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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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 建 集 团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 精 细 化 管 理 推进 年 ” 活 动 , 完 善 项 目 关 键 环 节 控 制 , 推 进 企业 精 细 化 管 理 , 提 高 各 项 制 度 在 项 目 管 理 过 程中 的 可 操 作 性 , 现 结 合 项 目 工 程 经 营 管 理 办法 确 定 的 管 理 流 程 ( 见 下 图 ) , 将 项 目 管 理的 合 同 签 订 、 标 后 评 价 、 内 部 承 包 、 材 料 核 销 、月 度 核 算 、 资 金 管 理 等 环 节 规 定 如 下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承 建的 项 目 工 程 , 集 团 公 司 开 展 的 其 它 附营 业 务 可 参 照 执 行 。 第 二 章 合 同 签 订 审 批第 三 条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发 生 1万 元 以 上( 含 万 元 ) 的 经 济 业 务 必 须 签 订 合 同 。第 四 条 合 同 起 草 后 , 由 合 同 经 办 人 签 字 , 提交 三 级 单 位 合 同 员 审 核 签 字 并 上 交 三 级 单 位( 科 室 ) 负 责 人 审 批 , 并 根 据 不 同 的 合 同 类型 提 交 到 合 同 主 办 部 门 审 批 。 合 同 类 型 及 合同 主 办 部 门 如 下 表 : 第 五 条 合 同 主 办 部 门 审 批 后 , 提 交 集 团 公司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部 审 批 , 然 后 再 提 交 法 律事 务 部 进 行 审 批 , 由 法 律 事 务 部 审 批 后 提交 集 团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审 批 。第 六 条 部 分 特 殊 合 同 及 数 额 巨 大 的 合 同 还需 按 限 额 逐 级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总经 理 以 及 集 团 公 司 办 公 会 审 批 。 第 七 条 按 照 以 上 程 序 审 批 完 成 后 , 准 备 合 同文 本 最 少 7份 , 连 同 合 同 申 请 单 、 对 方 营 业 执照 、 授 权 委 托 书 、 资 质 证 书 等 一 并 提 交 到 法 律事 务 部 加 盖 集 团 公 司 合 同 专 用 章 。 合 同 签 订 完成 后 以 下 部 门 留 存 原 件 并 妥 善 保 管 : 法 律 事 务部 留 存 正 本 1份 ;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部 留 存 副 本 1份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留 存 副 本 1份 ; 经 办 单 位 财 务 留 存 副 本 1份 ; 经 办 单 位 合同 管 理 部 门 留 存 副 本 1份 ; 合 同 主 办 部 门 留 存副 本 1份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应 填 制 合 同 履 行 、结 算 报 告 单 , 关 闭 合 同 。 第 八 条 集 团 公 司 承 建 的 单 项 工 程 均 应 进 行“ 标 后 ” 评 价 。 项 目 承 揽 后 , 工 程 处 要 根 据 中标 项 目 工 作 量 大 小 、 技 术 标 准 、 工 艺 要 求 和 现场 施 工 环 境 , 组 织 制 定 和 优 化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确 定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模 式 和 运 行 方 案 , 在 深 入 调查 材 料 、 机 械 、 劳 务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 组 织 编 制标 后 预 算 ( 或 项 目 预 算 , 以 下 同 ) , 以 确 定 项目 的 管 理 目 标 。第 三 章 标 后 评 价 第 九 条 标 后 预 算 编 制 完 成 并 审 批 后 , 作 为 单 项工 程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 单 项 工 程 成 本 核 算 和 项 目 经营 指 标 考 核 的 依 据 。第 十 条 集 团 公 司 成 立 以 分 管 领 导 为 组 长 , 首 席专 家 、 市 场 总 监 为 副 组 长 ,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牵 头 ,经 营 管 理 部 、 物 资 装 备 部 、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部 、 审计 部 、 市 场 开 发 中 心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的 领 导 小 组 。各 三 级 单 位 同 时 成 立 相 应 领 导 小 组 , 作 为 标 后 评价 管 理 的 主 体 。 大 型 工 程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协 调 编 制 ;中 小 型 工 程 由 三 级 单 位 自 主 完 成 , 项 目 部 ( 或 基层 队 ) 配 合 , 参 与 人 员 必 须 明 确 各 自 职 责 。 第 十 一 条 标 后 评 价 需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标 后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 二 ) 标 后 预 算 各 项 经 济 指 标 汇 总 表 ( 附 件1) ;( 三 )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 ( 附 件 2) ;( 四 )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项 分 析 表 ( 附 件 3) ; ( 五 ) 项 目 部 管 理 费 用 控 制 表 ( 附 件 4) ;( 六 ) 人 工 费 用 控 制 表 ( 附 件 5) ;( 七 ) 材 料 数 量 及 采 购 单 价 控 制 表 ( 附件 6) ;( 八 ) 机 械 费 用 控 制 表 ( 附 件 7) 。 