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笔记、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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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 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 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 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 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应该说如此规定是尽最 大程度保护孩子在一个安全、舒心的环境下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 一些极端恶劣的行为给一些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很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生命。这些行为已 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虽然这类现象很少,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却是十分严重的。民汉小学张曙光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 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 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 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 揭晓的紧张所代替。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 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 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欢拿我的成绩炫耀, 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每次考试,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 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 关注孩子的分数,只重视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这些孩子们。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于这样明智的举动, 孩子们感到学习踏实多了。我认为,学生当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学习状况,但学校如果公布 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特别是一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面对 这样的方式,肯定会承受不了这个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 学生的自尊心。而事实上,即使不公布分数和名次,只要这个学生自己本身有上进心,也能 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学习。然而现在整个教育环境更看重一个学生的成绩,逼得一批学生一味 地只追求分数,盲目地认为学习只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进了“为了高分而学习”的这样一 个误区。虽然就表面而言,这似乎正和家长的意思,但是再进一步寻思,一味地注重成绩, 是否会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学习掌握的东西呢?换个方式思考,像我刚才提到的父母一 样的家长,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现在好好学习,将来才能觅得一份好的工作”。这 句话固然有道理,但是,难道当今全方位的人才就仅仅是学习好吗?大学本科毕业的才子们 难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吗?当然不是,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会上立足 所必须掌握的技能。如今家长的眼里只有分数,似乎孩子去学校上学就只为了考高分,继而忽略了其它方面 的教育和培养。渐渐的,学生的思维模式也跟着定义为“分数高将来就有出息,反之就是没 有出息的”,这样等于将一些对未来抱有憧憬,却因为成绩不好而逐渐放弃自己理想的同学, 将他们的未来扼杀在了摇篮里。如今学校的排榜,就是一条无形的分界线,将“好”学生与 “差”生彻底定义。如果说名次对优等生是种激励的话,那么它对差生则是一种打击或是贬 低。这对于那些想学却又力不从心的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这样会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失去 信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彻底放弃自己。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还是很好的,相信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未成 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 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 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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