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与司法外事工作(跨国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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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来源、现状、框架及前景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331:45:00 作者:范剑虹编辑:stungs 一、 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 2(一)、区际司法协助的来源与概念2(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二、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现状 4(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二)、澳门司法协助的内容范畴与司法协助机关 5(三)、澳门司法协助状况记录 6三、澳门统一区际司法协助草案的内容摸索 7(一)、总则(二)、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 9(三)、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91)、民商事裁决与仲裁的范畴 10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提出及附件 13)、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祈求的两地主管法院114)、作出裁决法院的管辖权拟定原则 115)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问题1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其回绝的原则 127)、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效力与费用 38)、附则 13四、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景1一、 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原则(一)、区际司法协助的来源与概念从14世纪起,后期的注释学派代表巴特鲁士(Baus,314-57)与她的学生巴尔杜斯(us,132-40)在研究法律冲突式时所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成为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的基本。后来又浮现了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它被称为国际司法协助。然而,从区际司法协助上的主权性质来分析,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是有区别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种主权国家的领土内独立法域之间为保证明现本法域司法权,互相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区际司法协助是与一种国家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属于(单一制或联邦制)复合法域国家的国内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种国家内与另一国家内的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属于国际公约的范畴,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与两个以上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不属于区际司法协助,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内法。虽然在主权的原则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也以与否在一种主权国家的领土内来辨别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但是区际司法协助却往往并不像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那样仅限于具有域外效力的民商法领域 。区际司法协助可以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内容,它可分为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行政司法协助(例如:欧洲委员会977年通过的有关在行政案件中向国外送达文书的欧洲公约),但尤以刑法与民商法的协助为主。除此之外,从区际司法协助内容上分析,区际司法协助还可分为狭义区际司法协助和广义区际司法协助。持狭义观点的觉得,司法协助仅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英美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多持此种狭义观点。澳门与中国内地有些学者与司法界对司法协助也作狭义理解,觉得区际司法协助只涉及诉讼文书的送达、询问证人和调查取证。持广义观点的觉得,区际司法协助不只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还涉及法院裁决(判决等)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欧盟的法国和匈牙利等国学者多持此种广义观点。特别是在法国,法学界把司法协助作更为广泛的理解,它基本上涉及了在民事诉讼中的多种国际合伙,除上述狭义司法协助内容外,还涉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免除外国人的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担保等。中国内地也有学者持广义的司法协助观点。并且中国内地司法实践是持广义司法协助做法的 。由于葡国法除了受到德国法的巨大影响外,也受到过法国法的影响,而澳门也受到内地作法的影响,因此澳门学者和司法界也有主张广义司法协助。总之,澳门与内地的区际司法协助可定义为:在一种中国的复合法域的主权领土内,澳门或内地法院或两地的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种独立法域的法院或主管机关的祈求,互相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它涉及澳门与内地民商司法协助和刑事以及行政司法协助。(二)、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澳门区际司法协助的原则重要是:(l)一种国家的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存在区际协助中也应像在区际冲突中那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各法域应以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为主线原则。要注意国际私法协助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区别。(2)尊重两种不同的制度的格局的原则。要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还是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制度的现实,尊重基本法一国两制的规定。只要这种尊重不违背一种国家的主权原则,就应当保证其高度的自治权。()平等互利的双赢原则。各不同的法域为保证明现本法域司法权,在互相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时,或者探究签订互相之间的合同时要遵守平等互利的双赢原则。要遵守各独立法域的平等地位(固然在澳门有效的全国性法律除外),要遵守各法院及主管机关之间的平等性。不仅在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上,并且在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均不得有任何歧视与偏见。