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日常监管检查工作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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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主 要 内 容 :一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管二 、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求三 、 常 用 几 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一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管( 一 ) 日 常 监 管 的 对 象 ;( 二 ) 日 常 监 管 的 内 容 ;( 三 ) 日 常 监 管 的 形 式 ;( 四 ) 日 常 监 管 的 职 权 ;( 五 ) 日 常 监 管 中 的 其 他 要 求 。 (一 ) 日 常 监 督 对 象 公 共 餐 饮 业 餐 馆 ( 细 分 为 大 型 餐 馆 、 中 型 餐 馆 、 小 型 餐 馆 ) 、 快 餐 店 、 小 吃 店 、 饮 品 店 、 甜 品 店 、 中 央 厨 房 餐 饮 摊 贩 集 体 食 堂 企 事 业 单 位 、 机 关 食 堂 学 校 食 堂 建 筑 工 地 食 堂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盒 饭 、 桶 饭 农 村 家 庭 宴 席 ( 指 导 ) ( 二 ) 日 常 监 管 的 内 容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1、 审 核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2、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快 捡 )3、 开 展 抽 检 : 上 级 、 本 级 、 专 项 、 事 故 、 投 诉 、 临 时4、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 处 罚 、 控 制5、 举 报 、 投 诉 的 处 置6、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防 范 和 应 急 准 备7、 安 全 保 障8、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 许 可 、 日 常 监 督 、 违 法 情 况 ( 人 员 )9、 信 息 的 上 报 通 报 : 跨 环 节 违 法 、 隐 患 、 事 故 、 吊 证10、 信 息 公 布 : 许 可 、 日 常 监 管 和 抽 检 、 案 件 查 处 、 专 项 检 查 、 事 故 查 处 情 况 、 其 他 (三 )餐 饮 服 务 日 常 监 管 的 形 式1. 巡 回 监 督 : 量 化 分 级 方 法目 前 缺 乏 规 章 ( 方 式 、 频 次 、 内 容 ) ? 2. 专 项 检 查 : 按 方 案 和 要 求3. 抽 样 监 测 : 按 发 文 和 要 求4. 安 全 保 障 : 按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规 章5. 落 实 约 谈 制 度 6. 技 术 指 导 : 专 业 知 识 量 化 分 级 管 理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实 施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量 化 分 级 管 理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食 药 监 食 20125号 )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1、 一 种 科 学 监 管 模 式 ,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国 际 上 普 遍 采 取 的 风 险 分 析理 论 , 通 过 对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进 行 风 险 度 和 信 誉 度 量 化 评 价 和 分 级 , 确 定 监 管 重点 , 对 高 风 险 、 低 信 誉 的 企 业 进 行 重 点 监 管 , 是 一 种 科 学 监 管 模 式 。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纳 入 餐 饮 日 常 监 管 巡 查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规 范 日 常 检 查程 序 和 要 求 。 2、 量 化 结 果 的 应 用 , 年 度 综 合 评 分 : A、 B、 C级依 据 其 食 品 安 全 信 誉 度 等 级 确 定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监 督 频 次 。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 续 )公 示 的 意 义 合 理 配 置 监 管 资 源 科 学 、 量 化 监 管 社 会 监 督 促 进 企 业 自 律3、 监 督 频 次 要 求 : A级 企 业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不 少 于 一 次 ; B级 企 业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不 少 于 二 次 ; C级 企 业 每 年 监 督 检 查 不 少 于 三 次 。 专 项 整 治 检 查 1、 今 年 的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小 餐 饮 整 治 、 学 校 食 堂 、 旅 游 景 区 餐 饮 网 点 ,食 品 非 法 添 加 和 滥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调 味 料 、 地 沟油 、 火 锅 老 油 等 。 2、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 3、 明 确 目 标 、 原 则 、 范 围 、 时 间 安 排 、 实 施 步骤 以 及 具 体 要 求 ; 4、 专 项 整 治 的 工 作 总 结 和 相 关 报 表 的 上 报 ; 5、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 抽 样 检 测 1、 依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规 范 等 ; 2、 专 项 监 督 抽 查 和 重 点 品 种 调 查 一 是 抽 检 计 划 或 方 案 的 制 定 ; 二 是 检 验 单 位 的 确 定 和 样 品 的 采 集 ; 三 是 送 检 ; 四 是 检 验结 果 的 统 计 和 通 报 ; 五 是 关 于 复 检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安 排 ; 六 是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处 置 。 