第 十 二 条 标 后 预 算 编 制 时 间 要 求 及 工 作 流 程 。大 型 工 程 编 制 4周 内 完 成 , 中 小 型 工 程 编 制 2周内 完 成 。 标 后 预 算 按 规 定 时 间 编 制 完 成 后 , 分东 营 地 区 工 程 、 国 内 外 埠 工 程 、 国 外 工 程 , 分别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 市 场 开 发 中 心 和 国 际 工 程 部对 其 准 确 性 进 行 审 核 , 再 由 集 团 公 司 领 导 小 组审 批 , 审 批 后 的 标 后 评 价 评 估 报 告 , 作 为 各 单位 与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签 订 经 营 承 包 合 同 的依 据 , 同 时 也 是 集 团 公 司 、 工 程 处 监 管 项 目 的依 据 之 一 。 第 十 三 条 标 后 预 算 编 制 流 程 。 第 十 四 条 标 后 预 算 制 定 后 , 作 为 项 目 承 包经 营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签 订 单 项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承 包 合 同 的 内 容 应符 合 项 目 工 程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下 列 文 件 应 视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一 ) 项 目 工 程 主 合 同 文 件 ; ( 二 ) 标 后 预 算 书 ;( 三 ) 施 工 过 程 中 下 达 的 各 种 变 更 、 批 示 和指 令 。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必 须 编 制 可量 化 的 风 险 评 估 及 降 本 增 效 措 施 文 件 。第 十 七 条 根 据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 由 集 团 公 司及 各 三 级 单 位 组 织 对 项 目 标 后 预 算 进 行 中间 检 查 , 检 查 后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 在 集 团 公司 生 产 会 上 进 行 讲 评 。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以 下几 方 面 : ( 一 ) 在 人 员 、 机 械 、 材 料 及 管 理 方 面 执行 集 团 公 司 制 度 、 办 法 、 规 定 等 情 况 ;( 二 ) 成 本 管 理 体 系 的 PDCA循 环 模 式 ;( 三 ) 项 目 成 本 控 制 是 否 覆 盖 了 项 目 管 理的 各 个 阶 段 ;( 四 ) 质 量 、 效 益 、 进 度 三 大 目 标 完 成 情况 ;( 五 ) 集 团 公 司 单 项 工 程 考 核 办 法 的 执 行情 况 。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完 成 后 , 通 过 分 析 实 际 完 成 与标 后 预 算 的 偏 差 , 对 该 项 目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进行 评 价 , 以 达 到 提 高 项 目 工 程 管 理 水 平 的 目的 。第 十 九 条 集 团 公 司 在 对 标 后 评 价 工 作 进 行 中间 检 查 的 基 础 上 , 年 底 对 管 理 较 好 的 单 位 和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进 行 表 彰 , 对 管 理 不 到位 的 单 位 和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 为 调 动 项 目 人 员的 积 极 性 , 工 程 处 可 对 项 目 进 行 定 期 考 核 、奖 励 或 处 罚 。 项 目 竣 工 后 , 工 程 处 应 根 据 标后 预 算 的 完 成 情 况 , 按 单 项 工 程 内 部 承 包 合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考 核 兑 现 。 第 四 章 内 部 承 包第 二 十 一 条 各 承 包 单 位 应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下 达的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编 制 本 单 位 的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明 确 本 单 位 的 总 体 工 作 目 标 及 总 体 目 标 在 项 目部 ( 或 基 层 队 ) 的 分 解 情 况 。 各 单 位 年 度 计 划目 标 应 于 每 年 的 3月 15日 前 以 电 子 文 档 的 形 式报 经 营 管 理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承 包 单 位 应 根 据 年 度 经 营 计 划与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签 订 年 度 承 包 合 同 。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施 工 主 业 承 担 两 个以 上 项 目 的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承 包 单 位 除 与 其 签 订 年 度 承 包 合 同外 , 还 应 当 根 据 单 项 工 程 测 定 的 管理 目 标 , 签 订 单 项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项 目 工 程 经 营 管理 办 法 ) , 进 行 单 项 工 程 的 收 入 、成 本 、 利 润 核 算 。