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税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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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兖矿集团财发20127 号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税务管理,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体系,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于 2012 年 6月 30 日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2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水平,规范涉税业务的研究、核算、申报、监控、筹划、评估、预测、报告等全过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确保各单位在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依法、合理纳税,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为规范各单位涉税行为,优化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各单位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施税务管理的目标 1.建立事前纳税预测、评价机制,将税务管理融入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4.完善税务资料的传递、审核程序,健全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防范税务管理风险。5.合理、合法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科学进行税务筹划。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施税务管理的原则 3 1.合法性。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2.效益性。各单位应妥善规划纳税方案,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和损失。3.配比性。各单位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在配比期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4.筹划性。各单位应注重税收筹划,通过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研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切实降低单位的纳税负担,提高税务管理效益。5.前瞻性。各单位应将税务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建立健全涉税业务的事前预测、评价机制,加强税务管理的事前筹划、控制。6.统一性。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子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等税务鉴证业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选聘中介机构。第五条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健全税务管理组织机构,规范凭证传递时间和程序,及时、正确纳税,强化税务管理流程控制,完善内部关联交易税务管理,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构建税务管理信息化,纳税风险评估和自查等。第六条 集团公司纳税实行统算和单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统算单位的税务管理实行由“各单位分别计算,母公司汇总缴纳”的方式;单算单位的税务管理实行“单独计算,单独申报,4 单独缴纳”的方式。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适合集团公司的税务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子公司。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健全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税务管理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开展纳税风险管理和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纳税影响分析,对集团公司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进行纳税分析、评价;负责建立、完善税务管理信息和沟通机制,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向其他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子公司提供税务咨询;负责组织实施税务培训,为集团公司培养税务管理人才;负责统一选聘税务鉴证中介机构。第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部、法律事务部、机电 5 部、技术中心、投资部、环保处、物资供应中心等负责相关业务的办理和涉税资料的获取、传递,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及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协作和信息沟通。第十一条 专业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专业公司本部的税务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正确办理涉税业务,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定期进行纳税风险评估等工作。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税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税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税务登记,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义务人等业务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实施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撤销等业务之前,要履行事前税务预测、评价程序,评估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税负及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设立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发生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要设立新公司时,财务部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6 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变更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或生产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情况变更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注销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改制、重组等情况,需要终止纳税义务时,财务部门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税款,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八条 外埠经营税务登记。各单位发生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财务部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登记。各单位在发生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备案。各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情况时,所在专业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汇总登记,并于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10 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备案登记。7 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与付款是指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支出。本章主要规范采购商品支付货款行为,接受劳务支付价款行为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预算管理范围内编制物资需求计划。在物资需求计划中,须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工程项目或使用地点、用途、使用时间等。第二十三条 物资供应部门根据物资需求计划,提请仓储管理部门平衡库存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核。物资采购计划对物资分类注明:资源综合利用所需原料、研发项目所需物资、普通物资(正常生产用一般物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报送财务部门。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部门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合同招标或比价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符合税收优惠目录规定的物资。1.物资供应部门审核供应商的资格、物资运输方式等。审核符合税收优惠目录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是否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缴纳增值税的单位,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2.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款式,登记合同台账;月底将合 8 同明细表报财务部门,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单独标明。3.财务部门审核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类型、开具时间和付款方式等。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需在验收单清晰标明或用专门报告说明。第二十六条 加强发票管理,认真审核发票。1.物资供应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到货发票进行初审,审核发票金额、名称、规格型号、开具发票单位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审核通过的发票及时转财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要求供货方更换发票。2.财务部门按照“先审核、后签字”的流程,根据本办法发票管理 规范审核发票类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填写是否规范,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等。凡审核通过的发票,要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凡审核不通过的转物资供应部门更换发票。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发票,审查业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和购货合同;审查验收单是否与购货合同相符,验收单签字是否齐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经注明并与合同规定 9 相符。对审核一致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按照规定认证、抵扣。月底,财务部门对没有收到购货发票的验收入库物资暂估入账。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管理部门报送的合同签订明细表,正确计提印花税。第五章 销售与收款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是指销售商品、材料、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和提供劳务等以及收款的行为。本章主要规范销售商品收取款项行为,其他销售或提供劳务收取款项行为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 明确销售涉税业务管理流程。1.财务部门准确归集收入,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论发票是否开具,必须当月确认收入,不得提前或延缓确认收入。2.销售部门登记合同台账,月底将合同签订明细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统计合同或协议金额,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后,正确计提印花税。第三十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正确合理确认损失。1.销售部门定期与客户对账、分析应收款项,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客户,分析拖欠原因;对正常程序无法收取的,转法律事务部门依法清收解决。销售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时将对账、诉讼等资料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到税务机 10 关办理备案或审批事项。2.