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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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 票 据 票 据 一 般 是 指 出 票 人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所 签 发 的 ,由 自 己 或 者委 托 他 人 在 见 票 时 或 者 在 一 定 的 票 载 日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票 面金 额 给 持 票 人 或 者 收 款 人 的 一 种 有 价 凭 证 . 票 据 的 特 征 : 有 价 证 券 要 式 证 券 无 因 证 券 文 义 证 券 流 通 证 券 票 据 的 种 类 : 1 、 汇 票 。 包 括 : 银 行 汇 票 、 商 业 汇 票 2 、 本 票 。 包 括 : 商 业 本 票 、 银 行 本 票 3 、 支 票 。 包 括 : 记 名 支 票 、 不 记 名 支 票 、 划 线 支 票 、 现 金 支 票 、 转 帐 支 票 二 、 汇 票 汇 票 是 由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见 票 时 或者 在 指 定 日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银 行 汇 票 是 汇 款 人 将 款 项 存 入 当 地 出 票 行 ,由 出 票银 行 签 发 的 ,由 其 或 代 理 兑 付 行 在 见 票 时 ,按 照 实 际结 算 金 额 无 条 件 支 付 给 持 票 人 或 收 款 人 的 票 据 商 业 汇 票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指 定 日 期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商业 汇 票 的 付 款 期 限 由 交 易 双 方 商 定 ,但 最 长 期 限 不能 超 过 六 个 月 .商 业 汇 票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汇 票 到 期日 十 日 内 汇 票 按 出 票 人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银 行 汇 票 和 商 业 汇 票 商 业 汇 票 按 承 兑 人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汇 票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现 金 汇 票 和 转 帐 汇票 汇 票 按 付 款 期 限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即 期 汇 票 和 远 期 汇票 汇 票 按 流 通 地 域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全 国 汇 票 和 华 东 三省 一 市 汇 票 (江 苏 、 浙 江 、 安 徽 、 上 海 )和 省 辖 汇票 等 汇 票 按 是 否 附 有 票 据 ,可 分 为 光 票 和 跟 单 汇 票 对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理 解1)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是 由 银 行 担 任 承 兑 人 , 在 商 业 汇 票 上 签 章承 诺 付 款 的 远 期 汇 票 , 是 一 种 短 期 债 务 凭 证 , 是 一 种 可 流通 票 据 。2) 承 兑 是 指 承 兑 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无 条 件 的 向 收 款 人 支 付 汇票 金 额 的 票 据 行 为 。 付 款 人 /在 汇 票 上 注 明 承 兑 字 样 并 签字 后 , 就 确 认 了 对 汇 票 的 付 款 责 任 , 并 成 为 承 兑 人 。3) 承 兑 人 对 承 兑 申 请 人 承 兑 , 即 是 给 了 申 请 人 一 个 远 期 信贷 承 诺 , 并 向 任 一 正 当 持 票 人 保 证 , 如 果 在 汇 票 到 期 时 申请 人 的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达 不 到 汇 票 的 金 额 , 承 兑 人 负 有 无 条件 支 付 的 责 任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从 开 出 之 日 起 至 到 期 承 付 日止 , 最 长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优 点 1、 丰 富 业 务 品 种 2、 增 加 手 续 费 收 入 3、 发 展 优 质 客 户 4、 吸 收 存 款 5、 方 便 现 有 企 业 客 户 6、 加 大 与 其 他 银 行 的 业 务 往 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特 点1) 无 金 额 起 点 限 制 。 ( 单 张 最 高 1000W)2) 银 行 是 主 债 务 人 。3) 出 票 人 必 须 是 在 承 兑 银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法 人 。4) 只 有 根 据 购 销 合 同 进 行 合 法 的 商 品 交 易 才 能 使 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其 它 方 面 的结 算 , 如 劳 务 报 酬 、 债 务 清 偿 、 资 金 借 贷 等 不 可 采 用 此 方 式 。