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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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2 年 8 月 6 日审议通过,自 2012 年 12 月3 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实物交割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厂库进行管理,厂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厂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相关商品生产或贸易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生产量或贸易量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量;(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2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六)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七)有保管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装卸发货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成为厂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厂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近三年年度和月度生产量或贸易量,每月出库量;(七)近三年产品质量、销售方向和数量;(八)经交易所批准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厂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九)企业生产、检验、货物出厂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文件;(十)企业近三年银行保函的使用情况;3 (十一)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厂库提供材料的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交易所对厂库的审批程序:(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签订厂库协议书。第七条第七条 经交易所审定批准,取得厂库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宜:(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印章到交易所备案;(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三)缴纳交割担保金;(四)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五)厂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第八条第八条 厂库放弃厂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厂库资格申请书,并应经交易所书面同意。第九条第九条 厂库放弃厂库资格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或厂库被取消资格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办理以下事项:(一)注册仓单全部注销并已出货;(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三)结清与会员、客户的债权债务;4 厂库办理完以上事项,经交易所确认无异议后,按交易所规定清退交割担保金。第十条第十条 厂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厂库。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厂库的权利:(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经交易所批准,指定提货点;(五)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和厂库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厂库的义务:(一)遵守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和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二)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交割商品,并积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三)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承担全部责任;(四)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五)接受交易所组织的年审;(六)缴纳交割担保金;(七)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取样;(八)监督管理提货点交割业务,并对指定提货点的交割行为负5 全部责任;(九)厂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出库。(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以及生产线调整,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发生厂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所通报;(十一)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企业相关商品价格、产能、产量、库存量等信息;(十二)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厂库协议书等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日常业务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厂库的日常业务主要是交割商品管理及提供交割服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厂库应在日常经营中,存有一定量的符合交割规定各规格产品,具体数量由交易所确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配合下进行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检验,保证交割商品重量、质量符合交割要求,无法进行现场质量检验的,应提供商品质量合格证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货物出厂时,厂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一)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二)核对提货通知单与厂库承诺的供货能力是否完全相6 符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尽快发出交割商品。厂库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交割商品发运的进度及发运方向等。发运结束后,根据要求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厂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厂库自查。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厂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交易所可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厂库资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厂库承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禁止厂库实施下列行为:(一)与会员或客户联手,以虚占仓单额度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二)交割中滥行收费的;(三)蓄意刁难客户,不配合交割商品出库的;(四)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五)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的;(六)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厂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担保金作为厂库履行义务的保证。交割担保金数额和缴纳方式在厂库协议书上明确。交割担保金利息归厂库所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厂库不能向客户(提货方)交付符合合约出库规定标7 准的商品,造成客户(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附 则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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