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字安(1991)31号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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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9月21日劳动部劳字安(1991)31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意识和实际平安操作技能,削减伤亡事故,促进平安生产,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简单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四周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依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作仔细负责,遵章守纪;(二)年满周岁;(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果合格;(五)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其次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需进行平安技术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平安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实力。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第九条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平安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五)完善的培训平安保证体系。第十条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娴熟的操作技能;(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实力;(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年;(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第十二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考核与发证明施国家监察。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考核包括平安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应严格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第十七条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据须要可以将考核中的详细工作托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托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需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名;(三)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意该工种作业平安技术考核的要求。第十九条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年;(三)驾驭本作业的平安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平安技术学问和较强的平安操作技能;(四)具备推断、解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实力;(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学问。其次十条经考核成果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其次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第四章复审其次十二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其次十三条复审内容为:(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二)健康检查;(三)进行事故案例教化。其次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其次十五条跨地区流淌施工的企业,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其次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其次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其次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其次十九条证件变更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到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平安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赐予指责教化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峻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说明。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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