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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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随着我国法律人才市场的逐渐饱和,法律人才的需求相对越来越细 化,面对不同层次的需求,设置法律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应该确定具有自 己办学特色的培养目标,以契合社会的需求,最终实现教学的意义。下面 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法律英语误译分析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 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 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 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 nal);alie n这个常用词汇在 法律上的含义是 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 的法律含义是 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 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 它的意思是 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 子还有很多很多。(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 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initio(意思 是 fromthebeginning), adhoc(意思是 forthispurpose) , alibi(意思 是elsewhere), 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 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还有例如: cypres( 意 思 是 asnearaspossible),delict( 意 思 是 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 律法语的词汇。这些词汇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很少看到他们的影子,但 是它们却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之中。(三)法律术语对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很高 法律语言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语很精确,因为法律涉及 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必须清晰,准确,以便公民能准确的预 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译过程中,如果选词不准确 就会使其原有含义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翻译公司一词,是翻译为 corporation还是翻译为company,可能表达的含义并不相同。同样 是 contract 这个词可能在不同的场所就有不同的翻译,有些法律文件 中要翻译为合同,有的要翻译为契约,有的可能要翻译为协议。(四) 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息 息相关,是其自身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因此,法律术语具有其独特的 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词汇经过翻译后可能没有其相应的译词,这就 给法律翻译带来很大的困难。例如和谐社会,三个代表,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等等,这些词汇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 不存在,那么如何把这些词汇翻译的既简练又清楚,也是我们需要考 虑的问题。二、法律术语的误译及其原因分析(1) 不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导致的翻译误差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有很多专门的法律 术语,如果仅仅只是有很强的语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专门的法 律术语就很难准确的翻译法律文件。例如 reasonableperson 或 reaso nablema n,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 通 含 义 译 的 , 在 法 律 文 件 中 这 样 译 就 不 合 适 了 。 在 法 律 文 件 中 reasonableperson 或 reasonableman 应该译为“普通正常人”,也 就是说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这一词语的准确翻译就需要对法律知 识和法律术语很熟悉。再如:remedy,有些英汉法律词典翻译为“治 疗、疗法、医药”,这是按照它的普通词意的翻译,而没有反映出它的 法律含义。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 ,执行、保护、恢复 权利的方法 ,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 ,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 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 另夕卜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 法院宣告(declaratio n)等。(2)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导致无对应的译词引起的误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然而正是由于两大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时如果对 两大法系的区别把握不准就会发生误译现象,例如我国刑法有一个罪 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有的人就把这个罪名翻作 burglary,burglary 一词来源于英美普通法,实际上在英美普通法 中 ,burglary 指 的 是 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 nightwiththei nten ti on tocommitafelo ny oflarce nyi nside;即卩行为人 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当今的法律修改 后规定: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 (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而我国的“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义并不相同,因为 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 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 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 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 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 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3) 同义词汇导致的翻译偏差 一个中文的词语如果翻译为英语,往往会有很多相近的词汇与它 相对应,如果对这些相近的词汇把握不准往往会发生翻译误差。例如: “合并,兼并”可以翻译为 acquisition,consolidation,merger但是 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译 为 “Corporati onAan dBmerger in toa newon e-corporati on C”,那么 此翻译中的merger词翻译的并不准确,事实上merger所指的是一 个公司对另一个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进行,被兼并 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不再是独立的商务实体。而 acquisition 多指 一个公司以收购某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接管或达到控股的目的,其结 果是两个法人实体在合并后仍可同时存在。而恰恰是co nsolidatio n 词是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诸 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译为 “CorporationAandBconsolidateintoanewone-corporationC” 则 比较贴切。(4) 由于一个国家特殊的国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适的对应 译词导致翻译困难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 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 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 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 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另有一些如,厉 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 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 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 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 tort,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mansard,re corder,solicitor 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 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但是正 是由于这种情形,大量的误译现象就出现了。(5) 由于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错误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而文化差异则是翻译中的一大 拦路虎。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对于这两 个词的翻译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 者译为“大律师”,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 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 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 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学者另辟蹊径,采用音义结 合的方式,将之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但或许是由于念起来 像是对某人的称呼的原因 ,因此似乎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顺便提一 句,虽然 lawyer 这个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 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 用的都是lawyer这也许是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吧。三、避免法律术语误译的对策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与普通英语不同的语言特点,因此对翻译人员 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正如普通翻译一样,法律英语翻译也具有一 定的技巧。只有当翻译人员在翻译工作中能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 技巧,译文才能达到“忠实、通顺和流畅”的效果。为此,翻译人员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 加强语言学习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熟知一些英语语 言非常好的人,为什么一翻译起法律文件来就错误百出,究其原因是 对法律知识不熟悉,所以对一些句子和词汇没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 翻译者对专业术语不熟,所以往往就会闹出很多笑话,如将 action 翻 译为行动,而其在法律语言中的含义是诉讼,demise(原义是死亡),然而 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遗赠,prese nt(原义是礼物)撚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此 法律文件等等。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专业术语,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 语去翻译,必定会发生误译,所以翻译人员既要精通英语语言知识, 又必须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步提 高法律英语翻译水平。二. 学会转译,换译,省译,补译等方法,跨越文化障碍在法律翻 译的过程中,译者发现在将源语转化成译入语时有些领域能很好地对应, 但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 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 “或空白 (void)”的。这时如果逐字硬译,往往会出现看似准确贴切,实则貌合神 离的“假等词”。正如将“Oil -PollutionLaw”译“成油污染法”就 容易引起误解,此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将此进行转译,实际上正确的译 法应当是“油污染防治法”。