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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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管理办法及居间人管理办法加盟:13434495767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参与贵金属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各级别会员、会员下属分支机构及相关居间人。第二章第二章 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的概念、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的概念、种类及职能种类及职能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第四条第四条 居间人是指拥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有业务拓展或客户资源,从中进行居间活动,促成客户与交易中心合作,进行交易中心业务的个人。第五条第五条 交易中心允许设立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分为分公司、营业部。分公司、营业部在会员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第六条第六条 交易中心允许的居间人应接受相应会员单位的管理,会员单位有责任对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进行培训、规范,确保居间人居间活动的合规开展,并对其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予以负责。第三章第三章 分支机构、居间人的设立、分支机构、居间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第七条 会员单位设立规定数量应参照当地市场情况,并审核分支机构的相应资质予以设立,不得随意、无度、无序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半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违规经营受到交易所处罚,且不存在因违规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等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情形;(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需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确认,且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交易中心要求的从业人员资格;拟设分支机构至少具有财务岗、客服岗。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会员单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健全,对分支机构的运营能做到有效指导;(四)会员单位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分支机构的经营计划相适应;(五)拟设分支机构具有独立、固定、符合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八十;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八十;(七)会员单位应对已开业分支机构及时检查、有效管理,方可申请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八)经批准已开业的分支机构守法合规经营;(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会员单位设立超过二十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及业务拓展达到交易中心的考核标准;(二)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利润状况为盈利,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利润状况为盈利;(三)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相应增加注册资本200 万元,并应向指定风险准备金账户存入50 万元作为风险准备金。第九条第九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现一次,半年内暂停审批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再次出现的,两年内暂停审批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一)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二)会员单位所属投资者到交易中心、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闹事、滞留,会员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出面处理,不能及时将当事人劝返的;(三)会员单位所属投资者到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自杀、自残、伤人等过激行为,会员单位未能有效劝阻,及时劝返的;(四)会员单位将上述(二)、(三)款所述人员劝返后,不能有效解决纠纷,上述人员再次进行(二)、(三)款所述行为的;(五)会员单位未能有效处理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投诉处理不当行为的;(七)利用居间人名义进行变相代理。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单位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二)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三)会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学历证明;(五)分支机构筹建方案(至少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筹建负责人、拟筹建周期、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度架构等);(六)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下半年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自收到申请设立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会员单位是否符合审批标准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通知会员单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应于审批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需重新进行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会员单位应自行检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开业相关标准,经检查符合开业标准的,会员单位应向交易所申请分支机构开业,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二)分支机构筹建情况的报告(至少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场地准备情况、办公设施准备情况、岗位设置及负责人和其他人员配备情况、相关证照办理情况、是否具备运营条件等);(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资料、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聘书或合同;(五)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六)拟任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七)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八)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视频资料,视频需录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场所内部全貌、从业人员等;(九)会员单位向分支机构拨付开业运营成本的银行单据;(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交易中心验收,符合开业条件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由交易中心统一发放分支机构证照,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会员单位应在网站公示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加盖公章);(二)拟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任职资格证明;(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申请书;(二)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对客户妥善处理的方案;(四)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终止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终止分支机构申请书;(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关于处理客户资料、资金、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方案;(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自收到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申请、分支机构终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其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会员单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收到审批同意分支机构变更的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手续,并应于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有关证照报交易所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收到审批同意分支机构终止的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相应终止手续,应在分支机构终止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客户资料、资金,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和相关终止证明材料报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拟设立、变更、终止居间人经营活动的程序依照以上规定执行。居间人的设立、变更、终止需提供的证明资料为:(一)居间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居间人在所在地过往从事该类业务的资质证明;(三)居间人用以收取居间报酬的银行卡卡号及复印件。第四章第四章 分支机构、居间人业务管理分支机构、居间人业务管理加盟:13434495767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会员单位只能在其注册所在地及其在交易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营业场所开展业务及经营活动,一切业务活动必须由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居间人的居间活动亦应按照与会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中确立的地区展开。在其他营业场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和非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的业务活动均不被交易中心认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向交易中心报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与他人合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会员单位员工不得同时作为该会员单位居间人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以会员单位名称+分公司、营业部字样的格式注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对分支机构、居间人统一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统一结算及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本办法所称统一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统一结算及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体含义为:(一)统一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 建立规范、完善、统一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制度、资金调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结算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流程,并予以统一执行。各分支机构统一进行岗位设置。(二)统一结算及风险管理 会员单位与分支机构执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按分工各尽其责,有效防范可能给会员单位造成的各种风险并按照本单位风控制度对所属投资者的风险予以及时提示。(三)统一资金调拨 按会员单位财务制度将资金在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调拨,分支机构支付款项依据其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四)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五章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分支机构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情况,以及合规经营情况,并保存书面检查记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居间人按照并依照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的宣传安排及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宣传时要客观、准确同时要充分地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每年不定期对会员单位分支机构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会员单位年终评审的重要指标。第五章第五章 分支机构、居间人财务管理分支机构、居间人财务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应对开立的分支机构、居间人财务进行统一管理,会计进行统一核算。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对所有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的合规性、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建立独立账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需获得总公司书面批复后,方可设立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设立银行账户后,需将账户性质和账号向总公司报备,总公司应将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纳入核算体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账户,只可用于纳税、接收总公司拨付用于日常开销的款项,以及用于分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分支机构不可存在除分支机构名义以外的任何账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总公司向分支机构或居间人划拨资金必须通过总公司银行账户划拨至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虚列人员、虚列费用、虚假挂单;预算项目与实际费用不一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要求分支机构定期报备财务信息,定期编制合并报表,掌握分支机构所有财务状况,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定期报备财务信息,提供相关用于分析的其他财务资料。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居间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交易所将依据承德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居间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交易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第一时间通知各会员单位。本素材 由hi-hoo提供www.ppthi-加盟:1343449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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