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以获得双赢局面。(4) 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在司法协助时,既要考虑到本法域法律的公平性,也要考虑法律的效益。迟到的司法协助往往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迟到的司法协助的自身就是对法律的效益的破坏,从而有也许影响应有的公正。在此,还需区别区际冲突法、区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与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这样才干对的理解与执行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5)参照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原则。由于司法协助领域尚有某些空白,因此应参照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如上所述,由于区际司法协助属于国内法,因而我们不仅必须遵守“一国两制”的原则,并且我们还不能简朴地采用拿来主义。我们可以先考虑采用内地与澳门均参与或承认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例如在有关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我们可不妨参照两地均参与的解决国家与她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的内容。二、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现状(一)、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澳门与内地的区域合同共有三个 ,只有一种区域合同是与区际司法协助有关,即:有关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39/号行政长官公示)。此安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经协商而定的。上述行政长官公示构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她仅限于内地与澳门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澳门与内地还没有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香港相比,香港与内地已有了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此外,需要阐明的是:澳门的司法互助祈求的通报程序法和第19号行政长官公示,即有关司法互助祈求的通报程序法中所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书面知会的时限(此时限为15天)的规定本来是合用于不同国家中的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而制定的,它原不属于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 在已有的区际司法协助的状况下不能简朴照搬。至于其他有关澳门与内地有关法院裁决(涉及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虽然还没有司法协助合同,但是由于澳门实行的是单边的有限度的开放主义,也即“有条件单向承认”的原则,因此澳门与内地及与国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至25条的审查程序解决。在没有其他优先的法律规定(例如澳门民法典第1条第三款规定:合用于澳门的国际合同优于一般法律)的状况下,外地法院的裁决或仲裁人的裁决可以以一般执行程序解决,也即按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由初级法院执行(但是由中级法院受理)。 (二)、澳门司法协助的内容范畴与司法协助机关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9号法律第6条第1款及第5条(3)项的规定,命令发布有关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及民事劳工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合用本安排。在完毕受托事项的期限方面,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有关文献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受委托措施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措施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祈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受委托措施院在执行受托事项时,如果该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畴,或者内地人民法院觉得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背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觉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背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措施院书面阐明不予执行的因素。此外,委托措施院可以根据委托措施院的祈求代为查询并提供本辖区的有关法律。从司法协助机关方面来看,双方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档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互相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至于有关澳门与内地或国外有关法院裁决(涉及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重要按以上提到的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内容解决。波及确认的管辖法院按999号文献有中级法院解决,波及确认的审查条件按照民诉法典第1200条等有关条款。(三)、澳门司法协助状况记录从内地法院通过澳门终审法院委托澳门各法院的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方面来分析,从7月日起至3月6日有递增的趋势。司法协助案件为8件,为4件,5件,从1月1日起至月16日有10件。但与澳门法院通过国内各高档人民法院委托国内法院办理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相比较,澳门法院委托内地法院的司法协助的案件相对较少。从至3月16日共有1件,这与澳门与内地人口与疆域悬殊有关。从比例上看,事实上澳门委托内地的司法协助比内地委托澳门的法院要多。如果从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两个方面来记录完毕的状况的话,那幺从月3日起至3月16日内地法院完毕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为4件,待完毕为8件;完毕调查取证2件,待完毕为件。合计完毕数为96件,待完毕数为9件。在同一期间,澳门法院完毕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为件,待完毕的为1件,完毕调查取证件,待完毕的件。从中可以看出,澳门法院在完毕的调查取证数上远远高出内地众多法院完毕对澳门所祈求的调查取证。总之,两地法院完毕司法协助数为108件,待完毕的11件。从两地法院的数值来看内地与澳门随着经济的交往,司法上的协助日益重要,这符合世界各国以往所浮现的趋势。加上0月签订了内地与澳门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这种重要性的分量会更重。除刑事司法协助与行政司法协助之外,上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记录数值的内容也值得分析。从司法协助有关的案件的类型来看,最多的是买卖合同纠纷,然后依次为经济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涉及借贷合同纠纷等等。