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承 包 单 位 与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队 ) 签 订 的 年 度 承 包 合 同 于 每 年 的 3月 15日前 以 电 子 文 档 的 形 式 报 集 团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部备 案 , 与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签 订 的 单 项 工程 承 包 合 同 应 当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以 电 子 文 档 的 形 式 报 经 营 管 理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营 管 理 部 将 承 包 单 位 上 报 的承 包 合 同 备 案 情 况 与 工 程 管 理 部 月 度 施 工 报表 进 行 核 对 , 并 将 核 对 结 果 在 经 营 管 理 专 题会 上 进 行 通 报 。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应 签 未 签 的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经 营 管 理 部 将 按 每 少 签 1项 扣 罚 分 的 标 准对 单 位 进 行 扣 分 考 核 , 单 位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及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罚 由 单 位 自 行 决 定 ( 直 接 责任 人 是 指 负 责 起 草 承 包 合 同 条 款 的 人 员 ; 相关 责 任 人 是 指 为 合 同 起 草 提 供 目 标 数 据 、 奖罚 政 策 等 与 完 成 合 同 签 订 相 关 的 人 员 ) 。 第 二 十 七 条 经 营 管 理 部 对 各 承 包 单 位 年度 经 营 计 划 及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的 日 常 检 查 结果 作 为 年 底 文 明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承 包 单 位 要 根 据 项 目 工程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经 营 承 包 考 核 管 理办 法 和 单 项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的 规 定 , 组 织项 目 工 程 的 月 度 考 核 和 单 项 工 程 的 竣 工 考核 兑 现 工 作 。 第 五 章 材 料 核 销第 二 十 九 条 物 资 装 备 部 全 面 负 责 集 团 公 司工 程 项 目 材 料 核 销 管 理 工 作 。 建 材 营 销 分 公司 负 责 东 营 地 区 工 程 项 目 材 料 的 核 销 工 作 。东 营 地 区 以 外 的 工 程 项 目 , 材 料 核 销 由 施 工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具 体 实 施 , 物 资 装 备 部监 督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承 建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要 根 据工 程 目 标 成 本 测 算 的 要 求 , 编 制 材 料 预 算书 , 按 照 项 目 总 体 工 期 施 工 计 划 , 制 定 分年 、 月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 第 三 十 一 条 工 程 开 工 时 , 施 工 项 目 部 ( 或基 层 队 )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材 料 预 算 书 的 编制 后 , 上 报 物 资 装 备 部 。 物 资 装 备 部 收 到 工程 项 目 上 报 的 材 料 预 算 书 后 , 负 责 转 交建 材 营 销 分 公 司 1份 用 于 材 料 核 销 。第 三 十 二 条 东 营 地 区 施 工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队 ) 在 市 场 采 购 材 料 后 , 要 及 时 将 采 购 合 同和 材 料 发 票 交 建 材 营 销 分 公 司 , 并 办 理 转 账手 续 。 建 材 营 销 分 公 司 材 料 核 销 员 及 时 登 记 工 程 材 料 采 购 台 账 ( 附 件 8) 。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要 根 据 本 规 定 第 六 章 第四 十 一 条 要 求 , 认 真 做 好 材 料 核 销 工 作 。 建材 营 销 分 公 司 要 按 月 与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办 理 结算 , 配 合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做 好 材 料 消 耗的 计 量 及 核 销 工 作 。 第 三 十 三 条 东 营 地 区 以 外 的 施 工 项 目 部( 或 基 层 队 ) 采 购 材 料 后 ,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队 ) 材 料 员 应 及 时 登 记 工 程 材 料 采 购 台 账 ( 附 件 8) , 并 根 据 本 规 定 第 六 章 第 四 十 一条 要 求 , 认 真 做 好 材 料 消 耗 计 量 及 核 销 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凡 由 业 主 统 一 采 购 和 供 应 的 材料 , 应 提 前 在 合 同 中 明 示 , 提 供 所 供 材 料 正式 完 税 票 据 , 规 避 涉 税 风 险 。