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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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产 案 件 受 理 后 , 债 务 人 不 能 通 过 其 他 程 序( 如 和 解 ) 免 于 清 算 的 , 由 法 院 宣 告 其 破 产 。【 破 产 宣 告 】 是 法 院 对 债 务 人 具 备 破 产 原 因的 事 实 作 出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认 定 。破 产 宣 告 标 志 着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进 入 实 质 阶 段 。 二 、 破 产 宣 告 的 依 据基 本 依 据 : 债 务 人 具 备 破 产 原 因 。具 体 依 据 :1.清 偿 不 能 且 和 解 不 成 ;2.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3.整 顿 失 败 : 不 执 行 和 解 ; 财 务 恶 化 ; 有 破 产 无 效 行 为4.整 顿 后 不 能 按 和 解 协 议 偿 债 的 。 * 破 产 宣 告 的 例 外 :( 破 产 法 第 3条 )其 一 , 公 用 企 业 和 与 国 计 民 生 有 重 大 关 系 的企 业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资 助 或 采 取 其 它 措施 帮 助 清 偿 债 务 的 ;其 二 , 取 得 担 保 , 自 破 产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个 月内 清 偿 债 务 的 。例 外 情 况 发 生 在 受 理 之 前 的 , 法 院 可 不 受 理该 申 请 ; 如 发 生 在 受 理 之 后 , 可 不 予 宣 告 破产 。 * 对 破 产 案 件 : 转 入 破 产 清 算 程 序1.对 债 务 人 : ( 1) 债 务 人 成 为 破 产 人 , 其 民 事 权 利 受 到 破 产 程 序 限 制 。 ( 2) 债 务 人 财 产 成 为 破 产 财 产 。 ( 3) 债 务 人 丧 失 对 财 产 和 事 务 的 管 理 权 。 ( 4) 债 务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担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法 定 义 务 。 ( 1) 未 到 期 的 债 权 视 为 到 期 债 权 。 ( 2) 优 先 权 人 可 行 使 优 先 权 ( 别 除 权 ) 。 ( 3) 债 权 人 可 行 使 抵 销 权 。 ( 4) 一 般 债 权 依 破 产 分 配 方 案 清 偿 。 3.对 第 三 人 :( 1) 第 三 人 可 行 使 取 回 权 。( 2) 破 产 人 的 债 务 人 , 应 向 清 算 人 清 偿 债 务 。( 3) 持 有 破 产 人 财 产 的 人 , 应 向 清 算 人 交 付 财产 。 ( 收 回 )( 4) 解 除 或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相 对 人 享 有 相 应的 权 利 。( 5) 破 产 人 可 行 使 追 回 权 。( 6) 开 户 银 行 供 清 算 人 专 用 。 保 全 财 产破 产 财 产申 报 债 权破 产 债 权 一 、 取 回 权( 一 ) 概 念 和 性 质【 取 回 权 】 指 物 权 所 有 人 请 求 清 算 组 返 还 自 己的 原 物 的 权 利 。性 质 : 返 还 财 产 ( 二 ) 法 律 特 征1 取 回 权 的 标 的 物 不 属 于 破 产 人 所 有 , 但为 破 产 人 所 占 有2.取 回 权 据 以 存 在 的 基 础 权 利 , 须 于 破 产 宣告 前 业 已 存 在3.取 回 权 的 行 使 不 依 破 产 程 序 ( 三 ) 构 成 要 件 :( 1) 以 被 请 求 人 占 有 请 求 人 的 财 产 和 原 物存 在 为 前 提 ; ( 2) 以 特 定 物 为 标 的 ; ( 3) 以 原 物 返 还 为 请 求 的 内 容 ;( 4) 以 物 权 为 基 础 。取 回 权 属 物 权 , 不 能 以 债 权 对 待 , 故 可 现行 取 回 , 同 理 , 若 原 物 已 经 被 处 分 或 毁 损 ,则 无 法 取 回 , 只 能 行 使 债 权 。 二 、 别 除 权( 一 ) 别 除 权 的 概 念 和 特 征别 除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不 依 破 产 程 序 , 而 由 特 定 财产 单 独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别 除 权 以 财 产 担 保 权 以 及 其 他 优 先 权 为 基 础 ,如 抵 押 权 、 质 押 权 、 留 置 权 、 和 船 舶 优 先 权 、建 筑 物 优 先 权 等 。( 二 ) 别 除 权 的 行 使( 1) 别 除 人 占 有 标 的 物 的 , 可 自 行 依 法 处 置 。( 2) 别 除 人 不 占 有 标 的 物 的 , 须 向 清 算 组 主 张权 利 , 不 可 自 行 处 置 。 一 、 破 产 债 权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一 ) 破 产 债 权 的 概 念破 产 债 权 是 指 破 产 程 序 开 始 前 成 立 的 、 对 破产 人 享 有 的 、 必 须 通 过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受 偿 的财 产 请 求 权 。 二 、 破 产 债 权 的 范 围1.无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2.放 弃 或 丧 失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债 权 或 其 未 足 清 偿部 分 的 债 权 。*破 产 债 权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例 外 : 见 规 定 第 55条 、 59条 、 61条 、 62条 等 * 不 得 成 为 破 产 债 权 的 请 求 权 : 1.破 产 宣 告 后 的 利 息 2.债 权 人 参 加 破 产 程 序 的 费 用 3.对 破 产 人 课 处 的 罚 金 、 罚 款 和 没 收 财 产 4.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请 求 权 5.其 他 不 得 成 为 破 产 债 权 的 请 求 权以 上 规 定 , 有 的 是 为 保 护 其 他 权 利 人 而 优 先 受偿 , 有 的 是 为 保 护 破 产 债 权 人 而 排 除 其 受 偿 。 抵 销 权 是 民 法 和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用 于 抗 辩 对 方 请求 权 的 一 项 权 利 , 破 产 抵 销 权 基 于 破 产 的 特 性 ,不 受 债 的 种 类 和 履 行 期 限 的 限 制 。附 条 件 破 产 债 权 的 抵 销 :( 1) 附 停 止 条 件 的 破 产 债 权 , 在 条 件 未 成 就时 , 不 能 抵 销 。( 2) 附 解 除 条 件 的 破 产 债 权 , 在 条 件 成 就 时可 以 抵 销 。 ( 三 ) 破 产 分 配 的 顺 序 破 产 财 产 在 优 先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后 : 1.破 产 企 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劳 动 保 险 费 用 2.破 产 企 业 所 欠 税 款 3.普 通 破 产 债 权( 四 ) 破 产 分 配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金 钱 ; 实 物 ; 债 权 等 一 次 分 配 ; 多 次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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