3、 关 于 样 品 ( 1) 原 料 农 残 、 兽 残 、 重 金 属 、 环 境 污 染 物 、 食 品 添 加 剂 、 掺 假 掺 杂 ( 2) 成 品 微 生 物 ( 菌 落 总 数 、 大 肠 菌 群 、 致 病 菌 ) ( 3) 环 节 ( 餐 具 、 熟 食 品 容 器 和 工 用 具 ) 微 生 物 ( 大 肠 菌 群 ) 4、 快 速 检 测 表 面 清 洁 度 ( ATP) 温 度 ( 连 续 、 中 心 ) 消 毒 液 浓 度 部 分 农 残 、 兽 残 、 食 品 添 加 剂 安 全 保 障 1、 依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全 规 范 等 。 2、 既 是 我 们 的 日 常 工 作 , 更 是 一 项 政 治 性 、 纪 律 性 很 强的 工 作 , 具 有 重 大 的 政 治 意 义 、 经 济 意 义 和 社 会 意 义 ; 3、 重 大 活 动 中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是 没 有 改 正 机 会 的 , 必须 确 保 万 无 一 失 。 4、 原 则 : 预 防 为 主 , 先 期 介 入 ; 监 督 与 服 务 ; 属 地 管 理 。 5、 ( 重 点 环 节 ) 技 术 要 素 : 风 险 分 析 干 预 措 施 ; 食 品 原 、材 料 选 择 ; 全 过 程 服 务 监 督 ; 人 员 健 康 与 培 训 ; 安 全 的 餐饮 用 水 ; 实 验 室 及 快 速 检 测 ; 环 境 、 病 媒 、 生 物 控 制 、 48小 时 留 样 ; 关 于 约 谈 制 度 的 落 实 一 、 约 谈 的 目 的 和 原 则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是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县 内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存 在 严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及 时 消 除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隐 患时 , 由 县 食 药 局 对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主 要 责 任 人 进行 谈 话 , 以 达 到 落 实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 及时 消 除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 切 实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水平 的 目 的 。 关 于 约 谈 制 度 的 落 实 (续 )二 、 约 谈 范 围 和 内 容 ( 一 ) 约 谈 范 围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进 行 约 谈 : 一是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 二 是 存 在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三 是 存 在 严 重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 四 是 有 关 情 况 涉 及 到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县 食 药 监 局 认 为需 要 约 谈 的 。 ( 二 ) 约 谈 主 要 内 容 : 一 是 通 报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及 其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 二是 剖 析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原 因 ; 三 是 告 知 整 改 的 内 容 和 期 限 ; 四 是 督促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五 是 其 他 应 约 谈 的 内 容 。三 、 约 谈 权 限 发 生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IV级 ) 的 , 由 县 食 药 监 局 领 导 组 织 约 谈 ; 对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 违 反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等 行 为 , 有 关 问 题 经 确 认 后需 要 约 谈 的 , 由 县 食 药 监 局 或 者 在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中 安 排 执 法 人 员 约 谈 。参 加 约 谈 的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人 。 关 于 约 谈 制 度 的 落 实 (续 ) 四 、 约 谈 处 理 ( 一 ) 凡 被 约 谈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 其 约 谈 记 录载 入 被 约 谈 单 位 诚 信 档 案 , 并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 与 量 化 分 级 管 理 和 企 业 信 誉 等级 评 定 挂 钩 。 ( 二 ) 凡 被 约 谈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两 年 内 不 得 承 担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务 接 待 任 务 。 ( 三 ) 凡 因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将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 直至 吊 销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并 向 社 会 通 报 。 ( 四 ) 凡 被 约 谈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其 约 谈 记 录 一 律 抄 送 县 食 药 监 局 、被 约 谈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 并 建 议 相 关 部 门 取 消 其 年 度 评先 评 优 资 格 。 ( 五 ) 被 约 谈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约 谈 要 求 , 对 约 谈 指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整 改 , 并 在 约 谈 后 5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整 改 报 告 报 约 谈 部 门 。 关 于 约 谈 制 度 的 落 实 (续 ) 五 、 约 谈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 认 真 落 实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人 制 度 。 出 现 约 谈情 形 时 , 要 依 法 及 时 进 行 约 谈 , 确 保 约 谈 取 得 实 效 。 ( 二 ) 约 谈 应 以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约 谈 通 知 书 形 式 通 知 被 约 谈 人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约 谈 通 知 书 应 载 明 被 约 谈 单 位 名 称 、 被 约 谈 人 姓 名 、约 谈 事 项 、 约 谈 时 间 、 约 谈 地 点 等 内 容 。 ( 三 ) 各 位 监 管 执 法 人 员 要 将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约 谈 工 作 , 列 入 日 常监 管 之 中 , 建 立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约 谈 工 作 档 案 , 详 细 记 录 约 谈 工 作 开 展情 况 。 约 谈 纪 要 及 有 关 资 料 应 及 时 归 档 备 查 。 ( 四 ) 被 约 谈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约 谈 要 求 , 对 约 谈 指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整 改 , 并 在 约 谈 后 5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整 改 报 告 报 约 谈 部 门 。 (四 )日 常 监 管 中 可 行 使 的 职 权 ( 五 ) 日 常 监 管 中 的 其 他 要 求1. 举 报 、 投 诉 : 记 录 ( 接 报 和 处 理 结 果 ) 、 核 实 、 处 理 、答 复 ;2. 抽 检 样 品 应 送 有 资 质 机 构 检 验 , 复 检 申 请 时 限 10日 ( 接检 验 结 果 告 知 书 起 ) ;3. 建 立 餐 饮 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 许 可 分 户 +日 常 监 管结 果 材 料 =“ 信 誉 分 级 ” ; 4. 吊 证 的 应 在 7日 内 通 报 同 级 工 商 部 门 ; 5. 依 法 公 布 下 列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 餐 饮 服 务 行 政 许 可 情 况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和 抽 检 的 结 果 ; 查 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况 ; 餐 饮 服 务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 其 他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 二 、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求 ( 一 ) 现 场 检 查 前 的 准 备 ; ( 二 ) 现 场 检 查 的 重 点 ; ( 三 ) 现 场 检 查 的 工 作 要 求 ; ( 四 ) 现 场 检 查 后 的 处 理 要 求 。 ( 一 ) 现 场 检 查 前 的 准 备 根 据 现 场 检 查 的 目 的 不 同 , 做 好 相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 如 事 先明 确 专 项 检 查 的 目 的 , 掌 握 应 重 点 注 意 的 环 节 ; 尽 可 能 事 前 对 检 查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了 解 ; 带 好 必 需 的 法 律 文 书 和 执 法 工 具 : 文 书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询 问 笔 录 、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监 督 意 见 书 、 查 封 ( 扣 押 ) 决定 书 、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决 定 书 、 采 样 记 录 单 、 封 条等 ; 取 证 工 具 : 照 相 机 、 录 音 机 等 ; 快 速 检 测 装 备 : 中 心 温 度 计 、 消 毒 液 浓 度 试 纸 等 。 ( 二 ) 现 场 检 查 的 重 点 1、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2、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明 、 管 理 制 度 和 健 康 档 案 以 及 和 食 品 安 全 培 训及 其 档 案 情 况 ; 3、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 人 员 和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4、 环 境 卫 生 、 个 人 卫 生 、 食 品 用 工 具 及 设 备 卫 生 、 食 品 容 器 及 包 装 材 料 、卫 生 设 施 、 工 艺 流 程 情 况 ; 5、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经 营 过 程 的 卫 生 情 况 ; 6、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7、 食 品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的 感 官 性 状 等 质 量 安 全 、 储 存 以 及 定 期 检 查情 况 ; 8、 食 品 添 加 剂 采 购 、 查 验 、 记 录 、 保 管 、 使 用 情 况 ; 9、 餐 具 、 饮 具 、 工 用 具 及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清 洗 、 消 毒 和 保 洁 ; 10、 用 水 的 卫 生 情 况 ; 11、 洗 涤 剂 和 消 毒 剂 采 购 、 查 验 、 记 录 、 保 管 、 使 用 情 况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一 :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1、 许 可 证 本 身 : ( 1) 是 否 有 证 ; ( 2) 是 否 有 效 ; ( 3) 项 目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 ( 4) 是 否 表 明 类 别 ; ( 5) 备 注 项 内 容2、 遵 守 许 可 情 况 : ( 1) 许 可 内 容 与 实 际 经 营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 ( 2) 许 可 证 确 定 的 类 别 是 否 与 实 际 经 营 相 符 。 ( 3) 其 它 情 况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二 : 从 业 人 员 一 、 健 康 证 明 是 否 具 有 健 康 证 明 ; 健 康 证 明 是 否 有 效 ; 随 机 抽 查 是 检 查 落 实 情 况 最 好 、 最 有效 的 方 法 。 二 、 培 训 查 看 培 训 资 料 和 培 训 记 录 ; 询 问 检 查 等 。 三 、 个 人 卫 生 操 作 时 应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服 、 工 作 帽 , 头 发 不 可 外 露 , 不 得 留 长 指 甲 , 涂 指 甲油 , 佩 带 饰 物 ; 操 作 时 手 部 应 保 持 清 洁 , 操 作 前 及 从 事 任 何 可 能 会 污 染 双 手 活动 后 , 手 部 应 洗 净 。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时 , 手 部 还 应 进 行 消 毒 ; 个 人 衣 物 及 私人 物 品 不 得 带 入 食 品 处 理 区 ; 食 品 处 理 区 内 不 得 有 抽 烟 、 饮 食 及 其 它 可 能 污染 食 品 的 行 为 。 ( 专 间 操 作 特 别 卫 生 要 求 : 再 次 更 换 专 间 内 专 用 工 作 衣 帽 并 佩戴 口 罩 ; 操 作 前 双 手 严 格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 操 作 中 应 适 时 地 消 毒 双 手 ; 不 得 穿 戴专 间 工 作 衣 帽 从 事 与 专 间 内 操 作 无 关 的 工 作 ) 四 、 晨 检 制 度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晨 检 制 度 , 发 现 有 腹 泻 、 呕 吐 、 黄 疸 、 发 热 、 咳 血 或 者 化 脓 性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症 状 的 人 员 , 调 离 岗 位 , 康 复 后 上 岗 。 五 、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档 案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三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一 、 主 要 的 制 度1、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制 度 ;2、 索 证 索 票 制 度 和 查 验 登 记 制 度 ;3、 添 加 剂 管 理 制 度 ;4、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5、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6、 消 毒 制 度 ;7、 食 品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8、 冰 箱 管 理 制 度 ;9、 其 他 制 度 。二 、 建 立 制 度 的 目 的 : 制 订 实 施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岗位 责 任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四 : 场 所 设 置 与 布 局1、 场 所 类 别 :( 1) 一 般 场 所 : 包 括 粗 加 工 、 切 配 ; 烹 调 ;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原 料 贮 存 ; 备 餐 等 。( 2) 特 殊 场 所 : 包 括 库 房 和 食 品 贮 存 场 所 ; 专 间 ; 更 衣 场 所 ;厕 所 等 。2、 场 所 要 求 :( 1) 都 必 须 在 室 内 。( 2) 布 局 合 理 ,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 按 照 原 料 进 入 、 原 料 处 理 、 半 成 品 加 工 、 成 品 供 应 的 流 程 合 理布 局 食 品 加 工 处 理 流 程 为 生 进 熟 出 的 单 一 流 向 防 止 在 存 放 、 操 作 中 产 生 交 叉 污 染( 3) 分 开 设 置 成 品 通 道 、 出 口 与 原 料 通 道 、 入 口 分 开 成 品 通 道 、 出 口 与 使 用 后 的 餐 饮 具 回 收 通 道 、 入 口 分 开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五 : 场 所 面 积 加 工 场 所 ( 食 品 处 理 区 ) 面 积 应 与 就 餐 场 所 面 积 、 供应 的 最 大 就 餐 人 数 相 适 应 公 共 餐 饮 单 位 加 工 场 所 面 积 与 就 餐 场 所 面 积 匹 配 , 面积 比 例 推 荐 要 求 在 1: 2 1: 3之 间 食 堂 加 工 场 所 面 积 与 就 餐 人 数 匹 配 切 配 烹 饪 场 所 ( 主 厨 房 ) 和 凉 菜 间 分 别 占 加 工 场 所 的 50%和 10%以 上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六 : 场 所 的 墙 面 、 地 面 、 天 花 板 、 排 水 设 施 及 门 窗1、 墙 面 、 地 面 和 天 花 板 的 材 质 、 坡 度 、 结 构 要 求 ;2、 排 水 设 施 的 坡 度 和 排 水 系 统 要 求 ;3、 排 水 沟 的 要 求 ;( 1) 设 可 拆 卸 的 盖 板 , 沟 内 不 应 设 其 它 管 路( 2) 排 水 沟 流 向 应 由 高 清 洁 操 作 区 流 向 低 清 洁 操 作 区 , 并 有 防止 污 水 逆 流 的 设 计 ( 如 有 一 定 的 坡 度 )( 3) 一 般 应 为 明 沟 , 但 专 间 不 得 设 置 明 沟 ( 如 有 明 沟 通 过 应 以密 封 盖 板 覆 盖 ) , 地 漏 应 能 防 止 污 水 等 回 流 污 染 专 间 ( 如 带 水封 地 漏 )4、 门 窗 要 求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七 : 食 品 安 全 设 施 洗 手 消 毒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保 洁 食 品 原 料 、 清 洁 工 具 清 洗 水 池 食 品 接 触 设 备 通 风 排 烟 采 光 照 明 废 弃 物 处 置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八 : 加 工 操 作 要 求1、 初 加 工 及 切 配 要 求分 类 、 分 池 清 洗 ; 分 类 分 开 存 放 ; 适 温 定 时 使 用 。2、 烹 饪 加 工 要 求烹 饪 前 检 查 原 辅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烹 饪 要 求 ; 原 则 上 要 求 食品 应 当 烧 熟 煮 透 , 中 心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70 ; 其 他 要 求 。3、 烹 饪 加 工 后 食 品 存 放 要 求加 工 后 食 品 要 与 其 它 食 品 和 原 辅 材 料 分 开 存 放 ; 在 要 求条 件 下 存 放 时 间 规 定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九 : 专 间1、 专 间 的 分 类 ( 专 人 、 专 室 、 专 工 具 、 专 冷 藏 、 专 消 毒 )专 间 包 括 凉 菜 配 制 间 、 白 案 间 、 裱 花 操 作 间 、 生 食 海 产品 加 工 间 、 现 榨 果 汁 和 水 果 拼 盘 制 作 间 等 。2、 专 间 的 相 关 要 求( 1) 设 置 要 求 ;( 2) 更 衣 和 洗 手 消 毒 要 求 ;( 3) 门 窗 要 求 ;( 3) 紫 外 线 灯 要 求 ; ( 4) 冷 藏 设 施 要 求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十 : 储 存 间 ( 含 库 房 等 贮 存 场 所 )储 存 要 求 (1)库 房 专 区 、 分 类 、 分 架 、 离 地 、 离 墙 、 标 签 、 立 卡 、 防 潮 、 防 霉 、 防 鼠 、防 蝇 、 机 械 通 风 、 干 燥 等 ; 食 品 和 有 害 物 质 不 能 同 时 存 放 , 如 灭 鼠 药 、 消 毒 药 、 杀 虫 药 等 ; 不 能 存 放 个 人 物 品 ; 先 进 先 出 , 不 能 有 过 期 物 品 。 ( 2) 冷 藏 、 冷 冻 要 求 温 度 要 求 ( 冷 藏 0 -10 ; 冷 冻 -20 -0 ) , 要 有 温 度 计 ;生 熟 分 开 并 有 标 识 ; 分 类 摆 放 ; 食 品 不 能 堆 积 挤 压 并 有 盖 ; 定 期 除 霜 、 清 洁 、 维 修 ; 食 品 不 能 超 过 保 质 期 等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十 : 储 存 间 ( 含 库 房 等 贮 存 场 所 )食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1、 范 围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及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2、 具 体 内 容 :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及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索 证 索 票 、 进 货 查验 和 采 购 记 录 。3、 具 体 要 求 ( 见 国 食 药 监 食 【 2011】 178号 ) ( 1) 索 证 索 票 、 进 货 查 验 和 采 购 记 录 制 度 ; ( 2) 索 取 相 关 许 可 证 、 营 业 执 照 、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动 物 产 品检 疫 合 格 证 明 等 证 明 材 料 ; (3)专 人 负 责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十 : 储 存 间 ( 含 库 房 等 贮 存 场 所 )食 品 添 加 剂 1、 公 示 、 备 案 制 度 和 承 诺 的 落 实 2、 五 专 制 度 的 落 实 专 人 采 购 、 专 人 保 管 、 专 人 领 用 、 专 人 登 记 、 专 柜 保 存 3、 索 证 索 票 、 进 货 查 验 、 登 记 制 度 的 落 实 4、 使 用 ( 1) 打 击 非 法 添 加 和 滥 用 ( 2) 按 剂 量 使 用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十 一 :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具 体 要 求1、 消 毒 设 施 设 备 具 备 , 消 毒 制 度 上 墙 ;2、 化 学 消 毒 药 物 有 效 ( 有 消 字 号 批 文 ) , 配 对方 法 准 确 , 达 到 消 毒 要 求 , 消 毒 池 有 标 识 , 消 毒 清洗 池 达 到 要 求 , 有 消 毒 记 录 ;3、 热 力 消 毒 有 记 录 ;4、 及 时 洗 净 , 定 位 存 放 , 经 得 起 感 官 检 查 ;5、 消 毒 柜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并 专 用 , 密 闭 达 标 , 不得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6、 已 经 消 毒 和 未 消 毒 的 餐 用 具 要 分 开 存 放 。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之 十 二 :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处 置 要 求1、 建 立 餐 厨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制 度 ;2、 与 餐 厨 垃 圾 收 运 单 位 ( 或 者 个 人 )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相 关 的 责 任 要 求 ;3、 设 置 密 闭 废 弃 物 容 器 ;4、 有 收 运 台 账 。 ( 三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检 查 不 少 于 2人 , 检 查 前 出 示 证 件 、 并 说 明 检 查来 意 及 依 据 ; 现 场 检 查 须 进 入 洁 净 区 域 时 , 应 穿 戴 洁 净 工 作 服 ,并 遵 守 被 检 查 人 的 卫 生 、 安 全 规 定 ;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或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 发 现 食 品 已 经 或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产 生 危 害 , 或 者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等强 制 措 施 。 (三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调 查 取 证 注 意 事 项 : 尽 可 能 是 原 件 、 原 物 , 调 查 取 证 原 件 、 原 物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由对 方 在 复 制 品 、 照 片 等 物 件 上 签 章 , 并 注 明 “ 与 原 件 ( 物 ) 相 同 ”字 样 或 文 字 说 明 ; 可 以 查 阅 、 复 制 有 关 票 据 、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在 证 据 可 能 失 灭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时 , 可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在 七 日内 对 所 保 存 的 证 据 作 出 处 理 ; 被 检 查 人 或 被 询 问 人 对 笔 录 内 容 有 异 议 时 , 可 在 笔 录 上 说 明 理由 并 签 名 , 监 督 员 应 在 其 后 签 名 ; 被 检 查 人 或 被 询 问 人 拒 绝 签 名 的 , 由 2名 以 上 监 督 员 在 笔 录 上 签名 并 注 明 被 检 查 人 拒 绝 签 名 情 况 , 并 可 请 在 场 的 其 他 人 员 签 名 作 证 。 (四 )检 查 后 的 处 理 要 求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较 严 重 或 已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应对 其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立 案 ; 检 查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的 行 为 尚 需 进 一 步 调 查 核 实 的 , 可约 谈 以 进 一 步 调 查 ;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在 责 令 其 改 正 的 期 限 届 满 后 及 时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追 踪 复 查 ; 逾 期 不 改 的 , 应 从 严 处 罚 , 直 至吊 销 许 可 证 。 三 、 常 用 几 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1、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是 在 日 常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案 件 调 查 过程 中 , 对 现 场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 勘 验 时 记 录 的 文 书 。 检 查 时 间 , 应 当 写 明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的 起 止 时 间 。 检 查 地 点 , 应 当 写 清 勘 验 、 检 查 地 点 的 具 体 方 位 和 具 体 地 点 。 