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入世后完善证券监管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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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入世后完善证券监管对策论文摘要:入世将对我国证券业产生重大的影响,给证券监管工作带来新的压力。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必须选择合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部门建设、深化证券监管工作的内蓉和加强证券监管法制建设。另外,还应组建证券、银行和保险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入世;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入世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人我国证券业,这必将对我国证券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证券监管。 一、入世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按照WTO有关金融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及我国在双边及多边协议中所作的承诺,我国将有步骤、分阶段地对外开放金融业。其中证券业的开放步骤如下:到2004年,外国公司可以直接投资国内的证券公司,到2006年,外国投资者将直接投资我国的国内市场。因此,今后五年是我国入世后证券业从保护到开放的过渡期另外,其他行业逐步对外开放的承诺也将通过作用于证券业的监管对象和与证券业紧密相关的其他金融企业而对我国证券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一)入世对证券监管对象的影响 l、入世对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影响 入世后,国际资本可以直接在中国进行投资因此在我目的上市公司中将出现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由于管理科学,经营业绩良好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将在投资者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信誉。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使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长期稳定在其价值以上、有利于该公司降低筹资成本和进行资本运营。相对而言国内许多上市公司由于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及股利分配等方面都不如外商投资的企业,因而使企业在筹资与资本运营时处于劣势国内的上市公司在外国企业的竞争压力下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约束下会出现两极分化现象。那些在国内市场能站稳脚跟、并能借助入世的契机在国际市场上大展宏图的公司的股票将成为真正的蓝筹股和热门股;而另一些缺乏竞争力经营不善的公司将成为重组和淘汰的对象。对投资者来讲由于到2006年,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向我国国内市场进行投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届时将会出现很大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所占的比重将增加;并且,由于外国投资者的加入将给国内投资者带来更加成熟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技能,提高投资者的素质;拥有巨额资金的投资者或投机者的数量也将增加. 2、入世对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影响 (1)入世对证券投资经营机构的影响。 首先,加人WTO后,证券业的开放有助于打破国内证券市场的垄断,加剧证券市场的竞争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其次,人才争夺更加激烈;最后,由于竞争的加剧会使成本高、业务单一、规模小、信用差及效率低的证券商淘汰出局,最终幸存的券商将具有规模太、业务多样化、业务成本低和效率高的特点。 (2)入世对证券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影响。 在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方面,我国已批准了几家外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在我国一定的区域开展一定的业务活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将有更多的外资服务中介机构在我国从事更多的业务活动。实力雄厚、资信度高的外国服务机构或外商投资服务机构的加入,将给国内的服务机构带来较大的冲击。 3、入世对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影响 首先,入世后外资证券中介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将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增量资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扩容和证券品种的增加:其次,通过外资证券中介机构可以加快国内公司到国外上市筹资的步伐;再次,由于外国财团的资本雄厚、在进入我国股市后如果我国没有完善的证券监管措施,这些资本可以轻易地操纵某支甚至某些股票的股价走势,造成股市价格的大幅波动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产生威胁;最后,随着嘲络技术的发展交易方式会趋向于信息化。 (二)入世对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的影响 在现代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金融正在进入一个大变革和大变迁的时期。具体表现为: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场外交易和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电子网络化的趋势:国际投资急剧增加,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愈演愈烈;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界线出现模糊趋势,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并走向多元化综合化。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我匡加入WTO后,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西方国家全方位的一揽子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单一的服务方式产生强烈冲击,为了与国外同行竞争我国金融业也必将走向混业经营。 二、改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由于入世后证券市场将呈显出新的特点,为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及整个金磁业的健康运行,我国的证券监管工作应该进一步完善。 (一)确定合理的证券监管体制 目前,国际上共有三种类型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自律型他律型和中间型管理体制。每类证券监管体制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性。他律型监管体制由于有超脱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外的统一管理机构,能够较公平、公正、客观、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较为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可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同时匿拥有专门的证券法规,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但由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单靠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的配合,很难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管理理念:自律型监管体制与他律型组织相比,自律型组织更贴近市场,更熟悉证券市场的技术操作具有更敏锐的市场感觉。自律组织的范围还包括法律无法涉及的道德领域,因而范嗣比他律型的更为广泛但是自律组织所代表的毕竟是证券商的利益并不体现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倾向,因此在监管中有可能偏袒其会员公司使市场发展出现扭曲。另外由于没有证券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较为软弱,又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难以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间型监管模式试图将前两种形式的可取之外保存下来,并尽可能在施行中符合率国的情况。各国在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基本因素:一是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发育状况和自由程度;二是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模式;三是国情状况,包括历史渊源、法系、地缘、政治与经济形态等。 