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 项 目 部 ( 或基 层 队 ) 要 做 好 材 料 采 购 、 核 销 分 析 工 作 , 根据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和 材 料 定 额 , 按 季 计 算 分 析材 料 实 际 消 耗 与 定 额 消 耗 的 差 异 情 况 , 找 出 差异 的 原 因 , 采 取 措 施 , 控 制 材 料 采 购 成 本 。第 三 十 六 条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时 , 东 营 地 区 项 目由 建 材 营 销 分 公 司 和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认 真登 记 工 程 材 料 消 耗 分 析 表 ( 附 件 9) ; 东营 地 区 以 外 的 工 程 由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及 时认 真 登 记 工 程 材 料 消 耗 分 析 表 ( 附 件 9) ,由 物 资 装 备 部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情 况 。 第 三 十 七 条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后 , 项 目 部 ( 或基 层 队 ) 如 有 剩 余 材 料 , 要 与 建 材 营 分 公 司( 东 营 地 区 ) 或 工 程 处 ( 外 埠 市 场 ) 办 理 退料 手 续 , 进 行 剩 余 材 料 的 核 销 。 报 废 材 料 及废 旧 物 资 报 物 资 装 备 部 批 准 后 处 理 , 并 对 相应 材 料 、 物 资 收 入 及 成 本 进 行 核 销 。 第 六 章 月 度 核 算第 三 十 八 条 为 加 强 集 团 公 司 业 务 核 算 , 建立 和 完 善 经 营 核 算 体 系 , 提 高 集 团 公 司 收 入和 成 本 的 匹 配 性 , 使 集 团 公 司 产 值 、 收 入 、成 本 核 算 具 有 科 学 的 依 据 , 提 高 集 团 公 司 会计 核 算 和 统 计 核 算 的 及 时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 , 项 目 工 程 应 按 月 进 行 以 下 业 务 核 算 。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分 包 业 务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劳 务 分 包 ) 按 月 与 分 包 商 进 行 规 范 的 计 量结 算 , 并 填 制 分 包 工 程 ( 业 务 ) 成 本 审 批表 (附 件 10)。 分 包 工 程 ( 业 务 ) 成 本 审 批表 应 由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 计 量 员 、 质量 员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项 目 财 务 挂 帐 ( 签 字 人员 可 根 据 各 单 位 的 管 理 实 际 适 当 调 整 , 但不 得 少 于 4人 , 以 下 同 ) 。 第 四 十 条 对 租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要 根 据 合同 中 规 定 的 结 算 方 式 , 进 行 按 天 签 认 出勤 台 班 或 按 月 计 量 完 成 工 作 量 , 并 填 制机 械 费 用 结 算 审 批 表 (附 件 11)。 机 械 费用 结 算 审 批 表 应 由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计 量 员 、 设 备 管 理 员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项 目财 务 挂 帐 。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自 购 材 料 除 健 全 计 划 、 合同 、 采 购 、 验 收 、 入 库 资 料 外 , 还 要 建 立出 库 核 销 记 录 , 并 按 月 计 算 成 本 , 按 月 填制 材 料 消 耗 结 算 审 批 表 (附 件 12)。 材 料 消耗 结 算 审 批 表 应 由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计 量 员 、 材 料 员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项 目 财 务 挂帐 。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雇 用 的 零 工 要 按 天 考 勤 , 按月 计 量 人 工 成 本 , 按 月 填 制 人 工 费 用 结 算 审批 表 (附 件 13)。 人 工 费 用 结 算 审 批 表 应 由 项目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 计 量 员 、 劳 资 管 理 员 审核 签 字 后 报 项 目 财 务 挂 帐 。第 四 十 三 条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发 生 的 其它 成 本 费 用 也 应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 按 月 汇 总 、确 认 、 计 入 当 月 成 本 , 按 月 填 制 其 它 成 本 结算 审 批 表 (附 件 14)。 第 四 十 四 条 集 团 公 司 外 埠 路 建 工 程要 按 月 与 业 主 进 行 计 量 结 算 ; 外 埠 其它 类 别 的 工 程 , 在 与 业 主 签 订 合 同 时也 要 依 据 “ 菲 迪 克 ” 条 款 的 相 应 规 定 ,明 确 计 量 结 算 时 间 , 力 争 按 月 进 行 计量 结 算 。 第 四 十 五 条 油 田 和 东 营 地 区 的 工 程 在 签 订 合同 时 , 也 应 力 争 依 据 “ 菲 迪 克 ” 条 款 的 相 应 规定 , 明 确 按 月 计 量 结 算 条 款 。 如 一 时 难 以 实 现 ,各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也 必 须 按 月 计 量 , 按 月填 制 工 程 收 入 结 算 确 认 表 (附 件 15), 并 报 业 主单 位 相 应 部 门 。 