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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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于1989年 2月 21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1989年 8月 1日 起 实施 。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调 整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律关 系 的 专 门 法 律 。 2002年 4月 28日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修 正 案 , 并于 2002年 10月 1日 起 实 施 。 共 6章 41条 。 第 一 章 : 总 则 ( 10条 ) 第 二 章 : 进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 4条 ) 第 三 章 : 出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 4条 ) 第 四 章 : 监 督 管 理 ( 14条 ) 第 五 章 : 法 律 责 任 ( 6条 ) 第 六 章 : 附 则 ( 3条 ) 一 、 商 检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 第 1条 )二 、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管 理 体 制 ( 第 2条 )三 、 实 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主 体 ( 第 3、 9条 )四 、 法 定 检 验 ( 第 4、 5、 6、 7条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了 加 强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工 作 , 规 范 进 出 口 商 品 检验 行 为 ,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关 各 方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顺 利 发 展 。(第 1条 ) 。 这 四 句 话 相 互 关 联 , 不 可 分 割 , 体 现 了 商 检 法 的 4个 目 的 , 共 同 构 成 商 检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一 、 商 检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国 务 院 设 立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部 门 ( 以 下 简称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 主 管 全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验 工 作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设 在 各 地 的 进 出 口 商品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商 检 机 构 ) 管 理 所 辖地 区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工 作 。 ( 第 2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三 检 合 一 时 指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与 技 监 局 合 并 后 指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二 、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管 理 体 制 三 、 实 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主 体1、 国 家 质 检 总 局2、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3、 检 验 机 构 ( 如 : CCIC、 SGS)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 如 : 对 进 出 口 药 品 的 检 验 , 根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 商 检 机 构 和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许 可 的 检 验 机构 , 依 法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实 施 检 验 ( 第 3条 ) 四 、 法 定 检 验l 1、 法 定 检 验 的 概 念 :l 2、 法 定 检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 第 4条 )l 3、 法 定 检 验 的 范 围 ( 第 5条 )l 4、 法 定 检 验 的 方 式 ( 第 6条 )l 5、 法 定 检 验 的 依 据 ( 第 7条 ) 1、 法 定 检 验 的 概 念 法 定 检 验 是 指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列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定 须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的 其 他 进 出口 商 品 实 施 的 检 验 。 它 是 国 家 管 理 权 的 体 现 它 表 现 为 合 格 评 定 的 方 式 它 是 强 制 实 施 的 它 是 专 属 权 力 2、 法 定 检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应 当 根 据 保 护 人 类 健 康和 安 全 、 保 护 动 物 或 者 植 物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保 护 环 境 、 防 止 欺 诈 行 为 、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的原 则 , 由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制 定 、 调 整 必 须 实 施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并公 布 实 施 。 ( 第 4条 ) l目 录 : 是 大 目 录 , 含 原 商 检 、 动 植 检 、 卫 检目 录 。 l这 五 项 原 则 , 既 是 制 定 、 调 整 必 须 实 施 检 验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目 录 的 原 则 和 依 据 , 又 是 法 定检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 也 是 我 国 实 施 法 定 检 验 的目 的 , 还 是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法 定 目 标 。 l 商 检 法 确 立 的 法 定 检 验 的 五 项 基 本原 则 , 使 得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技 术 性 贸 易壁 垒 协 定 ( TBT) 的 有 关 规 则 与 我 国 进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法 定 目 标 两 者 之 间 得 以协 调 。 3、 法 定 检 验 的 范 围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由 商 检 机 构 实 施 检验 。 规 定 的 进 口 商 品 未 经 检 验 的 , 不 准 销 售 、 使用 ; 前 款 规 定 的 出 口 商 品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不 准 出 口 。 规 定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其 中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免予 检 验 条 件 的 , 由 收 货 人 或 者 发 货 人 申 请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可 以 免 予 检 验 。 ( 第 5条 ) 必 须 实 施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机 构 检 验 的 其 他 进 出 口 商 品 。 如 : 对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容 器 的 性 能 鉴 定 和 使 用鉴 定 , 对 装 运 出 口 易 腐 烂 变 质 食 品 、 冷 冻 品 的 集装 箱 、 船 舱 、 飞 机 、 车 辆 等 运 载 工 具 的 适 载 检 验 ,对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 成 套 设 备 、 旧 机电 产 品 的 检 验 等 均 属 于 法 定 检 验 的 范 围 。 