5)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达 6个 月 。6) 持 票 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可 以 持 票 到 银 行 办 理 贴 现 。7) 汇 票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转 让 。8) 对 于 购 货 方 而 言 , 使 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无 须 付 现 , 即 完 成 了 货 款 的 支 付 , 等 于从 银 行 处 获 得 了 一 笔 成 本 较 低 的 资 金 , 这 也 就 是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融 资 功 能 ;对 销 货 方 而 言 , 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到 期 前 , 也 可 通 过 向 银 行 申 请 贴 现 的 方 式 ,获 得 资 金 。 9) 持 票 人 可 持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通 过 背 书 转 让 给 其 他 债 权 人 。10) 只 用 于 单 位 与 单 位 之 间 ; 只 能 转 账 , 不 能 支 取 现 金 。11) 同 城 、 异 地 均 可 使 用 。 ( 银 行 汇 票 只 能 同 城 ) 1、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票 样 第 一 联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样 式 和 记 载 事 项 2、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第 二 联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第 二 联 背 面 3 、 银 行 汇 票 第 三 联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绝 对 记 载 的 事 项根 据 票 据 法 和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 签 发 银 行 承 兑汇 票 必 须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1) 表 明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字 样 。 2)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3) 确 定 的 金 额 。 4) 付 款 人 名 称 。 5) 收 款 人 名 称 。 6) 出 票 日 期 7) 出 票 人 签 章 。欠 缺 记 载 上 述 规 定 事 项 之 一 的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无 效 出 票金 额无 条 件 支付 的 承 诺付 款 人名 称 出 票 日 期 表 明 “ 银 行 承 兑 汇票 ” 的 字 样 收 款 人名 称出 票 人签 章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相 关 规 则1) 每 张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万 元 整 。2) 付 款 期 限 根 据 贸 易 合 同 确 定 , 最 长 不 超 过6个 月 ;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汇 票 到 期 日 起 10日 。3) 出 票 人 应 于 汇 票 到 期 前 将 票 款 足 额 交 存 其开 户 银 行 。 承 兑 银 行 应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或 到期 日 后 的 见 票 当 日 支 付 票 款 。 ( 若 账 户 余额 不 足 也 应 支 付 )4) 承 兑 手 续 费 按 承 兑 金 额 的 0.5 收 取 , 每笔 不 足 人 民 币 10元 的 按 10元 收 取 。 四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当 事 人一 般 来 说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出 票 人 、 收 款 人 ( 持票 人 ) 、 付 款 人 ( 承 兑 人 ) 。 如 果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经 过 背 书转 让 , 则 当 事 人 还 应 包 括 背 书 人 和 被 背 书 人 。1.出 票 人 出 票 人 是 指 签 发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单 位 。2.收 款 人 收 款 人 是 指 收 受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款 项 的 单 位 。3.