 付 的 损 失 赔 偿 金 和损 失 理 算 费 用 。 4. 3.3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它 是 指 为 保 险 事 故 已 经 发 生 , 但 尚 未 向 保 险 公 司提 出 索 赔 的 赔 案 而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1.链 梯 法 , 它 依 据 流 量 三 角 形 中 的 各 列 的 比 例 关系 来 外 推 预 测 未 来 索 赔 数 据 的 值 。 其 基 本 步 骤 :( 1) 构 造 赔 款 ( 已 付 赔 款 或 已 报 案 赔 款 ) 的 流量 三 角 形 ;( 2) 计 算 赔 款 的 进 展 因 子 和 累 积 进 展 因 子 ;( 3) 用 各 个 事 故 年 的 累 积 赔 款 乘 以 相 应 的 累 积进 展 因 子 , 预 测 各 个 事 故 年 的 最 终 赔 款 ;( 4) 从 最 终 赔 款 中 减 去 累 积 已 付 赔 款 , 即 可 求得 准 备 金 的 预 测 值 。 例 : 假 如 某 种 业 务 累 计 赔 款 ( 单 位 : 千 元 ) 为 : 那 么 链 梯 系 数 ( 相 应 延 迟 年 累 积 赔 款 的 比 率 ) 为 : 上 表 中 的 平 均 为 加 权 平均 , 权 重 为 累 积 赔 款 ,由 于 在 最 近 的 经 验 年 出现 了 明 显 的 趋 势 , 且 最近 3年 的 系 数 较 为 稳 定 ,故 选 取 最 近 三 年 的 均 值 。根 据 选 定 的 系 数 , 就 可得 出 未 来 的 累 积 赔 款 和未 决 赔 款 预 测 值 , 据 以提 取 赔 款 准 备 金 。 平 均 赔 付 额 是 指 赔 付 额 与 索 赔 次 数 的 比率 。 链 梯 估 算 法 虽 然 进 行 了 许 多 改 进 , 但它 仅 仅 是 根 据 赔 付 额 数 据 预 测 保 险 公 司 的未 决 赔 款 , 而 忽 略 了 索 赔 次 数 数 据 , 这 事实 上 造 成 了 部 分 信 息 的 损 失 。 平 均 赔 付 额法 可 以 将 索 赔 次 数 考 虑 在 内 。 平 均 赔 付 额 法 的 基 本 步 骤 如 下 :2、 平 均 赔 付 额 法 ( 1) 构 造 已 付 案 件 数 ( 或 已 报 案 案 件 数 ) 的 流 量三 角 形 ; ( 2) 应 用 链 梯 法 预 测 最 终 已 付 案 件 数 ( 或 已 报 案案 件 数 ) ; ( 3) 构 造 已 付 案 均 赔 款 ( 或 已 报 案 案 均 赔 款 ) 的流 量 三 角 形 ; ( 4) 应 用 链 梯 法 , 预 测 最 终 的 已 付 案 均 赔 款 ( 或已 报 案 案 均 赔 款 ) ; ( 5) 用 最 终 已 付 案 件 数 ( 或 已 报 案 案 件 数 ) 乘 以最 终 已 付 案 均 赔 款 ( 或 已 报 案 案 均 赔 款 ) , 求 得 最终 赔 款 ; ( 6) 从 最 终 赔 款 中 减 去 累 积 已 付 赔 款 , 即 得 未 决赔 款 准 备 金 的 预 测 值 。 基 于 已 付 赔 款 和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之 间 的 关系 , 也 被 称 为 逐 案 估 计 预 测 法 。 该 法 的 基 本 步骤 有 六 :( 1) 构 造 已 付 赔 款 和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金 的 流 量 三 角 形 ;( 2) 用 各 个 事 故 年 和 进 展 年 的 已 付 赔 款 观 察 值 除以 同 一 个 事 故 年 在 前 一 个 进 展 年 的 已 发 生 已 报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求 得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款 准 备 金 的 支 付 率 , 并 计 算 和 选 定 各 个 进 展 年的 平 均 支 付 率 ;3、 准 备 金 进 展 法 ( 3) 用 各 个 事 故 年 和 进 展 年 的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赔 款 准 备 金 除 以 同 一 个 事 故 年 在 前 一 个 进 展 年的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求 得 已 发 生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的 结 转 率 , 并 计 算 和 选定 各 个 进 展 年 的 平 均 结 转 率 ;( 4) 用 选 定 的 结 转 率 乘 以 相 应 的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即 可 求 得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款 准 备 金 的 预 测 值 ;( 5) 用 选 定 的 支 付 率 乘 以 相 应 的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即 可 求 得 已 付 赔 款 的 预 测 值 ;( 6) 从 最 终 累 积 已 付 赔 款 的 预 测 值 中 减 去 当 前 的累 积 已 付 赔 款 , 即 得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的 预 测 值 。 B-F法 基 本 步 骤 :( 1) 计 算 期 望 最 终 赔 款 。( 2) 对 上 述 期 望 最 终 赔 款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方 法 如 下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赔 款 已 付 赔 款 期 望 最 终 赔 款 ( 1 1/f)其 中 f为 已 付 赔 款 的 累 积 进 展 因 子 , 即 : 已 付 赔 款 f 最 终 赔 款( 3) 从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赔 款 中 减 去 累 积 已 付 赔 款 , 即得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4、 B-F法 : 通 过 已 付 赔 款 ( 或 已 报 案 赔 款 )及 其 在 未 来 的 期 望 进 展 估 计 最 终 赔 款 。 4.3. 4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是 指 为 尚 未 结 案 的 赔 案 可能 发 生 的 费 用 而 提 取 的 准 备金 。 在 评 估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时 , 应 当 首 先 根 据 经 验 数 据合 理 估 计 理 赔 费 用 支 出 与 赔款 支 出 的 比 例 关 系 , 然 后 以当 期 提 取 的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已 发 生 未 报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为 基 础 ,分 别 对 应 的 比 例 关 系 分 别 计算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 4.4 总 准 备 金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为 了 能 够 长 期 稳 妥 经 营 , 还 必 须提 取 总 准 备 金 即 巨 灾 准 备 金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 消除 未 能 预 见 的 因 素 造 成 的 预 计 损 失 总 额 的 偶 然 波动 , 而 对 保 险 公 司 财 务 稳 定 所 带 来 的 冲 击 。 总 准 备 金 与 前 面 几 项 准 备 金 不 同 , 一 般 在 税 后 利 润 中 计 提 。提 取 的 缘 由 是 承 保 标 的 如 果 发 生 巨 灾 损 失 , 单 凭 未 到 期 责任 准 备 金 不 足 以 应 付 , 这 种 巨 灾 损 失 一 般 在 若 干 年 才 发 生一 次 , 因 此 保 险 公 司 应 做 好 巨 灾 损 失 的 统 计 记 录 , 做 好 防灾 防 损 工 作 , 并 对 巨 灾 损 失 发 生 时 间 、 损 失 金 额 等 作 出 估计 , 以 此 作 为 计 提 总 准 备 金 的 依 据 。 由 于 巨 灾 准 备 金 在 税后 利 润 中 计 提 , 所 以 归 属 所 有 者 权 益 , 而 并 非 负 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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