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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 ,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 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日益繁多。 但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 例如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以及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 遗产的种类更加复杂 , 如何确定遗产范围 , 保管遗产以及分配遗产等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 这就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遗产继承领域的不完善 , 同时亦凸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为确保遗产继承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 - 遗产管理人制度 , 来对遗产进行管理 , 以妥善处理遗产分配问题 , 减少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产生。同时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应有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鉴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此项制度的缺失 , 有必要对此予以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 以期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有所助益。本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出发 , 简要分析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重要性 ; 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对我国国内学者针对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理论及立法研究进行了阐述 , 同时在借鉴其他法域内的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 , 阐述我国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则是将各法理研究者提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概念作出比较与分析。首先由三则案例引出我国 继承法立法上的不足 , 即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 正是由于缺乏该项制度的规定 , 许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 其次学界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予以了界定 , 即认为该制度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去后 , 遗产在未分割前先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 由继承人选任或由法院指定的特殊主体负责遗产的保管、处分、分配等职责 , 对遗产进行管理以保障遗产在未被分割前免受毁损的制度。其次 , 通过对遗产管理人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的区分 , 认为前者与后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别 , 无论是遗嘱执行人还是遗产保管人均不能取代或涵盖遗产管理人。 再次 , 分析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价值 , 认为该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遗产公平分配、 保障继承权的合法实现及无人继承财产的保护均有重大意义。第三部分从我国遗产管理人有关的立法现状及因该制度缺失所导致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专门制定关于该制度的法律法规 , 民法上也只是对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保管人制度予以了简要规定。 但这二者并不足以概括遗产管理人应尽之责任 , 如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 , 遗嘱执行人便不复存在 ; 遗产保管人也是仅负责暂时保管遗产 , 对于遗产等分割问题并无法予以解决。尤其是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 , 极易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而执行人和管理人根本无法解决以上问题 , 于此情形 , 遗产管理人制度便显得格外重要。第四部分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进行了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于该制度的研究都较为成熟 , 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权责、法律地位及责任等方面。通过介绍和比较可以看出 , 由于各个国家及地区适用的继承原则不同 , 故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 但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相同的 , 即均是为了保障遗产公平继承、被继承人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其他遗产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同时 , 各国及地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嘱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对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具备一些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对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予以了研究。 即在借鉴域外国家及地区立法经验和研究的基础上 , 笔者吸收其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经验的精华 , 并结合我国现状 , 对设立我国自己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了观点。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 一般由遗嘱指定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 应由继承人协商进行一致推选 ; 若仍不能选定遗产管理人 , 则可由法院指定。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其应当承担清算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及时管理和处分遗产、 解决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务纠纷、 公示催告及时通知遗产权利人、 对遗产情况制作报告、 分配遗产等职责。若遗产违反管理义务 , 其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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