付 款 人 付 款 人 是 指 向 收 款 人 支 付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款 项 的 人 , 银 行承 兑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为 承 兑 银 行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操 作 流 程 图 操 作 流 程 简 介 1、 出 票 人 申 请 办 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按 照 内 部 操 作 规程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通 过 后 , 办 理 相 关 担 保 手 续 。 出 票 人 与承 兑 社 签 定 银 行 承 兑 协 议 ,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 银 行 加盖 汇 票 专 用 章 。 2、 承 兑 银 行 将 办 理 好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交 付 给 出 票 人 。 3、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到 期 前 , 出 票 人 将 足 以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资 金 存 入 承 兑 银 行 。 4、 汇 票 到 期 , 持 票 人 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送 交 其 开 户 行 办 理托 收 。 5、 托 收 银 行 ( 持 票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 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委托 收 款 凭 证 传 递 给 承 兑 银 行 。 6、 承 兑 银 行 向 收 款 人 ( 持 票 人 开 户 银 行 ) 划 转 汇 票 款 项 。 票 据 行 为( 一 ) 出 票( 二 ) 承 兑( 三 ) 背 书( 四 ) 贴 现 ( 一 ) 出 票 人 申 请 需 符 合 条 件( 二 ) 出 票 人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资 料出 票 -出 票 人 申 请 ( 一 ) 申 请 条 件 一 、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 并 依 法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其他 经 济 组 织 ; 二 、 在 银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三 、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 近 两 年 在 开 户 银 行 ( 承 兑 银 行 ) 无 不良 贷 款 、 欠 息 及 其 他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四 、 具 有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可 靠 资 来 源 ; 五 、 以 真 实 、 合 法 的 商 品 交 易 为 基 础 , 有 真 实 、 合 法 的 商品 交 易 合 同 和 交 易 发 票 , 并 在 购 销 合 同 中 注 明 以 银 行 承 兑汇 票 作 为 结 算 方 式 ; ( 二 ) 提 交 资 料一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申 请 书 , 主 要 包 括 汇 票 金 额 、 期限 和 用 途 、 保 证 金 比 例 以 及 承 兑 申 请 人 承 诺 汇 票 到期 无 条 件 兑 付 票 款 等 内 容 ;二 、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代 码 证 、 法 人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税 务 登 记 证 、 贷 款 卡 、 开 户 核 准 通 知 书 、 公 司 章 程 、验 资 报 告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三 、 上 年 度 和 当 期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和 现 金 流量 表 ;四 、 商 品 交 易 合 同 或 增 值 税 发 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五 、 银 行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承 兑 -承 兑 人 审 查 、 审 批 和 承 兑 一 、 审 查 二 、 审 批 三 、 承 兑 四 、 账 务 处 理 ( 一 ) 、 承 兑 社 审 查 承 兑 申 请 人 开 户 行 信 贷 人 员 负 责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 并对 承 兑 申 请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内 容 包 括 : 一 、 承 兑 申 请 人 的 合 法 资 格 ; 二 、 该 笔 业 务 是 否 具 有 真 实 的 贸 易 背 景 ; 三 、 该 笔 业 务 是 否 控 制 在 授 信 额 度 内 ; 四 、 承 兑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 近 两 年 是 否 有 不 良 记录 ; 五 、 承 兑 申 请 人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 及 现 金 流 量 ; 六 、 其 他 需 要 审 查 的 事 项 。 ( 二 ) 、 承 兑 社 审 批 信 贷 人 员 对 承 兑 申 请 人 财 务 数 据 和 承 兑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审查 同 意 后 , 撰 写 审 查 报 告 并 填 制 好 各 种 表 格 和 审 批 表 , 报本 行 贷 款 审 查 委 员 会 会 办 研 究 。 基 层 社 研 究 同 意 后 , 应 及 时 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申 请 审 批书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审 查 报 告 等 按 审 批 权 限 分 别 报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 银 行 贷 款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批 。 经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 银 行 贷 款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批 同 意 后 , 由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门 登 记 台 帐 , 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申 请 审 批书 上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后 , 传 递 到 承 兑 申 请 人 开 户 行 。 承 兑申 请 人 开 户 行 根 据 审 批 意 见 与 承 兑 申 请 人 签 订 银 行 承 兑协 议 。 银 行 将 相 关 资 料 传 递 到 银 行 营 业 部 。 ( 三 ) 、 承 兑 并 签 订 承 兑 协 议承 兑 银 行 的 信 贷 部 门 按 照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和 有关 规 定 审 查 同 意 后 , 与 出 票 人 签 署 银 行 承兑 协 议 一 式 三 联 。 其 中 第 一 联 和 第 二 联 为正 联 , 由 出 票 人 和 承 兑 行 各 执 一 联 ; 第 三联 为 副 本 。 信 贷 部 门 将 其 中 一 联 及 副 本 连同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第 一 、 二 联 交 会 计 部 门 。 柜 员汇 票 专 用 章财 务专 用 章 张三 ( 四 ) 、 保 证 金 办 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 应 根 据 客 户 的 资信 情 况 收 取 不 同 比 例 的 保 证 金 , 一 般 不 低于 30%比 例 , 收 取 保 证 金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 敞口 风 险 ) , 应 当 按 我 行 授 信 相 关 要 求 提 供足 额 有 效 担 保 ; 对 经 常 办 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客 户 , 可 一 次性 办 理 最 高 额 担 保 , 汇 票 保 证 金 可 一 次 性收 取 或 分 笔 收 取 , 在 额 度 内 循 环 使 用 。 账 务 处 理会 计 部 门 接 到 汇 票 和 承 兑 协 议 后 , 应 认 真 审 查 。 审 核无 误 后 , 在 第 一 、 二 联 汇 票 上 注 明 承 兑 协 议 编 号 ,并 在 第 二 联 汇 票 “ 承 兑 行 签 章 ” 处 加 盖 汇 票 专 用 章 ,并 由 授 权 的 经 办 人 签 章 。 由 出 票 人 申 请 承 兑 的 , 将第 二 联 汇 票 连 同 一 联 承 兑 协 议 交 给 出 票 人 ; 由 持 票人 提 示 承 兑 的 , 将 第 二 联 汇 票 交 给 持 票 人 , 一 联 承兑 协 议 交 给 出 票 人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其 收 取 承 兑 手 续 费 。同 时 , 根 据 第 一 联 汇 票 卡 片 填 制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表 外科 目 收 入 凭 证 , 登 记 表 外 科 目 登 记 簿 , 并 将 第 一 联汇 票 卡 片 和 承 兑 协 议 副 本 专 夹 保 管 。 对 银 行 承 兑 汇票 登 记 簿 的 余 额 要 经 常 与 保 存 的 第 一 联 汇 票 卡 片 进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金 额 相 符 。 例 : 2007年 3月 10日 , 光 大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北 京宏 胜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货 物 , 货 款 150000元 。 北京 宏 胜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光 大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的资 信 情 况 还 不 甚 了 解 , 因 此 要 求 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进 行 结 算 。 