她波及到合同法与公司法等领域。其他诸如离婚、侵权、继承、破产、商标与专利、抚养等也有波及。这表白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重要集中在民商法与经济法领域。而从所祈求的内地法院来看,重要集中在上海高档人民法院,占祈求数的3.43%, 另一方面是广东高档人民法院,占祈求数的1714, 依次为福建高档人民法院、北京高档人民法院与广西高档人民法院,再次为最高人民法院,较少的为江苏与浙江以及四川高档人民法院。从中可以看到,除了上海作为中国民商经济交往的中心以外,与其他地方的司法协助重要与地区性民商经济关系有关。随着澳门的博采旅游及其他加工业的发展,特别是EA的贯彻这种趋势仍然会保持下去。二、 澳门统一区际司法协助草案的内容摸索 由于澳门与内地的CEPA的贯彻与澳门经济的发展,区际司法协助草案的内容必须扩大。以往一般有两种形式来解决 区际司法协助草案:(l)只规定民事、商事方面司法协助内容的公约或合同。(2)兼有民事、刑事方面内容的司法协助公约或合同。在不远的将来,澳门应当正视现实,不仅要推动两地的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还可考虑在一定的时间与用一定的方式去平等地与内地达到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固然也要有澳门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与行政司法协助方面的内容。我本人觉得,在民商事方面可以先如香港那样就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达到合同,后来再考虑内地与澳门的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司法协助合同,最后可以达到综合的统一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草案。但本人觉得,如果后来需要达到综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草案,那么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一)、总则1、在总则中应拟定澳门与内地的中心机关。中心机关 是指根据区际司法协助合同而指定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用的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缔约双方各自指定或建立的中心机关进行。缔约双方的中心机关负责互相转递合同有关项目规定范畴内的各项祈求书以及执行祈求的成果。缔约双方应互相告知各自指定或建立的中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我个人觉得,一般这样的中心机关为内地的司法部(必要时可以司法部的名义委托3-4个中心)与澳门的行政法务司或者为内地的高档人民法院与澳门的终审法院。固然,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互相委托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互相之间的问题。此外,重要的是需规定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它是指根据合同和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有权向对方提出司法协助祈求并有权执行对方提出的司法协助祈求的机关。由于与上述中心机关的联系与转递职能不同,主管机关重要是完毕一种诉讼行为,因此以司法机关为宜。这里一般是指内地与澳门的法院。事实上,本人觉得承认与执行裁决按内地的民事诉讼法第27条与26条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交,按澳门的91999文献由中级法院受理,按澳门民事诉讼法第4条由初级法院执行。2、应规定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及回绝司法协助的原则。在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方面,缔约双方应根据合同互相提供下列司法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3) 合同规定的其他协助。如合同是兼有民事、刑事方面内容的司法协助公约或合同,还需加上其他内容 。司法协助的回绝是指如果被祈求的缔约一方觉得提供某项司法协助有损于本法域的公共利益或违背本法域公共政策,或者觉得按照本法域法律,该项祈求不属本司法协助所指主管机关的职权范畴,可以回绝提供司法协助,但须将回绝的理由告知提出祈求的缔约一方。在刑法等方面另有规定,例如被祈求方觉得祈求所波及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质或为军事犯罪时,而按照被祈求措施律,祈求所波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时,需要本着“一国两制”精神论证理由才可以回绝等 。3. 应规定区际司法协助的合用法。缔约双方在本法域内实行司法协助的措施,各自合用其本法域法律,但司法协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祈求一方的中心机关按照本法域的法律规定,决定采用最合适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被祈求一方的法院代为调查取证的方式,合用本法域法律,必要时可以实行本法域法律规定的合适的强制措施。在执行司法协助祈求时,被祈求机关应合用其本法域的法律,根据祈求,它也可以采用祈求书所特别规定的方式,但以不违背上述法律为限。此外,可参照有关的司法协助公约去规定诉讼费用的预付、减免(法律援助)、诉讼费用的保证金、中文文字与翻译文字。在民商兼有刑事与行政的司法协助合同中,还需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与费用的补偿做出规定。 (二)、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如上述所述,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号法律第6条第款及第5条(3)项的规定,已命令发布有关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 的安排(注意与香港相比,香港没有调查取证的内容)。因此,就澳门与内地的民商事协助而言,如有必要,可根据此合同结合双方的实践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与补充。在此不再论述。(三)、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澳门与内地在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目前还没有司法协助合同。而香港与内地已有了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澳门可以加以参照 。此外,葡萄牙虽然于1994年10月1日有保存 批准加入纽约公约,但是并没有将公约延伸到澳门。但是中国大陆于1987年1月22日保存 批准加入此公约,并在澳门回归后将其延伸到澳门合用。此公约也可以加以参照,但因其不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合同,因此不能肆意照搬。但是澳门与内地,在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还是空白。本人觉得,如果后来要商讨两地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问题,澳门有关部门就需关注如下内容,特别是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规定与实质要件中管辖权的冲突、裁决回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以及有关的公共秩序的实际运用的轨迹等。如下仅例举式地做出排立:1)、民商事裁决与仲裁的范畴缔约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在其法域内承认或执行合同生效后的缔约另一措施域内作出的下列裁决:a)、公约生效后作出的已经拟定的民事、商事裁决 ,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补偿祈求所作出的裁决也是相应的内容。其中,因有关破产和倒闭程序问题导致的损失及因核能导致的损失可以考虑除外b)、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合同中所指“裁决”也涉及司法调解书。