工 程 收 入 结 算 确 认 表 应 由 项 目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 计 量 员 、 质 量 员 、 工 程 处 部门 负 责 人 、 工 程 处 分 管 经 营 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后 报 项 目 财 务 挂 帐 ( 结 算 申 请 单 签 字 人 员 可 根据 各 单 位 的 管 理 实 际 适 当 调 整 , 但 不 得 少 于 6人 ) , 并 以 此 作 为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计 算 产值 和 收 入 的 依 据 。 第 四 十 六 条 集 团 公 司 各 施 工 单 位 每 月 要 按 照与 业 主 签 认 ( 东 营 地 区 不 具 备 按 月 计 量 条 件 的项 目 可 按 本 单 位 报 出 的 计 量 值 计 算 ) 的 计 量 值计 算 产 值 和 收 入 。 同 时 根 据 与 分 包 商 签 认 的 分包 工 程 支 出 、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成 本 、 人 工 使 用 成本 ( 不 含 分 包 工 程 中 的 人 工 成 本 ) 、 材 料 消 耗成 本 ( 自 购 材 料 成 本 ) 、 管 理 费 用 、 税 费 等 其它 间 接 成 本 ( 根 据 各 工 程 处 与 项 目 签 订 合 同 时确 定 的 成 本 计 算 范 围 确 定 ) 计 算 项 目 生 产 成 本 。同 时 , 按 月 核 算 项 目 工 程 的 月 度 收 益 , 计 算 项目 的 月 度 盈 亏 情 况 。 第 四 十 七 条 大 桥 管 理 处 、 产 品 生 产 和其 它 附 营 生 产 单 位 按 现 行 会 计 制 度 以 项目 部 ( 或 车 间 、 中 队 ) 为 单 元 核 算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 第 七 章 资 金 管 理第 四 十 八 条 集 团 公 司 下 属 各 项 目 部( 或 基 层 队 ) 必 须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意 识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在 承 揽 任 务 或 组 织 投 标前 , 要 按 照 内 控 制 度 的 要 求 , 做 好 对 拟 承 揽或 投 标 项 目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论 证 , 重 点 评 价 拟投 标 项 目 是 否 已 纳 入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规 划 , 以及 业 主 的 企 业 性 质 、 资 信 情 况 、 财 务 状 况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项 目 工 期 、 资 金 支付 方 式 、 质 保 金 扣 除 比 例 、 质 保 期 限 和 预 期利 润 情 况 。 第 五 十 条 在 完 成 项 目 风 险 评 估 论 证 的 基 础上 , 方 可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和 投 标 业 务 ,根 据 业 主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办 理 银 行 保 函 、信 贷 证 明 、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诚 信 保 证 金 等 。第 五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对 中 标 承 揽 的 工 程 , 要持 中 标 通 知 书 到 工 程 管 理 部 进 行 备 案 , 凡 未进 行 备 案 的 工 程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部 不 得 签 发开 工 令 。 第 五 十 二 条 已 完 成 备 案 的 项 目 , 按 照 业 主规 定 的 时 间 要 求 , 及 时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 开 工预 付 款 保 函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做 好 合 同 签 订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第 五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按 照 内 控 制 度 的 规 定 , 组 织项 目 相 关 人 员 与 业 主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 并 做 好合 同 谈 判 记 录 。 第 五 十 四 条 除 业 主 强 行 要 求 外 , 国 内 工 程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得 另 行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 项 目 资金 运 作 纳 入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管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如 因 业 主 资 金 监 管 要 求 , 确 需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的 , 派 出 单 位 应 提 供 中 标 通 知书 、 施 工 合 同 、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等 复 印 件 , 办理 银 行 账 户 开 设 申 请 。 国 内 外 埠 工 程 开 设 账户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在 工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和 中石 化 财 务 公 司 所 属 的 分 支 机 构 开 户 ( 业 主 明确 指 定 开 户 银 行 的 除 外 ) , 并 开 通 网 银 支 付功 能 。 