双 方 签 订 交 易 合 同 时 , 在 合 同 中 注 明采 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进 行 结 算 。 光 大 商 贸 有 限 公 司按 合 同 规 定 签 发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并 经 开 户 行 工 行北 京 小 街 分 理 处 承 兑 。 光 大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将 经 过承 兑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交 予 北 京 宏 胜 商 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北 京 宏 胜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汇 票 到 期 前委 托 自 己 的 开 户 行 工 行 科 园 分 理 处 收 取 款 项 。 双方 通 过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这 种 结 算 方 式 , 圆 满 地 完 成了 交 易 。 借 : 活 期 存 款 光 大 公 司 45000贷 : 保 证 金 存 款 光 大 公 司 45000 注 : 收 取 汇 票 金 额 30%的 保 证 金 。借 : 活 期 存 款 光 大 公 司 75 贷 : 手 续 费 收 入 75收 入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表 外 ) 承 兑 银 行 对 汇 票 到 期 收 取 票 款 的 处 理 承 兑 银 行 应 每 天 查 看 汇 票 的 到 期 情 况 , 对到 期 的 汇 票 , 应 于 到 期 日 ( 遇 法 定 休 假 日顺 延 ) 向 出 票 人 收 取 票 款 。 到 期 出 票 人 交 来 票 款 : 借 : 保 证 金 存 款 光 大 公 司 4 5 ,0 0 0 活 期 存 款 光 大 公 司 1 1 5 ,0 0 0 贷 : 应 解 汇 款 及 临 时 存 款 1 5 0 ,0 0 0 票 据 到 期 处 理 承 兑 汇 票 到 期 日 受 理 岗 应 将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或 定 期 存单 的 款 项 转 移 到 客 户 的 结 算 账 户 中 , 并 保 障 日 终 该结 算 账 户 的 资 金 满 足 系 统 自 动 扣 划 ; 收 到 持 票 人 开户 行 寄 来 的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和 汇 票 由 经 办 岗 拆 启 , 并核 对 汇 票 联 和 卡 片 联 号 码 和 记 载 的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背 书 是 否 连 续 有 效 、 托 收 凭 证 是 否 填 写 正 确 , 核 对无 误 后 填 写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兑 付 审 批 表 并 签 名 , 随 后交 给 受 理 岗 对 票 据 的 真 伪 和 密 押 进 行 验 票 、 核 押 ;受 理 岗 验 票 、 核 押 无 误 后 在 承 兑 汇 票 兑 付 审 批 表 相应 栏 签 名 交 审 核 岗 , 审 核 岗 核 对 汇 票 专 用 章 是 否 与印 模 相 符 , 相 符 后 承 兑 汇 票 兑 付 审 批 表 相 应 栏 签 名 ,最 后 交 给 支 行 ( 部 、 中 心 ) 负 责 人 审 批 ; 经 办 岗 收到 同 意 汇 票 兑 付 审 批 表 后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票 据 行 为 -背 书背 书 是 指 在 票 据 背 面 和 粘 单 上 记 载 有 关 事 项 并 签章 的 票 据 行 为 ,背 书 发 生 在 出 票 以 后 ,它 是 持 票 人所 为 的 行 为 ,是 汇 票 ,本 票 ,支 票 共 有 的 行 为 ( 一 ) 背 书 的 种 类 可 分 为1、 记 名 背 书 : 又 称 特 别 背 书 , 此 种 背 书 持 票 人 须 在汇 票 背 面 写 上 被 背 书 人 的 姓 名 。 2、 空 白 背 书 : 又 称 无 记 名 背 书 , 此 种 背 书 持 票 人 只在 汇 票 背 面 签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 而 不 填 写 被 背 书 人 的名 字 。 3、 限 制 背 书 : 禁 止 汇 票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背 书 。4、 非 限 制 性 背 书 : 没 有 限 制 禁 止 汇 票 再 背 书 转 让的 背 书 。 ( 二 ) 背 书 行 为 的 特 点 背 书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背 书 时 附 有 条 件 的 , 所 附 条 件 不 具 有汇 票 上 的 效 力 。 将 汇 票 金 额 的 一 部 分 转 让 的 背 书 或 将 汇 票 金 额 分 别 转 让 给两 人 以 上 的 背 书 无 效 汇 票 正 面 所 作 的 签 字 , 除 出 票 和 承 兑 签 字 外 , 均 被 视 为 保证 签 字 , 因 此 背 书 必 须 制 作 在 汇 票 背 面 。 票 据 被 拒 绝 承 兑 、 拒 绝 付 款 或 者 超 出 付 款 提 示 期 限 的 不 得背 书 转 让 。 背 书 转 让 的 , 背 书 人 应 当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现 金 票 据 不 能 背 书 转 让 以 背 书 转 让 的 票 据 , 背 书 应 当 连 续 。 