4、 法 定 检 验 的 方 式 必 须 实 施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 是 指 确 定 列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范的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合 格 评 定 活 动 。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包 括 : 抽 样 、 检 验 和 检 查 ;评 估 、 验 证 和 合 格 保 证 ; 注 册 、 认 可 和 批 准以 及 各 项 的 组 合 。 ( 第 6条 ) 5、 法 定 检 验 的 依 据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按 照 国 家 技 术 规 范的 强 制 性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技 术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制 定 ,未 制 定 之 前 , 可 以 参 照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指 定 的国 外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 ( 第 7条 )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新 词 。 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中 首 次 使 用 的 词 语 , 是创 造 的 词 。 国 家 : 体 现 垂 直 管 理 。 技 术 规 范 :可 以 法 定 、 可 以 不 法 定 , 对 外 公 布 就 变 成 强 制性 的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指 定 的 国 外 有 关 标 准如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第 八 条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许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 可以 接 受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人 或 者 外 国 检 验 机 构 的委 托 , 办 理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 第 九 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由 其 他 检 验 机 构实 施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或 者 检 验 项 目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条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收集 和 向 有 关 方 面 提 供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方 面 的信 息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的 职 责 中 , 对 所 知 悉 的 商 业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第 二 章 : 进 口 商 品 检 验 一 、 报 检 主 体 、 报 检 地 点 ( 第 11条 ) 二 、 检 验 时 间 、 检 验 地 点 ( 第 12条 ) 三 、 残 损 鉴 定 ( 第 13条 ) 四 、 装 运 前 检 验 ( 第 14条 ) 一 、 报 检 主 体 、 报 检 地 点 报 检 主 体 : 收 货 人 、 代 理 人 报 检 地 点 : 向 报 关 地 的 商 检 机 构 报 检 。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进 口 商 品 的 收 货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 应 当 向 报 关 地 的 商 检 机 构报 检 。 海 关 凭 商 检 机 构 签 发 的 货 物 通 关 证 明验 放 。 ( 第 11条 ) 二 、 检 验 时 间 、 检 验 地 点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进 口 商 品 的 收 货 人或 者 其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构 规 定 的 地 点 和期 限 内 , 接 受 商 检 机 构 对 进 口 商 品 的 检 验 。 商检 机 构 应 当 在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检 验 完 毕 , 并 出 具 检 验 证 单 。 ( 第 12条 ) 1、 检 验 时 间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的 期 限 。 注 : 期 限 : 不 是 索 赔 期 限 。 并 出 具 检 验 证 单 ( 同 时 ) ( 在 工 作 中 有 的 检 验 员 在 进 口 设 备 检 验 完 毕 后没 有 及 时 出 证 书 )2、 检 验 地 点 : 目 的 地 卸 货 口 岸 指 定 的 其 他 地 点 三 、 残 损 鉴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进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进口 商 品 的 收 货 人 , 发 现 进 口 商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或者 残 损 短 缺 , 需 要 由 商 检 机 构 出 证 索 赔 的 , 应当 向 商 检 机 构 申 请 检 验 出 证 。 ( 第 13条 ) 四 、 装 运 前 检 验 对 重 要 的 进 口 商 品 和 大 型 的 成 套 设 备 ,收 货 人 应 当 依 据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约 定 在 出 口 国装 运 前 进 行 预 检 验 、 监 造 或 者 监 装 , 主 管 部门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 商 检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派出 检 验 人 员 参 加 。 ( 第 14条 ) 装 运 前 检 验 商 品 : 两 类 ( 重 要 的 进 口 商 品 和大 型 的 成 套 设 备 )装 运 前 检 验 方 式 : 预 检 验 、 监 造 或 者 监 装装 运 前 检 验 不 能 代 替 按 照 规 定 对 商 品 进 口 后进 行 的 最 终 检 验 和 验 收 , 也 不 能 免 除 双 方 所应 当 承 担 的 风 险 和 责 任 , 收 货 人 仍 拥 有 对 外索 赔 的 权 利 , 协 议 中 也 必 须 对 此 进 行 明 确 。 第 三 章 :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一 、 报 检 时 间 、 检 验 时 间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出 口 商 品 的 发 货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构 规 定 的 地点 和 期 限 内 , 向 商 检 机 构 报 检 。 商 检 机 构 应当 在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检 验 完毕 , 并 出 具 检 验 证 单 。 ( 第 15条 ) 二 、 检 验 有 效 期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发 给 检 验 证 单 的 出 口 商品 ,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报 关 出 口 ;超 过 期 限 的 , 应 当 重 新 报 检 。 ( 第 16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检 验 有 效 期 。 三 、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容 器 检 验为 出 口 危 险 货 物 生 产 包 装 容 器 的 企 业 , 必 须 申请 商 检 机 构 进 行 包 装 容 器 的 性 能 鉴 定 。 生 产 出口 危 险 货 物 的 企 业 , 必 须 申 请 商 检 机 构 进 行 包装 容 器 的 使 用 鉴 定 。 使 用 未 经 鉴 定 合 格 的 包 装容 器 的 危 险 货 物 , 不 准 出 口 。 ( 第 17条 ) 四 、 适 载 检 验对 装 运 出 口 易 腐 烂 变 质 食 品 的 船 舱 和 集 装 箱 , 承 运 人或 者 装 箱 单 位 必 须 在 装 货 前 申 请 检 验 。 未 经 检 验 合 格的 , 不 准 装 运 。 ( 第 18条 )适 载 检 验 : 对 集 装 箱 、 船 舱 、 冷 藏 车 ( 舱 ) 是 否 符 合规 定 要 求 、 是 否 适 宜 装 载 拟 出 口 的 商 品 的 检 验 。 