c)对诉讼费用的裁决;其中依裁决性质应执行者,则予以执行。合同中所指的“法院裁决”,在内地方面系指法院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澳门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裁判书、法院批准的司法和解书等。2)、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提出及附件申请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提出。为便于提出上述申请,缔约双方的中心机关可以根据祈求提供一切有用的状况。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献:)裁决的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证明裁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的文献,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阐明 ;)证明在缺席判决的状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献,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于阐明 ;)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合适代理的文献,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阐明;)上述裁决和文献的被祈求承认与执行的文字为中文。申请承认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调解书的真实副本和一份证明其可以执行的文献,文献文字为中文。本条所述祈求书和所附文献需已证明有精确无误的中译本。中葡文发生解释冲突须以司法协助的目的为原则,并参照已有的精确无误的中译本的证明拟定。)、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祈求的两地主管法院如上所述,主管机关重要是完毕一种诉讼行为,因此一般是指内地与澳门的法院。就内地而言,承认与执行裁决按内地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与29条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交,按澳门的民事诉讼法典第4条应向有管辖权的初级法院提交。完毕这种诉讼行为也可通过各高档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或澳门中级法院转办。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互相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祈求。4)、作出裁决法院的管辖权拟定原则为更好更明确地实行区际司法协助公约,在合同规定的范畴,可以规定在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作出裁决的法院即被视为对案件有管辖权:一方面是:a)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缔约一措施域内有住所或居所;b)被告因其商业性活动引起的纠纷而被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措施域内设有代表机构;)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措施院的管辖;)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f)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措施域内签订,或者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措施域内履行,或者诉讼的直接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措施域内;g)在合同外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成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的法域内;h) 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身份关系人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措施域内有住所或居所;此种状况也考虑不合用该合同本款第)项的规定;i) 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措施域内有住所或居所;j)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措施域内;另一方面是: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措施域内的不动产权。除上述情形之外,需注意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律中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仍然合用。)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问题有关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程序,缔约双方合用各自法域的法律。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应仅限于审查裁决与否符合区际合同的条件,不应对裁决作实质性审查。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其回绝的原则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条件往往指: ) 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措施律,该裁决是最后的和可执行的;) 据以作出裁决的案件不属于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的专属管辖 ;c)在缺席裁决的状况下,根据在其法域内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参与诉讼并被缺席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已被合适地告知应诉;d) 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事先未就相似当事人之间的同一诉讼标的作出最后裁决;) 在作出该裁决的诉讼程序开始前,相似当事人未就同一诉讼标的在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提起诉讼;g) 被祈求的缔约一方觉得裁决的承认或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与法律;h) 根据被祈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裁决不管基于何种理由,都不是不可执行的;i) 裁决或其成果均不与被祈求的缔约一方任何法律的基本的与绝对的原则相抵触;)根据法律规定,裁决不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但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a) 按照被祈求一措施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b) 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祈求一措施院没有合用按照被祈求一方区际私法冲突规则应合用的法律,但其所合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似成果的除外;c) 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拟定或不具有执行力;d) 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与诉讼 ;) 裁决的强制执行有损于被祈求一方的中国作为主权国的安全、影响内地与澳门的安全或基本的公共利益与秩序 ;e) 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对于相似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终审裁决,或已承认了对措施域的法院对该案作出的终审裁决;f)被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对于相似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先于提出祈求的缔约一措施院开始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效力与费用澳门或内地缔约一方的法院的裁决一经另一措施院的承认与执行,即与该措施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承认与执行的费用由被祈求一措施院依其本国法律拟定并向祈求人收取。