持 票 人 以 背 书 的 连 续 ,证 明 其 票 据 权 利 。 非 经 背 书 转 让 , 而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票 据 的 , 依 法 举 证 , 证 明 其 票 据 权 利 。 ( 三 ) 回 头 背 书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时 , 经 过 若 干 手 背 书 , 其 中 有 一 手 又 回到 了 出 票 人 、 收 款 人 或 背 书 人 手 中 的 背 书 , 称 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回 头 背 书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回 头 背 书 一 般 被 认 为 不 影 响 银 行 承 兑汇 票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权 利 , 但 有 如 下 几 种 现 象 须 引 起 注 意 :一 、 单 纯 的 一 手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回 头 背 书 , 即 出 票 人 给 收 款 人 ,收 款 人 又 回 给 了 出 票 人 , 从 终 点 又 回 到 了 起 点 ;二 、 出 票 人 、 收 款 人 、 背 书 人 全 部 的 关 联 企 业 ;三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回 头 背 书 会 导 致 持 票 人 在 行 使 银 行 承 兑 汇票 追 索 权 时 , 可 追 索 的 对 象 减 少 ;四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回 头 背 书 可 能 有 单 纯 融 资 的 倾 向 。( 针 对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回 头 背 书 , 票 据 收 受 人 首 先 研 究 其 合 理 性 ,即 回 头 背 书 是 否 合 理 。 ) 贴 现1.贴 现 的 概 念 贴 现 是 指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或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持 票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为 了 取 得 资 金 , 贴 付 一 定 利 息将 票 据 权 利 转 让 给 银 行 的 票 据 行 为 , 是 银 行 向 持票 人 融 通 资 金 的 一 种 方 式 。2.贴 现 的 性 质 贴 现 是 银 行 的 一 项 资 产 业 务 ( 贴 现 资 产 ) , 汇票 的 支 付 人 对 银 行 负 债 , 银 行 实 际 上 是 与 付 款 人之 间 有 一 种 间 接 贷 款 关 系 。 3.贴 现 的 期 限 贴 现 的 期 限 从 其 贴 现 之 日 起 至 汇 票 到 期日 止 ( 异 地 的 另 加 3天 ) ,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个 月 。 实 付 贴 现 金 额 按 票 面 金 额 扣 除 贴 现 日至 汇 票 到 期 前 一 日 的 利 息 计 算 。 4.贴 现 的 利 率 贴 现 的 利 率 在 人 民 银 行 现 行 的 再 贴 现 利率 基 础 上 进 行 上 浮 。 贴 现 的 利 率 是 市 场 价 格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现 行 的 贷款 利 率 。 5.贴 现 利 息 的 计 算贴 现 利 息 是 汇 票 的 收 款 人 在 票 据 到 期 前 为 获 取 票 款向 贴 现 银 行 支 付 的 利 息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1、 不 带 息 贴 现 : 贴 现 利 息 =贴 现 金 额 贴 现 率 贴现 期 限2、 带 息 票 据 贴 现 : 贴 现 利 息 =票 据 到 期 值 贴 现 率 贴 现 天 数 360 贴 现 天 数 =贴 现 日 到 票 据 到 期 日 实 际 天 数 -1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需 要 支 付 多 少 给 银 行作 为 利 息 呢 ? 我 们 可 以 套 用 下 面 的 贴 现 计 算 公 式( 设 年 贴 现 率 为 x%, 月 贴 现 率 为 y%) 。 如 果 按 照 月 利 率 计 算 , 则 贴 现 计 算 公 式 为 :汇 票 面 值 汇 票 面 值 月 贴 现 率 y% 贴 现 日至 汇 票 到 期 日 的 月 数 ; 部 分 银 行 是 按 照 天 数 来 计 算 的 , 贴 现 计 算 公式 为 : 汇 票 面 值 汇 票 面 值 年 贴 现 率 x% ( 贴 现 日 承 兑 汇 票 到 期 日 ) 的 天 数 / 360。 以 上 公 式 只 是 大 致 的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计 算 公 式 ,实 际 中 , 还 要 根 据 是 否 是 外 地 汇 票 、 实 际 银 行 托收 时 间 等 在 计 算 中 加 、 减 天 数 。 最 新 银 行 承 兑 汇票 贴 现 率 还 要 咨 询 当 地 银 行 , 这 个 利 率 是 随 时 都在 变 动 的 。 