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政策,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正确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 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它耗费。费用是指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三十二条 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合理划分成本费用与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分配和结转材料、职工薪酬、燃料和动力等成本项目。第三十三条 规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涉税业务。1.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凡通过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或其他科目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报酬、福利等,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生职工福利或其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时,由经办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发放清单,财务部门将明细表提供人力资源部门与工资奖金等合并代扣个人所得税。2.工会经费是指拨缴给工会组织的专项经费。上缴时按照 11 全额上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专项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在汇算清缴时,建立职工教育经费备查簿。4.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职工福利费发生时单独设置统计表,以备查阅,逐笔进行登记,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进行税前扣除。具体包括:(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交通补贴等。(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 12 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其他支出。第三十四条 加强费用报销内部控制,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规范费用报销范围、项目。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单填制内容是否与费用性质相符,报销费用性质是否合规,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原始单据是否合规,填制日期是否跨期等。对年度跨期的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应进行逐笔统计,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实施的研究开发活动要编制专门的科技计划,并行文下达。每年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将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资料,通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报送上级科技、经贸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技术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送财务部门,由其到税务机关备案,并分科研项目准确归集费用。第七章 存 货 第三十六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 13 或物资、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本章主要规范存货的领用、损失和处置等。第三十七条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储存、保管和发放等,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1.领用符合税收优惠的物资,仓库管理部门复核领料单中领用单位、使用项目或地点等信息。月底,财务部门根据仓库管理部门报送的验收单、领料单信息,登记备查簿。2.已领用物资变更使用地点或工程项目、改变用途等,物资管理或使用部门将变更物资明细表报送财务管理部门。变更使用地点或工程项目、改变用途具体包括:(1)用于免税项目。(2)用于非应税项目。改变外购物资用途,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建筑工程或用于交通运输、建筑、旅店、餐饮、租赁等缴纳营业税项目。(3)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务部门对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物资,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第三十八条 存货损失按税务管理不同分自行计算扣除和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种方式。14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包括存货交易资料、正常损耗的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财务部门应分类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2.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存货损失包括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和变质以及被盗损失。物资管理部门、仓储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存货损失发生当年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1)存货盘亏损失,仓储管理部门将存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存货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存货采购发票或其他确定依据)、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报送财务部门。(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物资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下列资料并报送财务部门:内部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同时报送保险公司理赔资料。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同类存货 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下、或 10 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损失,物资管理部门将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报送财务部门;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存货损失,物资管 15 理部门将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报送财务部门;(3)存货被盗损失,物资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下列资料并报送财务部门: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同时报送保险公司理赔资料。第八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本章主要规范固定资产的领用、使用、变更、后续支出及处置等。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储存、维护与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1.领用符合税收优惠的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复核出库单中使用单位、使用项目或地点等信息。月底,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验收单、出库单信息,登记备查簿。2.已领用设备变更使用地点或工程项目、改变用途等,物资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将“设备变更明细表”报送财务部门。变更使用地点或工程项目、改变用途具体包括:(1)用于免税项目。16(2)用于非应税项目。外购设备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用于交通运输、建筑、旅店、餐饮、租赁等缴纳营业税项目。(3)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财务部门对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登记备查簿,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第四十一条 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处于上述状态的当月,资产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证明材料、最低年限确定理由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准备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申请表、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清单、相关证明材料和加速折旧方法及折旧额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建立备查簿,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1.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修理计划,落实到每项资产。将资产维修申请单(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码、资产价值、使用年限、维修时间、费用预算等)报送财务部门;资产修理完毕验收合格后,将结算单、验收单、入库单等资料报送财务 17 部门。2.财务部门依据修理计划、固定资产台账、资产维修申请单、结算单、验收单和入库单等,判断是否需要资本化,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正确确定资本化时段和价值。对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维修所用物资、设备等作进项税转出处理。3.正确区分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包括更新改造),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未资本化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提折旧。房产应按增加后的房产价值为基数计算提取房产税。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调剂和出售等。1.固定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不同分自行计算扣除和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种方式。(1)自行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包括固定资产交易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及 18 内部审批证明等,财务部门应分类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2)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提前报废、毁损以及被盗损失。设备管理部门、仓储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资产损失发生当年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财务部门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设备管理部门或仓储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设备管理部门或仓储管理部门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财务部门依据下列相关证据确认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设备管理部门逐项作出说明,并由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设备管理部门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者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向财务部门报送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19 以及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同时报送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财务部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设备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向财务部门报送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同时报送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2.因系统改造或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按照闲置设备调剂管理办法进行盘活处置。不同法人单位之间调剂固定资产的,财务部门应开具发票,正确计提相关税金,按出售固定资产处理。3.各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区分不同情形计提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 4税率减半计提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间的不同分别处理: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计提增值税;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税率减半计提增值税。