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上传人:回**** 文档编号:202572449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畴及解决一、债务人财产范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获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内容如下:()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她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她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存买卖中尚未获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她破产债权。(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有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二、波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波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祈求法院予以撤销:、免费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祈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以上述(一)、(二)方式获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三、波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波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以上述方式获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四、出资人补足认缴的出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规定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五、公司高管等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公司的财产的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运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公司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六、质物、留置物的取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上述所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七、她人财产的取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在途标的物的解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货,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所有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所有价款,祈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九、债务抵销:()、可以抵销的债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二)、但下列情形不得低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得她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承当债务的;但是,债权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因素而承当债务的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因素而获得债权的除外。有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她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她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存买卖中尚未获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她破产债权。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有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