目 前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有 个 人 办 理 和 银 行 办 理 , 现 就 商 业 银 行 银 行 承 兑 汇 票的 贴 现 简 单 说 一 下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 就 是 企 业 手 里 有 一 张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等 钱 用 到 银 行 去 “ 贴 现 ” , 银 行 按 票 面 金 额 减 去 “ 贴 现 息 ” 把 钱 给 企 业 。 贴 现 息 的 计 算 : 假 设 企 业 手 里 有 一 张 2009年 7月 15日 签 发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金 额是 100万 元 , 到 期 日 2009年 12月 15日 , 企 业 2009年 8月 10日 到 银 行 要 求 “ 贴现 ” , 要 与 银 行 签 定 贴 现 合 同 , 贴 现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是 : 金 额 时 间 利 率 贴 现 息 , 100万 元 127天 1.88%利 率 /360 6632.22元 。 给 企 业 钱 是 : 100万 6632.22元 993367.78元 。 说 明 : ( 1) 时 间 八 月 21天 九 月 30天 十 月 31天 十 一 月 30天 十 二 月 15天 等于 127天 。 ( 2) 利 率 是 各 行 是 按 国 家 票 据 挂 牌 价 上 下 浮 动 定 的 , 如 1.88%是 年 利 率 ,要 转 换 成 日 利 率 计 算 , 该 日 利 率 是 0.000052222/元 ( 3) 如 天 数 是 年 , 利 率 就 不 转 换 , 天 数 是 月 就 转 换 月 利 率 , 天 数 是 日 就转 换 为 日 利 率 。 ( 4) 利 率 表 示 : 年 利 率 : 0/100, 月 利 率 0/1000, 日 利 率 0/10000% 二 、 贴 现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1) 贴 现 业 务 申 请 书2) 在 贴 现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经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 或 主 管机 关 )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 事 ) 业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3) 与 出 票 人 或 直 接 前 手 之 间 有 真 实 、 合 法 的 商 品 交 易关 系 。4) 能 够 提 供 与 其 直 接 前 手 之 间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按 规 定 不能 出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除 外 )和 商 品 发 运 单 据 复 印 件 。5) 应 持 有 人 民 银 行 颁 发 的 贷 款 卡 及 年 检 证 明 。6) 申 请 贴 现 的 汇 票 合 法 有 效 , 未 注 明 “ 不 得 转 让 ” 字样 。7) 企 业 经 营 、 财 务 状 况 正 常 , 无 不 良 贷 款 和 欠 息 。 三 、 贴 现 业 务 内 部 操 作 流 程1、 信 贷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受 理 贴 现 申 请 人 申 请 , 并 对 申 请 材料 、 申 请 书 内 容 与 形 式 进 行 审 查 , 对 申 请 人 情 况 进 行调 查 ;2、 信 贷 主 管 审 查 ;3、 会 计 部 门 对 汇 票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查 询 ;4、 有 权 审 批 人 员 审 批 ;5、 会 计 部 门 办 理 贴 现 手 续 ;6、 信 贷 业 务 经 营 部 门 登 记 台 帐 ;7、 信 贷 业 务 经 营 部 门 检 查 贴 现 使 用 情 况 和 到 期 偿 还 贴 现资 金 的 可 能 ;8、 会 计 部 门 向 承 兑 人 收 款 , 未 收 回 视 同 逾 期 贷 款 处 理 。 挂 失 票 据 丧 失 , 就 是 票 据 不 慎 丢 失 、 被 盗 、 灭 失 。 发 生 票 据 丧 失 , 需 要 及 时 办 理挂 失 止 付 。 失 票 人 通 知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挂 失 止 付 时 , 应 当 填 写 挂 失 止付 通 知 书 并 签 章 。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应 当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 一 ) 票 据 丧 失 的 时 间 、 地 点 、 原 因 ; ( 二 ) 票 据 的 种 类 、 号 码 、 金 额 、 出 票 日 期 、 付 款 日 期 、 付 款 人 名 称 、收 款 人 名 称 ; ( 三 ) 挂 失 止 付 人 的 姓 名 、 营 业 场 所 或 者 住 所 以 及 联 系 方 法 。 欠 缺 上 述 记 载 事 项 之 一 的 , 银 行 不 予 受 理 。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的 付 款 人 ,应 当 暂 停 支 付 。 失 票 人 应 当 在 通 知 挂 失 止 付 后 日 内 , 也 可 以 在 票 据 丧 失 后 , 依 法 向 人民 法 院 申 请 公 示 催 告 ,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后 , 查 明 挂 失 票 据 确 未 付 款时 , 应 立 即 暂 停 支 付 。