第 五 十 六 条 负 责 承 建 任 务 的 项 目 部 ( 或 基层 队 ) 要 根 据 项 目 工 期 要 求 , 编 制 施 工 总 体计 划 和 施 工 网 络 计 划 , 在 此 基 础 上 , 编 制 项目 资 金 预 算 。 按 照 “ 以 收 定 支 ” 的 原 则 , 及时 取 得 预 付 款 和 工 程 计 量 ( 进 度 结 算 ) 款 。 第 五 十 七 条 为 加 快 项 目 资 金 回 收 , 确 保 项目 顺 利 运 行 , 在 资 金 使 用 上 , 坚 持 项 目 资 金“ 自 收 自 支 ” 的 原 则 , 严 禁 项 目 之 间 调 剂 资金 。 外 埠 项 目 应 建 立 项 目 资 金 流 量 图 , 健 全资 金 管 理 明 细 台 帐 。 集 团 公 司 将 按 季 收 取 项目 人 工 成 本 、 资 产 折 旧 以 及 利 润 上 缴 指 标 。对 于 集 团 公 司 垫 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金 , 项 目 应 自 收 到 第 一 笔 计 量 款 之 日 起 3个月 内 归 还 完 毕 , 否 则 将 加 倍 收 取 资 金 占 用 费 ,并 暂 停 项 目 对 外 资 金 支 付 审 批 。 第 五 十 八 条 根 据 会 计 集 中 核 算 和 资 金 账 户 集中 管 理 的 要 求 , 外 埠 项 目 资 金 收 支 纳 入 集 团 公司 统 一 管 理 , 严 格 按 月 、 旬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 遵循 先 审 批 后 支 付 的 原 则 , 严 禁 计 划 外 资 金 支 付 。 第 五 十 九 条 建 立 应 收 账 款 清 理 项 目 经 理 终身 负 责 制 。 各 单 位 应 督 促 项 目 健 全 应 收 款 项管 理 台 账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方 式 , 根 据 本 规 定第 六 章 第 四 十 四 、 四 十 五 、 四 十 六 条 的 要 求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计 量 或 进 度 结 算 , 加 快 应 收 款项 清 理 回 收 , 按 季 与 业 主 对 账 , 做 好 对 账 记录 , 确 切 掌 握 应 收 工 程 款 、 质 保 金 、 开 工 预付 款 、 材 料 预 付 款 的 拨 付 和 扣 回 以 及 代 扣 税金 等 资 金 往 来 信 息 。 第 六 十 条 承 建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要 根据 标 后 预 算 , 编 制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目 标 成本 和 管 理 性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 进 而 制 定 项 目工 程 总 目 标 成 本 。第 六 十 一 条 根 据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要 求 ,做 好 项 目 成 本 控 制 工 作 。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规定 , 严 格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成 本 结 算 。 第 六 十 二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章 要 求 , 加 强 项目 工 程 月 度 结 算 管 理 , 严 格 项 目 成 本 过 程 控 制 ,加 强 项 目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 人 工 费 等 费 用 的 结算 审 批 , 实 现 项 目 的 生 产 、 计 划 、 结 算 与 财 务联 动 , 确 保 项 目 成 本 按 月 及 时 结 算 , 提 高 会 计核 算 的 及 时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六 十 三 条 严 格 项 目 成 本 立 项 审 批 工 作 , 凡新 承 揽 项 目 没 有 标 后 预 算 的 ,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部原 则 上 不 予 立 项 。 第 六 十 四 条 项 目 部 ( 或 基 层 队 ) 应 定期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 及 时 发现 和 纠 正 预 算 执 行 偏 差 , 提 高 项 目 预 算执 行 力 。 要 以 项 目 标 后 预 算 和 目 标 成 本为 依 据 , 根 据 实 际 完 成 的 实 物 工 作 量 和相 应 成 本 发 生 情 况 , 按 月 计 算 项 目 当 期利 润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对 比 、 分 析 、 预测 项 目 经 营 承 包 利 润 指 标 完 成 的 保 障 程度 。 第 八 章 附 则第 六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由 法 律 事 务 部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章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章 由 经 营 管 理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五 章 由物 资 装 备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六 章 由 经 营 管 理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七 章 由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部 负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 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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