20(3)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 2%的税率计提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3%)2%。第九章 无形资产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本章主要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出售以及处置等。第四十六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建立备查簿,作为年度纳税调整的依据。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进行摊销。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发生的损失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保存交易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无形资产发生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不能再带来经济效益,按照会计政策规定予以转销产生的损失。技术部门收集整理损失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损失确认依据包括:技术部门牵头对无形资产状况出具的鉴定报告;对金额较大的,由技术部门申请外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技术部门对无形资产报废情况的说明以及经内部管理机构批准 21 的报告。财务部门应在无形资产损失发生当年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审批。第十章 投 资 第四十九条 本章主要规范投资、投资持有期间及投资处置等涉税行为。本章所称投资包括下列内容:(一)股权投资:各单位设立权属企业(包括控股及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二)债权投资:各单位债权投资等。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所涉及的纳税风险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应着重考虑涉税事项,为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应注意正确核算投资成本,并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及证明资料。对外投资时,投资管理部门应将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资证明等相关资料交财务部门,作为投资计税基础的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管理,定期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会 22 决议等资料。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的不同性质,分别按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建立备查薄,详细记录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情况、投资收益、投资减值准备、投资的变动情况,并正确区分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利润分配)和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定期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投资收益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进行分类,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应对公司所持有的股票投资收益进行区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息分红时,财务部门应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会决议、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第五十五条 投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中,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五十六条 除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外,各单位向其他企业的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定期检查减值情况,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恰当。对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23 第五十八条 投资持有期间,财务部门应建立投资纳税调整基础表,详细记录投资初始成本、增减变动等情况,作为投资有关纳税计算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处置时,财务部门应取得产权交易证等有关投资处置证明资料,处置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正确计税。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正确核算投资损失,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及时申报税前扣除。第十一章 筹 资 第六十一条 本章所称筹资,是指为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企业之间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筹资活动相关政策及所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第六十三条 取得外部筹集的资金时,财务部门应取得借款协议等资料,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筹资的取得、约定利率及偿还日期、支付利息情况、偿还情况等信息。第六十四条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国家依法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六十五条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按照金 24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支付利息时,应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并据此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第六十六条 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债资比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六十七条 借款要按用途分别核算,为购置、建造和生产 25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计入费用中扣除。借款时如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第六十八条 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第六十九条 发行债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七十条 各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转贷给下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要严格遵守“统借统还”的流程,符合以下规定:1.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下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合同;3.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4.与下属单位要及时登记借款台账,明确借款时间和每期利息支付情况。第十二章 研发管理 26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指研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政府立项和企业自行立项的项目)进行判断,是否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对符合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的项目,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将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等资料转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三条 建立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研究开发费协调管理运行机制。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研究开发经费预算和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研究开发费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准确、合理地归集、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并负责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7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中规定项目或其他国家鼓励支持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上述费用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应取得合格的扣除依据,如协议、外部发票、工资表、折旧计算表等。第七十五条 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七十六条 对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 28 行加计扣除。委托方应向受托方索取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第七十七条 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机构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29 第七十九条 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应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加计扣除。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由集团公司与集团成员签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第十三章 发票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建筑安装、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依法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八十二条 财务部门是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外部取得发票的验证、抵扣、税前扣除、监督等工作;各单位供应、销售、机电、工程等部门负责经 30 济业务的办理以及外部发票的收取、传递和开具发票的交付等工作。第八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单位经济业务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工作,测算不同发票开具模式下综合成本(效益),规范经济业务合同中发票相关条款,利用付款条款保证专用发票的取得,确保收取发票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效益性,提高发票管理效益。第八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法、规范抵扣进项税额,正确计缴应交税款。第一节 开具发票管理 第八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财务部门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依据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申请领购发票。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财务部门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各单位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31 财务部门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第八十七条 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八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单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八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单位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九十条 一般纳税人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九十一条 财务部门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 32 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第九十二条 发票仅限于各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区域使用。