就我国而言,首先,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不长,国家对经济的管理经验不够相关的法制建设不完善并且自律组织建设不够因此目前还不能对证券市场采取自律型监管,必须有专门的权威机构、制订专门的法规来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相对因素广泛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如果没有自律组织的配合,单靠国家管理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必须要求证券市场所有利益主体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最后,随着外国投资者与投资中介机构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更多,交易手段更加多样化、现代化,且不同的证券交易者之间在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处理能力经济宴力等各方面将更加悬殊,而交易者的趋利性致使市场中的强者往往利用各种违规操作操纵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为了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平等、诚信,有效打击违法违纪行为,我国应成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将证券市场的管理权力统一集中在一个或两个机构手中,以增强证券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所以,根据我国国情应创造一种“以集中型模式为主,自律型模式为辅”的“昆合型”证券监管模式。 (二)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部门建设 自建市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只允许国内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以及极少数的国外投资者参与,所以没有把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中与国际事务有关的部门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入世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大量的国际投资者、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将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我国也会有一些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入国际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会加深,步伐会加快所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大对外国际事务部门的建设力度。 具体办法是在我国的证监会成立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从事与我国证监会的外国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协议谈判及执行工作,为外国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援,同时也获得它们的支援,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促进国际合作国际事务办公室可以为国际性的诉讼事务提供专门援助,诸如在涉及国外的诉讼过程中,按照国际惯例收集来自外国的证据,冻结在国外的资产,以及强制执行我国证监会对外国公司的判决;国际事务办公室与外国政府当局就双边信息共享协议进行谈判,以有利于在调查和诉讼中从国外获得证据;另外,国际事务办公室还可以在证监会的其他部门和办公室处理国际事务时发挥咨询作用,使证监会能够及时、准确、协凋地处理好与证券有关的国际事务。这些条款大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很少,即使是这些条款,对如何进行法律补偿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进行规定。另外,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加深,证券跨国(境)发行与交易的行为愈来愈多,其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口益显现出来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给从事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带米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关于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性问题我国证券法及一系列证券法规对此规定也很少。 因此,我们应借鉴美、英等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一方面可遏制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越伸越长的触角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境内发行人、承销商的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顺利进展。具体措施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修订证券法,载八有关域外适用的条敖并明确规定找国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二是在证券法中确立有条件域外适用的原则而关于法律冲突问题,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上更是几近空白,证券法对此避而不谈行政法规中仅有的几个冲突规范也不尽科学、台理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争议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不仅困自身的封闭性而存在缺陷,而且未能解决其他典型的涉外证券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即使新近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推出的民间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稿),对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制也不尽如意。 基于此,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推出比较科学、合理的证券冲突规范。在立法体例上根据我国对证券定性的习惯及冲突规范的规制传统、未来的国际私法典中如不设“公司”为专章,则宜集中列于债权部分;在立法内容上,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将涉外证券法律适用的主要方面详细地列出来。 (四)深化证券监管工作的内容 为了应对入世后不断涌人的外国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挑战,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过渡,在逐步开放的五年过渡期内,证券监管工作的内容不但要包括加强列证券市场的监管而且还要包括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对投资者、中介机构的培养和引导。首先,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小,证券品种单不能适应入世的外资的冲击,所以应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证券品种:其次,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要帮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尽快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渐走向正规化,树立起良好的资信,全面提高其素质。 (五)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金融业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在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与方法具体来讲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等。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总而言之,入世后,我国只有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调整和完善证券监管体系,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水平,才能保住我国证券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找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使我国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潮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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