第 四 章 : 监 督 管 理一 、 抽 查 检 验 制 度 ( 第 19条 )二 、 出 口 商 品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制 度 ( 第 20条 )三 、 报 检 规 定 ( 第 21条 )四 、 检 验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22、 23条 )五 、 认 证 制 度 ( 第 24、 25条 ) 第 四 章 : 监 督 管 理六 : 验 证 制 度 ( 第 26条 )七 : 商 检 标 志 、 封 识 管 理 制 度 ( 第 27条 )八 、 复 验 制 度 ( 第 28、 29条 )九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为 规 范 ( 第 30、 31、 32条 ) 一 、 抽 查 检 验 制 度商 检 机 构 对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进 出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实 施 抽 查 检 验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可 以 公 布 抽 查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向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抽 查 检 验 情 况 。 ( 第 19条 ) 抽 查 检 验 制 度 : 是 一 种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是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一 项 法 定 职 责 。 目 的 :( 1) 及 时 掌 握 进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的 总 体 状 况 ,了 解 进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信 息 , 为 国 家 质 检 总局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实 施 宏 观 调 控 提 供 依据 , 有 利 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及 时 调 整 、 确 定必 须 实 施 检 验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目 录 。 ( 2) 可 以 有 效 地 打 击 进 出 口 环 节 生 产 、 经营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的 行 为 , 减 少 甚 至 避 免 贸易 欺 诈 行 为 ; ( 3) 可 以 有 效 促 进 进 出 口 商 品 生 产 、 经 营企 业 对 其 生 产 、 经 营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负责 , 明 确 商 品 质 量 责 任 , 强 化 对 进 出 口 商品 的 监 督 管 理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信 誉 。 二 、 出 口 商 品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理 和 检 验 制 度是 把 检 验 管 理 工 作 延 伸 至 生 产 领 域 的 检 验 监督 管 理 办 法 商 检 机 构 根 据 便 利 对 外 贸 易 的 需 要 , 可 以 按照 国 家 规 定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出 口 商 品 进 行 出 厂 前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 。 ( 第 20条 ) 意 义 : ( 1) 通 过 实 施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管 理 和 检 验 能 有 效 地 提 高 出 口 生 产 企 业的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及 其 产 品 的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对 我 国 出 口 商 品 整 体 质 量 水 平 的 提 高 将 起到 积 极 的 作 用 。 ( 2) 实 施 出 厂 前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和 检 验 ,是 世 界 各 国 普 遍 采 用 的 一 种 检 验 管 理 方 式 ,从 质 量 管 理 理 论 而 言 也 是 一 种 较 为 科 学 的 质量 控 制 方 法 。 通 过 对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过 程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及 对 其 最 终 产 品 的 抽 查 能 达 到对 质 量 的 有 效 控 制 , 从 而 能 改 变 在 商 品 出 口时 批 批 检 验 的 方 式 , 有 效 地 提 高 口 岸 检 验 通关 效 率 , 便 利 企 业 出 口 。 说 明 : 检 验 员 不 是 检 验 工 , 合 格 的 检 验 员即 要 掌 握 检 验 知 识 , 又 要 掌 握 监 督 管 理 知识 。 如 : ISO9000知 识 、 新 的 检 验 模 式 、分 类 管 理 、 免 验 等 。 ( 转 变 观 念 ) 三 、 报 检 规 定为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办 理 报 检 手 续 的 代理 人 应 当 在 商 检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 办 理 报 检手 续 时 应 当 向 商 检 机 构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 第 21条 ) 四 、 检 验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通 过考 核 , 许 可 符 合 条 件 的 国 内 外 检 验 机 构 承 担 委托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 ( 第 22条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依 法 对 经 国 家 商 检部 门 许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务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可 以 对 其 检 验 的 商 品 抽 查 检验 。 ( 第 23条 ) 五 、 认 证 制 度国 家 商 检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认 证 制 度 , 对 有关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实 施 认 证 管 理 。 ( 第 24条 ) 商 检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同 外 国 有 关 机构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接 受 外 国 有 关 机 构 的 委 托 进 行进 出 口 商 品 质 量 认 证 工 作 , 准 许 在 认 证 合 格 的 进出 口 商 品 上 使 用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 ( 第 25条 ) 六 、 验 证 制 度商 检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对 实 施 许 可 制 度 的 进 出 口商 品 实 行 验 证 管 理 , 查 验 单 证 , 核 对 证 货 是 否相 符 。 ( 第 26条 ) 七 、 商 检 标 志 、 封 识 管 理 制 度商 检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 对 检 验 合 格 的 进 出 口 商品 , 可 以 加 施 商 检 标 志 或 者 封 识 。 ( 第 27条 ) 八 、 复 验 制 度进 出 口 商 品 的 报 检 人 对 商 检 机 构 作 出 的 检 验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向 原 商 检 机 构 或 者 其 上 级商 检 机 构 以 至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申 请 复 验 , 由 受 理复 验 的 商 检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及 时 作 出 复验 结 论 。 ( 第 28条 ) 当 事 人 对 商 检 机 构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作 出 的 复 验结 论 不 服 或 者 对 商 检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不 服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第 29条 ) 复 验 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的 前置 条 件 , 当 事 人 对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的 检 验 结 果 不 得 直 接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讼 , 而 必 须 先 经 过 复 验 程 序 后 才 可 提 出 。 