检 查 记 录 , 应 当 准 确 、 客 观 地 记 录 现 场 勘 验 、 检 查 或 者 涉 及案 件 事 实 的 有 关 情 况 。 三 、 常 用 几 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2、 监 督 意 见 书 : 监 督 意 见 书 , 是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被 检 查 的 餐 饮 服务 提 供 者 出 具 的 指 导 性 或 者 指 令 性 文 书 。 监 督 意 见 栏 应 当 针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使 餐 饮 服务 提 供 者 的 经 营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有 关 要 求 。 三 、 常 用 几 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3、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 是 对 有 违 法 事 实 , 但 案 情 轻 微 , 不 需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当 事 人 , 提 出 限 期 改 正 的 文 书 。 责 令 改 正 通知 书 应 当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 具 体 的 责 令 改 正 意 见 、 改正 期 限 和 法 律 依 据 。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存 根 由 执 法 人 员 填 写 。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文 号 与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存 根 文 号 应 当 一 致 。 三 、 常 用 几 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4、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是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案 情 简单 、 违 法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凿 的 违 法 案 件 依 法 当 场 做 出 行 政处 罚 决 定 的 文 书 。 被 处 罚 人 是 单 位 的 , 应 当 填 写 单 位 全 称 , 是 个 人 的 填 写 姓名 。 同 时 , 还 应 写 明 被 处 罚 人 的 地 址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写 明 查 实 的 违 法 事 实 、 相 关 证 据 、 违反 的 法 律 条 款 、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内 容 , 还 应当 将 复 议 和 诉 讼 的 途 径 、 方 法 和 期 限 等 事 项 进 行 告 知 。 三 、 常 用 几 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5、 查 封 ( 扣 押 ) 决 定 书 : 查 封 ( 扣 押 ) 决 定 书 , 是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当 事 人经 营 的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违 法 使 用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经 营 或 者 被 污 染 的 工具 、 设 备 采 取 强 制 性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的 文 书 。 查 封 ( 扣 押 ) 决 定 书 , 应 当 写 明 当 事 人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以 及 违 法 的 行 为 、 涉 嫌 违 反 的 有关 规 定 等 , 对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的 物 品 应 当 写 明 物 品 名 称 、 规 格 、数 量 、 包 装 状 况 或 储 存 条 件 等 。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案 由 1: 无 证 经 营 食 品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1. 未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从 事 : 餐 馆 、 快 餐 店 、 小 吃 店 、 饮 品 店 、 食 堂 、 集 体用 餐 配 送 单 位2. 不 适 用 食 品 摊 贩 、 提 供 半 成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在 服 务 场 所 出 售 自 制 食 品 ( 二 ) 违 反 条 款 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2.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3.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四 条2.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 四 ) 处 罚1. 没 收 违 法 所 得2.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 没 收 工 具 、 设 备 难 执 行 ! ) 3.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万 , 处 2千 -5万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1万 以 上 的 , 处 货 值 金 额 5-10倍 罚 款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案 由 2: 擅 自 改 变 许 可 证 核 定 内 容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 : 擅 自 改 变 许 可 证 核 定 内 容 , 包 括 : 经 营 地 址 、 许 可 类 别 、 备 注 项 目 改 变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2.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3.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四 条2.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 四 ) 处 罚 : 同 案 由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3: 使 用 超 过 有 效 期 许 可 证 案( 一 ) 适 用 范 围 : 许 可 证 超 过 有 效 期 仍 继 续 经 营(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2.