8)、附则在附则中可以规定诸如:争议的解决、互换法律情报、证明法律(涉及司法实践的证明文献)的方式、文书的证明效力、认证的免除、户籍等文献的送交、物品与资金的转移、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等也是需要签订的内容。以上的内容已经波及一部分联结点的运用 。在这里也隐含了一部分解决管辖权冲突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其回绝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没有提及的某些规则,但它波及:专属管辖、当事人选择、不存在诉讼竟合、不以便法院原则、严禁一事二诉、先受理优先管辖等。四、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景以往在区际司法协助上有如下做法:、广东省的作法,也即由大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档人民法院分别与港、澳、台的最高法院签订类似的合同,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但一种个省、市、自治区与澳门签订司法互助合同不仅费力并且各个合同内容不统一,执行起来诸多不便。2、在大陆地辨别片设立中心机关,由该中心机关分别与澳门(涉及香港与台湾)司法机构签订互助合同,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这种模式精简有效率,又能做到相对统一。特别是在四个法域难以就所有问题达到一致,签订统一的司法互助合同的状况下,是一种可行的措施。但是必须分清根据区际司法协助合同而指定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用的中心机关与行使诉讼行为的主管机关的不同职能。3、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签订统一的区际司法互助合同,并借助-4个分片中心机关,全面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澳门(涉及香港与台湾)指定一种中心机关即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众所周知,通过区际冲突法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统一实体法和区际司法协助合同将有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但是核心是签订一种统一的合同。固然,目的的达到还可以有其他模式,虽然是制定一种统一的合同民商区际司法协助,也可以有多种模式。本人觉得应当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争取一种双赢的机制,不仅在法律上还需在政治上做出平衡。但单就平衡这个问题,可以借用没有实体内容,仅是平衡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的合适原则(Gusaz e Vrhaeltnismaessigkeit)或比例原则(这是比例原则核心,因此欧洲国家许多专家员亦称它为比例原则Prportionspinzip)。这个原则由德国法学家与判例 创立并加以发展,现已成为欧盟的不成文法的一部分 。许多人觉得她是一种公法的帝王原则(民诉法是公法,因而也合用),但是事实上它是一种较好的工具,它在某种限度上可以将中国的中庸(非指四书五经中的原意)原则具体化。特别是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可理解为利益均衡。要获得一种双赢的机制它也许是其中一种可以用的工具 。除此之外,最佳能在学术上,判例上与立法上找出几种有效的模式或者规则,应用一定的工具做作法理上的平衡,那幺一种长远成本与机会成本较低的区际民商事协助就可以达到。注释:. 司法协助在古希腊时代已记载。但是世界上第一种司法协助公约是德国和法国于18年在德国巴登(Bdn-uerttembur)签订的。其后,许多国家陆续开展司法协助,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协助制度。2 参见澳门第3/法律。3.萨维尼等众多学者主张公共秩序保存在区际冲突法中要受到限制就是一例。4.刑法、行政法等和程序法(涉及民事诉讼法)等属于公法,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不能在立法者的域外发生效力,因而就难以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但民商法则不同:某一国家或某一法域的民商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这样就难免会产生内外国或内外法域之间民商法方面的冲突。5.中国内地早在198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编第23章中,对涉及法院判决的域外承认执行在内的司法协助作了原则规定。19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第29章“司法协助”的标题下对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国内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合同或公约中,一般都对(民事)司法协助的三项重要内容,即: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并加以规定。在国内跟法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合同中,更将“根据祈求提供本国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涉及在内。6. onvenin on e Stlemnt of nvstent Dispute beween Sts ndatiolsof Other taes。澳门也可以使用此规定:参见:范剑虹,“澳门投资争端解决”,载法域纵横( Perspecives do Dieo,Direco ossercos de ssutos de usia),No.13, , 9-55/57-3。内地与澳门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PA)(第28号行政长官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有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伙的合同(第7/号行政长官公示);有关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39号行政长官公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此安排于2月1日起施行。9 澳门还参与了有关的公约,它们是:有关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196年1月5日于海牙)、有关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970年3月1日于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3月1日于海牙)、扶养小朋友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58年4月15日于海牙)、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96年0月5日于海牙)、有关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规定公约(191年10月5日于海。1.在1965年的海牙公约(有关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文书)的公约中提出。