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基础第七章.ppt

上传人:xian****812 文档编号:20685539 上传时间:2021-04-13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281.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从业基础第七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证券从业基础第七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证券从业基础第七章.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 定义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设立经营证券业务 的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 (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 主要股东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 人民币。 3)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 注册 资本 。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 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 实缴资本 ,最低限额规 定如下: 1、 经营证券经纪 、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 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万 元 。 2、经营证券 承销与保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管理 以及其 他业务中的任何 一项 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亿 元 。 3、经营证券 经纪 、证券 承销与保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资产 管理 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 两项 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亿元 。 (四) 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P209 1、行政审批程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 6个月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 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 ,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 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 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 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证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 指对公司决 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 董 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实际履行上 述职责的人员 。 (一)证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 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 1)从事 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 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十年以上。 ( 2)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 ( 3)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 (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最近五年内 无不良行为记录 。 ( 5)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 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组织协调能力。 ( 6)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 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合规负责人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 ( 1)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 ( 2)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 (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最近五年 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 (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 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组织协调能力。 ( 5)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 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 6)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 7) 从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五年以上。 ( 8)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 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 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3、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1)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 2)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 3)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内曾任职单位 的鉴定意见、最近五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 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纪录等情 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 4)身份证券复印件 ( 5)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 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高管基本行为规范 1、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 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2、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 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3、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 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 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 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4、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 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 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 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 目标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 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 原则 1、健全性 2、合理性 3、制衡性 4、独立性 (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经纪业务 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2、 自营业务 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的风险。 3、 投资银行业务 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 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 道德风险。 4、 资产管理业务 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 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 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5、 研究、咨询业务 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 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 决策失误等风险。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 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四、证券公司的 主要业务 ( 一)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P217 (二)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三公”原则 (三)自营业务 (四)投资咨询业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 五、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及持续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要求。 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 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相关业务合规性与风险状况的处理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4、相关业务的专项审计 5、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近一年净资本达到相 应规定 ( 2)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 的 150% ( 3)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 和不高于净资产的 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 担保除外。 ( 4)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 70% ( 5)设立并持续营业三年以上,且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 力。 (二) 评审程序 1、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 3、评审过程中的询问和陈述。 中国证券业协会 负责对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 与持续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证券公司,进行 业务创新、经 营方式创新、组织创新 。 (三) 管理分工 1、 中国证券业协会 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 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 中国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 3、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持 续评价。 (四)持续要求 1、持续满足申请试点的条件 2、建立相应监控预警与补足机制 。 3、建立风险控制制度。 4、公开披露信息。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六、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及持续要求 (一)申请条件: 1、摸清风险底数 2、保证鑫独立存管 3、规范运作 4、公司治理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6、财务指标要求: ( 1)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 2)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近一年的净资本达到 相应的规定要求 ( 3)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 ( 4)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 和不高于净资产的 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 担保除外。 ( 5)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 50% (二)评审程序 1、提交材料 P223(共 9类材料) 2、征询意见 3、评审 (三)持续要求 1、应持续符合相应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 2、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充机制,确 保净资本及有关财务指标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设立条件 : 必须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具备下列 条件: 1、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亿 元 ;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 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机构 1、 2001年 10月 1月以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的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的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以及各自的地方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的。 2、 2001年 3月 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成立 ,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 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主要模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 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 净额 结算。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货银对付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 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