再如Crown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 译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应译为“(英)高等刑事法庭”, 因为我国和英国属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 们如果不熟悉这一文化上的区别,就容易发生理解和翻译错误,此时 我们应该改直译为换译,而不能严格拘泥于其字面意义来翻译。三. 释义(Paraphrase)翻译法,解决译词对应难问题释义是指舍弃 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 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 ,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 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它既可使法律译本简练, 又不损害对源语信息的表达,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 例如,在翻“译quiet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 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 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 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 ,其实指“授权委托书” 。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 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 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 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 找到有相同内涵的 对等词 , 目前较通用 的 做法 是译“ 为 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 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 ioninthepreviousunit”。四. 求同存异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 (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 同点,在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 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如: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译为“thePresident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而不是 译为 “StateChairman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过去,我们“国家主席”的官方译名确曾是“Chairman”,但这个译名 在英语来说是不通的(有哪个或之类的会议是给我们这位“Chairman” 去当“Chairman”的?)。现行宪法的英译有鉴于此而痛改前非一一革 掉“Chairman”作为“国家主席”的命而把“President”推上了汉 译英舞台,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为了满足翻译的需要,译者有时可以生造 一定的术语。如 :Bilateralcontract 译为“双诺合同”而非“双务合 同”。法律交流的这几个原则并不是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 ,但对法律术 语翻译中存在的文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四、结语 法律文本的翻译是一种以译者为主导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 过程,也是译者在既定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要使法律术语的译 入语在准确传达源语立法本义的前提下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风格 ,译者 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掌握主要的翻译技巧, 还应当遵循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这是由法律语言体现 权威所决定的。这种一致性和连贯性不仅体现在某一部法律法规之中 , 而且还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由于法律文体明显不同于其他文 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认真 研究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 译质量。在翻译法律英语时必须考虑到其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 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努力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能 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灵活运用一些翻译技巧。翻译人员只 有通过多实践、多积累、多摸索,其翻译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识培养对策 一、法律知识学习是工程管理专业的要求 1.专业培养目标与方案的要求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 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 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 ;(2) 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 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 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 ;(7)具有运用计算机 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 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 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 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 ,需要哪些方 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 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 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 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 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 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 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国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会渊源 ,有关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 已经有 100 多年的历史。一些论著千锤百炼成为经典之作 ,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发行于 1891 年,距今 115年,现已发行第11 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经历了三 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进入80 年代,较 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 ntractAdmi ni stratio n);80年代中期以后,开 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 1。我国工程管理领域 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与从事务及项目管理角度 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较好的接轨,但是先天缺乏从法律角度对工程合同 的研究。正是由于历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识缺少生根发芽的文化 土壤。合同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 上,也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的学术领域。田威先生(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 司的副总经理,长期在海外从事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 )曾经说过,中国工 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验比外国人要强 ,但如果作为国际 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工作经验。邱闯先生在他的著 作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作了如下论述 :我国期刊及书籍介绍国 际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这些文章和书籍对合同 条款的理解一般是从工程师的共识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以下局限性:(1)强 调的是工程师的看法,而未论述法官、律师、法学家的观点。(2)缺少对 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推敲;(3)强调明示条款的论述,缺少对默视条款的论 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历史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合同法律的 研究,强化合同法律意识。要依靠教育弥补与西方国家存在的100多年 的文化意识差距。三、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能够延续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工程合同管理 100 多年的法律研究历史表明,合同与法律密不 可分。工程合同管理首先必须依法管理 ,建设法律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前 提与约束,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则建设项目相关法律知识应当是工程合同 管理的先修知识。其次,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进行,工程 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国际工程合同范本 FIDIC 就被公认为 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非常讲究用词的 准确与严谨。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排序前后相连 ,也反映建设法律与 合同管理的密切关系。工程合同管理与建设法律的密切关系说明 ,法律 意识的培养完全能够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传承与延续。四、加 强师资力量培养是教育实施的关键尽管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赋有并能够 承担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但是,目前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并没有在合同 管理课程中得到体现。首先,根据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课程设置 建议,工程建设法律与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是分开设置的,由不同的老师承 担不同的课程,其优点是易于实施,但法律意识培养难以得到体现。如果 合并授课,显然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但是能够同时承担两门课 程的老师却寥寥无几。其次,从当前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看,重点是工程合 同的事务性管理,管理程序、经验及做法,缺少法律意义的推敲与分析。 一旦教育成为一种技能培训,培养的只能是操作型管理人员,老师怎么讲 学生就怎么做,缺乏辨析能力。尽管早期的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将合 同法的内容编入教材,但是与其它内容没有融合,显得苍白无力。从工程 合同管理实践看,经过多年的教育,合同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合同管 理的概念却并未受到重视。“重视签合同 ,轻视管合同”的现象普遍存 在,合同签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觉,现场(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承 包商的项目部)很少设置合同管理部门 ,即使有,其职责也仅是文档管理 我从 99 年开始讲授工程合同管理课,为了教学的需要,常常上网搜索相 关案例,但总是很失望 ,国内工程合同管理案例极其单一 (大都是工程款 支付纠纷)。这说明 ,现场工程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高 ,这实在是 教育的缺失。要解决合同法律意识的教育问题 ,最关键的是要强化师资 力量的培训。要培养学生的合同法律意识 ,首先要培养老师的合同法律 意识。工程合同管理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律、经济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 作为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的授课老师理所当然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只有 具备工程建设法律、技术与经济等复合知识结构的老师 ,才能够在课程 的衔接与教育思想的延续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授课效果,更好地实现教 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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