中国内地于199年加入此公约。澳门也加入了此公约。11. 例如可以定如下条文:一、双方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互相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有关“刑事”的定义,由双方根据各自根据内地法与澳门法拟定。 二、提供的协助涉及如下各项:(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三)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司法勘验;(四)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证词;(五)搜查、扣押和移送书证、物证与赃款赃物;(六)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准许或协助涉及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祈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七)安排在押人员出庭作证;(八)提供犯罪记录和法庭记录,通报刑事诉讼成果; (九)提供有关司法记录和互换法律资料。 1 其他状况如:被祈求方对祈求所波及的嫌疑犯或罪犯,就同一罪行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已作出了终审裁决。又如执行祈求也许阻碍正在被祈求方境内进行的刑事诉讼,被祈求方可回绝、推迟或有条件地执行祈求。被祈求方应及时将回绝、推迟或有条件地执行祈求的决定及其理由告知祈求方。13 .澳门已加入有关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8日于海牙)。中国也在前几年加入。1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号。此安排于2月1日起施行。1.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深受葡萄牙的法律所影响,早于196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便引申合用于澳门地区。在这法典的第四卷对仲裁制度作出了规定。 1986年,葡萄牙发布了8月29日第1/86号法律,但此法律从未延伸合用于澳门地区。后来在99年初起草了澳门地区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自愿仲裁法草案并于1996年6月11日在澳门政府公报颁 第2996/M号法令(9年月15日起开始生效)。同年7月2日,为补充29/96/M号法令,发布了第06M号法令订定进行机构自愿仲裁之条件。在涉外仲裁方面,1998年11月23日澳门政府公报发布了55/98/M号法令,即涉外商事仲裁法。它是几平完全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985年6月1日通过并由同年1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策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制定的。这两部法规和民事诉讼法典内第1至1205条及有关的条例,例如:40/6/M,19/9/M,第109/GM/9号批示、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规章、自愿仲裁中心内部规章(世贸中心)等等。16保存是:葡国合用公约规定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种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17. 保存是:、中国合用公约规定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种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2、该国仅将公约仅将公约合用于根据国内法被觉得是属于商业性质(无论是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分歧。1合同也亦可考虑规定合用于该公约生效后作出的法院裁决、司法调解书及仲裁裁决,尽管其程序始于该公约生效之前。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条第1点。2.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条第2点。1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条第5点。2.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7条。.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20条。24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5点。25.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条第6点。26. 一般审判籍(以原就被)中的住所等,国籍,被告财产所在地(注意德国为扩大管辖的措施:德国民诉法第3条。其他国家一般以申请扣押的财产作为联结点),诉讼因素发生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与当事人的合同与默示批准。香港由于按英国法,因此有些不同样,但是对物诉讼中权利必须有所归属,因而与大陆法的一般审判籍相似。两地管辖权的冲突度不大(注意由于法律拟制的因素,有关离婚、婚姻无效、亲子等属于对物诉讼)。2.参阅德 upreht Krus, erGrndsatz e Vhaeltnismaessigkiin einer Bdetung fuer ie otwendgkit de Mittels iVerwatnrht(在行政法的措施必要性中比例原则之意义),Hmbg995,S. 1。2.参阅德 Pete erche, Ueermassud efassech(过度与宪法), Kel-Berlin-n196。二战后来,学术界将此原则引入了许多其他领域,虽然重要在公法领域(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法, 刑法,刑诉法,国际法),但原则部分或所有内容被运用在其他领域,例如说公司宪法(或称为公司组织法),罢工法,解雇保护法,民法,商法等等,在此时期,司法判例被德国最高法院作为重要原则使用。参阅:范剑虹: 德国的比例原则,载:浙江大学学报. 5, 10/,转载:宪法与行政法,人大复印资料 , /北京。29. 此原则在民法中是被看作为利益斟酌原则,并常用于对诚实信用与违背善良风俗概念的解释。参阅德国最高法院民法判例:BGHZ8, 42(zr fe nfalue ewerbeebes), BGH nB 14,45GHZiUR1967, 30f. (zu rt. UW,)。其中有一判例运用比例原则(相称于狭义上的比例原则)来解释违背善良风俗:“如果对方的不利因素的增长与所追求的利益主线不成比例,(那己方为此)使用的手段就是违背善良风俗”。参阅参阅判例:RGZ 04, 3301, 108。译文中括号为作者注。3.0年代中期,共同体为缓和奶粉生产过剩的矛盾,制定了一项筹划,规定在生产饲料时必须加入脱脂奶粉替代本来用以保证饲料蛋白质含量所使用的大豆。但奶粉的成本比大豆高出三倍,如此必然给饲料生产者导致损害。对此,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6号案件中,鉴定有关此项筹划的法规无效,理由之一就是违背了比例原则。由于强制购买脱脂奶粉并非是减少生产过剩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同步也不能以损害饲料生产者利益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通过这一判例,德国的比例原则遂成为欧洲共同体法的不成文法的一部份。1 参阅范剑虹 拙著:资方合同撤销的法律基本及借助德国比例原则与中国调解式仲裁原则构造的控制构造(德文版,共21页)(echgrundlagen ud Kontrlstrukur derAbeitebeeung nac dn Grndse dutsher Verhalnismaessigit ud hnesische beigungimmaneer Shiedsntschedn),欧洲高校专着出版社(Eropaeshe Hchscschriftrihe, Frnkrt-BerlinBern-New ok-Pari-Wien-Lan), 19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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