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四 条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项( 四 ) 处 罚 : 同 案 由 1( 部 分 规 章 规 定 收 缴 许 可 证 )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4: 经 营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 生 虫 ) 食品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 : 经 营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 生 虫食 品1. 腐 败 变 质 : 经 微 生 物 作 用 使 食 品 成 份 变 化 , 感 官 改 变 丧 失可 食 性 的 现 象 (含 非 正 常 发 酵 )。 大 量 微 生 物 , 可 含 致 病 菌 。2. 油 脂 酸 败 : 油 脂 和 含 油 食 品 , 经 生 物 、 酶 、 空 气 中 氧 的 作用 , 发 生 变 色 变 味 改 变 。 可 造 成 不 良 反 应 或 中 毒 。 3. 霉 变 : 霉 菌 污 染 繁 殖 造 成 的 食 品 变 质 ( 有 霉 变 征 象 ) , 可产 毒 造 成 中 毒 。 (应 与 生 产 中 正 常 发 霉 区 别 。4. 生 虫 : 间 接 判 断 食 品 质 量 指 标 。 应 区 别 对 待 : 畜 禽 寄 生 虫 食 品 生 蛆 食 品 成 品 生 虫 菜 水 果 生 虫 原 料 生 虫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生 虫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注 意 :n 变 质 多 通 过 感 官 检 查 判 定 , 一 般 不 经 实 验 室 检 查 。 判 断时 可 依 据 标 准 中 的 感 官 指 标 或 者 法 律 规 定n 本 类 案 有 时 判 断 有 难 度 : 涉 嫌 敲 诈 、 认 识 不 一(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四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四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四 项( 四 ) 处 罚 : 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 一 般 无 刑 责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5: 经 营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食 品 案( 一 ) 适 用 范 围 : 经 营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或 感 官 异 常 食 品1.污 秽 不 洁 : 描 述 应 仔 细 , 难 度 较 大2.混 有 异 物 : 描 述 应 仔 细 , 应 根 据 危 害 程 度 、 是 否 直 接 食 用 和 能否 识 别 选 出 区 别 对 待 。 常 见 :玻 璃 渣 、 金 属 钉 、 砂 砾 、 烟 头 、昆 虫 尸 体 、 鼠 粪 、 杂 质 等3.感 官 性 状 异 常 : 其 他 腐 败 变 质 或 污 染 现 象 ( 描 述 难 )说 明 : 一 般 不 需 实 验 室 鉴 定 , 感 官 检 查 可 判 断 ; 例 外 : 敲 诈 、 认识 不 一 等 情 况 可 鉴 定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和 处 罚 的 依 据 : 同 案 由 4( 三 ) 处 罚 : 同 案 由 15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6: 经 营 掺 假 掺 杂 食 品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 : 经 营 掺 杂 掺 假 食 品1. 掺 假 : 指 食 品 中 添 加 了 廉 价 或 无 营 养 价 值 的 物 品 , 或 从 食 品 中抽 去 了 营 养 物 质 或 替 换 了 次 等 物 质 , 降 低 营 养 质 量 。 如 蜂 蜜 加转 化 糖 、 巧 克 力 加 色 素 、 奶 粉 掺 玉 米 粉 、 鲜 奶 掺 水 、 麻 油 掺 其他 油 脂 , 提 炼 过 的 人 参 虫 草 、 假 鸡 汤 等 2. 掺 杂 : 在 食 品 中 加 入 杂 物 ( 有 可 能 是 有 害 物 ) , 如 腐 竹 加 硅 酸钠 或 硼 砂 、 辣 椒 粉 加 红 砖 沫 、 注 水 肉 、 三 聚 氢 胺 奶 粉 讨 论 : 是 否 适 合 食 品 伪 造 行 为(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和 处 罚 依 据 : 同 案 由 4( 三 ) 处 罚 : 同 案 由 4 ( 有 可 能 有 刑 责 )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案 由 7: 经 营 病 死 、 毒 死 ( 死 因 不 明 ) 的 禽 、 畜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 :1. 经 营 因 病 而 死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2. 经 营 因 农 药 等 毒 物 中 毒 死 亡 的 禽 、 畜 、 兽 、 水 产 动 物 3. 正 常 屠 宰 前 已 死 亡 , 死 因 或 时 间 不 明 的 禽 、 畜 、 兽4. 水 产 动 物 特 殊 性 禁 止 经 营 死 甲 鱼 、 鳝 鱼 、 河 蟹 、 乌 龟 、 螃 蜞 及 贝 壳 类 禁 止 经 营 死 因 不 明 的 产 品 宰 杀 、 冷 冻 、 冷 鲜 的 例 外 其 他 水 产 视 情 况 : 是 否 腐 败 、 青 皮 红 肉 鱼 严 格 控 制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7: 经 营 病 死 、 毒 死 ( 死 因 不 明 ) 的 禽 、 畜 、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案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五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五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五 项 执 法 主 体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 质 监 、 工 商 、 食 药n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查 处 食 品 生 产 、 流 通 、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外 的 违法 行 为 并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处 罚n 其 他 部 门 主 要 依 据 查 验 索 证 、 现 场 检 查 结 果 查 处 ; 现 场 检 查 时 做 好与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衔 接 ( 四 ) 处 罚 : 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触 犯 刑 律 第 143条 、 144条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8: 经 营 超 过 保 质 期 食 品 案( 一 ) 适 用 范 围1. 