对 同 一 检 验 结 果 只 进 行 一 次 复 验 。 收 到 检 验 结 果 15日 提 出 、 填 写 申 请 表 、保 持 原 有 报 验 商 品 的 包 装 、 铅 封 、 质 量 、 数量 、 标 志 , 不 得 改 变 和 更 换 。 受 理 复 验 申 请 之 日 起 60日 内 作 出 结 论 ,可 延 长 30日 。 收 费 。 ( 有 责 任 一 方 交 费 ) 九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及 其 工 作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 必 须 遵守 法 律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和 法 定程 序 严 格 执 法 , 接 受 监 督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依 法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 使 商 检 工 作 人 员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 业 务 素 质 。 商 检 工 作 人 员 应当 定 期 接 受 业 务 培 训 和 考 核 , 经 考 核 合 格 , 方可 上 岗 执 行 职 务 。 商 检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 文 明 服 务 , 遵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 谋 取 私 利 ( 第 30条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和 商 检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监 督 制 度 ,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执 法 活 动 进 行 监 督检 查 。 商 检 机 构 内 部 负 责 受 理 报 检 、 检 验 、 出 证 放行 等 主 要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 , 并 相 互 分离 、 相 互 制 约 。 ( 第 31条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对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商检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控告 、 检 举 。 收 到 控 告 、 检 举 的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按照 职 责 分 工 及 时 查 处 , 并 为 控 告 人 、 检 举 人 保密 。 ( 第 32条 ) 第 五 章 : 法 律 责 任违 反 商 检 法 主 体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商 检 相 对 人 l ( 各 类 从 事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生 产 、 经 营 单 位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收 货 人 、 用 户 以 及 其 他 与 进 出口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法 律 责 任 :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一 、 逃 避 进 出 口 商 品 法 定 检 验 、 验 证 应 承 担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三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将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进口 商 品 未 报 经 检 验 而 擅 自 销 售 或 者 使 用 的 , 或 者将 必 须 经 商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出 口 商 品 未 报 经 检 验 合格 而 擅 自 出 口 的 , 由 商 检 机 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处 货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二 、 非 法 从 事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应 承 担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34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经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的 , 由 商 检机 构 责 令 停 止 非 法 经 营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进 出 口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35条 )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属 于 掺 杂 掺 假 、 以 假 充 真 、以 次 充 好 的 商 品 或 者 以 不 合 格 进 出 口 商 品 冒 充合 格 进 出 口 商 品 的 , 由 商 检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进 口或 者 出 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百 分之 五 十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四 、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或 者 盗 窃 商 检 单 证 、 印章 、 标 志 、 封 识 、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应 承 担 的 法律 责 任 ( 第 36条 )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或 者 盗 窃 商 检 单 证 、印 章 、 标 志 、 封 识 、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的 , 依 法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 由 商 检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货 值 金额 等 值 以 下 的 罚 款 五 、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37条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商 检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违反 本 法 规 定 , 泄 露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 依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所 得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六 、 渎 职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38条 ) 国 家 商 检 部 门 、 商 检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滥用 职 权 , 故 意 刁 难 的 , 徇 私 舞 弊 , 伪 造 检 验结 果 的 ,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 延 误 检 验 出 证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 附 则收 费 (第 39条 )。 商 检 机 构 和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的 规定 实 施 检 验 和 办 理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 依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国 务 院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第 40条 ) 。 2002.10. 施 行 (第 4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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