第九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第九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二节 取得发票管理 第九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发票的索取、传递、验证、审批、申报、抵扣等控制程序,确保发票及时取得、传递、按时申报抵扣。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应发挥财务部门在发票管理流程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发票财务事前验证、审查制度,明确财务部门在经济业务发票索取与传递过程中的督导作用。第九十七条 财务部门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 33 票、货运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应当自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普通发票,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规范、合法进行税前扣除。第九十八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当及时将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查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之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九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验收入库凭证、购销合同等资料,审查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发票数量、单价、金额、单位名称等是否真实、正确、一致,应税货物或劳务栏的内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等内容。第一百条 财务部门取得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时,应审查销货清单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部门取得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开票当月发现销售方开票有误,财务部门可拒收专用发票,向销售方说明拒收原因,要求销售方按照正确内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2.次月认证以后发现有误,财务部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开 34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3.专用发票超过税法规定认证期未认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第一百零二条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 12 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 1 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 为国家税务局,2 为地方税务局,0 为总局;第 2、3、4、5 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 0000。第 6、7 位为年份代码;第 8 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 工业、2 商业、3 加工修理修配业、4 收购业、5 水电业、6 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 交通运输业、2 建筑业、3 金融保险业、4 邮电通信业、5 文化体育业、6 娱乐业、7 服务业、8 转让无形资产、9 销售不动产、0 表示其他;第 9、10、11、12 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统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自行编制。第一百零三条 普通发票的种类。(一)山东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主要有:1.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或使用税控收款机等器具开票的纳税人;2.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金额版位为千元和百元;3.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不能使用计算机和税控收款机开 35 票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其他个体工商业户确实需要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查确定,并严格控制范围。定额发票金额版位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 7 种面额;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山东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主要有:1.定额发票,包括有奖定额发票、小额定额发票、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文化体育专用定额发票、路桥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企业专用发票(不包括公园景点门票)中的定额发票等;2.机打发票,包括卷式税控机打发票、行业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出租车专用卷式机打发票、企业专用发票中的平推式机打发票、企业专用发票中的卷式机打发票等;3.手开发票,包括企业专用发票中的手开发票、行业通用手开发票等;4.公园景点类门票。(三)其他还包括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具有普通发票性质的专业发票。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有关要求,规 36 范发票的传递、审核程序,业务部门收取的发票应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税务管理人员审查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处理。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部门税务管理人员应随时关注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相关信息、动态,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验证发票的真伪,杜绝虚假发票入账。第十四章 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之间经常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事项,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企业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所进行的税务调整。本章主要是规范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等税务处理事项。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合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关联交易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减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部门明确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以及定价方式,按关联方名称建立台账。37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参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第二十六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要包括 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对转让定价的具体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第一百一十三条 预约定价安排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对关联交易在事前审查中认可了某项交易的转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不会再对该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第一百一十四条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 38 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相关的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二)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三)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四)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五)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六)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七)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八)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九)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十)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39 第一百一十六条 集团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建立关联交易价格预警机制。(一)一般情况下,各单位销售或提供给关联单位的主要产品或劳务按照市场价格或预约定价安排价格进行交易。(二)各单位销售部门及时收集主要产品或劳务市场价格,定期进行更新。将市场价格的正负 20%作为预警价格。(三)当主要产品或劳务关联交易价格出现预警,并连续 3个月以上时,各单位将价格大幅变动原因及时报专业公司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审核。专业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认为合理的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同主管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要协助各单位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专业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认为价格大幅变动不合理的,要求交易双方参照独立交易原则,重新修订交易合同,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公正。(一)单位与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要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产品销售管理部门备案。(二)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要配合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集团公司提供预警价格资料。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之间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投资者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 40 择上,防止片面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出现资本弱化现象。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 50%且仅与中国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第十五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收集整理适用的优惠政策,每年制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清单,分析评估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第一百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关注新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4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财务、生产、物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按政策规定准备相关资料,保证合同、清单、发票等符合要求。同时按审批程序提前做好申请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工作。生产技术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转让企业技术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时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的,财务部门应对各个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对财务核算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和适用条件,防止因政策失效或条件改变而带来纳税风险。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高新技术认定证 42 书复印件,年检书面材料;(2)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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