经 营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凉 卤 菜 2. 利 用 超 过 保 质 期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原 料 加 工 食 品(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八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七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七 项 ( 四 ) 处 罚 : 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 一 般 无 刑 责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9: 经 营 ( 使 用 )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案( 一 ) 适 用 范 围 : 使 用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n 预 包 装 食 品 : 指 预 先 定 量 包 装 或 者 制 作 在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中 的食 品n 包 装 上 无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要 求 的 标 签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九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二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四 ) 处 罚 : 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 基 本 无 刑 责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案 由 10: 使 用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要 求 食 品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 : 使 用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食 品1.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不 合 格2. 标 签 、 说 明 书 虚 假 、 夸 大 , 预 防 、 治 疗 疾 病3. 散 装 食 品 标 识 不 合 格 ?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十 一 项2.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3. 食 品 安 全 法 四 十 二 条4. 食 品 安 全 法 四 十 八 条5.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项 (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二 项 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 四 ) 处 罚 : 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 无 刑 责 )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案 由 11: 使 用 包 装 、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要 求 食品 添 加 剂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 : 使 用 包 装 、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食 品添 加 剂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七 条2. 食 品 安 全 法 四 十 八 条3.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 进 口 添 加 剂 ) (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二 项2.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 四 ) 处 罚 : 按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 无 刑 责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案 由 12: 未 建 立 ( 实 施 ) 食 品 原 辅 材 料 采 购 查 验 、 索 证索 票 和 查 验 记 录 案 ( 行 为 犯 ) ( 一 ) 适 用 范 围1.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建 立 相 关 制 度2. 餐 饮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 、 原 料 、 添 加 剂 、 相 关 产 品 未 按 规 定 查 验 、 索 证索 票 并 保 存 资 料 ( 批 发 、 定 点 、 临 购 ) 3.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记 录 采 购 查 验 情 况 或 保 留 票 据4. 统 一 配 送 企 业 , 未 使 用 总 部 统 一 的 配 送 单 据 台 账 5. 采 购 食 品 原 辅 料 与 索 取 合 格 证 明 不 符 或 证 明 不 符 合 要 求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条 、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 三 ) 处 罚 的 依 据 :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第 二 项 、 第 五 项 , 监 督 管理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 四 ) 处 罚 :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 处 2千 -2万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四 、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依 据 案 由 13: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卫 生 状 况 不 合 符 要 求 案 ( 一 ) 适 用 范 围1. 未 保 持 食 品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的 内 外 环 境 整 洁2. 老 鼠 、 蟑 螂 、 苍 蝇 和 其 他 有 害 昆 虫 孳 生 ( 二 ) 违 反 的 条 款 1. 食 品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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