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自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之 日 起12日 内 没 有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止 付 通 知 书 的 , 自 第 13日 起 , 持 票 人 提 示 付 款 并依 法 向 持 票 人 付 款 的 ,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在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书 之 前 , 已 经 向 持 票 人 付 款的 ,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 但 是 , 付 款 人 或 者 代 理 付 款 人 以 恶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付 款的 除 外 。 承 兑 汇 票 查 询 由 审 核 岗 按 规 定 核 实卡 片 联 并 在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中 进 行 回复 , 且 应 记 录 该 票 查 询 的 次 数 和 查询 行 的 名 称 , 如 为 实 地 查 询 的 则 应核 实 查 询 人 相 关 证 件 , 并 在 其 查 询书 给 予 回 复 。 承 兑 汇 票 查 询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风 险 及 防 范 部 门 职 责 (一 )计 划 财 务 部 门 的 职 责 : 核 定 、 控 制 和 调 整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总 量 指 标 。 (二 )信 贷 部 门 的 职 责 : 1 受 理 客 户 提 出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申 请 并 进 行 调 查 和 审 查 ; 2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 3 根 据 审 批 意 见 签 订 承 兑 协 议 ; 4 承 兑 后 的 跟 踪 检 查 ; 5 清 收 汇 票 垫 付 款 项 。 (三 )会 计 结 算 部 门 的 职 责 : 1 保 管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空 白 凭 证 和 汇 票 专 用 章 ; 2 办 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 3 保 证 金 管 理 ; 4 及 时 扣 划 到 期 汇 票 款 项 ; 5 将 垫 款 情 况 和 根 据 协 议 扣 收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信 贷 部 门 。 (四 )法 律 事 务 部 门 的 职 责 : 对 经 催 收 和 追 偿 仍 不 能 支 付 票 款 的 承 兑 申 请 人 及 保 证 人 依法 提 起 诉 讼 。 (五 )管 理 信 息 部 门 的 职 责 : 及 时 、 准 确 地 统 计 和 报 送 会 计 、 信 贷 部 门 提 供 的 银 行 承 兑汇 票 有 关 数 据 。 责 任 追 究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任 人 , 要 严 格 按 照 总 行 内 控 稽 核 部 处 罚 的规 定 查 处 ; 触 犯 刑 律 的 ,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一 )办 理 无 真 实 贸 易 背 景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二 )未 按 规 定 收 取 保 证 金 或 办 理 相 关 的 担 保 手 续 ;(三 )串 用 、 挪 用 或 提 前 支 取 保 证 金 ( 质 押 存 单 ) ;(四 )超 越 权 限 或 变 相 越 权 审 批 ;(五 )超 过 对 客 户 的 授 信 额 度 办 理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六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承 兑 后 跟 踪 检 查 ;(七 )发 放 贷 款 置 换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垫 款 ;(八 )不 及 时 入 账 或 违 反 会 计 操 作 规 程 , 乱 用 科 目 , 故 意 瞒 报 、 篡改 数 据 ;(九 )因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垫 款 损 失 ;(十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1 、 经 办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2 、 企 业 授 信 管 理 办 法 3 、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办 法 4 、 明 确 票 据 职 能 部 门 责 任 再 见 期 待 下 一 次 的 学 习 与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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